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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字体: 打印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时间:2026-04-14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