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2.5%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称,2023年IPOPHL的整体知识产权申请量同比增长了2.5%,而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大专院校创新成果大量产出的推动。 去年1月至12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从2022年的48600件增加到49832件。 IPOPHL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将申请量的增长归因于该局积极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的增强。 据巴尔巴介绍,该机构在2023年举办了近500场知识产权研讨会和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为3万多人提供了服务。 巴尔巴称:“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我们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以及加强意识而开展的活动继续吸引着更多人来参与。正如我们在过去一年中所看到的,知识产权话题在公共讨论和网络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来创建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菲律宾——这一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位IPOPHL负责人还补充道,改进后的创新和技术支持计划——使国立大学和学院(SUC)以及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随时向校园内的研究人员、发明人和创新者提供专利服务支持——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申请。2023年,创新和技术支持办公室(ITSO)的申请总量为1922件,较2022年大幅增加了51%。 巴尔巴希望今年能够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申请的发展势头,因为IPOPHL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宣传活动,与更多的ITSO开展了合作,并且积极地在马尼拉以外的战略地区建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卫星办公室(IPSO)和服务台。 IPSO在农村提供可获取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服务台则是IPSO的拓展服务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目标受众。从2020年到2023年,IPOPHL增加了两个IPSO办事处,即CALABARZON和MIMAROPA,使IPSO总数达到16个,服务台也达到22个。 巴尔巴说:“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区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不仅在推动其在城市和市政竞争力指数(CMCI)中的地位,而且在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他们自己的社区可以从中受益。” 商标 商标申请量从41452件微增至41953件,增长了1.2%。其中,居民商标申请量占61%,达到了25575件,增长了1%。非居民商标申请量则增长了7%。 按行业划分,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商标申请以12623件占据了19.1%的最大份额。农产品和服务领域申请为11510件(占比17.4%);科学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申请为9139件(占比13.8%);管理、通信、房地产和金融服务领域申请为7474件(占比11.3%);服装和配饰纺织品申请为6794件(占比10.3%)。上述领域为2023年商标申请的前五大类别。 专利 专利申请从4418件增至4544件,增幅为2.9%。非居民专利申请占84%,年降幅为7%。不过,居民申请增长了46%,从而帮助推动了整体发明申请量的增长。 去年,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为2600件,占申请总量的24.8%,在所有申请的技术领域中位居榜首。 紧随其后的是有机精细化学,共计1046件(占比10.0%),其后依次是:生物技术的803件(占比7.7%)、数字通信的786件(占比7.5%)和基础材料化学的763件(占比7.3%)。 实用新型专利 总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最高,从2022年的1489件上升至1847件,增长了24%。其中,居民申请占95%,增长了23%。非居民申请也增长了37%。 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55.9%)集中在食品化学领域,有659件。基础材料化学领域的78件(占比6.6%)、有机精细化学领域的64件(占比5.4%)、制药领域的46件(占比3.9%)以及其他特殊机器领域的41件(占比3.5%)。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从1241件上升至1488件,增幅为19.9%,其中居民申请增长了49%,占申请总量的56.1%。与此同时,非居民申请量却下降了4%。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最多的领域是运输工具或起重设备,共有152件申请(占比14.0%);涉及用于运输或装卸货物的包装和容器的申请共计118件(占比10.8%);涉及录音、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的申请共计84件(占比7.7%);涉及家具的申请共计83件(占比7.6%);涉及服装和服饰用品的申请共计72件(占比6.6%)。 版权 如先前的报告所述,版权登记量从3706件飙升至6522件,创下了历史新高。 在IPOPHL登记备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数量最多的是书籍、小册子、文章、电子书、有声读物、漫画、小说和其他作品,共计3432件,占52.6%的份额。其次是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共计1181件(占比18.1%),其后依次是:计算机程序、软件、游戏、应用程序的573件(占比8.8%);音乐作品的398件(占比6.1%);素描、油画、建筑作品、雕塑、雕刻、版画、平版印刷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模型或设计的318件(占比4.9%)。(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2.5%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称,2023年IPOPHL的整体知识产权申请量同比增长了2.5%,而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大专院校创新成果大量产出的推动。 去年1月至12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从2022年的48600件增加到49832件。 IPOPHL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将申请量的增长归因于该局积极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的增强。 据巴尔巴介绍,该机构在2023年举办了近500场知识产权研讨会和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为3万多人提供了服务。 巴尔巴称:“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我们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以及加强意识而开展的活动继续吸引着更多人来参与。