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局令第84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四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已经2025年9月18日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5年11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专利审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一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得填写虚假的发明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一般不作审查,但有证据表明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不符合该规定的除外。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第二段中的“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修改为“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应当填写所有发明人的身份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等。”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第二段新增一句,内容如下: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进行核实。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6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师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依照《专利代理条例》处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三、关于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1.2节和第6.2.2.2节各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但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未在请求书中声明要求该优先权的,分案申请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四、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4节第一段修改为: 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的动物不包括人,所述动物是指不能自己合成,而只能靠摄取自然的碳水化合物及蛋白质来维系其生命的生物。专利法所称的植物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五、关于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2.2节最后一段修改为: 对于同一申请人同日(仅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作出说明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放弃已经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附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此时,对那件符合授权条件、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发出授权通知书,并将放弃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声明转至有关审查部门,由专利局予以登记和公告,公告上注明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六、关于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6.4节修改为: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是针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而言的,因此,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在判断创造性时,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例如,使发明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技术特征,或者体现发明克服技术偏见的技术特征,应当写入权利要求中;否则,即使说明书中有记载,评价发明的创造性时也不予考虑。对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贡献的特征,即使写入权利要求中,通常也不会对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产生影响。 【例如】 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更灵活的控制快门,该技术问题是通过改进相机内部的相关机械和电路结构实现的。在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后,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包括照相机外壳的形状、显示屏大小、电池仓的位置等特征。说明书中并未说明权利要求新增特征与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存在任何关联,这些新增特征或者是权利要求主题本身所隐含的常规组成部分,或者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其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所能得到的,申请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或者充分理由说明这些技术特征能够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任何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技术特征没有对所述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并不会给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创造性。 七、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节标题修改为:涉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修改为: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必要时应当针对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在审查中,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三)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新增第6.1.1节,内容如下: 6.1.1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审查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其中的数据采集、标签管理、规则设置、推荐决策等含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内容,则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四)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1节中的“6.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修改为“6.1.2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将“6.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修改为“6.1.3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将“6.1.3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修改为“6.1.4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五)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第(1)项,内容如下: (1)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如果违反了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了公共利益,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1】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其通过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完成顾客面部特征信息的采集并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评估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帮助商家精准营销。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大数据的商场内床垫销售辅助系统,包括床垫展示设备和管理中心,其特征在于: 所述床垫展示设备包括控制模块和信息采集模块,用于展示和辅助销售床垫产品并收集顾客数据;所述控制模块用于与管理中心进行数据交互;所述信息采集模块包括摄像模块和人脸识别模块,用于采集顾客的面部特征信息,利用关键点检测算法调整面部姿态以获得归一化人脸图像,将归一化人脸图像通过人脸检测算法定位待识别的人脸区域,并结合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人脸区域内的人脸特征,进而得到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 所述管理中心包括管理服务器和分析辅助系统;所述管理服务器对多个床垫展示设备进行管理;所述分析辅助系统根据顾客的身份识别信息,利用床垫展示设备收集的数据分析得到顾客的真实偏好,并向管理中心反馈分析结果。 分析及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条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从该发明创造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可知,将图像采集和人脸识别手段用于商场等经营场所进行床垫的精准营销,不属于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此外,为了获取和分析顾客对床垫的真实偏好,对顾客的面部信息进行采集并获取其身份识别信息显然是在顾客未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申请中也未表明数据获取或者信息采集合法、合规。因此,该发明创造与法律相违背,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2】 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是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以行人的性别和年龄作为障碍物数据,通过训练出的决策模型来确定无法避让障碍物情况下的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无人驾驶车辆的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包括车辆的行驶速度、与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与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距离、所在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相邻车道上障碍物的运动速度和运动方向;所述历史障碍物数据包括行人的性别和年龄; 对所述历史环境数据和历史障碍物数据进行特征提取,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入数据,将无法避让障碍物时车辆的历史行驶轨迹作为决策模型的输出数据,根据历史数据训练决策模型,所述决策模型为深度学习模型; 获取实时环境数据和实时障碍物数据,当无人驾驶车辆遇到无法避让障碍物的情况时,利用训练后的决策模型确定无人驾驶车辆的行驶轨迹。 分析及结论 该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无人驾驶车辆应急决策模型的建立方法。人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和尊严,无论其年龄和性别如何,无人驾驶车辆的应急决策模型在无法避让的事故中,如果基于行人的性别和年龄进行被保护对象和被撞对象的选择,这与公众对于生命面前人人平等的伦理道德观念相违背。此外,这种决策方式会强化社会中存在的性别和年龄偏见,还会引发公众对公共出行安全性的担忧,破坏公众对科技和社会秩序的信任。因此,该发明创造含有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中的“(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2)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1】”修改为“【例3】”,将“(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3)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2】”修改为“【例4】”,将“【例3】”修改为“【例5】”,将“【例4】”修改为“【例6】”,将“【例5】”修改为“【例7】”,将“【例6】”修改为“【例8】”,将“【例7】”修改为“【例9】”,将“(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4)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将“【例8】”修改为“【例10】”,将“【例9】”修改为“【例11】”,将“【例10】”修改为“【例12】”,将“(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修改为“(5)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将“【例11】”修改为“【例13】”,将“【例12】”修改为“【例14】”,将“【例13】”修改为“【例15】”,将“【例14】”修改为“【例16】”,将“【例15】”修改为“【例17】”。 (七)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2节新增【例18】和【例19】,内容如下: 【例18】 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了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通过深度学习训练出检测数据模型,解决准确识别当前海域内船只数量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识别船只数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船只图片数据集,并对数据集中的图片信息进行预处理,标记出图片信息中船只的位置和边界信息,并把所述数据集划分为训练数据集与测试数据集; 采用所述训练数据集进行深度学习,构建训练模型; 基于所述测试数据输入训练模型中训练,以获得船只测试结果数据; 根据所述船只测试结果数据与预设误差参数相乘,以确定出实际船只数量。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识别树上果实数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图片信息、标记图片上果实的位置和边界、划分数据集、模型训练和确定实际果实数量的步骤。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识别对象的不同。虽然船只和果实本身在外观、体积和存在环境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识别出实际数量所需的信息标记、数据集划分、模型训练等步骤,其针对的都是图片上待识别对象的位置关系,权利要求中也未体现出因识别对象不同,在深度学习、模型训练过程中对训练方式、模型层级等做出的改变,对图片上的船只数据进行标记与对图片上的果实数据进行标记以获得用于训练的数据集并进行模型训练,没有对深度学习、模型构建或者训练过程等做出调整或者改进。因此,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例19】 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废钢在收储时需要根据钢料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但其存放时杂乱无章、相互堆叠,人工进行尺寸测量和等级判定时效率低且等级划分准确率不高。发明专利申请提出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通过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能够提高废钢等级划分的效率和准确率。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建立废钢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的方法,所述模型用于对收储的废钢进行等级划分,包括: 获取多个图像,确定多个图像的不同废钢等级,对所述图像进行预处理,提取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对提取的不同等级的图像数据特征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学习形成具有等级分类输出的等级划分神经网络模型; 所述图像数据特征的提取是对图像画面像素点矩阵数据进行卷积神经网络卷积计算的集合进行提取,包括:对卷积层或者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多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和纹理特征的提取,以及对图像中物体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的提取; 其中,所述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由卷积层加池化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一层池化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四层卷积层;所述对图像中纹理特征的提取是对上述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特征的提取结果进行集合后,由卷积层构成的三条线路的输出集合来实现,包括从左至右的第一条线路0卷积层、第二条线路二层卷积层和第三条线路三层卷积层; 所述对边缘、纹理之间关联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大于对图像中物体颜色、边缘和纹理特征提取的卷积层计算的线路数。 分析及结论 对比文件1为解决再生资源来源复杂、种类多、材质差异大,需要准确识别出废钢属于料豆、冲压料余料、面包铁或者其他种类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基于卷积神经网络模型对废钢种类进行识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获取多个已经确定废钢种类的图像数据,对所述图像数据进行预处理以进行特征提取,利用卷积神经网络进行训练并获得产品模型的相关步骤。 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训练的数据和提取的特征不同、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也不同。