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WIPO报告详述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了其第二期《WIPO Pulse》综合调查报告,标题为《WIPO Pulse 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认知调查》。基于2025年2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对全球74个国家及地区(覆盖全球约80%的18岁至65岁目标人口)3.55万名受访者的调研数据,深入分析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与态度。 报告考察了公众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五大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认知与看法,从而更全面地揭示了全球不同地区人群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经济与社会影响的理解程度。 认知演变与地区差异 根据调查,自2023年以来,公众对五大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均显著提升,其中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增长最为明显。 报告图2显示,版权认知度达到最高水平,为44%,较2023年的38%有所上升;商标认知度从30%上升至36%。 亚太地区青年和女性群体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均有所提高; 西欧及其他国家青年认知度有所提升,而东欧国家出现下降;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数据呈现分化:青年对专利和商标的熟悉度下降,但女性群体保持稳定; 在非洲国家,青年和女性的认知度出现下滑,尤其在外观设计和版权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认知的变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已逐渐涵盖多元化的消费体验。此外,非洲国家日益认识到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价值。 在亚太地区,整体观念发生了更广泛的转变,数据显示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呈现下降趋势。调查同时发现,该地区消费者认为数字通信创新尤为有益。 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东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认知度出现中度下滑。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观点分化:对专利产品高度认可,但对外观设计产品价值的认同度有所下降。 根据调查数据,西欧及其他国家对商标和版权持更积极态度,但对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怀疑态度日益增强。 对知识产权经济作用的信心 全球各地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积极经济作用保持高度信心,同时对其负面影响的认知有所减弱,尤其是在西欧和亚太国家。 尽管西欧及其他国家的信心水平出现明显下降,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优势的信心依然强劲。亚太地区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经济益处的信任度达到最高水平。 尽管整体信心持续存在,但根据报告,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与2023年相比,2025年日本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积极经济影响的信心有所提升。 人口统计洞察:女性与青年群体 调查显示,对女性与青年群体的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参中的机遇与挑战。尽管亚太地区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认知的整体提升,但数据表明该地区的青年和女性群体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水平也有所增长。 此外,与其他地区相比,东欧国家的女性在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方面的认知指数最高,尽管这一群体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度有所下降;然而,东欧国家青年对知识产权的熟悉度呈现下降趋势。 在非洲国家,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和青年群体对外观设计和版权的认知评分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非洲国家的女性和青年对专利产品展现出日益乐观的态度,而亚太地区女性对此的认知度则呈下降趋势。 对专利产品信心最低的群体仍集中在西欧及其他国家的女性和青年,以及东欧国家的女性与青年。 创新效益与挑战 报告还指出,“全球五大区域的消费者普遍认为,‘数字通信’领域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最为显著,其次是‘食品与营养’、‘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技术’。”在西欧国家及其他地区,消费者报告称,在所有被调查领域中,对创新效益的认知水平均有所下降,这一趋势主要是由美国消费者推动的。 尽管消费者普遍认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认识到这可能为中小企业带来障碍以及对垄断的担忧。自2023年以来,西欧及其他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相关障碍对本国经济造成影响的观点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因于美国消费者的态度转变。 与上一次调查相比,非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埃及、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消费者的认同度显著提升。 报告总结称,尽管消费者总体上仍相信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效益,但不同地区的认知存在差异,其中美国消费者和西欧国家的认同度出现显著下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专利和技术观察站发布2026年—2027年新工作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专利和技术观察站(Observatory on Patents and Technology,“观察站”)2026年—2027年新一期两年工作计划,列出了未来两年的重点议题与活动安排。该计划以第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果为基础,围绕三大核心主题展开:通过消除创新生态壁垒提升欧洲竞争力、以技术塑造更优未来以及为创新参与者赋能。 这份在公众意见征询后制定的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反映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诉求。它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愿景,该愿景植根于欧洲整体转型议程,并与欧盟的主要战略密切相关,包括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欧盟竞争力指南》和《欧盟初创企业与规模企业发展战略》。此外,EPO观察站仍致力于应对全球挑战,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每一项专利都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创新动向、地域分布、主体归属及潜在影响。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情报可以帮助欧洲更敏捷、更高效地行动。他强调,该观察站不仅将跟踪创新,还将帮助引导创新——这意味着让小企业了解创新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参与其中,使投资者能够在市场之前发现高潜力的企业。并为公共机构提供基于共识的全局性认知。 持续成功,推出新举措 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在连续性和新举措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一个工作周期的几个成功项目(包括创新融资、对初创企业的支持以及专利制度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等)将继续进行,同时新增项目已经被引入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在最近一轮公众意见征询中,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等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作为回应,该观察站将启动新项目,探讨AI如何重塑医疗健康未来、欧洲能否在全球智能自主无人机系统竞赛中保持竞争力等关键问题。这些项目旨在增进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领域最新变革性进展的理解。其他新举措将探讨诸如对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创新趋势、电池废弃物管控与关键资源循环利用等前沿议题。 强化包容性与数字化参与 2026年春季,该观察站将启动一项关于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职业发展的倡议,提供来自欧洲各地的关于学术界和工业界代表性和性别平等的见解。2027年,一项关于欧洲培养下一代发明人和创新者能力的新研究将系统梳理创新与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 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技术投资者评分体系(Technology Investor Score)和专利标准探索器(Patent Standard Explorer)将进一步升级,同时该观察站将推出一个新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工作台,以提升其资源可及性。EPO用于专利数据高级分析的数据库PATSTAT将在该机构新的技术情报平台(TIP)内重新定位,为研究人员和程序员提供更灵活的全球专利数据见解。这些工具旨在加强公众参与度,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加强欧洲各地的合作 伙伴关系仍然是该观察站工作的核心。EPO将持续深化与其成员国合作,在迄今为止36个国家专利局共同参与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这一合作模式将延续2026年—2027年的工作周期,并邀请各国专利机构参与研究并支持观察站成果产出。该观察站还将加强与欧洲机构的合作,包括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局(DG RTD)、欧洲创新委员会及中小企业执行署(EISMEA)、欧盟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内容将包括共同发表研究报告整合各方专业资源与网络优势,以提升成果影响力与研究质量。。 从启动到取得成效:2023年-2025年工作亮点回顾 自2023年启动至2025年底,EPO观察站将总计提供5份技术洞察报告和12项经济研究,迄今为止相关文件下载量已突破10万次。深度技术检索器已在网页端与移动端同步退出,目前拥有1万多家初创企业、850所大学和1.2万名投资者。该观察站发布了5个新技术平台和3次版本更新累计获得15万次访问,而9场公共活动共吸引了4万次参与。通过播客、社交媒体帖子和广泛的新闻报道,该观察站的外联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6200万人。该观察站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工具也在欧盟政策报告和行业分析中被广泛引用,突显了其在支持欧洲创新生态系统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
11月6日,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在第八届虹桥论坛《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分论坛上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世界102个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刻画这些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特征与动态格局。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头部城市,主要集中在北美、东亚和部分欧洲地区。其中纽约、北京和东京位列前3位,首尔、深圳、上海、旧金山、伦敦、巴黎和斯德哥尔摩分别排在第4至第10位。显示出这些城市在该领域的强大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记者 康玉湛)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比较美国与英国所采取的方法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们有关知识产权法应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和人工智能产出的讨论。这一问题引起了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辩论和关注。英国议会两院之间就《数据(使用和访问)法》中有关如何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条款所开展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是一例明证。 本文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目前对于版权和人工智能所采取的立场,以及知识产权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不同方式,特别是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等形式。各个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因为这是维护人工智能信息的机密性,以及规避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某些缺点的有效方法。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与版权 在英国 现如今,权利持有人经常担忧人工智能模型会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此作为输入进行训练。例如,某个用来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就是在一副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提示中的描述性词语存在着关联的图像上完成训练的。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允许人们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对版权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不过前提条件是使用者对相关作品要拥有合法的访问权,例如通过订阅或许可等。上述“数据挖掘”指的是能分析大量信息的自动化技术,这种挖掘可能涉及从版权作品中提取信息。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持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进行训练的。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中,英国政府表示,其认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政府表示,它可能会选择修改现有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定,以允许人们出于商业目的而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但是这仅限于“权利持有人未选择不同意其作品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无论上述咨询的结果如何,政府都提议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进行修订,因为这将为该领域带来人们所需的清晰度和更高的确定性。 英国法院正在审理有关人工智能与版权的问题,某家公司对一家英国的企业提起了诉讼,声称对方侵犯了版权、商标权和数据库权利。高等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最初的3项指控之一是被告人工智能公司在训练和开发其人工智能工具期间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直接的版权侵权。不过,这部分的指控,连同原告另一项涉及直接版权侵权的附加指控,均已被撤回。因此,主审法院当前不太可能会处理好这些问题,而英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理直接版权侵权行为也是有待观察。然而,高等法院关于间接版权侵权的裁决将决定其他权利持有人是否能在英国成功起诉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直接的版权侵权涉及未经授权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而间接版权侵权则涉及诸如销售、分发、进口和营销等次要行为。 