正如我们在过去一年中所看到的,知识产权话题在公共讨论和网络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来创建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菲律宾——这一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位IPOPHL负责人还补充道,改进后的创新和技术支持计划——使国立大学和学院(SUC)以及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随时向校园内的研究人员、发明人和创新者提供专利服务支持——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申请。2023年,创新和技术支持办公室(ITSO)的申请总量为1922件,较2022年大幅增加了51%。 巴尔巴希望今年能够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申请的发展势头,因为IPOPHL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宣传活动,与更多的ITSO开展了合作,并且积极地在马尼拉以外的战略地区建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卫星办公室(IPSO)和服务台。 IPSO在农村提供可获取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服务台则是IPSO的拓展服务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目标受众。从2020年到2023年,IPOPHL增加了两个IPSO办事处,即CALABARZON和MIMAROPA,使IPSO总数达到16个,服务台也达到22个。 巴尔巴说:“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区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不仅在推动其在城市和市政竞争力指数(CMCI)中的地位,而且在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他们自己的社区可以从中受益。” 商标 商标申请量从41452件微增至41953件,增长了1.2%。其中,居民商标申请量占61%,达到了25575件,增长了1%。非居民商标申请量则增长了7%。 按行业划分,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商标申请以12623件占据了19.1%的最大份额。农产品和服务领域申请为11510件(占比17.4%);科学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申请为9139件(占比13.8%);管理、通信、房地产和金融服务领域申请为7474件(占比11.3%);服装和配饰纺织品申请为6794件(占比10.3%)。上述领域为2023年商标申请的前五大类别。 专利 专利申请从4418件增至4544件,增幅为2.9%。非居民专利申请占84%,年降幅为7%。不过,居民申请增长了46%,从而帮助推动了整体发明申请量的增长。 去年,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为2600件,占申请总量的24.8%,在所有申请的技术领域中位居榜首。 紧随其后的是有机精细化学,共计1046件(占比10.0%),其后依次是:生物技术的803件(占比7.7%)、数字通信的786件(占比7.5%)和基础材料化学的763件(占比7.3%)。 实用新型专利 总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最高,从2022年的1489件上升至1847件,增长了24%。其中,居民申请占95%,增长了23%。非居民申请也增长了37%。 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55.9%)集中在食品化学领域,有659件。基础材料化学领域的78件(占比6.6%)、有机精细化学领域的64件(占比5.4%)、制药领域的46件(占比3.9%)以及其他特殊机器领域的41件(占比3.5%)。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从1241件上升至1488件,增幅为19.9%,其中居民申请增长了49%,占申请总量的56.1%。与此同时,非居民申请量却下降了4%。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最多的领域是运输工具或起重设备,共有152件申请(占比14.0%);涉及用于运输或装卸货物的包装和容器的申请共计118件(占比10.8%);涉及录音、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的申请共计84件(占比7.7%);涉及家具的申请共计83件(占比7.6%);涉及服装和服饰用品的申请共计72件(占比6.6%)。 版权 如先前的报告所述,版权登记量从3706件飙升至6522件,创下了历史新高。 在IPOPHL登记备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数量最多的是书籍、小册子、文章、电子书、有声读物、漫画、小说和其他作品,共计3432件,占52.6%的份额。其次是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共计1181件(占比18.1%),其后依次是:计算机程序、软件、游戏、应用程序的573件(占比8.8%);音乐作品的398件(占比6.1%);素描、油画、建筑作品、雕塑、雕刻、版画、平版印刷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模型或设计的318件(占比4.9%)。(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2.5%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称,2023年IPOPHL的整体知识产权申请量同比增长了2.5%,而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大专院校创新成果大量产出的推动。 去年1月至12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从2022年的48600件增加到49832件。 IPOPHL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将申请量的增长归因于该局积极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的增强。 据巴尔巴介绍,该机构在2023年举办了近500场知识产权研讨会和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为3万多人提供了服务。 巴尔巴称:“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我们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以及加强意识而开展的活动继续吸引着更多人来参与。正如我们在过去一年中所看到的,知识产权话题在公共讨论和网络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来创建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菲律宾——这一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位IPOPHL负责人还补充道,改进后的创新和技术支持计划——使国立大学和学院(SUC)以及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随时向校园内的研究人员、发明人和创新者提供专利服务支持——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申请。2023年,创新和技术支持办公室(ITSO)的申请总量为1922件,较2022年大幅增加了51%。 巴尔巴希望今年能够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申请的发展势头,因为IPOPHL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宣传活动,与更多的ITSO开展了合作,并且积极地在马尼拉以外的战略地区建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卫星办公室(IPSO)和服务台。 IPSO在农村提供可获取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服务台则是IPSO的拓展服务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目标受众。