相对于对比文件1,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对比文件1是利用已经确定种类的废钢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并进行模型训练,发明专利申请为了根据废钢的平均尺寸进行等级划分,需要针对杂乱无章、相互叠压的废钢图像识别出废钢的形状、厚度,为了提取图像中废钢的颜色、边缘和纹理等特征,在模型训练的过程中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的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等均进行了调整,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能够提升废钢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应当考虑所述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上述对卷积层和池化层线路数量和层级设置进行调整等内容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整体上并不存在对上述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启示,要求保护的发明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八)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1节第一段修改为: 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案。所述解决方案在包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包含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如果涉及人工智能模型的构建或者训练,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必要的模块、层级或者连接关系,训练必需的具体步骤、参数等;如果涉及在具体领域或者场景中应用人工智能模型或者算法,则一般需要在说明书中清楚记载模型或者算法如何与具体领域或者场景相结合,算法或者模型的输入、输出数据如何设置以表明其内在关联关系等,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的解决方案。 (九)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3节新增第6.3.3节,内容如下: 6.3.3审查示例 【例20】 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通过将设有空间变换网络的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实现信息共享,据此可以减少内存资源占用,同时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包括: 获取待识别人脸图像; 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 将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其中,所述第二卷积神经网络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 根据所述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 其中,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以及 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包括: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空间变换网络,确定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将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所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根据确定的特征区域,生成所述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 说明书相关段落 本申请实施例提供的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首先通过将获取的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从人脸图像中提取特征区域图像。然后,可以将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每个特征区域图像输入对应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从而生成该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用于提取对应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之后,根据特征区域图像集合中的各特征区域图像的区域人脸特征,可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人脸特征集合。也就是说,第一卷积神经网络所生成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对于各第二卷积神经网络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这样可以减少数据量,从而降低内存资源的占用,同时有助于提高生成效率。 为了提高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还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此时,电子设备可以将待识别人脸图像输入空间变换网络,以确定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这样,第一卷积神经网络对输入的待识别人脸图像,可以根据空间变换网络确定出的特征区域,提取特征层上与特征区域匹配的图像,以生成待识别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图像集合。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在本申请中并不限制。空间变换网络可以通过不断地学习来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的特征区域。 分析及结论 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生成人脸特征的方法,为了提高人脸图像生成结果的准确度,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可以设置有空间变换网络,用于确定人脸图像的特征区域,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该空间变换网络在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具体设置位置。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空间变换网络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插入到第一卷积神经网络中的任意位置,形成卷积神经网络嵌套的结构,例如该空间变换网络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第一层,也可以作为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中间层,上述位置并不影响其识别图像的特征区域的能力。通过训练,空间变换网络能够确定不同人脸图像的不同特征所在特征区域。由此,空间变换网络不仅可以指导第一卷积神经网络进行特征区域切割,还可以对输入数据进行简单的空间变换,以便提高第一卷积神经网络的处理效果。据此,发明专利申请所采用的模型的层级清楚,各层级之间的输入/输出及其之间的关系清楚,其中,卷积神经网络和空间变换网络都是公知的算法,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能够构建相应的模型架构。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在说明书中已被充分公开,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例21】 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 申请内容概述 发明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通过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由此解决提升恶性肿瘤预测准确性的技术问题。 申请的权利要求 一种基于生物信息预测癌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待筛查者的血常规化验单、血生化化验单,识别血常规、血生化化验单中的检测指标、年龄、性别; 获取待筛查者正面的素颜人脸图像,提取人脸图像特征; 基于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预测出相应待筛查者中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 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的训练过程为:构建大规模人群样本集合,样本中包含同一人的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利用血常规、血生化和人脸图像特征建立学习样本;利用学习样本训练机器学习算法模型,得到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 说明书相关段落 目前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恶性肿瘤时,肿瘤标志物的标准在大于阈值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为恶性肿瘤,在小于阈值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恶性肿瘤,根据肿瘤标志物预测癌症,其准确性不高。本申请利用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人脸图像来提高多种恶性肿瘤的识别准确性。本申请在利用血项化验数据的同时,参考人脸图像所反映出的待筛查者的健康状况,可以更加准确的预测恶性肿瘤的患病概率,其中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计算特征的选取,可以利用血常规数据和血生化的部分指标或者全部指标。 分析及结论 发明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恶性肿瘤预测的准确性,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该解决方案利用训练好的恶性肿瘤增强筛查模型,将血常规、血生化检测指标和人脸图像特征共同作为筛查模型的输入,以期得到恶性肿瘤患病预测值。然而,血常规和血生化这两种常见的生化检测项目各包含了几十个检测指标。但是,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具体哪些指标是与肿瘤预测准确度相关的关键指标,或者是参考了所有指标、对各指标赋予不同权重进行预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确定哪些指标能够用于判断恶性肿瘤。同时,基于目前的科学研究,除了面部皮肤癌等少数几种肿瘤外,人脸特征与罹患恶性肿瘤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尚不确定,说明书中也未记载或者证明“判断的依据因素”与“判断的结果”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说明书中也没有提供任何验证数据证明采用该解决方案识别多种恶性肿瘤的准确率比采用肿瘤标志物识别的准确率更高,或者明显高于随机判断恶性肿瘤患病概率的准确率水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定本申请的解决方案可以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发明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被充分公开,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八、关于新增第二部分第九章第7节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新增第7节,内容如下: 7.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相关规定 在流媒体、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等应用领域中,各种类型的数据一般以比特流的形式生成、存储、传输等。本节旨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包含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保护客体的审查以及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作出具体规定。 7.1保护客体的审查 7.1.1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仅仅涉及一种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比特流,其特征在于,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除其主题名称之外、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仅仅涉及单纯的比特流,则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生成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比特流包括语法元素A、语法元素B、……”。 7.1.2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在数字视频编解码的技术领域,通常视频数据通过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比特流通过视频解码方法生成视频数据。如果一种生成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则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能够实现存储或者传输资源的优化配置等,因此,由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所限定的存储或者传输方法以及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7.2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7.2.1说明书的撰写 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对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保护主题涉及存储或者传输该比特流的方法以及存储该比特流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说明书还应当作出相应的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7.2.2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包含由特定视频编码方法生成的比特流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撰写成存储方法、传输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一般应当以生成该比特流的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为基础,通过引用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权利要求、或者包括该特定视频编码方法全部特征的方式撰写。 【例1】 一件涉及视频编解码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按下述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1.一种视频编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帧划分步骤,…… …… 熵编码步骤,…… 2.一种视频编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帧划分单元,…… …… 熵编码单元,…… 3.一种视频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熵解码步骤,…… …… 帧输出步骤,…… 4.一种视频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单元: 熵解码单元,…… …… 帧输出单元,…… 5.一种存储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存储所述比特流。 6.一种传输比特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比特流;以及传输所述比特流。 7.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和比特流,其特征在于,该计算机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权利要求1所述视频编码方法生成所述比特流。 九、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节第二段修改为: 术语“动物”的定义适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的规定。术语“植物”是指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并通常不发生移动的生物。其中所述的动物和植物可以是动物和植物的各级分类单位,如界、门、纲、目、科、属和种等。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3节最后两段修改为: 人们从自然界找到的、未经技术处理的、天然存在的野生植物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当野生植物经过人工选育或者改良,且在产业上有利用价值时,该植物本身不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 根据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定义,经过人工选育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而获得的植物及其繁殖材料,如果在其群体上不具有一致的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或者相对稳定的遗传性状,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因此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范畴。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9.1.2.4节修改为: 转基因动物或者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动物或者植物。如果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的“动物品种”或者“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5.2.3.2节第五段修改为: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一、关于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第7.3节第(3)项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二、关于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一段修改为: 审查决定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一章第6.2节第(4)项最后一段删除。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三、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1节第一段修改为: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新增第(2)项,内容如下: (2)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并非请求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2节中的“(2)”修改为“(3)”,将“(3)”修改为“(4)”,将“(4)”修改为“(5)”。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五、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第(3)项修改为: 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又以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决定考虑的情形除外。