原告放弃其两项主要(均为直接版权侵权)指控的决定,凸显了原告在主张人工智能资产版权侵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原告放弃其直接侵权指控是因为支持其指控的证据涉及发生在英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因此,某些侵权行为必须要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的版权法才能适用。这对希望依据英国版权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构成了挑战,因为人工智能经常会在英国境外展开训练。尽管如此,该裁决仍将为未来的版权持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在美国 美国法律在处理利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美国,与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相对应的是合理使用抗辩。美国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在审议这一问题时,美国法院比英国法院更为积极。已有3个美国地区法院发布了意见书,分析了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抗辩。第一份作出的裁决分析了一个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认定合理使用抗辩不适用。在将分析结论局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法院似乎受到了此种使用的商业性质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缺乏转换性这两点的影响。另外两个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案件则裁定,合理使用抗辩适用于这些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 与较早的案例不同,这些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比具有转换性。这些分析观点在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关键方面存在着差异。同一家上诉法院原本将复审这两项裁决。若能了解上诉法院法官对地区法院分析结论的意见,这本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然而,这至少在其中的1起案件中不会发生了,因为当事人已通知地区法院其已达成和解,同时地区法院也已批准了这项和解协议。目前,是否会有其他诉讼当事人将通过商业解决方案来避免出现对内容所有者或模型开发者不利的上诉判决,仍有待观察。 在美国,法院还就一系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裁定,仅由人工智能程序创作的作品是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尽管法院承认,包含人类贡献的作品的某些方面可能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国会也在关注版权问题。针对版权和人工智能透明度的法案目前正在国会进行审议,例如《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禁止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设立一项联邦诉因,以处理滥用个人数据或版权材料的行为。《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则将建立一个行政传票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请求地区法院书记官向人工智能开发者发出传票,要求披露其认为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记录,以便更加明确地进行识别。 美国和英国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最佳地平衡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应密切关注版权领域中的新发展,因为预计在此问题上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 商业秘密 在英国 商业秘密可用来保护具有“机密性”的信息。它们是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用工具。英国的商业秘密受《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的管辖,该条例反映了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中的内容。法律要求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其机密性。英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多种信息,包括源代码、训练数据、模型权重和专有算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只要信息保持机密状态并持续地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各方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使用明确的保密条款是至关重要的。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对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数据予以保密并认可其价值的合同协议,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各个组织而言,实施强有力的内部保密措施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保密程序,其他人就有可能获取这些数据。 以这种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在于,商业秘密不需要像专利注册那样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是保护敏感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方式。此外,在人工智能这样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当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可能因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过时而变得陈旧时,商业秘密会变得更加有用。商业秘密可以轻松地保护专有技术,而这很难通过专利注册来提供保护,并且合同可以迅速更新以涵盖新技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专有技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算法、输出以及人工智能源代码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寻求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其人工智能资产的组织需要警惕在执行这些商业秘密权利时可能会出现的挑战。例如,企业需要满足“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这是一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因为在撰写本文时,英国尚无关于这一要求的司法指引。除了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雇佣合同中设置适当条款外,相关组织执行和监督这些条款(例如通过员工培训)也很重要。此外,要成功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该信息并未全部或部分处于公共领域,并且该商业秘密因其机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组织在决定将其人工智能资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前,应仔细考量这些要求。 在美国 同样地,在美国,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为“获得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途径。当信息因未被普遍知晓或不易被查明而具有经济价值时,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因为联邦和州层面的法规都赋予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以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商业秘密法要求信息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与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一个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非源于信息被创造出来的方式,而是基于对该信息的合法拥有。因此,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绕开关于其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寻求专利或版权保护的话,则可能会产生这方面的困扰。 辅以精心起草的合同,商业秘密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工具。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具有明显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似乎难以获得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而言。各个实体在为人工智能创建出的人工智能资产以及带来的进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牢记这些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 专利 在英国 另一种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方式是通过专利法。然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先前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根据英国的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因为现行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法院并未考虑到更广泛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出结果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这也使得该问题在法律领域中依然是不明确的。希望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这对于那些希望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在出现这起案件之后,围绕英国立法中“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应进行更新以涵盖计算机生成的发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结果通常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造的。为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因此,如果该裁决开始阻碍英国人工智能的发展,那么政府可能会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 在美国 与英国一样,美国法院也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只有当人类在发明的创造或使用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时,该发明才可能获得专利。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为保护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在美国,利用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优势在于,独立开发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这与商业秘密和版权不同。因此,对于能够证明人类发明者对工具的创造或使用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保护工具。 总体而言,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仍然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一种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当前的框架要求发明中要具有人为的因素,那些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结论 人工智能工具正在迅速发展,企业将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其人工智能工具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所有者将继续依赖版权提供的保护,特别是在他们能够证明在英国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各个组织在其合同中商定保密条款并确保采取内部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就可能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并维护其机密性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在英国和美国均对人类发明人作出了要求,因此,对于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技术,专利保护是一种效果较差的工具。然而,这种有关发明人的要求可能会通过立法进行修订或推翻。鉴于法律变化的步伐,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在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密切关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研究表明公共研究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对欧洲竞争力而言至关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研究显示,2001年至2020年的二十年间,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2001年至2020年期间,欧洲公共研究机构(PRO)共提交了近630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与PRO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量从该时段初期的年均约2000件增至2020年的3500余件。研究还指出,这一领域呈现高度集中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机构和国家在利用欧洲专利体系方面尤为活跃,而技术转移与合作模式则差异显著。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公共研究是欧洲的核心优势之一。这项研究凸显了我们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关键作用——它们的发明成果提升了欧洲的竞争力。但要充分释放其潜力,必须加强协作并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 PRO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主导机构。研究筛选出250家PRO,这些机构在2001年至2020年间均向EPO提交了至少20件学术相关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量仅来自排名前16的机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以20年间10200余件欧洲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其次是法国替代能源与原子能委员会(CEA)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PRO在专利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大学才是公共资助研究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推动者。 PRO在研究成果商业化中的参与度普遍高于大学 2024年,EPO观察站发现,许多大学发明仍由第三方(通常是企业或合作方)而非机构本身申请专利。2025年,针对PRO和科研医院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对比:大学近期才实现“直接专利”(由机构申请)与“间接专利”(由他人申请)的持平,而PRO目前每申请1件间接专利对应近7件直接专利。这一数据明确表明——PRO牢牢掌控着自身知识产权。在所有基于公共研究的机构中,这种日益增强的专利所有权标志着更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及捕捉价值与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欧洲科研医院医院的专利申请量20年间增长近50%(2001-2020年) 研究覆盖的20年间,欧洲科研医院参与了约174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诊断领域。法国、德国和英国占据主导地位,合计占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巴黎公立医院(AP-HP)成为欧洲最活跃的科研医院。 跨机构协作塑造国家创新生态,但欧洲仍显碎片化 研究还揭示出大学之间或与PRO、科研医院、企业或中小企业高度协作的现象,由此催生了大量联合申请的学术专利。例如,法国的大型PRO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作用尤为显著。但跨国合作案例极少,这表明欧盟单一市场在科研创新领域仍存在显著割裂。2023年6月推出的统一专利体系标志着解决该问题的实质性进展,该举措与其他促进产学合作、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欧洲计划形成互补。 对大学、PRO及医院孵化的投资成熟型初创企业与衍生公司的洞察力提升 该研究表明,约2800家与PRO相关的欧洲初创企业吸引了较高比例的投资,助力医疗科技、能源或硬件等资本密集型领域的技术发展。为配合该研究发布,EPO免费提供的“Deep Tech Finder”工具已扩展至涵盖拥有待审或已获批欧洲专利的PRO。该工具助力投资者对接欧洲最具潜力的初创企业,现收录逾10400家投资准备型初创企业的商业档案与专利组合。用户可便捷筛选不同成长阶段、行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初创企业,亦可通过企业名称、大学或投资方名称进行检索。 参与当日免费线上研讨会实时讨论 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将举办免费直播活动,探讨研究成果并介绍“Deep Tech Finder”的最新功能。敬请参与主题为“欧洲公共研究机构与创新”的线上活动,聆听来自欧洲研究与技术组织协会(EARTO)、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学会等机构的专家,就PRO研发成果商业化最新趋势展开专题辩论。 各国专利局的合作 本研究、Deep Tech Finder更新及线上活动是EPO观察站与各国专利局合作系列举措的一部分。本次项目中,来自24个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提供了宝贵的国家及地区洞见、数据支持与推广协助。EPO观察站将遵循近期发布的《2026-27两年期工作计划》,继续与各国专利局合作,深入探索技术转让与创新主体相关议题。(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举行