从2020年到2023年,IPOPHL增加了两个IPSO办事处,即CALABARZON和MIMAROPA,使IPSO总数达到16个,服务台也达到22个。 巴尔巴说:“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区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不仅在推动其在城市和市政竞争力指数(CMCI)中的地位,而且在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他们自己的社区可以从中受益。” 商标 商标申请量从41452件微增至41953件,增长了1.2%。其中,居民商标申请量占61%,达到了25575件,增长了1%。非居民商标申请量则增长了7%。 按行业划分,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商标申请以12623件占据了19.1%的最大份额。农产品和服务领域申请为11510件(占比17.4%);科学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申请为9139件(占比13.8%);管理、通信、房地产和金融服务领域申请为7474件(占比11.3%);服装和配饰纺织品申请为6794件(占比10.3%)。上述领域为2023年商标申请的前五大类别。 专利 专利申请从4418件增至4544件,增幅为2.9%。非居民专利申请占84%,年降幅为7%。不过,居民申请增长了46%,从而帮助推动了整体发明申请量的增长。 去年,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为2600件,占申请总量的24.8%,在所有申请的技术领域中位居榜首。 紧随其后的是有机精细化学,共计1046件(占比10.0%),其后依次是:生物技术的803件(占比7.7%)、数字通信的786件(占比7.5%)和基础材料化学的763件(占比7.3%)。 实用新型专利 总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最高,从2022年的1489件上升至1847件,增长了24%。其中,居民申请占95%,增长了23%。非居民申请也增长了37%。 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55.9%)集中在食品化学领域,有659件。基础材料化学领域的78件(占比6.6%)、有机精细化学领域的64件(占比5.4%)、制药领域的46件(占比3.9%)以及其他特殊机器领域的41件(占比3.5%)。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从1241件上升至1488件,增幅为19.9%,其中居民申请增长了49%,占申请总量的56.1%。与此同时,非居民申请量却下降了4%。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最多的领域是运输工具或起重设备,共有152件申请(占比14.0%);涉及用于运输或装卸货物的包装和容器的申请共计118件(占比10.8%);涉及录音、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的申请共计84件(占比7.7%);涉及家具的申请共计83件(占比7.6%);涉及服装和服饰用品的申请共计72件(占比6.6%)。 版权 如先前的报告所述,版权登记量从3706件飙升至6522件,创下了历史新高。 在IPOPHL登记备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数量最多的是书籍、小册子、文章、电子书、有声读物、漫画、小说和其他作品,共计3432件,占52.6%的份额。其次是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共计1181件(占比18.1%),其后依次是:计算机程序、软件、游戏、应用程序的573件(占比8.8%);音乐作品的398件(占比6.1%);素描、油画、建筑作品、雕塑、雕刻、版画、平版印刷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模型或设计的318件(占比4.9%)。(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2.5%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称,2023年IPOPHL的整体知识产权申请量同比增长了2.5%,而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大专院校创新成果大量产出的推动。 去年1月至12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从2022年的48600件增加到49832件。 IPOPHL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将申请量的增长归因于该局积极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的增强。 据巴尔巴介绍,该机构在2023年举办了近500场知识产权研讨会和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为3万多人提供了服务。 巴尔巴称:“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我们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以及加强意识而开展的活动继续吸引着更多人来参与。正如我们在过去一年中所看到的,知识产权话题在公共讨论和网络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来创建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菲律宾——这一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位IPOPHL负责人还补充道,改进后的创新和技术支持计划——使国立大学和学院(SUC)以及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随时向校园内的研究人员、发明人和创新者提供专利服务支持——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申请。2023年,创新和技术支持办公室(ITSO)的申请总量为1922件,较2022年大幅增加了51%。 巴尔巴希望今年能够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申请的发展势头,因为IPOPHL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宣传活动,与更多的ITSO开展了合作,并且积极地在马尼拉以外的战略地区建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卫星办公室(IPSO)和服务台。 IPSO在农村提供可获取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服务台则是IPSO的拓展服务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目标受众。从2020年到2023年,IPOPHL增加了两个IPSO办事处,即CALABARZON和MIMAROPA,使IPSO总数达到16个,服务台也达到22个。 巴尔巴说:“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区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不仅在推动其在城市和市政竞争力指数(CMCI)中的地位,而且在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他们自己的社区可以从中受益。” 商标 商标申请量从41452件微增至41953件,增长了1.2%。其中,居民商标申请量占61%,达到了25575件,增长了1%。非居民商标申请量则增长了7%。 按行业划分,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商标申请以12623件占据了19.1%的最大份额。农产品和服务领域申请为11510件(占比17.4%);科学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申请为9139件(占比13.8%);管理、通信、房地产和金融服务领域申请为7474件(占比11.3%);服装和配饰纺织品申请为6794件(占比10.3%)。上述领域为2023年商标申请的前五大类别。 专利 专利申请从4418件增至4544件,增幅为2.9%。非居民专利申请占84%,年降幅为7%。不过,居民申请增长了46%,从而帮助推动了整体发明申请量的增长。 