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六、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新增第4.6.4节,内容如下: 4.6.4修改文本的提交 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应当提交全文替换页和修改对照表。 专利权人在同一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程序中提交的多个修改文本均符合本章第4.6.3节规定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为准,其余修改文本不作为审查基础。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七、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1节第(1)项第三段修改为: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对于符合规定格式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不计算页数。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八、关于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的修改 (一)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1节修改为: (1)多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应当缴纳年费为6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实际缴纳费用为650元,可以对多缴的50元提出退款请求。 (2)重缴费用的情形:如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200元,当事人缴纳200元后,再次缴纳了200元,当事人可以对再次缴纳的200元提出退款请求。 (3)错缴费用的情形:如当事人缴费时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提出退款请求。 (4)在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分案申请已被视为未提出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提出退款请求。 (5)当事人对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 (6)当事人可以对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提出退款请求。 (7)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对已缴纳的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提出退款请求。 (二)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2节删除。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3节的“4.2.1.3不予退款的情形”修改为“4.2.1.2不予退款的情形”。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十九、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修改 (一)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1节新增第二段,内容如下: 依申请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按需审查,包括优先审查、快速审查或者延迟审查。 (二)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新增第8.3节,内容如下: 8.3快速审查 对于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者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快速审查相关规定的,可以快速审查。 (三)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8节的“8.3延迟审查”修改为“8.4延迟审查”,将“8.4专利局自行启动”修改为“8.5专利局自行启动”。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6节修改为: 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药品名称及经批准的适应症、原专利权期满终止日、现专利权期满终止日。 二十一、关于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八章第1.3.2.7节修改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生效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发明名称、申请日、发明公布日、授权公告日、许可种类(独占、排他、普通)、备案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变更日、变更项(许可种类、许可人、被许可人)及变更前后内容。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备案号、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合同备案解除日。 二十二、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的修改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1.2.1节新增最后一段,内容如下: 对于国际申请或者分案申请,专利证书记载的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是指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或者分案申请递交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节其他内容无修改。 二十三、关于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的修改 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1节修改为: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基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新理由或提交的新证据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 本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对照表.pdf 相关链接: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知发法字〔2025〕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0月30日 附件:起草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现将《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区域内TISC的日常管理和支持保障力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知发运字〔202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国资、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国科学院制定了《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科学院 2025年4月14日 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加强专利池高质量建设,引导和支持专利池科学组建、合理布局、规范管理、高效运营,更好发挥专利池的功能作用,推动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产业公平有序竞争,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通过协议委托其中一方或者第三方运营管理机构,对持有的某一技术领域专利进行联合运营,开展交叉许可、一站式许可等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专利运用模式。 第三条 专利池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整合专利资源,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专利的许可和使用效率。 (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应用,扩大专利产业化规模和效益,加速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开展多元化运营服务,提高企业专利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优化产业创新发展生态环境。 第四条 专利池的建设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构建符合产业特点和企业需求的商业运营模式,确保专利池市场化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益平衡原则。保障专利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合法权益,兼顾许可费率与产业利润均衡,保障从创新投入到成果实施全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应有的利益回报。 (三)开放性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外各类专利权人加入专利池,参与专利池运行并获取应有权益,鼓励支持专利池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四)无歧视原则。面向全社会一视同仁开展许可业务,确保所有专利使用人享有均等机会,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规则获得许可。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利池建设运行相关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支持。鼓励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因地制宜强化对专利池建设的指导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 专利池的组建 第六条 专利池通常由行业内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行业影响力的专利权人或者专利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发起组建,吸纳相关领域专利权人作为专利池成员。 第七条 专利池组建的主要环节包括: (一)明确基本定位。由发起单位根据需求,确定专利池的预期功能、业务形态、商业模式和发展方向等基本定位。 (二)确定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专利资源整合、运营管理、协商谈判、风险应对等相关专业能力,受专利权人委托负责专利池的运营和管理工作。 (三)制定章程。由发起单位根据专利池的基本功能定位,制定组织章程,主要包括专利池建设运行的目的、准则、议事规则、组织构成、运营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成员的加入和退出机制、成员的权利义务、业务开展模式、风险防范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等。 (四)筛选入池专利。 ——制定标准。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制定公平合理的专利入池标准,明确入池专利的评估和审核机制。 ——申请入池。专利权人向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提交专利入池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可要求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评估审核。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按照专利入池标准,对申请入池的专利进行评估审核,确定入池专利清单。 ——签署协议。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与专利权人签署专利入池协议,就入池专利清单、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方式、入池期限、退出机制、保密要求及纠纷解决等进行约定。 第三章 专利池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 建立合理的许可收费机制。专利池成员主要通过专利池的对外一站式许可获得收益,许可费率一般由发起单位或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结合专利数量、专利价值、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专利产品价格、专利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技术发展阶段、行业接受程度、司法判决结果等因素确定。专利池确定或调整许可费率时,可与潜在被许可方充分沟通协商,以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诉求。 第九条 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比例从运营收益中提取管理费或按约定运营模式收取服务费,并依据专利入池协议,结合许可专利数量、专利贡献度等因素,确定专利池成员的收益分配比例。 第十条 建立灵活高效的服务管理模式。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可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专利池功能定位,积极拓展运营业务,为专利池成员或其他主体提供评估咨询、诉讼应对、协商谈判、海外风险分析、合规排查等增值或公益服务。强化专利池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成员沟通协商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适度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鼓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专利池功能定位,适当公开相关信息,或者根据相关方的合理要求提供必要信息。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池,鼓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及时充分披露入池专利的权利要求对照表以及必要性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支持开展专利池建设运行相关规范、标准制定工作。鼓励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建设运行规范高效、促进产业创新发展作用显著的专利池,按照自愿原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相关信息。支持探索开展专利池信息资源中心建设,跟踪和发布专利池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加强业务培训和人才培养。鼓励地方政府部门结合产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专利池建设运行相关培训。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培养和引进具备国际视野和先进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推动构建专利池运营管理专家团队,强化专利池建设运行的人才保障和专业支撑。 第十四条 加强宣传和交流。各部门、各地方应及时总结和宣传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的进展、成效和经验,正向引导、广泛普及专利池运营理念,促进形成有利于专利池高质量建设运行的良好氛围。支持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分享、吸纳专利池建设运行的成功经验,不断强化国际共识,探索推动形成公平合理、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专利池建设运行国际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专利池的建设运行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规定,不得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和产业健康发展。鼓励专利池运营管理机构提前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指导,保障专利池合规建设运行。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各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等在专利池建设运行中,参照使用本指引。 相关链接:《专利池建设运行工作指引》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提交专利电子申请文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高专利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专利申请与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使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以下简称XML格式)提交专利电子申请文件的推广工作。依据《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五十七号局令)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应当提交符合我局相关数据标准规范的专利电子申请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日在2025年10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申请,请求专利优先审查、快速审查、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延迟审查和集中审查的,须以XML格式提交电子申请。2026年,我局系统将逐步升级为仅能接收XML格式提交的专利电子申请文件。 二、本次推广工作针对的专利电子申请文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中国国家申请、复审无效申请及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的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外观设计附图、简要说明及其修改替换文件。 三、申请人如未提交XML格式的专利电子申请文件,或者后续提交了非XML格式的修改替换文件,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相关审查政策的权利。随申请文件一起提交的证明文件、修改对照页、序列表等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文件,可继续以我局可接受的电子文件格式提交。 四、为便利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cponline.cnipa.gov.cn)工具下载栏目提供专利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XML格式转换工具及用户操作手册。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可使用我局提供的转换工具或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申请文件编辑功能制作XML格式文件,也可使用第三方工具制作符合我局数据标准规范的XML格式文件。 五、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应尽到必要的校对义务,保证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内容的正确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20日
