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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字体: 打印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时间:2026-04-14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