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长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广东调研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面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听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申长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对话交流,建立起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维权援助指导,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成主持座谈会。他表示,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奋力把广东打造成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高地。 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视源、立白、奥飞、OPPO、奥凯、本田、百事、宝洁、巴斯夫、京信通信等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发言。 在粤期间,申长雨一行还赴小鹏汇天、日立电梯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述活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在浙江举办
为加快推进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举办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浙江省副省长张雁云,浙江大学校长杜江峰出席。 活动现场举行了存量专利盘活座谈会及浙江省工作成果交流。与会人员认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盘点和盘活、进度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前沿研究与现实应用的辩证关系,抓重点、抓协同、抓质量、抓典型、抓效果,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九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校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在浙期间,卢鹏起还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3月28日,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精神,对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作了总结,对做好今年政务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成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政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加强全系统政务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知识产权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参加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举行
3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大会并讲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大会并致辞。 王伟中表示,广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广东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做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聚焦制造业当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技术核心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全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价值实现,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5周年,广东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共同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申长雨表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同粤港澳三地一道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支持粤港澳三地与WIPO深度合作,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邓鸿森在致辞中表示,在全球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时代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这离不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大湾区在创新合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的先行探索。WIPO期待与中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能创新创造,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副省长林涛,广州市市长孙志洋,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大会。WIPO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各地市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记者 薛佩雯)
申长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举行会谈
3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同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 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WIPO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致中国与WIPO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贺信精神,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事务,保持与WIPO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取得诸多务实成果。面向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WIPO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期待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领域继续深化合作,为促进全球创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有利于更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WIPO愿与中方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托中国信托基金开展更多卓有成效的项目,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做好中国加入PCT体系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等达成共识。 邓鸿森一行还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上述活动。(记者 薛佩雯)
局领导在京会见艾伯维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
3月1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艾伯维全球高级副总裁约翰娜·科尔宾一行。 卢鹏起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倾听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科尔宾表示,艾伯维公司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感谢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希望就相关议题继续加强交流。 局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3月14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上下凝心聚力,乘势而为,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契机,坚决扛起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任务。 会上,对获准设立和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了授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河北、辽宁、陕西等省(市)作典型发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申长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广东调研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面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听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申长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对话交流,建立起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维权援助指导,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成主持座谈会。他表示,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奋力把广东打造成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高地。 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视源、立白、奥飞、OPPO、奥凯、本田、百事、宝洁、巴斯夫、京信通信等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发言。 在粤期间,申长雨一行还赴小鹏汇天、日立电梯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述活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在浙江举办
为加快推进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举办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浙江省副省长张雁云,浙江大学校长杜江峰出席。 活动现场举行了存量专利盘活座谈会及浙江省工作成果交流。与会人员认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盘点和盘活、进度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前沿研究与现实应用的辩证关系,抓重点、抓协同、抓质量、抓典型、抓效果,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九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校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在浙期间,卢鹏起还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3月28日,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精神,对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作了总结,对做好今年政务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成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政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加强全系统政务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知识产权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参加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举行
3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大会并讲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大会并致辞。 王伟中表示,广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广东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做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聚焦制造业当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技术核心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全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价值实现,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5周年,广东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共同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申长雨表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同粤港澳三地一道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支持粤港澳三地与WIPO深度合作,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邓鸿森在致辞中表示,在全球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时代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这离不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大湾区在创新合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的先行探索。WIPO期待与中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能创新创造,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副省长林涛,广州市市长孙志洋,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大会。WIPO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各地市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记者 薛佩雯)
申长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举行会谈
3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同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 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WIPO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致中国与WIPO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贺信精神,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事务,保持与WIPO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取得诸多务实成果。面向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WIPO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期待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领域继续深化合作,为促进全球创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有利于更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WIPO愿与中方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托中国信托基金开展更多卓有成效的项目,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做好中国加入PCT体系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等达成共识。 邓鸿森一行还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上述活动。(记者 薛佩雯)