10月27日,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西西安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宋维奇亚出席会议并致辞。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总司长拉兹路,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东盟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等出席会议。 申长雨表示,自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全面、务实、富有特色的合作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审查业务等方面深入合作交流,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拓展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共同谱写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崭新篇章,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宋维奇亚代表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表示,近年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优化、合作领域全面拓展,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和开放合作贡献了重要力量。东盟愿与中方巩固合作成果、深化互信共赢,共同打造更高质量、更富活力的创新生态和经济文化环境。 会议听取了东盟代表报告的《2026-203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方代表报告的《中国-东盟2024-2025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有关成果文件,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25-2026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并围绕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展交流。根据新的工作计划,双方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审查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在陕期间,申长雨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及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等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合作文件。
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数字背后的规律
专利诉讼趋势为创新、执法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演变格局提供了关键洞察。对于寻求风险管理、资产保护及应对复杂法律环境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理解这些趋势至关重要。在美国,由于执法活动增加、诉讼地选择的变化以及所谓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参与度提高,专利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追踪这些专利诉讼模式不仅揭示了哪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受到最大影响,还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预判法律挑战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 行业视角下的诉讼趋势 在近期IPWatchdog关于《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的线上研讨会中,近500名行业专业人士参与了投票,以确定2025年及未来最紧迫的挑战。针对“未来几年,哪一趋势将对美国专利诉讼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43%的研讨会参与者强调了人工智能(AI)在诉讼策略中日益增长的应用,反映了其在案件准备、风险评估和法庭辩护中的变革性作用。36%的参与者认为第二大趋势是诉讼活动的全球化,凸显了当今互联市场中跨境执法的复杂性。 第二项投票聚焦实际应用,问题是:“贵团队目前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和诉讼数据来辅助决策?”其中,50%的受访者使用专利和诉讼数据来预测结果和评估风险,而38%的受访者则利用其来计算损害赔偿、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费率及专利价值,凸显了数据驱动决策在法律策略中的兴起。 当被问及“专利诉讼中让您夜不能寐的是什么?”时,47%的受访者提到了不可预测的法院判决和损害赔偿金,36%的受访者则指出不断攀升的成本与资源压力,凸显了高风险诉讼中持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负担。 这些洞察表明,该行业正日益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发展,却仍需应对美国专利诉讼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与成本压力。 诉讼浪潮与语境的重要性 乍看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呈现周期性波动,案件数量逐年呈现潮汐式涨落。在经历放缓期后,诉讼量再度攀升,预示着新一轮执法活动的启动。然而,单纯的总量数据仅能提供表层观察——它们无法揭示哪些技术是争议核心、原告方身份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策略差异。要理解这些模式,必须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本身、其代表的技术、受保护的产品服务以及实施维权的主体。 通过审视专利质量、专利细分分类标准,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映射关系,能洞悉特定技术更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不同权利主张者的维权方式,以及未来争议可能爆发的领域。全面的诉讼数据(包括法院信息、判决结果和参与方)进一步丰富了语境维度。这种多维视角超越了简单的案件计数,为理解塑造美国专利执法的力量及其诉讼趋势背后的战略动态提供了更清晰的图景。 哪些技术最常成为诉讼标的? 当以技术领域为透镜观察涉案专利时,信息技术、电信和生命科学三大领域始终呈现最密集的诉讼分布。然而,这些宽泛分类仅能揭示部分真相。 通过将LexisNexis分类机器学习算法应用于AST(联合安全信托)产品分类体系——该系统将专利精细划分为160个明确定义的产品类别——一幅更为精细的图景得以显现。这种颗粒度映射精准标出哪些产品类别面临最严峻的诉讼压力,以及哪些技术正同时引发权利主张方与挑战者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分类框架下,若干产品领域尤为活跃。安全技术持续领先,既反映了网络安全在数字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也凸显了保护敏感数据所涉及的高商业价值。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无线局域网(WLAN)和无线通信紧随其后,涵盖了对连接技术及其支撑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专利。导航系统同样表现突出,其驱动力来自交通、物流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视频与有线基础设施是另一个争议激烈的领域,映射了媒体分发网络的快速演进。最后,音频与视频处理技术频繁成为争议焦点,彰显了数字内容传输领域的竞争性与高速发展特性。 这些发现共同表明,诉讼并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而是集中于那些支撑连接性、数据管理和数字通信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对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 问题不仅在于多数案件发生的领域,更在于哪些领域增速正在加快。数据显示,部分技术领域的诉讼量呈现显著增长。虚拟现实硬件的复合年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过去十年间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音频与音乐处理相关的纠纷持续上升,反映了数字媒体和内容平台的竞争格局。同样,随着语音应用在各行业的扩张,语音识别技术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电视技术持续产生新案件,尤其是流媒体与广播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围绕蓝牙和云服务的诉讼突显了连接性与数据基础设施在现代商业模式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最后,社交媒体平台仍是专利执法的焦点,印证了塑造数字通信与用户参与的创新技术的价值与争议性。 这些领域正获得显著发展态势,既体现了创新速度,也折射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权益的争夺。 标准必要专利的焦点地位 将涉诉专利与技术标准关联分析能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最新发布的《LexisNexis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报告2025》全面呈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诉讼格局,详细解析了涉诉技术标准、原告方、法院及法律代理的趋势。该报告不仅涵盖已声明的专利和专利池成员专利,还通过AI识别出未声明的涉诉标准相关专利,以完整勾勒哪些与标准关联的专利引发了法律争议。 分析显示争议技术存在明显的层级结构。Wi-Fi标准位居最前沿,不仅主导诉讼格局,甚至超过2G至5G蜂窝标准相关诉讼的总和。除这两大支柱领域外,专利冲突正越来越多地涉及视频与音频编解码标准(如HEVC、VVC、OPUS、AAC),这些领域因无缝流媒体传输、高质量压缩和跨平台互操作性的需求推动了专利维权。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开始吸引诉讼方关注:无线充电技术(Qi 1)、蜂窝物联网应用(如NB-IoT、LTE-M或V2X)以及高级广播标准(ATSC)正逐步成为争议焦点,预示着下一轮诉讼浪潮的可能方向。这些进展共同表明,标准必要技术已构成现代专利争议的核心,既塑造着市场动态,也影响着更广泛的创新生态系统。 关键的是,不同标准的维权模式存在差异。在Wi-Fi和蜂窝领域,高达半数的原告方是PAE或非实施实体。相比之下,IETF等标准主要由运营公司主导实施。而视频标准(如HEVC、VP9、AV1)则再次呈现PAE的高活跃度特征。 诉讼驱动因素、关键诉讼地与专利质量的作用 观察长期趋势,运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持稳定,真正增长来自PAE——过去三至四年间其诉讼活动推动了专利纠纷总量的整体上升。这一转变凸显了PAE在塑造诉讼格局中的战略作用。 得克萨斯东区法院仍是首要诉讼地,仍保持两位数复合年增长率。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与地区法院存在结构性差异,但诉讼增速最快。得克萨斯西区法院紧随其后,而部分其他法院的诉讼影响力正在下降。 除技术和标准因素外,专利质量对诉讼动态影响显著。LexisNexis专利资产指数证据显示,被选为诉讼标的的专利质量系统性地高于平均水平。例如,被异议专利的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同类专利,表明诉讼方更关注具有明确市场和技术相关性的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量评分均在诉讼启动前完成计算,这证明了其预测价值:更强的专利不仅更可能被诉讼或异议,还更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凸显了专利内在强度在执法决策和争议走向中起着关键作用。 最终思考 美国专利诉讼远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或商业模式中。相反,其集中爆发于高价值领域——无论是Wi-Fi、蜂窝技术(4G/5G),还是媒体技术(HEVC/VVC、AV1、VP9、Opus、AAC),且常由PAE驱动,而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等司法管辖区则成为核心战场。数据价值超越了简单的专利数量或案件统计,揭示了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识别最高诉讼风险领域及最活跃争议主体的规律模式。诸如专利资产指数等质量指标,更能揭示哪些专利可能被强制执行及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核心结论显而易见:要理解美国专利诉讼生态,必须超越单纯的案件数量,深入探究技术、战略性执法与专利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可口可乐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所教给我们的事: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策略