关于印发《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国知联办〔2025〕5号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管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经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将《2025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
国知发服字〔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市场监管、版权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时响应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期盼,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制度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对标国际先进实践经验,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建设,聚焦创新发展需要和经营主体关切,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制度作用,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创新创造内生动力和活力。 到2027年,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整体提升,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进一步优化,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持续增强,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助力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机制,助力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一)健全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强化职务发明规范管理,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健全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健全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对产学研合作协议知识产权有关条款制定的指导,引导各方合理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支持高校、科研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和运营基金。(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中国科学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积极推进专利代理委托监管,将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给市(直辖市市辖区)级执行,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深入开展专利、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及时公开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评价结果,为企业和群众选择代理机构提供指引。加强对版权代理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依法依规加强对违法违规知识产权代理行为的行政执法、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完善知识产权代理相关自律规则,严格约束低价恶性竞争、不当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良好行业生态。(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持续发布专利实施许可统计数据和版权登记数据,引导专利权人科学、公允、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指导金融机构提高自主评估能力。鼓励知识产权保险、信用担保等金融产品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知识产权转化的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动性和处置便利性,促进知识产权规范交易。(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移送、协助调查、送达执行等知识产权行政裁决联动和侵权快速处理机制以及央地协作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惩戒。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归集公示。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预防和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创新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加强专利审查与标准制定工作联动,制定推广标准涉及专利政策指引,引导创新主体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指引,促进标准必要专利的公平合理许可使用,防范企业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垄断行为。建立标准必要专利专题数据库,畅通标准必要专利信息获取渠道。(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更好支持全面创新 (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快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改论证,强化商标使用义务,进一步加强对恶意抢注等行为的规制。加快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工作。完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规。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指导加强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进前沿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等研究,做好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加快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探索完善开源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信息技术开源知识产权合规标准、开源社区代码贡献规则标准,提高开源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专利商标多元化审查模式。综合运用优先审查等多种审查模式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根据区域发展需要和地方重点产业需求,进一步拓展地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领域,更好满足创新主体专利快速确权预审需求。优化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模式,允许图形商标快速审查,完善在商标驳回复审和异议申请等环节实施优先审查裁定,更好支持当事人快速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商标审查协作评价机制,持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九)完善专利商标审查规则。发布《专利申请指引》和非正常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引导提升专利质量。深化以整治非正常专利申请为核心的代理质量监测和触发式监管机制,实现精准打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企业字号、简称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机制,加大规制力度。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专利、商标信息与经营主体信息的共享应用,深化商标审查与经营主体登记在业务领域的协同,探索建立权利主体消亡的注册商标标注及处置机制,及时释放商标注册资源,助力解决商标注册难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著作权登记体制机制。推进建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登记体系,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合同及转让合同备案等工作。细化著作权登记标准,研究建设著作权数据服务信息化平台,提升著作权登记数字化水平,逐步实现著作权登记在线办理,健全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等制度,推动实现著作权登记、查询、监测、维权一体化,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国家版权局负责)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国际化水平,有力促进对外开放 (十一)深化公共服务领域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各国知识产权审查机构合作,深化审查信息共享。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信息、数据资源项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国际交流。鼓励高水平外国机构来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深化地理标志国际合作,鼓励开展地理标志相关标准外文版研究,提升我国地理标志品牌的国际影响力。指导和支持中国企业提升商标品牌的附加值和竞争力,提高商标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塑造中国商标品牌良好形象。持续加强与各国版权部门合作,提升版权影响力和话语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鼓励各地方在贸易往来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布局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指导站。依托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分中心,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分行业整理形成重点出口企业名录,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出更多海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推动设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基金,助力企业降低维权成本。及时收集和发布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信息,建设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据库,开展典型案例分析研究,为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信息支持。加大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海外纠纷应对指导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便利化,提升利企便民效能 (十三)推进办事流程优化和模式创新。持续压减专利、商标变更办理周期,一般情况下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商标转让、变更应分别在40日、20日内完成首次审查。在专利费用减缴环节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办理,完善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企业登记事项变更与商标变更“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探索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类事一站办”服务。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热线,持续提升热线接通率和应答人员能力水平,建立健全“接诉即办”机制,更好发挥服务热线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窗口作用,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响应企业群众诉求。(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深化公共服务数字赋能。依托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及著作权相关信息平台,构建权利人专属服务空间,便利权利人一键查询名下全部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信息,及时推送提醒缴费期限、办事进度等信息。探索应用自然语言大模型等技术,提升线上智能客服的意图识别和精准回答能力,优化智能问答、智能搜索、智能导办等服务,更好引导企业群众高效便利办事。加快建设国家知识产权数字化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深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互通互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便民利企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服务效能,加强对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设立服务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推动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业务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开展商标信息分析利用,引导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加大对区域品牌建设及企业品牌发展的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开展服务评估评价。健全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满意度评估,上线知识产权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优化知识产权有关评价指标设计,不得直接将知识产权登记授权、转移交易等数量指标纳入评价指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健全工作机制,深化数据共享,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引导和经验总结,围绕知识产权领域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成效,及时梳理总结、宣传推介优化营商环境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氛围。各地区要抓好工作落实,同时结合区域发展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推动知识产权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更多突破性进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 科技部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版权局 中国科学院 2025年3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推广转化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院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印发以来,各地方各有关部门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积极行动,成效显著。为全面推进存量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作重心转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点工作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后续的大规模转化运用奠定了坚实基础。各地要尽快把工作重心由存量专利的盘点转向盘活,全面进入以盘活为目的、以盘活促盘点的新阶段。要聚焦专利产业化这一工作主线,广泛动员各方力量和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创新转化方式,丰富转化内容,拓展转化区域,全方位、多层次、多途径推动高价值专利的落地转化,充分释放专利的市场价值,不断增强产业竞争力,塑造产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 二、做好盘点与盘活的衔接工作 已完成全部盘点任务的省份,要抓紧谋划推进全面转化工作。个别尚未完成盘点任务的省份,要按照“边盘点、边推广、边转化”的工作要求,加大工作力度,以盘活为抓手,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全面完成存量专利盘点工作。各省份在盘活存量专利过程中,要同步开展对盘点质量的抽查分析工作,进一步排查产业化前景不明的专利,筛选价值高、转化前景好的专利,提高匹配对接的效率和成功率。 三、组织开展精准匹配对接活动 (一)组织企业开展线上对接活动。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有企业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企业等各类企业,注册登录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以下简称盘活系统),或通过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系统跳转至盘活系统,在可转化专利资源库中订阅所需的专利。企业对订阅的专利进行分析评价,有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需求意向,以及有技术改进需求或者产学研合作意愿的,可直接联系高校或科研机构,并在盘活系统中反馈有关需求或者合作意向。企业对订阅的专利无需求或者无合作意向的,可以从专业角度进行产业化前景评价,供有需求的企业参考。引导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登录盘活系统,在专利转化资源库中筛选高价值专利,为供需双方提供转化对接服务。 (二)加强可转化专利数据共享。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根据需求从盘活系统中获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可转化专利数据,构建本省份或者本部门本领域专利转化资源库,将可转化专利数据与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对供需双方画像,实现精准推送。鼓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行业以及产业链链主等企业构建专利转化资源库,在本行业或者产业链企业、上下游关联企业之间开展推广对接。 (三)拓展多元对接渠道。要加强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百园百校万企”创新合作行动、“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一月一链”投融资对接等活动的平台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利转化对接活动。