局领导在京会见艾伯维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
3月1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艾伯维全球高级副总裁约翰娜·科尔宾一行。 卢鹏起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倾听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科尔宾表示,艾伯维公司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感谢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希望就相关议题继续加强交流。 局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3月14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上下凝心聚力,乘势而为,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契机,坚决扛起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任务。 会上,对获准设立和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了授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河北、辽宁、陕西等省(市)作典型发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申长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广东调研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面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听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申长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对话交流,建立起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维权援助指导,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成主持座谈会。他表示,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奋力把广东打造成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高地。 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视源、立白、奥飞、OPPO、奥凯、本田、百事、宝洁、巴斯夫、京信通信等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发言。 在粤期间,申长雨一行还赴小鹏汇天、日立电梯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述活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在浙江举办
为加快推进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举办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浙江省副省长张雁云,浙江大学校长杜江峰出席。 活动现场举行了存量专利盘活座谈会及浙江省工作成果交流。与会人员认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盘点和盘活、进度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前沿研究与现实应用的辩证关系,抓重点、抓协同、抓质量、抓典型、抓效果,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九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校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在浙期间,卢鹏起还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3月28日,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精神,对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作了总结,对做好今年政务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成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政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加强全系统政务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知识产权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参加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举行
3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大会并讲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大会并致辞。 王伟中表示,广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广东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做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聚焦制造业当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技术核心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全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价值实现,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5周年,广东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共同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申长雨表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同粤港澳三地一道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支持粤港澳三地与WIPO深度合作,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邓鸿森在致辞中表示,在全球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时代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这离不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大湾区在创新合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的先行探索。WIPO期待与中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能创新创造,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副省长林涛,广州市市长孙志洋,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大会。WIPO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各地市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记者 薛佩雯)
申长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举行会谈
3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同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 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WIPO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致中国与WIPO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贺信精神,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事务,保持与WIPO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取得诸多务实成果。面向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WIPO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期待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领域继续深化合作,为促进全球创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有利于更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WIPO愿与中方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托中国信托基金开展更多卓有成效的项目,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做好中国加入PCT体系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等达成共识。 邓鸿森一行还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上述活动。(记者 薛佩雯)
局领导在京会见艾伯维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
3月1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艾伯维全球高级副总裁约翰娜·科尔宾一行。 卢鹏起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倾听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科尔宾表示,艾伯维公司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感谢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希望就相关议题继续加强交流。 局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3月14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上下凝心聚力,乘势而为,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契机,坚决扛起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任务。 会上,对获准设立和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了授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河北、辽宁、陕西等省(市)作典型发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申长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广东调研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面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听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申长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对话交流,建立起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维权援助指导,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成主持座谈会。他表示,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奋力把广东打造成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高地。 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视源、立白、奥飞、OPPO、奥凯、本田、百事、宝洁、巴斯夫、京信通信等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发言。 在粤期间,申长雨一行还赴小鹏汇天、日立电梯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述活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在浙江举办
为加快推进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举办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浙江省副省长张雁云,浙江大学校长杜江峰出席。 活动现场举行了存量专利盘活座谈会及浙江省工作成果交流。与会人员认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盘点和盘活、进度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前沿研究与现实应用的辩证关系,抓重点、抓协同、抓质量、抓典型、抓效果,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九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校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在浙期间,卢鹏起还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3月28日,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精神,对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作了总结,对做好今年政务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成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政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加强全系统政务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知识产权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参加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举行
3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大会并讲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大会并致辞。 王伟中表示,广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广东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做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聚焦制造业当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技术核心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全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价值实现,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5周年,广东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共同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申长雨表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同粤港澳三地一道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支持粤港澳三地与WIPO深度合作,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邓鸿森在致辞中表示,在全球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时代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这离不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大湾区在创新合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的先行探索。WIPO期待与中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能创新创造,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副省长林涛,广州市市长孙志洋,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大会。WIPO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各地市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记者 薛佩雯)