可口可乐战略性地选择了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从此建立起了一个商业王朝。 可口可乐,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每天都能接触到数百万人的生活。尽管竞争者们不断尝试复制其口味,但是可口可乐始终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也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不过,人们为何如此喜爱可口可乐呢?全都是因为口味的原因吗?有人说,其秘密配方本身已成为与饮料本身同等重要的资产。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为其配方提供保护,而非寻求专利保护,这一决定使其在超过135年的时间里保持了独特性,并让可口可乐成为了善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为当今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要理解可口可乐的故事及其“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战略,我们需要回溯到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即19世纪80年代的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可口可乐配方135年的保密历程能给现代企业的保护创新工作带来哪些启示?这一切都始于一个关键的知识产权决策 约翰.彭伯顿(John Pemberton)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配方的发明 假设你想亲身体验一下19世纪80年代的的亚特兰大。你回到了过去,亲眼看到这座城市最初那粗糙的排污和供水系统,这个闷热城市里未铺砌的街道上污物横流。此时,亚特兰大已超越萨凡纳成为了佐治亚州最大的城市。它也是第一个颁布禁酒令的城市,这项法律受到了该市改革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工人阶级居民的不满。要想避开炎炎烈日,走进了雅各布斯药房。随着酒精饮品被禁,亚特兰大人开始寻找新的放松和降温方式,许多药房就成为了答案。雅各布斯药房不仅是配药的地方,也是备受人们欢迎的场所之一,因为其能提供清凉的“带有糖浆的起泡饮品”。这里就是首次供应那种即将征服全球市场的糖浆状碳酸饮料(即可口可乐)的地方。该饮品的配方尚处于研制初期阶段,由彭伯顿出于一个令人倍感惊讶的原因配制而成。 彭伯顿是一名南部邦联的老兵,他在战斗中受伤后对吗啡产生了依赖。与许多其他老兵一样,他没有其他的止痛选项,并渴望找到一种更温和的替代品。作为职业药剂师,彭伯顿寻求用一种更安全的方式来缓解疼痛,同时还不会带来成瘾的副作用。他最早的配方“彭伯顿的法式古柯葡萄酒”是将古柯叶提取物与可乐果和酒精相结合。然而,在禁酒令出现之后,彭伯顿去除了饮料中的酒精,并将其与碳酸水混合,从而创造出了可口可乐。 当时一杯可口可乐仅售五美分,并被广告宣传为“美味畅饮”。如今,一杯五美分的饮料听起来像是公司在白送产品,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定价能够让人们在负担得起的同时尽情享受到这种被视为美好和高级的东西。上述定价足够实惠,人们可以在每个周末去购买这种饮品。标志性的“可口可乐”名称和经典的手写体标识均是由彭伯顿的簿记员弗兰克.罗宾逊(Frank Robinson)创作出来的,并且直至今日仍被人们广泛认可。很少有人会想象到在雅各布斯药房供应的这种起泡饮料会成为今日的全球性标志,即一个象征着创新、清凉畅饮和美国文化的标识。 300美元的交易:阿萨.坎德勒(Asa Candler)是如何获得可口可乐配方的 你可能会认为只要发明出可口可乐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富有的企业家,甚至是名利双收。然而,彭伯顿的遭遇恰恰相反。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的持续恶化,除了内战时期造成的旧伤和对吗啡成瘾以外,他还罹患了胃癌。当时彭伯顿正面临着不断累积的医疗账单。他开始出售可口可乐的股份来支付医疗费用,这笔交易被一些人称为“甩卖”。虽然当时有多人持有着公司的少量股份,但商人坎德勒自1888年起就开始逐步进行收购,并在1891年最终获得了控股权。最初坎德勒仅以300美元(放到现在大约能值1.04万美元)的价格从彭伯顿手中购得了股份。1888年8月,57岁的彭伯顿在离世时可谓是一贫如洗,从未有机会见证自己亲手创造出的品牌的辉煌时刻。 与专注于饮料药用价值的彭伯顿不同,坎德勒为这个品牌规划了更宏大的蓝图。这位深信营销力量并追求对大众的吸引力的商人,不仅向人们寄送出了可兑换免费试饮的优惠券,同时还将品牌的定位从“滋补剂”转变为“提神饮料”。坎德勒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批推出免费试饮券的营销先驱,而且还大力投资了相应的分销体系,从而使可口可乐得以超出雅各布药房的局限而在更大的范围中进行流通。他将罗宾逊设计的独特手写体标识印制在各类载体上:日历;冷饮柜;时钟;扇子和广告牌,这些构建出了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到了1895年,可口可乐已销往全美各州,进一步奠定了其国民饮料的地位。坎德勒的营销策略为可口可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奠定了根基。 可口可乐迅速从一款亚特兰大的地区性产品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随着冷饮柜台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其的需求急剧增长,这使可口可乐成为了一种必备的休闲饮品。坎德勒将可口可乐打造成了家喻户晓的名字,使其成为“畅饮”与“信赖”的代名词,并为这家企业成长为全球巨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营销与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全球品牌:围绕可口可乐商业机密构建品牌体系 随着广告宣传的持续扩展,罗宾逊的手写体标识成为了企业的视觉符号,从报刊日历到广告牌与公交站椅,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此外,“美味畅饮”的标语与可口可乐的标识也共同构成了品牌核心。 可口可乐的品牌保护 这种全国性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可口可乐很早就开始保护其名称和标识,打击假冒产品和仿冒者。当时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可乐,它们使用的瓶子与可口可乐当时使用的直身瓶极为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正宗产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口可乐启动了商标保护战略,决定改用一种与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瓶身设计,使其具有即时的辨识度且难以仿制。1915年,可口可乐发起了一场瓶身设计竞赛,要求打造出一款“即使在黑暗中或通过触摸也能辨认出”的独特瓶型。印第安纳州的鲁特玻璃公司凭借厄尔.迪恩(Earl Dean)的设计方案获胜。迪恩以他在百科全书中看到过的可可豆荚为原型创作出了瓶身,尽管可口可乐不含可可成分,但是这个造型却成为了品牌标志。 可口可乐在20世纪初开启了海外扩张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1941年,公司总裁承诺:全球每位美军士兵都能以5美分的价格获得一瓶可乐。为了实现这一诺言,公司与美国战争部展开了合作,在战区军事基地附近建立了装瓶厂。战争部视此举为士气提振计划,能让士兵想起家乡并获得慰藉。这些士兵将可口可乐带往全球,不仅扩展了品牌认知度,更使其成为了美国的全球象征。战争结束时,海外已建成64家装瓶厂,为全球扩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彰显出公司融合知识产权与营销的全球品牌战略。 如今,可口可乐已畅销至全球200多个国家,每日销量达数十亿瓶。自启动扩张计划以来,它始终都是全球最具价值与辨识度的品牌之一。从卑微的起步到成长为世界级文化现象,可口可乐的成名之路上始终伴随着一个未解之谜,即竞争对手永远都无法复制的神秘配方。 可口可乐配方的法律与实务保护 被称为“商品7X”的神秘配方至今仍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机密。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碳酸水、糖、咖啡因、焦糖色、磷酸等)虽为公众所知,但造就独特风味的香精油配比始终未公开且从未被成功复制过。公司利用这种神秘感构建了产品的吸引力,让消费者感受到了饮品的独特性。 数十年来,关于配方的阴谋论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其仍含可卡因成分,有人相信可口可乐添加了成瘾性的“神秘物质”,还有人质疑配方已悄然改变或隐藏着某种争议成分。可口可乐从未就这些传言进行过解释。实际上,商业机密本身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营销武器,通过营造神秘感来强化品牌忠诚度。2011年,该公司将自1925年起存放于太阳信托银行保险库的配方,转移至亚特兰大可口可乐世界博物馆的保险库中,这正体现了其以商业秘密作为营销利器的战略。 数十年来,竞争对手们一直在试图复制可口可乐的风味却无一成功。既然如此,为何该公司会选择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来保护配方?与专利不同,只要保护得当,商业秘密永不过期。但是,保持神秘并非是唯一的理由。可口可乐配方被视为历史上最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之一,其营销价值几乎与饮品本身同等重要。 如今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品牌身份的信任已与对其口感的信赖融为一体。秘密配方营造出的信任感与独特性,让人们确信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品尝到正宗的可乐风味。已成为美国文化象征的可口可乐,其配方的故事也演变为一种国家秘密。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配方继续保密,其中的理由包括传统传承、神秘魅力、趣味性及营销价值。 保护商业秘密远不止是巧妙的营销策略,更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何为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久?机密泄露后应如何处理?与专利有何本质区别?这些疑问构成了可口可乐法律叙事的基础,要理解它们,我们需要探究保护秘方的法律机制。 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或二者结合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意义 当企业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无论是配方、工艺还是技术)时,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实现最优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或二者结合之间选择,将产生深远的法律与商业影响。可口可乐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保护配方的决策,正是这一战略抉择的经典范例。以下对比会揭示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核心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 优势: 保护期可无限延续,只要始终维持机密性; 无需注册、公开披露或政府备案; 覆盖范围灵活,适用于配方、方法、客户名单等任何通过保密可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风险: 一旦信息公开即永久丧失保护; 无法阻止合法的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 维权成本高昂,需举证存在着盗用行为。 员工与供应商通常是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风险源。 专利保护 优势: 授予专利权人以20年的法定垄断权,若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甚至可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中对所有的竞争者行使强制执法权; 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产,可用于许可、交叉许可或融资。 专利往往是有价值的资产,企业可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让自己在面临收购时更具吸引力。 风险: 需在专利授予前完整公开地披露发明内容(而且不是一定能获得授权的); 保护期限有限(实用专利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4年); 申请成本高昂且耗时,要求严格。 混合策略:何时需要双管齐下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是最佳路径: 针对可公开披露且能凭借这种“强制排他性”获益的发明内容,提交申请专利; 针对难以进行逆向工程的部分(如工艺流程、技术诀窍、配方或改进方案),作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以短期的排他性权利结合长期的保密来实现竞争优势的最大化。 可口可乐的案例表明,有时选择保密而非公开披露更能让企业保持数代人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根据发明特性、行业特点和长期目标量身定制出的、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组合在一起的方案。 将可口可乐的商业机密策略应用于您的企业 本文将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有关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讨论:当客户开始销售其新产品或服务后,公众或竞争对手能够通过分析或反向工程获取到哪些信息?如果销售行为本质上会暴露产品的核心优势,那么专利保护可能就是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如果发明的部分价值在销售后无法被探知(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那么选择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类创新通常是最为合适的。当发明的某些环节既是公开可见的,同时又难以被破解时,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混合策略往往是最优选择。 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思考 可口可乐是全球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证明了知识产权本身是可以与产品价值等同的。从最初略显简陋的止痛药水到现如今的国际符号,其配方的保密性创造出了品牌认知度与消费者的忠诚度。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决策是正确的,这一选择使其在135多年的时间里始终保持着市场优势。 然而,不仅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巨头,每家企业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秘密。正确的保护方式可能决定着企业会成为行业领导者还是彻底消失。尽管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可口可乐配方的成分,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企业资产必须从制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开始。 您的秘密,可能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关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常见问答 为何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 人们无法得知确切答案。但是,若当年采用了专利保护策略,那么其中的配方必须公开披露,且专利会在约20年后失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口可乐保持了135余年的独家所有权。 竞争对手能否合法反向破解可口可乐的配方? 可以。商业秘密法并不禁止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然而,尽管历经了多次尝试,但仍然未有竞争者能够完美复刻其风味,而且可口可乐的品牌实力也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 当前保护可口可乐配方的是哪些法律? 该公司可依据州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维权,后者允许人们在联邦法院对盗用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年可口可乐为配方申请专利会怎样? 若其在19世纪末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期将在20世纪初届满,该公司的配方将会完全向竞争对手公开。 混合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否值得采用? 值得。许多企业会为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将生产工艺、配方或改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分层的策略既能强化执法效力,又能实现长期的保密效果。 其他企业能从可口可乐的策略中学到什么? 每家企业都拥有有价值的机密信息。如何选择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即专利、商业秘密或二者结合,取决于核心优势是否公开可见、易于逆向破解,或更适合通过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声明无处不在。这些营销信息旨在凸显品牌在环境、社会或经济层面的责任担当,从可持续产品的特性到符合道德规范的商业实践,无所不包。随着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深化,消费者对真实、透明的可持续性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横滨太平洋会展中心(PACIFICO Yokohama)举行的一场会议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许多消费者难以理解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性能方面的各类标签和说明。以“漂绿”(greenwashing)现象为例,一些企业对其环保努力作出不实或误导性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诱使普通消费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购买决策。 全球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行动 全球监管机构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打击“漂绿”行为。法律环境正加速变化,以确保环保声明真实可信且有据可依。 日本:日本的《不当赠品及误导性表示防止法》明令禁止“漂绿”行为。此外,日本正推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其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正在制定与国际框架接轨的规范。 欧盟:欧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积极,明确界定了可宣称的特定“环境特征”标准。针对新型“漂绿”行为,如对未来环境绩效的模糊表述及其他不实声明,欧盟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同时,欧盟还将特定“漂绿”行为列入商业行为“黑名单”,在所有情况下均予以禁止。 