加强对展会、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指导和规范,提升对接实效。在转化对接活动中,要扎实做好专利筛选评价、深度分析展示、目标受众组织、项目路演和对接跟进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高校和科研机构资源丰富的省份要加强与企业集中、需求旺盛省份的沟通协作,组织开展跨区域的专利转化对接活动。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筛选出实用性强、应用领域广泛、适宜多地实施的专利,进行“一对多”开放许可,提升对接效率。 四、强化协同形成专利转化合力 (四)强化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的主体责任。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专利高质量创造和转化运用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完善专利转化运用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鼓励产出更多具有运用前景的前沿性颠覆性创新成果;加强专利分级分类管理和集中统一管理,以转化运用为牵引,建立健全以产业化前景分析为核心的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培育更多符合产业需求的高价值专利;进一步细化专利转化的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探索形成可操作的规定和流程,为从事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解除后顾之忧;认真梳理内部管理制度政策,及时调整不利于提升专利质量、不利于畅通转化的相关规定;有效发挥内设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机构平台的作用,整合优化内部相关机构职能,建立单位、科研人员和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强化专利转化激励,形成促进专利转化的工作合力。 (五)强化企业专利产业化的主体地位。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产业创新的主力军,要围绕技术升级和产业竞争需求,加大专利技术引进和产业化力度。鼓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产业园区等,建立企业专利技术需求常态化调查反馈机制,及时收集企业的技术改进需求和产学研合作需求。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密切合作,面向产业需求共同凝练科技问题、联合培育高价值专利,推动企业主导的产学研融通创新。充分利用科技成果转化、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概念验证中心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各方面政策,促进企业转化意愿强烈、产业化前景明确的专利转化项目加快落地,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 (六)组织动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专利转化工作。组织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等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和服务特长,围绕专利转化工作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培训等普惠性公共服务。引导各行业协会聚焦产业重点领域专利转化需求,集聚产业链优势资源,协同推进专利产业化。鼓励各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作用,加速熟化和孵化专利产业化项目。围绕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项目,各地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的全流程培育和指导,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 (七)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的转化对接服务作用。引导发挥中国技术交易所、上海技术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国家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产权交易机构的基础性、功能性交易平台作用,积极链接地方各类运营平台、交易机构、金融机构等资源,加大知识产权供需对接、评估评价、投融资等服务力度,提高专利转化服务综合效能。引导区域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立足本区域本产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的运营服务,推动具有产业化前景的专利加速落地转化。 (八)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专利转化工作。鼓励各类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聚焦专利转化运用,提供筛选评价、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各类增值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对接支持企业高价值专利产业化项目。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有效利用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投融资平台,多种途径满足企业专利产业化资金需求。鼓励创投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和辅导,支持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硬科技创业,实现高质量创新发展。 五、工作要求 (九)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强化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要强化专利转化相关激励政策的细化落实,切实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要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市、县、园区以及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优势示范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打造专利转化的样板。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适时分别制定发布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运用和专利项目路演等工作指引。各地要通过新媒体、短视频、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做好专利转化相关激励政策和工作指引的宣传解读,以及相关经验的推广。 (十)强化政策协调。各地要全面梳理并优化调整专利转化激励政策的相关规定,强化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的政策协调和衔接。要突出专利质量和转化运用的导向,发挥好评价指挥棒作用,将专利转化效益以及原创性基础专利的储备布局作为各级各类专利相关评价指标体系的重要标准,不得直接将专利数量作为企业相关资质认定和优惠政策的主要条件。 (十一)做好统计监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定期通报存量专利转化对接情况、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让许可、专利实施率和产业化率等数据。各省知识产权局要跟进监测本省地市相关工作情况和转化成效,规范专利交易行为,指导高校院所、企业及时完成专利转让登记和许可备案手续,并在盘活系统、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及时填写反馈相关信息。 (十二)发布典型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围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市场化服务机构在专利转化运用中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征集并遴选发布服务专利转化的典型案例,适时继续发布专利产业化成功案例。各地要在政策创新、服务举措、转化模式等方面,总结提炼有效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司报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2024年8月3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意见
国知办发服字〔202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认真贯彻关于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相关部署,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落实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大局、坚持聚焦重点、坚持服务全链条、坚持普惠服务与重点服务并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实施运行规范化、办事程序便利化,在强化普惠服务保障的同时,进一步突出服务重点,以促进和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完善普惠可及、支撑重点的多层次、多元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制度模式标准化 (一)加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据地方事权编制发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及相应办事指南,明确受理条件、服务对象、获取途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办理结果以及监督评价渠道等服务要素。编制发布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共性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公共服务机构面向创新主体提供的共性服务内容及相关要求。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制定发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更好满足各级各类创新主体差异化需求。 (二)加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和推广应用。加强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动态调整服务事项清单内容。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要通过本级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推广应用,便利社会公众办理知识产权业务。对公共服务机构共性及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要通过政府网站和线上服务平台集中宣传展示,便利社会公众获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指导和督促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按照共性服务事项清单内容提供公共服务,不得拒绝提供共性服务事项清单中明确的服务事项。 (三)加强公共服务标准制定和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围绕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供给等,推动研究制定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机制。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在省级知识产权局统筹下,推进标准实施,指导公共服务机构落实公共服务标准。 三、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实施运行规范化 (四)规范业务服务窗口。深化“一站式”服务,推动因地制宜建立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服务范围,统一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业务服务,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办理全覆盖。推动在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增加商标注册信息查询、商标申请事先检索等相关服务。完善各级各类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窗口管理规范,主动公开办事流程及服务监督评价渠道,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 (五)规范线上服务平台。深化“一网通办”,推动区域内知识产权线上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升级,解决区域内线上服务平台功能雷同、分散建设等问题。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提升网上办理深度,提供业务咨询、业务办理、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推动更多服务事项由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进一步完善网上办事引导功能,提供更加简明易懂实用的办事指南和网上办事操作说明,创新在线导办帮办、智能客服等方式,辅助在线办理。 (六)规范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做到同标准一体化办理,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对已实现线上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要同步提供线下窗口办事服务,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渠道。申请人在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七)规范开展服务评价。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事项评价全覆盖。坚持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原则,不得强迫或者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确保评价数据客观、真实。做好评价结果运用,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服务评价机制。 四、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办事程序便利化 (八)优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流程。按照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的要求,系统梳理优化知识产权业务办理流程。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原则上政府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对风险可控、纠错成本低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的服务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办理”审批服务模式,采用申请材料后补或免交、实质审查后置或豁免等方式,签订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条件,约定责任义务,建立告知承诺事后核查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信用监管。 (九)推动关联事项集成办。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的要求,推动各类知识产权业务集成办理。依托区域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务服务平台的资源集聚优势,推动知识产权业务与企业设立、企业登记事项变更等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其他部门业务集成办理。 (十)推进政策服务免申办。全面梳理行政给付、资金补贴扶持等政策条件和适用规则,强化数据归集共享、模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支撑,精准匹配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推动逐步实现政策“免申即享”。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依申请办理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群众自动生成申请表、调用申请材料,并主动精准推送,便利自愿申请。 五、进一步突出服务重点 (十一)强化对重点产业的服务支撑。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形成套餐式知识产权服务方案,集成信息检索、专利导航、专利转移转化等全流程公共服务,强化对核心技术攻关的服务支持,支撑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在重点产业园区和科技园区建立服务机制,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点园区全覆盖。定期发布重点产业发展态势分析报告,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跟踪相关领域知识产权动态,及时向创新主体推送风险信息,提供风险应对方案。 (十二)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服务支撑。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划,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能力。探索设立优化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型企业专属服务空间,丰富政策库,实现利企便民政策和服务精准直达。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质扩面,帮助企业解决研发创新和专利转化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多渠道加强知识产权供需对接,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和转移转化,加速专利产业化。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针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重点需求,匹配服务资源,加快打造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中小企业。 (十三)强化对知识产权全链条的服务支撑。积极探索、不断拓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聚焦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整合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在强化知识产权源头保护、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加强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推动产业发展强链增效等方面强化公共服务支撑和信息化保障,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与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展,形成合力。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实施。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指导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发展实际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将意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各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规范对公共服务机构管理,定期汇总各级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开展情况,建立服务台账,将服务开展情况作为基本依据,及时督促指导服务效能发挥不明显的公共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十五)加强供需对接。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开展需求对接和资源调配,通过政府网站或知识产权线上服务平台,集中展示区域内公共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事项,支持创新主体“一站式”浏览公共服务机构相关信息和“一键式”提交服务需求,由公共服务骨干节点统一匹配服务资源,实现公共服务供需精准对接。 (十六)加强宣传推广。各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务服务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众及时宣传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工作成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及时总结宣传和复制推广各地区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十七)加强人才保障。各省级和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多渠道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强化学校教育和在职培训,畅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评价和成长的职业化通道。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门人员。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认证项目,推动在本地重点人才引进、中高级职称评审等工作中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因素。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关于印发《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的通知