申长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举行会谈
3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同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 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WIPO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致中国与WIPO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贺信精神,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事务,保持与WIPO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取得诸多务实成果。面向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WIPO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期待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领域继续深化合作,为促进全球创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有利于更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WIPO愿与中方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托中国信托基金开展更多卓有成效的项目,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做好中国加入PCT体系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等达成共识。 邓鸿森一行还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上述活动。(记者 薛佩雯)
局领导在京会见艾伯维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
3月1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艾伯维全球高级副总裁约翰娜·科尔宾一行。 卢鹏起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倾听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科尔宾表示,艾伯维公司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感谢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希望就相关议题继续加强交流。 局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3月14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上下凝心聚力,乘势而为,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契机,坚决扛起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任务。 会上,对获准设立和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了授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河北、辽宁、陕西等省(市)作典型发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申长雨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
3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广东调研并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座谈会,面对面了解企业实际需求,听取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建议。 申长雨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切实做到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持续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激发各类企业发展活力。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加快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实施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培育更多依靠专利技术成长起来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强与企业的对话交流,建立起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维权援助指导,更好助力企业发展。 广东省政协副主席王学成主持座谈会。他表示,广东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奋力把广东打造成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高地。 会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视源、立白、奥飞、OPPO、奥凯、本田、百事、宝洁、巴斯夫、京信通信等多家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代表发言。 在粤期间,申长雨一行还赴小鹏汇天、日立电梯公司进行了实地调研。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广东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上述活动。
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在浙江举办
为加快推进存量专利盘活工作,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浙江举办重点省份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现场推进活动,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卢鹏起,浙江省副省长张雁云,浙江大学校长杜江峰出席。 活动现场举行了存量专利盘活座谈会及浙江省工作成果交流。与会人员认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是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要准确把握盘点和盘活、进度与质量、存量和增量、前沿研究与现实应用的辩证关系,抓重点、抓协同、抓质量、抓典型、抓效果,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推动一批高价值专利产业化。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九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校有关同志参加活动。 在浙期间,卢鹏起还调研了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3月28日,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党委和政府秘书长会议精神,对2023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作了总结,对做好今年政务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充分肯定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政务工作成绩。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深刻把握知识产权政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认真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加强全系统政务能力建设,努力推动知识产权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湖南、新疆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作交流发言。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及地方知识产权局代表参加会议。
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举行
3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在广州举行。广东省省长王伟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出席大会并讲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出席大会并致辞。 王伟中表示,广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先行示范省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当前,广东正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1310”具体部署,围绕做实粤港澳大湾区“一点两地”的全新定位,聚焦制造业当家、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关键技术核心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全力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和价值实现,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今年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5周年,广东将进一步深化粤港澳知识产权合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共同把粤港澳大湾区打造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申长雨表示,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大会,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具体行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同粤港澳三地一道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深入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促进各类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加速转化,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支持粤港澳三地与WIPO深度合作,塑造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优势,助力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推进国际一流湾区建设提供知识产权的有力支撑。 邓鸿森在致辞中表示,在全球科技革命和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强劲的时代背景下,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这离不开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以及大湾区在创新合作、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方面的先行探索。WIPO期待与中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赋能创新创造,推动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广东省副省长林涛,广州市市长孙志洋,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出席大会。WIPO相关部门负责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粤港澳三地有关部门负责人,广东省各地市负责人,以及部分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记者 薛佩雯)
申长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举行会谈
3月25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同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 申长雨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与WIPO的合作,认真落实习近平主席致中国与WIPO合作五十周年纪念暨宣传周主场活动贺信精神,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多边事务,保持与WIPO的密切沟通与合作,取得诸多务实成果。面向未来,中方将一如既往地支持WIPO在落实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期待双方在“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专利合作条约》(PCT)等领域继续深化合作,为促进全球创新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事务中发挥的建设性作用和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的新进展新成就。他表示,中国政府将新质生产力作为推动未来发展的关键动力,有利于更好激励知识产权创造,实现创新驱动发展。WIPO愿与中方不断加强交流与合作,依托中国信托基金开展更多卓有成效的项目,构建更加开放、包容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双方还就其他共同关心的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做好中国加入PCT体系三十周年纪念活动等达成共识。 邓鸿森一行还参观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参加上述活动。(记者 薛佩雯)
局领导在京会见艾伯维公司全球高级副总裁
3月12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卢鹏起在京会见艾伯维全球高级副总裁约翰娜·科尔宾一行。 卢鹏起表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秉持积极开放的态度,倾听在华外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坚持对内外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努力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科尔宾表示,艾伯维公司高度重视中国市场,感谢近年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大量工作,希望就相关议题继续加强交流。 局相关部门人员参会。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
3月14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议在天津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一年来,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上下凝心聚力,乘势而为,推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会议强调,要深刻领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体制机制改革带来的新契机,坚决扛起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治任务。 会上,对获准设立和筹建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进行了授牌。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各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天津、上海、江苏、浙江、河北、辽宁、陕西等省(市)作典型发言。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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