亚洲地区:该地区正掀起一股新法规浪潮。韩国成为东亚地区首个通过立法对虚假环保宣传企业处以罚款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已要求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尽管泰国等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立法,但这一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 其他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在打击“漂绿”行为方面也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而印度则借助《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等监管规则来整治误导性环保广告。 真实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价值 企业若真诚投入绿色转型,是否具备商业优势?据专家小组称,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证据表明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虽然获取资源和证实环保声明的高昂成本扔扔是一个阻碍,但由此带来的益处同样极具吸引力。 能够真实传达自身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企业,能够树立强大的品牌信任,并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产品的偏好持续升温,秉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更有可能在长期发展中脱颖而出。它们能够有效抵御依赖误导性声明的竞争对手,并与忠实客户群体建立紧密的联系。 科技与合作的助力作用 有趣的是,专家小组还探讨了新兴技术在支持真实可持续性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AI)和物联网(IoT)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并实时监测环境影响;区块链则为数据验证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打造透明、不可篡改的供应链。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进步也使企业更便捷地减少碳足迹。 除科技手段外,伙伴关系与合作对于提升公信力同样至关重要。跨行业合作有助于开展有价值的知识交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可信度。(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随着全球粮食安全挑战的加剧,数字农业技术的增长速度是平均水平的3倍
随着全球人口预计在2050年突破100亿,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生产足够食物的挑战空前严峻。欧洲专利局(EPO)专利和技术观察站最近发布的一份新的技术洞察报告和技术平台强调了数字技术在助力可持续满足这一需求方面的潜力。该报告是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局合作编写的,以覆盖40万件专利申请的27万组同族专利数据为基础,并更新了深度技术搜索器(Deep Tech Finder)中300余家活跃在该领域的初创公司和大学的行业档案。 人工智能、传感和自动化技术发明正在重塑全球农业,数字农业的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中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增长,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3倍。该报告反映了全球向数据驱动的精准农业的转变,旨在提高生产力和减少环境影响。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数字农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面临紧迫的全球挑战时重塑我们的粮食生产方式。通过将研究和技术与现实世界的需求相结合,并在健全的专利制度和开放的知识平台的支持下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既有弹性又具公平性的粮食系统。” 推动农业转型的技术 成像和传感技术等跨领域技术正在塑造数字农业格局,特别是在植物农业领域,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专利数量增长了7倍,申请量CAGR为13%。这一增长同样体现在提升喷洒与收割等任务精准度和自动化的创新技术上。自2018年起,无人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激增,为农业作业提供实时监测与预测分析支持。 企业正主导数字农业创新,2022年其专利申请占比高达88%。领军企业包括全球农机制造商:约翰迪尔(John Deere,美国)、凯斯纽荷兰(CNH Industrial,荷兰/英国)、克拉斯(Claas,德国)、久保田(Kubota,日本)以及阿玛松-沃克(Amazonen-Werke,德国)。 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数字农业发展 尽管欧洲在数字农业技术的专利活动方面保持领先地位,但报告显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增长正在加速。2020年,亚洲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上超过了北美,而拉丁美洲在2000年至2022年期间的申请CAGR为10.8%。 拉丁美洲在全球粮食系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该报告特别聚焦了拉丁美洲,该地区有望在未来的食品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2010年至2020年的历史产量和出口表现,预计到2050年,拉丁美洲可以供应全球2/5到3/5的水果和蔬菜。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和墨西哥的国家专利局为这份报告提供了支持,该报告强调了可持续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制度如何支持农业创新。 将欧洲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与深度技术搜索器连接起来 EPO正致力于更便捷地识别欧洲具备投资价值的初创企业和顶尖大学。免费的深度技术搜索器工具已经完成更新,包括194家欧洲初创公司和125所大学的简介,这些公司和大学在植物农业、人工生长条件、畜牧管理和相关支持技术方面都很活跃。 EPO数字农业新技术平台 EPO提供了几个技术平台,使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更容易探索其专利数据库Espacenet,该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免费访问的单一专利信息来源。其最新技术平台依托EPO及各国专利局审查员的专业知识,围绕报告涉及的四大核心领域绘制技术图谱,提供了47个可检索技术领域。通过开放这一资源,该机构旨在提高专利知识的可及性,并进一步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WIPO报告详述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了其第二期《WIPO Pulse》综合调查报告,标题为《WIPO Pulse 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认知调查》。基于2025年2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对全球74个国家及地区(覆盖全球约80%的18岁至65岁目标人口)3.55万名受访者的调研数据,深入分析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与态度。 报告考察了公众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五大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认知与看法,从而更全面地揭示了全球不同地区人群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经济与社会影响的理解程度。 认知演变与地区差异 根据调查,自2023年以来,公众对五大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均显著提升,其中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增长最为明显。 报告图2显示,版权认知度达到最高水平,为44%,较2023年的38%有所上升;商标认知度从30%上升至36%。 亚太地区青年和女性群体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均有所提高; 西欧及其他国家青年认知度有所提升,而东欧国家出现下降;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数据呈现分化:青年对专利和商标的熟悉度下降,但女性群体保持稳定; 在非洲国家,青年和女性的认知度出现下滑,尤其在外观设计和版权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认知的变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已逐渐涵盖多元化的消费体验。此外,非洲国家日益认识到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价值。 在亚太地区,整体观念发生了更广泛的转变,数据显示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呈现下降趋势。调查同时发现,该地区消费者认为数字通信创新尤为有益。 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东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认知度出现中度下滑。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观点分化:对专利产品高度认可,但对外观设计产品价值的认同度有所下降。 根据调查数据,西欧及其他国家对商标和版权持更积极态度,但对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怀疑态度日益增强。 对知识产权经济作用的信心 全球各地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积极经济作用保持高度信心,同时对其负面影响的认知有所减弱,尤其是在西欧和亚太国家。 尽管西欧及其他国家的信心水平出现明显下降,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优势的信心依然强劲。亚太地区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经济益处的信任度达到最高水平。 尽管整体信心持续存在,但根据报告,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与2023年相比,2025年日本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积极经济影响的信心有所提升。 人口统计洞察:女性与青年群体 调查显示,对女性与青年群体的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参中的机遇与挑战。尽管亚太地区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认知的整体提升,但数据表明该地区的青年和女性群体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水平也有所增长。 此外,与其他地区相比,东欧国家的女性在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方面的认知指数最高,尽管这一群体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度有所下降;然而,东欧国家青年对知识产权的熟悉度呈现下降趋势。 在非洲国家,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和青年群体对外观设计和版权的认知评分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非洲国家的女性和青年对专利产品展现出日益乐观的态度,而亚太地区女性对此的认知度则呈下降趋势。 对专利产品信心最低的群体仍集中在西欧及其他国家的女性和青年,以及东欧国家的女性与青年。 创新效益与挑战 报告还指出,“全球五大区域的消费者普遍认为,‘数字通信’领域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最为显著,其次是‘食品与营养’、‘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技术’。”在西欧国家及其他地区,消费者报告称,在所有被调查领域中,对创新效益的认知水平均有所下降,这一趋势主要是由美国消费者推动的。 尽管消费者普遍认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认识到这可能为中小企业带来障碍以及对垄断的担忧。自2023年以来,西欧及其他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相关障碍对本国经济造成影响的观点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因于美国消费者的态度转变。 与上一次调查相比,非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埃及、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消费者的认同度显著提升。 报告总结称,尽管消费者总体上仍相信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效益,但不同地区的认知存在差异,其中美国消费者和西欧国家的认同度出现显著下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专利和技术观察站发布2026年—2027年新工作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专利和技术观察站(Observatory on Patents and Technology,“观察站”)2026年—2027年新一期两年工作计划,列出了未来两年的重点议题与活动安排。该计划以第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果为基础,围绕三大核心主题展开:通过消除创新生态壁垒提升欧洲竞争力、以技术塑造更优未来以及为创新参与者赋能。 这份在公众意见征询后制定的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反映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诉求。它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愿景,该愿景植根于欧洲整体转型议程,并与欧盟的主要战略密切相关,包括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欧盟竞争力指南》和《欧盟初创企业与规模企业发展战略》。此外,EPO观察站仍致力于应对全球挑战,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每一项专利都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创新动向、地域分布、主体归属及潜在影响。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情报可以帮助欧洲更敏捷、更高效地行动。他强调,该观察站不仅将跟踪创新,还将帮助引导创新——这意味着让小企业了解创新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参与其中,使投资者能够在市场之前发现高潜力的企业。并为公共机构提供基于共识的全局性认知。 持续成功,推出新举措 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在连续性和新举措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一个工作周期的几个成功项目(包括创新融资、对初创企业的支持以及专利制度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等)将继续进行,同时新增项目已经被引入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在最近一轮公众意见征询中,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等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作为回应,该观察站将启动新项目,探讨AI如何重塑医疗健康未来、欧洲能否在全球智能自主无人机系统竞赛中保持竞争力等关键问题。这些项目旨在增进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领域最新变革性进展的理解。其他新举措将探讨诸如对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创新趋势、电池废弃物管控与关键资源循环利用等前沿议题。 强化包容性与数字化参与 2026年春季,该观察站将启动一项关于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职业发展的倡议,提供来自欧洲各地的关于学术界和工业界代表性和性别平等的见解。2027年,一项关于欧洲培养下一代发明人和创新者能力的新研究将系统梳理创新与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 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技术投资者评分体系(Technology Investor Score)和专利标准探索器(Patent Standard Explorer)将进一步升级,同时该观察站将推出一个新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工作台,以提升其资源可及性。EPO用于专利数据高级分析的数据库PATSTAT将在该机构新的技术情报平台(TIP)内重新定位,为研究人员和程序员提供更灵活的全球专利数据见解。这些工具旨在加强公众参与度,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加强欧洲各地的合作 伙伴关系仍然是该观察站工作的核心。EPO将持续深化与其成员国合作,在迄今为止36个国家专利局共同参与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这一合作模式将延续2026年—2027年的工作周期,并邀请各国专利机构参与研究并支持观察站成果产出。该观察站还将加强与欧洲机构的合作,包括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局(DG RTD)、欧洲创新委员会及中小企业执行署(EISMEA)、欧盟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内容将包括共同发表研究报告整合各方专业资源与网络优势,以提升成果影响力与研究质量。。 从启动到取得成效:2023年-2025年工作亮点回顾 自2023年启动至2025年底,EPO观察站将总计提供5份技术洞察报告和12项经济研究,迄今为止相关文件下载量已突破10万次。深度技术检索器已在网页端与移动端同步退出,目前拥有1万多家初创企业、850所大学和1.2万名投资者。该观察站发布了5个新技术平台和3次版本更新累计获得15万次访问,而9场公共活动共吸引了4万次参与。通过播客、社交媒体帖子和广泛的新闻报道,该观察站的外联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6200万人。该观察站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工具也在欧盟政策报告和行业分析中被广泛引用,突显了其在支持欧洲创新生态系统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