国知联办〔2024〕6号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管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经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同意,现将《2024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推进计划》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的通知〉》(赣发〔2022〕20号)精神,结合《抚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1-2035年)》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和“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目标,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着力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抚州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质量优先。坚持高质量发展方向不动摇,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由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水平服务,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坚持创新驱动。坚持创新的核心地位。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主导产业,持续激发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培育提升抚州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为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提供有效支撑。 坚持强化保护。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统筹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工作,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保护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系统协同。树立系统观念,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同推进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市县协作、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手段,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系统治理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2026年试点期满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知识产权创造量质双提升。高价值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现量的突破,支持创新主体突破瓶颈技术,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强化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综合竞争力。专利结构明显优化,高价值专利稳步提升,发明专利申请量持续快速增长,发明专利授权增幅年均增长20%以上,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在5件以上,万人高价值专利拥有量达3件,引导PCT国际专利申请快速增长;注册商标总量稳定持续上升,规模以上企业均拥有商标3件以上,20%的大型企业实现国外商标注册,每百户市场主体有效注册商标量为10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稳步增长;挖掘抚州红色、古色、绿色文化资源,强化版权运营与保护,抚州民间文艺版权保护试点顺利通过国家验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达到8个以上。 (二)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水平明显增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更加健全,知识产权流转更加顺畅,知识产权转化效益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一步凸显,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稳步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创新发展。积极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逐年稳步上升,企业在国内外、省内外标准制(修)订中的参与度明显提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迈上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衔接机制更加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实施,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高质量知识产权更多涌现,有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联合执法队伍实现县(区)全覆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年结案率超过90%。争取建成中国(抚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四)知识产权管理日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大幅增强。市、县两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健全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平台,区域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在全省排名前列,力争建成2个以上示范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大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贯标企业数量稳步增加,企业执标意识不断增强。 (五)知识产权服务达到新水平。知识产权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知识产权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序发展,服务机构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促进创新成果更好惠及人民。 四、重点工作 (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1.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集群,大力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明专利创造和储备,促进专利权质押件数和融资额合理增长,积极争创中国专利奖,努力提升我市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创新主体等有关方面联动,聚焦各地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把高价值专利作为基础工作进行部署,发挥政府在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中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2.大力培育高价值区域品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深入挖掘我市特色农产品等资源优势,推动地理标志认证。推进地标兴农战略:打造地标品牌实现农业产业化,力促更多的地标项目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着力打造我市特色地标品牌,提升地理标志价值内涵。大力支持和引导本地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打造本地自主知名品牌,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区域公共品牌创建:持续跟进“赣抚农品”、“绿宝碳汇”集体商标的申报注册工作,力争早日完成实际商标注册,填补我市核心区域公共品牌的空白,并在引领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农产品生产经营提质增效中发挥核心和标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3.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文化创意领域著作权运用与保护,支持文创企业加强版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推动文化与科技深度融合,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艺的开发利用,引导、推动文创领域企业(机构)加强著作权登记。〔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旅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4.发挥政策激励创新创造导向作用。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市战略,出台《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办法》文件,修订《抚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引导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重点工程、专项工作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创新主体勇于创新、敢于创新,充分运用专利制度为经济社会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二)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1.加强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一是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支持驻抚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市场需求,制定专利转化实施方案,激发高校院所专利转化活力。指导高校院所深化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通过大数据手段分析筛选高校院所未实施“沉睡专利”,挖掘质量较高、具备市场前景的专利,发现潜在许可实施对象。二是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着力打造专利技术推广运用平台。依托高新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技术转移中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载体,集中发布专利技术供给信息,围绕重点产业补链、延链、强链发展需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推广应用。适时开展专利技术供需对接会。三是建立有效对接机制。以中小企业集聚区域为重点,支持服务机构帮助中小企业获取目标专利,组织高校院所、国有企业深入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技术对接活动。引导涉农专利技术向县域和农业园区转移转化,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四是创新专利转让运用模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或参照“开放许可”方式,提前发布专利转让费用或许可费用标准、支付方式等条件,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提高专利转化效率,大力提升专利转移转化数量、成交金额及年均增幅等指标。〔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属各高校,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2.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持续推进“知抚贷”,引导金融及服务机构深入园区,服务企业,助力企业畅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不断扩大融资主体、融资项目的类别及数量,保持质押融资10%的年增长率,服务创新创业,全力推进“抚州制造”向“抚州智造”转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抚州监管分局〕 3.推进专利导航工程。分批分期开展首位产业和主导产业专利导航,支持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等实施企业微导航,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密集型区域、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路径,提高招商引资、技术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探索建立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专利创造与产业创新能力高度匹配、专利布局对产业竞争地位保障有力、专利价值实现对产业运行效益支撑的有效的工作机制,以高新区为试点,推动园区产业的专利协同运用,发挥专利信息资源对产业运行决策的引导力,突出产业发展科学规划新优势,引导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4.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以广昌白莲地理标志运用为抓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围绕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延伸南丰蜜桔、广昌白莲、资溪白茶等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业链条,带动周边农户增收。支持以地理标志龙头企业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集群,促进特色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持续提升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1.提升县域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试点促普及推广、示范促深化发展”的思路,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区)创建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与县域创新发展相融合,创新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方式,突出因地制宜、一县一策,打造县域知识产权特色,形成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助力县域经济转型与产业升级,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2.推动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结合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培育,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围绕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等重点产业,支持50家以上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有效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四)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1.打造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整合我市创新发展资源,集知识产权数据展示、管理、统计、预警、监控于一体,为抚州企事业单位提供行业资讯、政策指引、高校画像、企业画像等知识产权服务,最大限度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2.推进知识产权“一站一联盟”建设。全市各县(区)全部建成知识产权基层工作站,建成智能制造、电子信息、大健康、绿色农业等领域8个知识产权联盟,切实推进基层工作和联盟用好专业人才,服务园区、企业、基层,为抚州市知识产权提供高品质精准服务,解决知识产权服务短缺问题。支持县(区)“一站一联盟”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打造出服务品牌效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3.