去年,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为2600件,占申请总量的24.8%,在所有申请的技术领域中位居榜首。 紧随其后的是有机精细化学,共计1046件(占比10.0%),其后依次是:生物技术的803件(占比7.7%)、数字通信的786件(占比7.5%)和基础材料化学的763件(占比7.3%)。 实用新型专利 总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最高,从2022年的1489件上升至1847件,增长了24%。其中,居民申请占95%,增长了23%。非居民申请也增长了37%。 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55.9%)集中在食品化学领域,有659件。基础材料化学领域的78件(占比6.6%)、有机精细化学领域的64件(占比5.4%)、制药领域的46件(占比3.9%)以及其他特殊机器领域的41件(占比3.5%)。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从1241件上升至1488件,增幅为19.9%,其中居民申请增长了49%,占申请总量的56.1%。与此同时,非居民申请量却下降了4%。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最多的领域是运输工具或起重设备,共有152件申请(占比14.0%);涉及用于运输或装卸货物的包装和容器的申请共计118件(占比10.8%);涉及录音、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的申请共计84件(占比7.7%);涉及家具的申请共计83件(占比7.6%);涉及服装和服饰用品的申请共计72件(占比6.6%)。 版权 如先前的报告所述,版权登记量从3706件飙升至6522件,创下了历史新高。 在IPOPHL登记备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数量最多的是书籍、小册子、文章、电子书、有声读物、漫画、小说和其他作品,共计3432件,占52.6%的份额。其次是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共计1181件(占比18.1%),其后依次是:计算机程序、软件、游戏、应用程序的573件(占比8.8%);音乐作品的398件(占比6.1%);素描、油画、建筑作品、雕塑、雕刻、版画、平版印刷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模型或设计的318件(占比4.9%)。(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部分工作人员希望能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并提升专利授权质量
近期,一部分欧洲专利局(EPO)的工作人员一直在呼吁管理层要进一步降低他们的工作压力,同时提高专利授权工作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争端似乎正在升级,EPO中央员工委员会已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要求后者进行相应的干预。 减少生产任务和工作压力,以及改善人力资源管理是中央员工委员会对EPO管理层提出的主要诉求。与此同时,中央员工委员会也逐渐转向支持“知识产权质量宪章”这一行业倡议,该倡议呼吁EPO继续提高欧洲专利授权的质量。 四项行动号召 如上所述,中央员工委员会近期向行政委员会发出了一封公开信,呼吁EPO的管理层采取行动。该委员会要求将EPO各成员国汇聚在一起的监督机构指导EPO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展开对话,并确保落实一些工作人员在此前一项决议中已经同意的措施。 此外,员工们还呼吁要采取下列四项措施:增加招聘力度;重新打造出一个强大且真实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该局的优先事项重新集中在“授予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要求的合法专利”上。同时,这些工作人员还主张修订EPO的职业和绩效制度,以为更多的高质量专利完成授权工作。 正如一位员工向媒体解释的那样,对应的职业体系是提高质量的决定性因素。越来越大的压力以及越来越高的要求导致EPO员工的工作质量出现了下降。特别是,现在某些审查员只能关注申请的完成度,而不能再花多余的时间来检查发明的新颖性。 破碎的对话 在致行政委员会的公开信中,中央员工委员会指责EPO管理层滥用了职业与绩效制度,向EPO员工施加了巨大压力,并在授予专利时更注重数量而不是质量。 此外,员工们还声称,EPO的管理层关闭了对话的大门,并且在没有提供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否认了质量问题。 来自各地的大约1500名EPO员工在1月底和2月初的三次远程会议上讨论了上述决议。大约1100名成员对该决议投出了赞成票,此外还有31票反对,66票弃权。另有参加本次会议的300多人没有投票。 根据EPO的数据,该机构在位于慕尼黑、海牙、柏林和维也纳的四个地点拥有着6300名员工。 EPO管理层的回应 当与媒体进行联系时,行政委员会的主席约瑟夫.克拉托奇维尔(Josef Kratochvíl)并未对中央员工委员会的公开信以及决议发表评论。 此外,当被问及这些指控时,媒体只是从EPO管理层处得到了相当笼统的回应。一位发言人讲道:“EPO不会公开评论这些内部文件。我们会定期与中央员工委员会以及行政委员会的成员就质量等优先议题进行交流。” 这封公开信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察。此前,39个成员国中的大多数都倾向于忠于管理层。批评主要来自一些大国,诸如瑞士、德国以及一些北欧国家等,这些国家的专利局可独立于EPO的体系来审查专利申请。 批评仍在继续 通过上述决议和公开信,中央员工委员会公开表达了对西门子(Siemens)以及其他工业公司的“知识产权质量宪章”的支持。 自2022年以来,“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参与者一再向EPO表达其对于授权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这项行业倡议是由24家企业共同发起的,其中包括德国电信(Deutsche Telekom)、拜耳(Bayer)、爱立信(Ericsson)、MTU、诺基亚(Nokia)、高通(Qualcomm)和宝洁(Proctor & Gamble)。在2023年的春季和夏季,“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的成员和EPO管理层进行了对话。 然而,几位来自内部的人士表示,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所率领的管理层中断了谈判进程。许多欧洲的专利律师事务所也在与媒体举办的讨论会议上表达了他们对专利质量下降的担忧。例如,最近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制药和生物技术专利诉讼峰会的与会者们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愿意展开讨论吗? EPO过去并没有重视“知识产权质量宪章”倡议所提出的问题,而是一再提到自己的研究结果已证明专利质量是很好的。《EPO专利质量宪章》是在2022年10月生效的,取代了EPO曾经于2013年发布的质量政策。 这是《2023年战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EPO在2018年启动了该计划,并希望在5年的时间里实现其目标。 然而,当媒体尝试联系时,EPO并没有回答该机构是否有继续对话的意愿。(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参加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与往年一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于2024年2月17日至2月25日期间出席了在喀麦隆雅温得会议中心举办的“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OAPI希望能够与其用户群体建立起更加紧密的联系。该组织的主要目标就是进一步为相关的用户提供培训,特别是企业的领导人们,帮助他们了解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借助此次的国际展览会,OAPI与联合国人口基金(UNFPA)还将开展面向下列特定群体的意识提升活动:工科学生协会、女性工程师协会、女性农牧业生产者、农业综合企业、来自科学和技术领域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女性以及在农牧业和农业综合企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女性。 “企业、中小型企业和伙伴关系国际展览会”是一个跨多种行业的贸易展览会,汇集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行政机构以及组织。在每一届的展会上,人们都会看到来自大约30个国家的近1000家参展商。这些参展商主要涉足下列几个行业:农业和农产工业、能源、工业、建筑、采矿、基础设施、ICT、卫生、银行和金融、保险、旅游、手工艺品以及通信。(编译自oapi.int)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与美国版权局完成关于非同质化代币的联合研究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版权局(USCO)在最近的联合研究中得出一个结论: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非同质化代币(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 USPTO和USCO(统称为“主管机构”)刚刚发布了它们关于NFT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影响的联合研究结果。USPTO在一份新闻稿中表示,主管机构是应参议院知识产权司法小组委员会时任主席帕特里克.莱希(Patrick Leahy)和资深成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于2022年6月提出的要求而开展这项研究的。 在联合研究期间,两个主管机构通过调查通知征求了公众意见,举行了3次公开圆桌会议,并对现有的文献和判例法进行了审查。 主管机构在报告中认可了评论者的观点,即NFT可以使艺术家获得其作品的下游转售报酬,帮助商标所有人扩大其品牌吸引力,并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转让或许可方面发挥支持作用。两个机构还认识到,人们担心买家和卖家不知道NFT的创建、营销和转让涉及哪些知识产权,还有NFT可能被用来为侵犯版权或商标权提供便利的情况。 然而,主管机构得出的结论是,现有的法定执法机制目前足以解决与NFT申请有关的侵权问题,现在没有必要或不建议对知识产权法或主管机构的注册和备案做法进行修改。相反,公共教育计划和产品透明度在确保提高对NFT的认识和理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美国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NFT为创作者提供了利用其知识产权的独特机会,但也为确保其作品安全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我们的机构内,我们会继续与业界和版权局等政府合作者并肩工作,通过我们的‘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伙伴关系’计划等举措,更好地了解这些不断发展的技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我们期待着继续这些尝试和我们正在进行的工作,以确保我们机构的实践和美国的政策不断完善以应对新兴技术,从而以最好的方式满足我们国家的创造者和创新者的需求。” 版权登记官兼USCO局长希拉.珀尔马特(Shira Perlmutter)表示:“我们很高兴与国会、利益相关者和公众分享我们的联合研究结果。该报告反映了来自广大评论者的广泛意见,这些评论者包括创作者、品牌所有人、创新者、学者和从业者。我们期待继续就新兴技术及其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与利益相关方进行交流。” 该研究报告的全文可在两个主管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数据:创新受阻导致全球专利申请量下降近2%
联合国的专利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表示,在经济不确定性的情况下,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下降了近2%,这是14年来出现的首次下降,该组织表示此这一情况“令人担忧”。 负责监督各国共享专利认可系统的WIPO报告称,2023年的专利申请量为27.26万件,比上一年下降了1.8%。 该组织的首席经济学家卡斯滕.芬克(Carsten Fink)告诉记者:“我认为这确实更广泛地反映出了创新经济中正在发生的事情。我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这是令人担忧的……” 芬克表示:“创新、技术进步是创造未来经济增长和未来就业机会的动力,我认为,各国的政策制定者都需要确保创新生态系统充满活力,并孕育未来增长的种子。”(编译自www.us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仿制药行业对美国政府介入权框架说“不”
近日,在一些最不友善的声音中,那些预计可以从美国政府拟议的所谓介入权法案(政府可以借此对药品价格进行控制)中受益的人表示,他们也不支持这一法案。推动这种“温室理论”的支持者已经看到,《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的制定者谴责其提出的法律是未经授权的,并且也看到了他们无法反驳的证据,即它对药品价格几乎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对联邦政府支持的所有研发领域中的小企业创业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现在他们已经失去了仿制药行业的支持。 介入权是个“馊主意” 这个令人泄气的命题是,如果从联邦资助的发明中衍生出来的药物“定价不合理”,那么任何人都应该能够根据《拜杜法案》向政府提出“介入”申请并为复制者颁发许可。但是,当将这一理论付诸实践时,在过去的20年中,每一次此类申请都被民主党和共和党政府以没有依据为由驳回了。当拜登政府于去年驳回了最新的申请并在上个月驳回其上诉时,这一糟糕的记录仍在继续。 但“希望”永远存在,所以在法律推理失败的地方,政治压力取得了成功。政府将价格管制作为其拟议介入指导方针的因素之一。这引起了大学、风险投资家、大大小小的企业、制造商、患者权益倡导者以及几乎所有与《拜杜法案》制度有关的其他人的反对浪潮,这些制度促进了公共/私营部门的研发伙伴关系,而这种伙伴关系曾帮助美国成为世界创新中心之一。 然而,近期公布的由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领导的政府“打击不公平和非法定价工作组”的“情况说明”试图为这一陷入困境的局面注入新的活力。 该说明的标题为《提高医疗保健市场的可负担性和竞争力》,标题下写道: “去年12月,美国商务部发布了一个拟议的框架,为各机构在决定是否对与处方药有关的联邦资助的发明行使介入权时将价格作为一个参考因素提供了指导。” 出乎意料的信函 但是,普享药品协会(AAM)及其生物仿制药委员会对该框架发表评论时却对这样的说法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AAM“是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批准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处方药制造商的主要行业协会。我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和可负担的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来改善患者的生活”。 该协会的成员应该是那些可以从滥用介入权中受益的人,这样他们就可以复制专利药品了。然而,他们并不是这场“改革”的一部分。AAM正确地认识到,这把剑是双刃剑。可以说,仿制药制造商也有开发成本,这使他们也有了自己的目标。 正如他们在信函中所写道的: “介入权还会给仿制药和生物仿制药的开发过程带来巨大的不可预测性。就生物仿制药而言,未来的制造商必须在6至9年内投资多达3亿美元来进行开发——这可能会导致临床试验失败——然后还必须在专利诉讼中为‘每起诉讼投入1千万美元’的资金。” 如果他们承担了这些风险,那么有什么可以阻止竞争对手提交另一份介入申请,声称他们可以使价格更便宜呢? 这封信还补充道,滥用介入权的提案破坏了《哈奇—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的激励机制: “介入权有可能导致仿制药开发商失去挑战品牌专利的最重要激励措施——《哈奇—韦克斯曼法案》中规定的180天排他性激励措施。自1984年推出以来,《哈奇—韦克斯曼法案》已经使无数低成本的仿制药被推出,并为纳税人和患者带来了持久的利益。