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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抚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字体: 打印 来源: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16

各县(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参照《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行〔2023〕1号),抚州市财政局、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抚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财政局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


抚州市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发〔2021〕32号)《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年)》(赣发〔2022〕20号)《抚州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抚府办字〔202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江西省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赣财行〔2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重点用于对全市示范性、创新性、引领性的事项,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因素及权重,对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意见、绩效目标进行合规性审核,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绩效管理工作等。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资金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为本市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工作。
    (二)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和执法办案,高价值专利、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培育。
    (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中国专利奖和江西省专利奖获奖奖励。
    (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地理标志示范区建设、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建设。

    (六)知识产权普及、宣传、培训和人才建设,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研究。
    (七)其他推进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
    (一)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国际专利以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000元。
    (二)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县区给予 3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国家地理标志示范区给予一次性 5万元资助,对新取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用标企业给予一次性 5000元资助。
    (三)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产品实行资助,每备案一件产品,奖励不超过 1000元。对企业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根据资金规模,择优给予每件专利密集型产品不超过 1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 3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
    (一)企业、高等学校等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 3件(含 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 2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试点县区,示范、试点园区,当年一次性奖励 5万元、3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经企业申请,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 2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抚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 5000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抚州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 3年。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 1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 10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万元奖励。
    (五)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 1 年)的不超过 10%,最高不超 10万元。对企业利用专利贷款发生的保险费、担保费、评估费等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 50%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 2万元。
    (六)支持企业通过购买专利保险的方式加强对核心专利的保护,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企业按所缴保费的 6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1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万元。
    (八)资助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面向本市“2416”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主导产业中研发能力突出、专利实力雄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高价值专利经验丰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支持形成较为完善的高价值专利培育机制,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促进专利价值实现。给予每家项目承担单位不超过 10万元经费支持。
    (九)对高校科研单位开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按交易金额的20%给予每项不超过 2万元的奖励,每个单位每年享受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高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的,按交易额的 20%给予每项不超过 1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 3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
    (一)支持各县区大力开展专利执法办案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案件管理系统数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县区上年度专利执法案件量进行排名。完成年度绩效任务案件量的县区,市市场监管局给予专利执法办案及能力提升补贴,分别给予 1-5万元奖励。
    (二)对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维权成功的,给予维权代理费 30%的资助,对自然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万元,对法人的资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万元。
    (三)对市辖区内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特色产业链中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补助。对企业设有专职知识产权部门,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为强链护链项目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拥有 5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注册商标,并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创新研发实力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3万元的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一)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调研以及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 15%核拨。
    (二)引导企业开展专利导航信息分析,为企业专利布局、专利预警提供服务。对开展专利信息分析导航并建立专利数据库,为高价值专利提供数据共享服务的,每项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万元。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根据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明确项目入库申报流程、评审流程、支出标准等事项,区分轻重缓急,按程序从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五十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联合行文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市财政局再依据市政府批复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市直预算单位或县(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时,同步提出绩效目标。
    市财政局随专项资金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制定实施项目绩效目标,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会同市财政局重点监控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是否符合预期,若发生偏离,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专项资金以用完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为限。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分配使用、项目执行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计入抚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年。《抚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抚财教〔2008〕55号)同时废止,我市之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