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优化知识产权人才发展环境,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我市人才发展整体规划。创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机制,拓宽人才培养渠道,不断壮大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改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结构。依托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载体,加大知识产权中高端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构建以高层次领军人才、高水平管理人才和高素质实务人才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立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以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重点,扩大知识产权人才规模和人才队伍的对外交流。有计划地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文学艺术创作人员、教师等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宣传教育示范学校创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党校、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4.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进培育力度,高标准培育和引进品牌知识产权服务企业。促进外地机构本土化,本土机构品牌化,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并引导代理机构开展公益服务,营造良好专利服务环境,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产业链条和服务体系。指导现有机构提高对创新主体专利信息利用的服务质量,引导各类服务机构开拓新业务,丰富新内容,建设一批具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能力、深度分析能力、价值评估能力的专业化、综合性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强化司法保护效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深化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合一”审判改革。加强知识产权法官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水平。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完善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推行跨区域远程诉讼。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信息化时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模式。重点整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 2.强化行政保护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着力提升各类侵权假冒行为的联合执法与办案水平,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行政裁决,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以及相关代理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 3.强化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加强行政执法、司法保护、公证保险、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协同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实现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健全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建立市场主体诚信档案。着力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强化证后监管。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加大对进出口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大力推动“老字号”、中医药、工艺美术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海外保护,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抚州海关〕 五、工作步骤 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安排部署阶段。时间:2024年1月-2024年3月。 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及时召开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工作,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24年4月-2026年6月。 在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统一部署,有序开展,全面落实本建设方案的各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时间:2026年6月-2026年12月。 认真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查,完善验收材料,迎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抚州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抚州海关、市农业农村局、市教体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抚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各项工作。 (二)加强投入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及财力状况,统筹各级财政资金,优化投入结构,确保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逐步建立政府引导性投入、企业主体性投入、社会多元化投入的知识产权投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快速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领。紧紧围绕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实际,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公益宣传,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加快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营造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将知识产权重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绩效评估、营商环境评价和社会满意度评价体系,改进考核办法和指标体系,推动各项创建任务落地见效,形成上下联动、层层落实的强大工作合力。
关于印发 《抚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参照《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行〔2023〕1号),抚州市财政局、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抚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 年 11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理办法》(赣财行〔2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及权重,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作。 (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中国专利奖和江西省专利奖获奖奖励。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 (七)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知识产权创造 (二)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县区给予 3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示范区给予一次性 5万元资助,对新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用标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0元资助。 (三)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产品实行资助,每备案一件产品,奖励不超过 1000元。对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根据资金规模,择优给予每件专利密集型产品不超过 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 3万元。 第九条 (一)企业、高等学校等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 3件(含 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县区,示范、试点园区,当年一次性奖励 5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2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抚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0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抚州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 3年。 奖励 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一次性奖励 10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万元奖励。 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万元。 (六)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方式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企业按所缴保费的 6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万元。 (八)资助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面向本市“241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中研发能力突出、专利实力雄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高价值专利经验丰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支持形成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价值实现。给予每家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 10万元经费支持。 知识产权保护 (二)对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维权成功的,给予维权代理费 30%的资助,对自然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万元,对法人的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万元。 (三)对市辖区内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补助。对企业设有专职知识产权部门,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为强链护链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拥有 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注册商标,并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研发实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万元的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一)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调研以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 15%核拨。 (二)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信息分析,为企业专利布局、库,为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每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 和要求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使用、项目执行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计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据有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抚州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行动方案(2023—2035年)》的通知
东临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委抚州市人民政府 (2023—2035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的通知》(赣发〔2022〕20号),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二)发展目标 到2035年,知识产权制度完备,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治理效能突出,知识产权人文社会环境优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位于全省前列。知识产权与区域产业、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有力地保障、支撑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抚州特色知识产权强市基本建成。 中国式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制度建设。()完善规范的管理机制。 五构建知识产权与产业、科技、文化、金融深度融合、协同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优化相关奖励政策,突出知识产权在产业政策、科技项目、人才计划等各类政策中的作用。完善抚州市本级专利奖和版权奖项评选体系,制定抚州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制定全市区域品牌培育发展规划,推进区域公共品牌使用管理标准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做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评估。三、建设一流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落实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举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改革。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力度,实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完善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推行跨区域远程诉讼。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探索信息化时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模式。重点整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建设。加大力度,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江西抚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黎川县陶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文昌里民间文艺版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建设。积极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文化市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重点整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着力提升各类侵权假冒行为的联合执法与办案水平,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力度,强化行政裁决,遏制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群体侵权。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以及相关代理行为。(八)强化协同保护力度。四、建设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市场运行机制 建立以质量和价值为导向(十)推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导向的产业发展机制。推动专利导航在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应用,推动重点产业和数字经济产业建立专利导航服务产业发展决策机制,探索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立专利密集型产业调查机制,发展壮大专利密集型产业。改革、落实国有企业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建立专利预警分析,避免侵权纠纷。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发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效应。实施专利转化专项。深入推进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改革,形成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融合的统一协调机制。拓宽专利技术供给渠道,组织开展专利转移转化系列对接会,引导优质专利技术向企业流动。完善专利许可规则,推进实施专利开放许可工作。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建立和完善品牌服务体系,聚焦全市生物医药、汽车零部件、现代家具、文化科技等重点产业,培育一批产业集群商标和区域公共品牌。扶持中小微企业品牌发展,发展传承好“临川文化”等历史悠久的商标、老字号,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塑造“抚州品牌”新形象。