该法案使仿制药制造商能够在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开发产品,在相关品牌专利到期前将产品推向市场,并有效地挑战品牌公司的专利。 “《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的180天排他性条款‘可能是制药行业竞争和降低价格的最重要驱动力’。认识到挑战品牌药是一项昂贵且充满风险的工作,该法案授予第一个提交第四阶段认证的仿制药申请人180天的市场独占期。这种排他性是激励仿制药制造商挑战品牌专利的唯一法定激励措施。 “不难看出,介入权可能会扰乱仿制药制造商预期的180天独占期策略。例如,如果其他首次申请者中有人获得了介入许可,那么180天的独占期可能会被取消。这些首次申请者将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挑战主题专利,结果却失去了180天的独占期。从这些方面来看,介入权可能会破坏《哈奇—韦克斯曼法案》精心制定的法定制度。通过削弱对仿制药制造商的激励,‘介入’可能会导致专利挑战的减少,从而推迟低成本药品的上市时间。” 除此之外,AAM还发现了另一个没有人指出的问题。美国政府可能会决定将“主题发明授权给自己,为政府主导的制造打开大门”。如果有人认为这是荒谬的,那么他很可能低估了那些花了几十年时间推广他们正在迅速瓦解的理论的人的狂热程度。 “新颖”的解释 AAM最后的评论有些值得注意的亮点: “AAM感谢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给我们这次机会就NIST提出的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发表评论。基于我们在上文概述的影响,AAM反对使用价格作为行使介入权的理由。” “对《拜杜法案》的新颖解释”——这句话的含义可谓十分微妙。这是一种应该被丢弃的“新颖解释”。除了介入权法案的作者之外,现在很难看到谁会支持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印度:打击网络盗版——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
然而,随着数字环境中网络盗版的出现,未经原创作者事先同意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变得更加容易。这给原创作者打击未经同意复制和传播其内容的行为带来了挑战。 网络盗版对版权的影响——数字化现状 盗版增加:数字内容易于复制和共享,这证明网络盗版会对数字环境造成巨大威胁。如今,作品内容很容易在各种平台上获取和传播,这就很容易导致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传播。 难以维护艺术家的权利:在数字时代,维持版权保护需要对侵权内容进行持续监控和监测,而这既昂贵又耗时。 不断发展的技术:新技术的出现带来了新的侵权方式。如何与时俱进,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来应对不断演变的盗版形式,是一项长期的挑战。 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在保护版权的同时,对保持数字内容的访问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们可以密切关注DRM如何发挥效力: 该技术可以通过限制复制品数量来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和传播数字内容。这还包括应用数字水印和图像来维护所有权和追踪非法复制品。其中一个例子是在互联网上设置有效期,限制用户的访问时间,或在有效期后阻止用户访问。 它可以监控内容使用情况,帮助版权持有者了解其内容是如何被访问和传播的。 举例说明:苹果公司的iTunes商店使用DRM来限制用户可用于收听音乐的设备数量。用户购买和使用歌曲的历史记录包含在他们从iTunes下载的音频文件中。这可以阻止未经授权的设备访问这些文件。此外,苹果公司还使用FairPlay技术来保护其iBooks商店中的内容,保证书籍只能在iOS设备上阅读。 印度文化具有多元性,包括传统音乐、电影、文学和艺术品。然而,网络盗版使这些文化财产面临风险,因为第三方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内容,并在不注明原创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情况下将其传播到世界各地。 网络盗版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印度作者和版权持有者得不到应有的报酬。由于作品被盗版,宝莱坞音乐产业、出版社和其他创意产业的收入减少。 印度政府和版权持有者已推出多项举措来解决网络盗版和版权侵权问题。这些举措包括发布删除通知、阻止访问托管侵权内容的网站以及有效执行版权法。此外,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合作和协作也有助于解决跨境盗版问题,确保为印度创作者提供有效的版权保护。 以下是实现数字访问与版权保护之间平衡的两种方法:一是放开访问计划,二是知识共享许可。 举例来说,假设一个音乐作曲家希望与他人分享其作品,同时又希望保留版权保护,该音乐作曲家可以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允许他人在一定限制条件下使用其创作的音乐,而不是利用严格的版权法来限制对其作品的使用。通过这种方式,该音乐作曲家不仅保护了自己的作品,也让他人能够以更宽松的方式获取和使用其作品。 结论 通过实施数字版权管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等有效战略,印度能够打击网络盗版并执行版权法。同样重要的是,要在版权保护和用户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数字环境。
欧专局《2023年专利指数》:数字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推动欧洲专利申请创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3年专利指数》报告。该报告显示,创新仍然保持强劲势头,去年企业和发明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数量创下了历史新高。 根据这份最新发布的报告,2023年,企业和发明人共向该机构提交了199275件专利申请,比上一年增长了2.9%,这是迄今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别增长了2.6%和4.7%。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们最新的专利指数显示,2023年全球创新仍然充满了活力。我们受托审查的申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这证明了欧洲技术市场的吸引力,也体现了我们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欧洲的中小型企业对专利的使用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的申请比例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这些企业现在也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中受益,统一专利显著改善了欧洲的创新环境,为创新者提供了一个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选择,以保护他们的发明并将其推向广阔的欧盟市场。” 下图描绘了2019年至2023年专利申请量稳步上升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关键的信息点:2019年专利申请总量为181532件;2020年的申请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数量反弹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专利申请总量为199275件。 数字通信和能源技术正在兴起 去年,该机构专利申请涉及的主要技术领域是数字通信(涵盖与移动网络相关的技术)、医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然而,2023年所有技术领域中增长最强劲的是电气机械、仪器、能源(比2022年增长12.2%),其中包括与清洁能源技术相关的发明,包括电池(增长28%)。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活动(增长5.9%)也继续进一步增长。 