11月6日,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在第八届虹桥论坛《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分论坛上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世界102个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刻画这些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特征与动态格局。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头部城市,主要集中在北美、东亚和部分欧洲地区。其中纽约、北京和东京位列前3位,首尔、深圳、上海、旧金山、伦敦、巴黎和斯德哥尔摩分别排在第4至第10位。显示出这些城市在该领域的强大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记者 康玉湛)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比较美国与英国所采取的方法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们有关知识产权法应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和人工智能产出的讨论。这一问题引起了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辩论和关注。英国议会两院之间就《数据(使用和访问)法》中有关如何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条款所开展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是一例明证。 本文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目前对于版权和人工智能所采取的立场,以及知识产权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不同方式,特别是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等形式。各个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因为这是维护人工智能信息的机密性,以及规避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某些缺点的有效方法。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与版权 在英国 现如今,权利持有人经常担忧人工智能模型会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此作为输入进行训练。例如,某个用来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就是在一副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提示中的描述性词语存在着关联的图像上完成训练的。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允许人们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对版权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不过前提条件是使用者对相关作品要拥有合法的访问权,例如通过订阅或许可等。上述“数据挖掘”指的是能分析大量信息的自动化技术,这种挖掘可能涉及从版权作品中提取信息。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持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进行训练的。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中,英国政府表示,其认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政府表示,它可能会选择修改现有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定,以允许人们出于商业目的而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但是这仅限于“权利持有人未选择不同意其作品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无论上述咨询的结果如何,政府都提议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进行修订,因为这将为该领域带来人们所需的清晰度和更高的确定性。 英国法院正在审理有关人工智能与版权的问题,某家公司对一家英国的企业提起了诉讼,声称对方侵犯了版权、商标权和数据库权利。高等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最初的3项指控之一是被告人工智能公司在训练和开发其人工智能工具期间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直接的版权侵权。不过,这部分的指控,连同原告另一项涉及直接版权侵权的附加指控,均已被撤回。因此,主审法院当前不太可能会处理好这些问题,而英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理直接版权侵权行为也是有待观察。然而,高等法院关于间接版权侵权的裁决将决定其他权利持有人是否能在英国成功起诉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直接的版权侵权涉及未经授权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而间接版权侵权则涉及诸如销售、分发、进口和营销等次要行为。 原告放弃其两项主要(均为直接版权侵权)指控的决定,凸显了原告在主张人工智能资产版权侵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原告放弃其直接侵权指控是因为支持其指控的证据涉及发生在英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因此,某些侵权行为必须要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的版权法才能适用。这对希望依据英国版权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构成了挑战,因为人工智能经常会在英国境外展开训练。尽管如此,该裁决仍将为未来的版权持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在美国 美国法律在处理利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美国,与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相对应的是合理使用抗辩。美国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在审议这一问题时,美国法院比英国法院更为积极。已有3个美国地区法院发布了意见书,分析了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抗辩。第一份作出的裁决分析了一个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认定合理使用抗辩不适用。在将分析结论局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法院似乎受到了此种使用的商业性质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缺乏转换性这两点的影响。另外两个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案件则裁定,合理使用抗辩适用于这些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 与较早的案例不同,这些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比具有转换性。这些分析观点在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关键方面存在着差异。同一家上诉法院原本将复审这两项裁决。若能了解上诉法院法官对地区法院分析结论的意见,这本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然而,这至少在其中的1起案件中不会发生了,因为当事人已通知地区法院其已达成和解,同时地区法院也已批准了这项和解协议。目前,是否会有其他诉讼当事人将通过商业解决方案来避免出现对内容所有者或模型开发者不利的上诉判决,仍有待观察。 在美国,法院还就一系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裁定,仅由人工智能程序创作的作品是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尽管法院承认,包含人类贡献的作品的某些方面可能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国会也在关注版权问题。针对版权和人工智能透明度的法案目前正在国会进行审议,例如《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禁止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设立一项联邦诉因,以处理滥用个人数据或版权材料的行为。《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则将建立一个行政传票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请求地区法院书记官向人工智能开发者发出传票,要求披露其认为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记录,以便更加明确地进行识别。 美国和英国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最佳地平衡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应密切关注版权领域中的新发展,因为预计在此问题上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 商业秘密 在英国 商业秘密可用来保护具有“机密性”的信息。它们是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用工具。英国的商业秘密受《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的管辖,该条例反映了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中的内容。法律要求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其机密性。英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多种信息,包括源代码、训练数据、模型权重和专有算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只要信息保持机密状态并持续地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各方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使用明确的保密条款是至关重要的。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对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数据予以保密并认可其价值的合同协议,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各个组织而言,实施强有力的内部保密措施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保密程序,其他人就有可能获取这些数据。 以这种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在于,商业秘密不需要像专利注册那样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是保护敏感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方式。此外,在人工智能这样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当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可能因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过时而变得陈旧时,商业秘密会变得更加有用。商业秘密可以轻松地保护专有技术,而这很难通过专利注册来提供保护,并且合同可以迅速更新以涵盖新技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专有技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算法、输出以及人工智能源代码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寻求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其人工智能资产的组织需要警惕在执行这些商业秘密权利时可能会出现的挑战。例如,企业需要满足“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这是一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因为在撰写本文时,英国尚无关于这一要求的司法指引。除了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雇佣合同中设置适当条款外,相关组织执行和监督这些条款(例如通过员工培训)也很重要。此外,要成功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该信息并未全部或部分处于公共领域,并且该商业秘密因其机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组织在决定将其人工智能资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前,应仔细考量这些要求。 在美国 同样地,在美国,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为“获得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途径。当信息因未被普遍知晓或不易被查明而具有经济价值时,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因为联邦和州层面的法规都赋予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以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商业秘密法要求信息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与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一个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非源于信息被创造出来的方式,而是基于对该信息的合法拥有。因此,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绕开关于其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寻求专利或版权保护的话,则可能会产生这方面的困扰。 辅以精心起草的合同,商业秘密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工具。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具有明显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似乎难以获得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而言。各个实体在为人工智能创建出的人工智能资产以及带来的进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牢记这些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 专利 在英国 另一种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方式是通过专利法。然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先前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根据英国的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因为现行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法院并未考虑到更广泛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出结果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这也使得该问题在法律领域中依然是不明确的。