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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打印 来源: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4-04-01

(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行动方案(2022-2035 年)》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江西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管理办法》,支撑我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设立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为切实加强和规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纳入国家高价值专利拥有量统计范围,结合我市支持《抚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2416”行动计划(2023—2026年)》提出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有色金属精深加工2个千亿级优势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医药、绿色农林产品产业,及各县()主导产业和首位产业,以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创新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服协作创新,形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较强产业化前景,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高水准专利和专利集群。

第三条 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探索培育高价值专利的新模式、 新机制、新路径,围绕我市“2+4”产业,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开发一批高价值专利产品,引导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支撑我市“2+4”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组织实施,统筹市级知识产权专项等资金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实施。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在专利预审、优先审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六条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实施、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主体必要时自筹资金,确保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定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在抚州注册的企业,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知识产权工作扎实有效,知识产权战略意识较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比较完备、工作机制科学、人员配置合理。

(二)在所属产业领域具有一定产业优势。具有较强的研发基础、技术优势和核心专利积累,能够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安排和工作保障。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社会责任,无严重失信行为,无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社会资信较好。

(四)所申报项目符合相关要求。产业领域属于我市重点发展“2+4”产业,技术特征具有较强的战略性、前瞻性、创新性。

第八条 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包括:

(一)《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书》。内容包括:

项目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文字材料;培育高价值专利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基本构想、基本目标。

(二)项目申报主体的营业执照、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年度重点培育领域,按年度发布《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部署申报工作。

(二)项目按申请主体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初审和推荐。

(三)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度申报情况,

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采取会议或网上评审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可视情增加答辩、现场考察或可行性论证等程序。专家评审全过程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

(四)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承担项目的实施主体,予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五)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经费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重点任务:

(一)加强专利信息应用。强化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目标管理,在立项时和研发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建立专利信息应用机制。运用专利分析方法,确定产业专利发展和分布,预测产业技术发展趋势;寻求产业发展技术空白点,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确保完成项目目标。

(二)完善专利申请布局。掌握专利策划和挖掘方法,将研发成果有效转化为高价值专利。围绕技术研发和产品市场方向,确定专利类型、数量、布局节点和区域,形成对产品的全面保护。

(三)提高专利申请质量。掌握专利质量评价方法,建立专利质量和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指引高质量专利撰写,提高专利保护范围和授权率。

(四)强化专利保护运用。做好专利保护,积极开展专利维权和侵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专利质押融资贷款、专利权投资入股等专利转化运用。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需组织结题验收,结题验收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组织,也可委托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适时向所在地的各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经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抚州市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高价值专利获取、保护、运营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申请、专利分析、专利奖励、海外侵权预警、建设专利相关的商业数据库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利终止。

(二)因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

(三)项目实施主体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四)存在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在此后三年内不得申报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