2023年专利申请量最大的十大技术领域 全球和欧洲趋势 2023年欧洲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国家是美国、德国、日本、中国和韩国。如下图所示,在所有申请中,约有43%来自EPO 39个成员国的企业和发明人,而57%来自欧洲以外。 2023年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国家(地区) 2023年,来自该机构39个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长1.8%)。欧洲企业在数字通信(增长10.7%)、生物技术(增长6.4%)、计算机技术(增长4.2%)和测量(增长4.0%)领域的增长均高于平均水平。 芬兰、西班牙、英国和意大利在欧洲申请增长最多 虽然欧洲主要申请国德国去年恢复了上升趋势(增长1.4%),但法国企业提交的申请略有减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量都有所上升。 在专利申请量较大的欧洲国家(申请超过5000件)中,增长最快的是英国(增长4.2%)、意大利(增长3.8%)、荷兰(增长3.5%)、瑞士(增长2.7%)和瑞典(增长2.0%)。芬兰(增长9.2%)和西班牙(增长6.9%)的增幅更大(在申请超过1000件的欧洲国家中)。 来自中国和韩国的发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专利申请量的整体增长主要得益于韩国(增长21.0%)和中国(与2022年相比增长8.8%)的大幅增长。韩国首次进入前五名,而来自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8年以来增幅超过了一倍。 华为位居申请人榜首 华为再次成为2023年EPO的主要专利申请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爱立信。前10名申请人包括4家来自欧洲的企业,2家来自韩国的企业,2家来自美国的企业,以及来自中国和日本的各一家企业。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请人 2023年十大申请人 几乎每4份来自欧洲的申请中就有1份由小企业提交 2023年,向该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23%是由个人发明人或中小型企业(员工人数少于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请来自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作为对小型实体提供持续支持服务的一部分,该机构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实行新的费用减免政策。 聚焦女性发明人 今年的专利指数还关注了女性对创新的贡献。在去年向该机构提交的所有来自欧洲的专利申请中,27%的专利申请中至少有一位为女性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大国(每年申请超过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国(33%)和比利时(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的专利申请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术领域而言,这一比例从机械工程领域申请的14%到化学领域申请的50%不等。这些数据有助于缩小有待弥补的差距,以充分发挥女性发明人的潜力。 新统一专利的稳定应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创新者还可以从新的统一专利制度中受益——这是一种可在17个欧盟成员国享有的更简单、更具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方式,其中欧洲专利具有统一法律效力,并且权利人可以通过新的统一专利法院(UPC)执行专利或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一新制度已经受到了专利所有人的欢迎:在2023年授权的所有欧洲专利中有17.5%(提交了超过1.83万件申请)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在2023年下半年授权的专利中有22.3%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来自欧洲(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权人对统一专利使用率最高,为25.8%,其次是美国和中国(均为10.9%)、韩国(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统一专利申请人是强生、西门子、高通、三星和爱立信。在将欧洲专利转化为统一专利的专利权人中,约有2/3是欧洲人。(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2023年知识产权申请量增长2.5%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在一份新闻稿中称,2023年IPOPHL的整体知识产权申请量同比增长了2.5%,而这主要得益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和大专院校创新成果大量产出的推动。 去年1月至12月的商标、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申请量从2022年的48600件增加到49832件。 IPOPHL局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将申请量的增长归因于该局积极开展的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和能力建设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动力的增强。 据巴尔巴介绍,该机构在2023年举办了近500场知识产权研讨会和活动,在全国范围内为3万多人提供了服务。 巴尔巴称:“令我们感到欣喜的是,我们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能力以及加强意识而开展的活动继续吸引着更多人来参与。正如我们在过去一年中所看到的,知识产权话题在公共讨论和网络领域得到广泛传播,因此,通过教育和宣传计划来创建一个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菲律宾——这一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位IPOPHL负责人还补充道,改进后的创新和技术支持计划——使国立大学和学院(SUC)以及高等教育机构能够随时向校园内的研究人员、发明人和创新者提供专利服务支持——有助于促进知识产权申请。2023年,创新和技术支持办公室(ITSO)的申请总量为1922件,较2022年大幅增加了51%。 巴尔巴希望今年能够继续保持知识产权申请的发展势头,因为IPOPHL在过去几年中不断扩大宣传活动,与更多的ITSO开展了合作,并且积极地在马尼拉以外的战略地区建立了更多的知识产权卫星办公室(IPSO)和服务台。 IPSO在农村提供可获取的知识产权服务,而服务台则是IPSO的拓展服务分支机构,拥有更多的目标受众。从2020年到2023年,IPOPHL增加了两个IPSO办事处,即CALABARZON和MIMAROPA,使IPSO总数达到16个,服务台也达到22个。 巴尔巴说:“我们希望看到更多的地区认识到知识产权资产的重要性,不仅在推动其在城市和市政竞争力指数(CMCI)中的地位,而且在激发居民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方面,他们自己的社区可以从中受益。” 商标 商标申请量从41452件微增至41953件,增长了1.2%。其中,居民商标申请量占61%,达到了25575件,增长了1%。非居民商标申请量则增长了7%。 按行业划分,制药、保健品和化妆品领域的商标申请以12623件占据了19.1%的最大份额。农产品和服务领域申请为11510件(占比17.4%);科学研究、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申请为9139件(占比13.8%);管理、通信、房地产和金融服务领域申请为7474件(占比11.3%);服装和配饰纺织品申请为6794件(占比10.3%)。上述领域为2023年商标申请的前五大类别。 专利 专利申请从4418件增至4544件,增幅为2.9%。非居民专利申请占84%,年降幅为7%。不过,居民申请增长了46%,从而帮助推动了整体发明申请量的增长。 去年,医药领域专利申请为2600件,占申请总量的24.8%,在所有申请的技术领域中位居榜首。 