希望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这对于那些希望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在出现这起案件之后,围绕英国立法中“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应进行更新以涵盖计算机生成的发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结果通常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造的。为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因此,如果该裁决开始阻碍英国人工智能的发展,那么政府可能会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 在美国 与英国一样,美国法院也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只有当人类在发明的创造或使用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时,该发明才可能获得专利。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为保护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在美国,利用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优势在于,独立开发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这与商业秘密和版权不同。因此,对于能够证明人类发明者对工具的创造或使用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保护工具。 总体而言,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仍然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一种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当前的框架要求发明中要具有人为的因素,那些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结论 人工智能工具正在迅速发展,企业将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其人工智能工具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所有者将继续依赖版权提供的保护,特别是在他们能够证明在英国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各个组织在其合同中商定保密条款并确保采取内部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就可能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并维护其机密性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在英国和美国均对人类发明人作出了要求,因此,对于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技术,专利保护是一种效果较差的工具。然而,这种有关发明人的要求可能会通过立法进行修订或推翻。鉴于法律变化的步伐,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在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密切关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研究表明公共研究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对欧洲竞争力而言至关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研究显示,2001年至2020年的二十年间,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2001年至2020年期间,欧洲公共研究机构(PRO)共提交了近630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与PRO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量从该时段初期的年均约2000件增至2020年的3500余件。研究还指出,这一领域呈现高度集中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机构和国家在利用欧洲专利体系方面尤为活跃,而技术转移与合作模式则差异显著。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公共研究是欧洲的核心优势之一。这项研究凸显了我们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关键作用——它们的发明成果提升了欧洲的竞争力。但要充分释放其潜力,必须加强协作并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 PRO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主导机构。研究筛选出250家PRO,这些机构在2001年至2020年间均向EPO提交了至少20件学术相关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量仅来自排名前16的机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以20年间10200余件欧洲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其次是法国替代能源与原子能委员会(CEA)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PRO在专利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大学才是公共资助研究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推动者。 PRO在研究成果商业化中的参与度普遍高于大学 2024年,EPO观察站发现,许多大学发明仍由第三方(通常是企业或合作方)而非机构本身申请专利。2025年,针对PRO和科研医院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对比:大学近期才实现“直接专利”(由机构申请)与“间接专利”(由他人申请)的持平,而PRO目前每申请1件间接专利对应近7件直接专利。这一数据明确表明——PRO牢牢掌控着自身知识产权。在所有基于公共研究的机构中,这种日益增强的专利所有权标志着更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及捕捉价值与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欧洲科研医院医院的专利申请量20年间增长近50%(2001-2020年) 研究覆盖的20年间,欧洲科研医院参与了约174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诊断领域。法国、德国和英国占据主导地位,合计占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巴黎公立医院(AP-HP)成为欧洲最活跃的科研医院。 跨机构协作塑造国家创新生态,但欧洲仍显碎片化 研究还揭示出大学之间或与PRO、科研医院、企业或中小企业高度协作的现象,由此催生了大量联合申请的学术专利。例如,法国的大型PRO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作用尤为显著。但跨国合作案例极少,这表明欧盟单一市场在科研创新领域仍存在显著割裂。2023年6月推出的统一专利体系标志着解决该问题的实质性进展,该举措与其他促进产学合作、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欧洲计划形成互补。 对大学、PRO及医院孵化的投资成熟型初创企业与衍生公司的洞察力提升 该研究表明,约2800家与PRO相关的欧洲初创企业吸引了较高比例的投资,助力医疗科技、能源或硬件等资本密集型领域的技术发展。为配合该研究发布,EPO免费提供的“Deep Tech Finder”工具已扩展至涵盖拥有待审或已获批欧洲专利的PRO。该工具助力投资者对接欧洲最具潜力的初创企业,现收录逾10400家投资准备型初创企业的商业档案与专利组合。用户可便捷筛选不同成长阶段、行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初创企业,亦可通过企业名称、大学或投资方名称进行检索。 参与当日免费线上研讨会实时讨论 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将举办免费直播活动,探讨研究成果并介绍“Deep Tech Finder”的最新功能。敬请参与主题为“欧洲公共研究机构与创新”的线上活动,聆听来自欧洲研究与技术组织协会(EARTO)、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学会等机构的专家,就PRO研发成果商业化最新趋势展开专题辩论。 各国专利局的合作 本研究、Deep Tech Finder更新及线上活动是EPO观察站与各国专利局合作系列举措的一部分。本次项目中,来自24个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提供了宝贵的国家及地区洞见、数据支持与推广协助。EPO观察站将遵循近期发布的《2026-27两年期工作计划》,继续与各国专利局合作,深入探索技术转让与创新主体相关议题。(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举行
10月27日,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西西安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宋维奇亚出席会议并致辞。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总司长拉兹路,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东盟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等出席会议。 申长雨表示,自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全面、务实、富有特色的合作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审查业务等方面深入合作交流,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拓展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共同谱写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崭新篇章,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宋维奇亚代表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表示,近年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优化、合作领域全面拓展,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和开放合作贡献了重要力量。东盟愿与中方巩固合作成果、深化互信共赢,共同打造更高质量、更富活力的创新生态和经济文化环境。 会议听取了东盟代表报告的《2026-203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方代表报告的《中国-东盟2024-2025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有关成果文件,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25-2026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并围绕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展交流。根据新的工作计划,双方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审查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在陕期间,申长雨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及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等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合作文件。
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数字背后的规律
专利诉讼趋势为创新、执法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演变格局提供了关键洞察。对于寻求风险管理、资产保护及应对复杂法律环境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理解这些趋势至关重要。在美国,由于执法活动增加、诉讼地选择的变化以及所谓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参与度提高,专利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追踪这些专利诉讼模式不仅揭示了哪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受到最大影响,还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预判法律挑战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 行业视角下的诉讼趋势 在近期IPWatchdog关于《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的线上研讨会中,近500名行业专业人士参与了投票,以确定2025年及未来最紧迫的挑战。针对“未来几年,哪一趋势将对美国专利诉讼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43%的研讨会参与者强调了人工智能(AI)在诉讼策略中日益增长的应用,反映了其在案件准备、风险评估和法庭辩护中的变革性作用。36%的参与者认为第二大趋势是诉讼活动的全球化,凸显了当今互联市场中跨境执法的复杂性。 第二项投票聚焦实际应用,问题是:“贵团队目前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和诉讼数据来辅助决策?”其中,50%的受访者使用专利和诉讼数据来预测结果和评估风险,而38%的受访者则利用其来计算损害赔偿、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费率及专利价值,凸显了数据驱动决策在法律策略中的兴起。 当被问及“专利诉讼中让您夜不能寐的是什么?”时,47%的受访者提到了不可预测的法院判决和损害赔偿金,36%的受访者则指出不断攀升的成本与资源压力,凸显了高风险诉讼中持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负担。 这些洞察表明,该行业正日益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发展,却仍需应对美国专利诉讼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与成本压力。 诉讼浪潮与语境的重要性 乍看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呈现周期性波动,案件数量逐年呈现潮汐式涨落。在经历放缓期后,诉讼量再度攀升,预示着新一轮执法活动的启动。然而,单纯的总量数据仅能提供表层观察——它们无法揭示哪些技术是争议核心、原告方身份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策略差异。要理解这些模式,必须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本身、其代表的技术、受保护的产品服务以及实施维权的主体。 通过审视专利质量、专利细分分类标准,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映射关系,能洞悉特定技术更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不同权利主张者的维权方式,以及未来争议可能爆发的领域。全面的诉讼数据(包括法院信息、判决结果和参与方)进一步丰富了语境维度。这种多维视角超越了简单的案件计数,为理解塑造美国专利执法的力量及其诉讼趋势背后的战略动态提供了更清晰的图景。 哪些技术最常成为诉讼标的? 当以技术领域为透镜观察涉案专利时,信息技术、电信和生命科学三大领域始终呈现最密集的诉讼分布。然而,这些宽泛分类仅能揭示部分真相。 通过将LexisNexis分类机器学习算法应用于AST(联合安全信托)产品分类体系——该系统将专利精细划分为160个明确定义的产品类别——一幅更为精细的图景得以显现。这种颗粒度映射精准标出哪些产品类别面临最严峻的诉讼压力,以及哪些技术正同时引发权利主张方与挑战者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分类框架下,若干产品领域尤为活跃。安全技术持续领先,既反映了网络安全在数字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也凸显了保护敏感数据所涉及的高商业价值。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无线局域网(WLAN)和无线通信紧随其后,涵盖了对连接技术及其支撑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专利。导航系统同样表现突出,其驱动力来自交通、物流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视频与有线基础设施是另一个争议激烈的领域,映射了媒体分发网络的快速演进。最后,音频与视频处理技术频繁成为争议焦点,彰显了数字内容传输领域的竞争性与高速发展特性。 这些发现共同表明,诉讼并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而是集中于那些支撑连接性、数据管理和数字通信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对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 问题不仅在于多数案件发生的领域,更在于哪些领域增速正在加快。