做好地理标志培育。围绕农产品、食品等地方特色优势产业,指导培育一批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不断推进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培育行动,大力培育和引进品牌服务机构,提升机构精细化、专业化、高端化服务水平。科学构建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合理谋划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建设。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促进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流转和转移转化。创新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交易机制与服务模式。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指导,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混合质押、保险等金融产品和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的增信服务力度。在数字经济、新材料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推动知识产权运营,利用联盟化手段整合全产业链知识产权资源。(十二)推进知识产权优质服务供给。 三明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和范围,应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中有关事项办事指南和服务标准。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相关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研究分析和发布。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智能化建设,有效利用信息技术、综合线上线下手段,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率。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保障。 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借助“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等时间节点进行广泛宣传。结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自觉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厚植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推动知识产权文化与红色文化、绿色文化、古色文化融合,打造文昌里知识产权文化传播阵地,塑造具有抚州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加大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投入,加快抚州特色知识产权文化“走出去”步伐,助力唱响“文化抚州、梦想之舟”品牌。 十五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推进高校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自主设立知识产权学科。完善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职称评聘制度,鼓励知识产权从业者参加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专利代理人等考试。完善知识产权人才分类培训体系,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培训(抚州)基地。深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的知识产权与创新意识。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落实保障。(十八)加强考核评估。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特别是推动“个转企”工作开展,实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抚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共同研究制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蓄力赋能。加强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情况监测分析,在政策宣传、跟踪督导等方面协同发力,全力确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推动“个转企”工作全面开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抚州银保监分局〕 二、强化党建引领。积极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政治、组织、资源和宣传优势,结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精心组织开展“党建引领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暖民心就业促进行动、“助企解难”等活动,特别是通过“小个专”党建活动平台广泛宣传“个转企”优惠政策,展示企业良好形象,激发“个转企”的热情和活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建立“个转企”培育库。积极宣传落实“个转企”培育政策,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引导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在辖区内筛选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实力的个体工商户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指导帮助其升级,以产业政策、经营规模、品牌建设、发展潜力等制定扶持标准,使经营主体在商业信用、经营领域、品牌效应、管理机制、竞争能力等方面得到提升。对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应当登记为企业,但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开展经营的,督促转型为企业;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支持转型为企业;对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或营业额300万以上或从业人员10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型为企业:对极具发展潜力且有转型意愿的个体工商户,纳入重点对象予以扶持。非重点对象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予以大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市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 四、畅通“绿色通道”。设立“个转企”专窗,制定“一对一”服务指南,对“个转企”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在专窗口一并办理。对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 五、简化登记服务程序。登记机关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日常业务登记时,同步发放《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证明》,放宽转型企业名称登记,在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行业特点,加大对转型过程中的名称登记、商标注册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字号(商号)和商标一体化注册,为“个转企”企业提供法律保护;“个转企”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在登记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实体门店的个体经营者,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实体门店经营场所作为“个转企”企业的住所,其余实体门店允许直接适用“一照多址”政策,也可以选择转为转型企业的分支机构。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持续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六、优化许可审批程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所涉及的食品生产、食品经营等相关许可事项,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许可事项没有发生变化的,原许可证注销后同步申请发证,采用现场“云核查”+告知承诺制方式,1个工作日内办结许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供纳税申报便利。“个转企”企业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个转企”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土地用途基本不变的,可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过户到转型升级企业名下,并享受相关的契税优惠。〔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对“个转企”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积极落实好相关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积极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分享受其他税收普惠政策。“个转企”过程中,对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个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适合方式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提供社会保险扶持。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条件的,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对“个转企”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返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十、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个转企”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个转企”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名下的不动产均可通过办理转移手续予以沿用;属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在转型后投资入股的,做好“个转企”企业房屋产权过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在过户中除国家规定的必收费项目外,确保“个转企”企业土地变更无负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支持将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转移到转型企业名下,为“个转企”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及办理转让、许可等相关业务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商标专利知识及相关融资政策,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专利质押贷款给予贴息。转型升级企业可保留升级前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在登记注册为企业后仍可沿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加强金融政策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的信贷支持和产品创新力度,建立金融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向转型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特别是加大对“个转企”企业续贷支持力度,完善现有产品条线续贷功能,合理确定续贷条件,精简续贷填报材料及办理流程,对有续贷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主动联系借款人进行对接,消除企业“过桥”资金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市政府金融办〕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保障。鼓励由有资质机构为成功转型的“个转企”企业免费提供代理记账、税务申报记账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各县区、开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管理咨询等各类公益性服务。引导社会服务机构积极为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开展各类低收费或免费的专业服务,切实减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四、给予退役军人创业帮扶。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将退役军人中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推广“拥军贷”“创业贷”“优待证+信易贷”等适合退役军人需求的专属信贷产品,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创新提供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退役军人中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符合相关代偿条件的,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依托现有市场化补偿机制、提供贷款贴息等,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线上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个人,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等级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对退役军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退役军人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的,可申请6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十五、给予大学生创业扶持。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个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3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对高校毕业生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组织)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按合计最高额再提高不超过10%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申请条件的,可申请6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轮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但累计不得超过3轮。〔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 十六、加大岗位技能培训。积极主动对接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做好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优惠政策的宣传,根据企业类型和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培训补贴审批流程,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特别是“个转企”企业不断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稳定就业岗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七、支持自主研发创新。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参与省、市科技项目申报,破解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补。积极引导我市各类产业园、众创空间等载体聚集创新资源,将孵化对象培育为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八、强化信用监管服务。全面推行“双随机+信用”监管,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筛选一批信用好、潜力大的“个转企”企业名单纳入银行信用融资“白名单”。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可通过征信异议申请征信权益保障。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相关证照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相关延迟行为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已纳入信用记录的,可申请信用修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相关商业银行、市直其他相关部门〕 十九、推行歇业备案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但仍有较强经营意愿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在与雇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后,允许市场主体按规定程序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为3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 二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完善“寓服于管、无事不扰、有呼必应、违法必究”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对不涉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红线的轻度违法违规行为,主观上没有恶意违法、客观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给予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一定容错纠错空间,对行政相对人优先运用提示、告诫、约谈、建议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依法、规范经营,让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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