紧随其后的是有机精细化学,共计1046件(占比10.0%),其后依次是:生物技术的803件(占比7.7%)、数字通信的786件(占比7.5%)和基础材料化学的763件(占比7.3%)。 实用新型专利 总体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年增长率最高,从2022年的1489件上升至1847件,增长了24%。其中,居民申请占95%,增长了23%。非居民申请也增长了37%。 大部分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比55.9%)集中在食品化学领域,有659件。基础材料化学领域的78件(占比6.6%)、有机精细化学领域的64件(占比5.4%)、制药领域的46件(占比3.9%)以及其他特殊机器领域的41件(占比3.5%)。 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从1241件上升至1488件,增幅为19.9%,其中居民申请增长了49%,占申请总量的56.1%。与此同时,非居民申请量却下降了4%。 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最多的领域是运输工具或起重设备,共有152件申请(占比14.0%);涉及用于运输或装卸货物的包装和容器的申请共计118件(占比10.8%);涉及录音、通信或信息检索设备的申请共计84件(占比7.7%);涉及家具的申请共计83件(占比7.6%);涉及服装和服饰用品的申请共计72件(占比6.6%)。 版权 如先前的报告所述,版权登记量从3706件飙升至6522件,创下了历史新高。 在IPOPHL登记备案的受版权保护作品中,数量最多的是书籍、小册子、文章、电子书、有声读物、漫画、小说和其他作品,共计3432件,占52.6%的份额。其次是视听作品和电影作品,共计1181件(占比18.1%),其后依次是:计算机程序、软件、游戏、应用程序的573件(占比8.8%);音乐作品的398件(占比6.1%);素描、油画、建筑作品、雕塑、雕刻、版画、平版印刷或其他艺术作品、艺术品模型或设计的318件(占比4.9%)。(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韩国提高惩罚性赔偿上限并出台新的不正当竞争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韩国修订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法》(UCPA),规定惩罚性赔偿可最高达到实际损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可确保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更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允许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确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下达纠正令。此外,该修正案还引入了一些措施,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该修正案将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 惩罚性赔偿 根据修订后的法案,对以下行为可处以高达实际损失5倍的惩罚性赔偿: ·故意侵犯专利权 ·故意侵犯商业秘密;以及 ·在商业提案和投标过程等业务中发生故意窃取创意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韩国于2019年引入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3倍赔偿)。此外,从2020年起,如果侵权人的销售量超过权利人的生产能力,权利人能够要求将其利润损失与超出其生产能力的销售额的合理预期特许权使用费相结合来索赔。这些数字是根据所谓的混合或复合计算得出的,这种计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辖区广泛接受,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 一直受到广泛批评的是,在涉及专利、商业秘密或创意剽窃的案件中,司法上证明侵权存在很大的阻碍。此外,即使成功证明了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也是另一项困难重重的任务,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赔偿,也难以实现。 众所周知,除了严格的侵权证明审查标准外,韩国法院最终做出的损害赔偿额也相对低于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例如,从2016年到2020年,韩国专利侵权“索赔”的平均损害赔偿额相当于47万美元。其中赔偿金额的中位数仅为8万美元左右。相比之下,从1998年到2016年,美国的赔偿额中位数为590万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为韩国恶意侵权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济。修正案将适用于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活动。 增加韩国知识产权局的权力:纠正令 在UCPA修订之前,包括KIPO在内的韩国各政府机构都可以对某些类型的不公平竞争案件进行调查。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政府机构可以发出一份纠正措施“建议”。此类行政调查和“建议”构成了韩国针对不正当竞争的行政救济制度。 然而,该“建议”并不具有合法强制力,因此很难妥善处理潜在的违规行为。根据KIPO的统计,在2017年至2023年开展行政调查的案件中,最终提出纠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该纠正“建议”。 现在,根据修订后的UCPA,KIPO的资源库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KIPO将有权发出“纠正令”。由于该命令具有合法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遵守该纠正命令的当事人,KIPO将处以约1.5万美元的行政处罚。至于其他政府机构,如果发布的任何建议未得到遵守,则可请求KIPO发布纠正令。 引入这一新的纠正令制度是为了消除原有制度的缺陷,从而确保行政救济措施的有效性。 调查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 预计即将生效的UCPA修订法将使受害公司受益,因为调查记录(包括KIPO的纠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有效的说服性证据。 根据修订后的UCPA,参与不正当竞争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阅览和复制调查记录。除非有关记录属于商业秘密或根据其他规则被认定为免于披露,否则调查机关(如KIPO)有义务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订的UCPA详细规定了法院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记录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仅规定法院在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诉讼中可以要求调查机关提交调查笔录,包括行政调查中收集的所有证据。但是,程序细节方面的规定不足。此外,参与行政调查的当事人无法直接阅览或复制调查记录。这种情况使得受害人很难在民事诉讼中利用行政调查结果作为证据。上述法律体系将会产生改变。 最终的思考 韩国的法律环境在不断发展,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修订,权利人有望从恶意侵权行为中获得更充分的赔偿。 在证明不正当竞争的证据难以收集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济作为一种手段,通过行政机关(KIPO)的权力收集证据,并将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诉讼中,通过修订后的UCPA诉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实现。(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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