数据显示,部分技术领域的诉讼量呈现显著增长。虚拟现实硬件的复合年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过去十年间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音频与音乐处理相关的纠纷持续上升,反映了数字媒体和内容平台的竞争格局。同样,随着语音应用在各行业的扩张,语音识别技术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电视技术持续产生新案件,尤其是流媒体与广播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围绕蓝牙和云服务的诉讼突显了连接性与数据基础设施在现代商业模式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最后,社交媒体平台仍是专利执法的焦点,印证了塑造数字通信与用户参与的创新技术的价值与争议性。 这些领域正获得显著发展态势,既体现了创新速度,也折射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权益的争夺。 标准必要专利的焦点地位 将涉诉专利与技术标准关联分析能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最新发布的《LexisNexis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报告2025》全面呈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诉讼格局,详细解析了涉诉技术标准、原告方、法院及法律代理的趋势。该报告不仅涵盖已声明的专利和专利池成员专利,还通过AI识别出未声明的涉诉标准相关专利,以完整勾勒哪些与标准关联的专利引发了法律争议。 分析显示争议技术存在明显的层级结构。Wi-Fi标准位居最前沿,不仅主导诉讼格局,甚至超过2G至5G蜂窝标准相关诉讼的总和。除这两大支柱领域外,专利冲突正越来越多地涉及视频与音频编解码标准(如HEVC、VVC、OPUS、AAC),这些领域因无缝流媒体传输、高质量压缩和跨平台互操作性的需求推动了专利维权。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开始吸引诉讼方关注:无线充电技术(Qi 1)、蜂窝物联网应用(如NB-IoT、LTE-M或V2X)以及高级广播标准(ATSC)正逐步成为争议焦点,预示着下一轮诉讼浪潮的可能方向。这些进展共同表明,标准必要技术已构成现代专利争议的核心,既塑造着市场动态,也影响着更广泛的创新生态系统。 关键的是,不同标准的维权模式存在差异。在Wi-Fi和蜂窝领域,高达半数的原告方是PAE或非实施实体。相比之下,IETF等标准主要由运营公司主导实施。而视频标准(如HEVC、VP9、AV1)则再次呈现PAE的高活跃度特征。 诉讼驱动因素、关键诉讼地与专利质量的作用 观察长期趋势,运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持稳定,真正增长来自PAE——过去三至四年间其诉讼活动推动了专利纠纷总量的整体上升。这一转变凸显了PAE在塑造诉讼格局中的战略作用。 得克萨斯东区法院仍是首要诉讼地,仍保持两位数复合年增长率。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与地区法院存在结构性差异,但诉讼增速最快。得克萨斯西区法院紧随其后,而部分其他法院的诉讼影响力正在下降。 除技术和标准因素外,专利质量对诉讼动态影响显著。LexisNexis专利资产指数证据显示,被选为诉讼标的的专利质量系统性地高于平均水平。例如,被异议专利的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同类专利,表明诉讼方更关注具有明确市场和技术相关性的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量评分均在诉讼启动前完成计算,这证明了其预测价值:更强的专利不仅更可能被诉讼或异议,还更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凸显了专利内在强度在执法决策和争议走向中起着关键作用。 最终思考 美国专利诉讼远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或商业模式中。相反,其集中爆发于高价值领域——无论是Wi-Fi、蜂窝技术(4G/5G),还是媒体技术(HEVC/VVC、AV1、VP9、Opus、AAC),且常由PAE驱动,而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等司法管辖区则成为核心战场。数据价值超越了简单的专利数量或案件统计,揭示了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识别最高诉讼风险领域及最活跃争议主体的规律模式。诸如专利资产指数等质量指标,更能揭示哪些专利可能被强制执行及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核心结论显而易见:要理解美国专利诉讼生态,必须超越单纯的案件数量,深入探究技术、战略性执法与专利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可口可乐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所教给我们的事: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策略
可口可乐战略性地选择了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从此建立起了一个商业王朝。 可口可乐,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每天都能接触到数百万人的生活。尽管竞争者们不断尝试复制其口味,但是可口可乐始终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也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不过,人们为何如此喜爱可口可乐呢?全都是因为口味的原因吗?有人说,其秘密配方本身已成为与饮料本身同等重要的资产。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为其配方提供保护,而非寻求专利保护,这一决定使其在超过135年的时间里保持了独特性,并让可口可乐成为了善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为当今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要理解可口可乐的故事及其“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战略,我们需要回溯到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即19世纪80年代的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可口可乐配方135年的保密历程能给现代企业的保护创新工作带来哪些启示?这一切都始于一个关键的知识产权决策 约翰.彭伯顿(John Pemberton)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配方的发明 假设你想亲身体验一下19世纪80年代的的亚特兰大。你回到了过去,亲眼看到这座城市最初那粗糙的排污和供水系统,这个闷热城市里未铺砌的街道上污物横流。此时,亚特兰大已超越萨凡纳成为了佐治亚州最大的城市。它也是第一个颁布禁酒令的城市,这项法律受到了该市改革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工人阶级居民的不满。要想避开炎炎烈日,走进了雅各布斯药房。随着酒精饮品被禁,亚特兰大人开始寻找新的放松和降温方式,许多药房就成为了答案。雅各布斯药房不仅是配药的地方,也是备受人们欢迎的场所之一,因为其能提供清凉的“带有糖浆的起泡饮品”。这里就是首次供应那种即将征服全球市场的糖浆状碳酸饮料(即可口可乐)的地方。该饮品的配方尚处于研制初期阶段,由彭伯顿出于一个令人倍感惊讶的原因配制而成。 彭伯顿是一名南部邦联的老兵,他在战斗中受伤后对吗啡产生了依赖。与许多其他老兵一样,他没有其他的止痛选项,并渴望找到一种更温和的替代品。作为职业药剂师,彭伯顿寻求用一种更安全的方式来缓解疼痛,同时还不会带来成瘾的副作用。他最早的配方“彭伯顿的法式古柯葡萄酒”是将古柯叶提取物与可乐果和酒精相结合。然而,在禁酒令出现之后,彭伯顿去除了饮料中的酒精,并将其与碳酸水混合,从而创造出了可口可乐。 当时一杯可口可乐仅售五美分,并被广告宣传为“美味畅饮”。如今,一杯五美分的饮料听起来像是公司在白送产品,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定价能够让人们在负担得起的同时尽情享受到这种被视为美好和高级的东西。上述定价足够实惠,人们可以在每个周末去购买这种饮品。标志性的“可口可乐”名称和经典的手写体标识均是由彭伯顿的簿记员弗兰克.罗宾逊(Frank Robinson)创作出来的,并且直至今日仍被人们广泛认可。很少有人会想象到在雅各布斯药房供应的这种起泡饮料会成为今日的全球性标志,即一个象征着创新、清凉畅饮和美国文化的标识。 300美元的交易:阿萨.坎德勒(Asa Candler)是如何获得可口可乐配方的 你可能会认为只要发明出可口可乐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富有的企业家,甚至是名利双收。然而,彭伯顿的遭遇恰恰相反。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的持续恶化,除了内战时期造成的旧伤和对吗啡成瘾以外,他还罹患了胃癌。当时彭伯顿正面临着不断累积的医疗账单。他开始出售可口可乐的股份来支付医疗费用,这笔交易被一些人称为“甩卖”。虽然当时有多人持有着公司的少量股份,但商人坎德勒自1888年起就开始逐步进行收购,并在1891年最终获得了控股权。最初坎德勒仅以300美元(放到现在大约能值1.04万美元)的价格从彭伯顿手中购得了股份。1888年8月,57岁的彭伯顿在离世时可谓是一贫如洗,从未有机会见证自己亲手创造出的品牌的辉煌时刻。 与专注于饮料药用价值的彭伯顿不同,坎德勒为这个品牌规划了更宏大的蓝图。这位深信营销力量并追求对大众的吸引力的商人,不仅向人们寄送出了可兑换免费试饮的优惠券,同时还将品牌的定位从“滋补剂”转变为“提神饮料”。坎德勒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批推出免费试饮券的营销先驱,而且还大力投资了相应的分销体系,从而使可口可乐得以超出雅各布药房的局限而在更大的范围中进行流通。他将罗宾逊设计的独特手写体标识印制在各类载体上:日历;冷饮柜;时钟;扇子和广告牌,这些构建出了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到了1895年,可口可乐已销往全美各州,进一步奠定了其国民饮料的地位。坎德勒的营销策略为可口可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奠定了根基。 可口可乐迅速从一款亚特兰大的地区性产品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随着冷饮柜台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其的需求急剧增长,这使可口可乐成为了一种必备的休闲饮品。坎德勒将可口可乐打造成了家喻户晓的名字,使其成为“畅饮”与“信赖”的代名词,并为这家企业成长为全球巨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营销与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全球品牌:围绕可口可乐商业机密构建品牌体系 随着广告宣传的持续扩展,罗宾逊的手写体标识成为了企业的视觉符号,从报刊日历到广告牌与公交站椅,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此外,“美味畅饮”的标语与可口可乐的标识也共同构成了品牌核心。 可口可乐的品牌保护 这种全国性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可口可乐很早就开始保护其名称和标识,打击假冒产品和仿冒者。当时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可乐,它们使用的瓶子与可口可乐当时使用的直身瓶极为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正宗产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口可乐启动了商标保护战略,决定改用一种与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瓶身设计,使其具有即时的辨识度且难以仿制。1915年,可口可乐发起了一场瓶身设计竞赛,要求打造出一款“即使在黑暗中或通过触摸也能辨认出”的独特瓶型。印第安纳州的鲁特玻璃公司凭借厄尔.迪恩(Earl Dean)的设计方案获胜。迪恩以他在百科全书中看到过的可可豆荚为原型创作出了瓶身,尽管可口可乐不含可可成分,但是这个造型却成为了品牌标志。 可口可乐在20世纪初开启了海外扩张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1941年,公司总裁承诺:全球每位美军士兵都能以5美分的价格获得一瓶可乐。为了实现这一诺言,公司与美国战争部展开了合作,在战区军事基地附近建立了装瓶厂。战争部视此举为士气提振计划,能让士兵想起家乡并获得慰藉。这些士兵将可口可乐带往全球,不仅扩展了品牌认知度,更使其成为了美国的全球象征。战争结束时,海外已建成64家装瓶厂,为全球扩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彰显出公司融合知识产权与营销的全球品牌战略。 如今,可口可乐已畅销至全球200多个国家,每日销量达数十亿瓶。自启动扩张计划以来,它始终都是全球最具价值与辨识度的品牌之一。从卑微的起步到成长为世界级文化现象,可口可乐的成名之路上始终伴随着一个未解之谜,即竞争对手永远都无法复制的神秘配方。 可口可乐配方的法律与实务保护 被称为“商品7X”的神秘配方至今仍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机密。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碳酸水、糖、咖啡因、焦糖色、磷酸等)虽为公众所知,但造就独特风味的香精油配比始终未公开且从未被成功复制过。公司利用这种神秘感构建了产品的吸引力,让消费者感受到了饮品的独特性。 数十年来,关于配方的阴谋论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其仍含可卡因成分,有人相信可口可乐添加了成瘾性的“神秘物质”,还有人质疑配方已悄然改变或隐藏着某种争议成分。可口可乐从未就这些传言进行过解释。实际上,商业机密本身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营销武器,通过营造神秘感来强化品牌忠诚度。2011年,该公司将自1925年起存放于太阳信托银行保险库的配方,转移至亚特兰大可口可乐世界博物馆的保险库中,这正体现了其以商业秘密作为营销利器的战略。 数十年来,竞争对手们一直在试图复制可口可乐的风味却无一成功。既然如此,为何该公司会选择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来保护配方?与专利不同,只要保护得当,商业秘密永不过期。但是,保持神秘并非是唯一的理由。可口可乐配方被视为历史上最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之一,其营销价值几乎与饮品本身同等重要。 如今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品牌身份的信任已与对其口感的信赖融为一体。秘密配方营造出的信任感与独特性,让人们确信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品尝到正宗的可乐风味。已成为美国文化象征的可口可乐,其配方的故事也演变为一种国家秘密。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配方继续保密,其中的理由包括传统传承、神秘魅力、趣味性及营销价值。 保护商业秘密远不止是巧妙的营销策略,更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何为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久?机密泄露后应如何处理?与专利有何本质区别?这些疑问构成了可口可乐法律叙事的基础,要理解它们,我们需要探究保护秘方的法律机制。 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或二者结合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意义 当企业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无论是配方、工艺还是技术)时,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实现最优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或二者结合之间选择,将产生深远的法律与商业影响。可口可乐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保护配方的决策,正是这一战略抉择的经典范例。以下对比会揭示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核心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 优势: 保护期可无限延续,只要始终维持机密性; 无需注册、公开披露或政府备案; 覆盖范围灵活,适用于配方、方法、客户名单等任何通过保密可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风险: 一旦信息公开即永久丧失保护; 无法阻止合法的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 维权成本高昂,需举证存在着盗用行为。 员工与供应商通常是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风险源。 专利保护 优势: 授予专利权人以20年的法定垄断权,若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甚至可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中对所有的竞争者行使强制执法权; 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产,可用于许可、交叉许可或融资。 专利往往是有价值的资产,企业可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让自己在面临收购时更具吸引力。 风险: 需在专利授予前完整公开地披露发明内容(而且不是一定能获得授权的); 保护期限有限(实用专利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4年); 申请成本高昂且耗时,要求严格。 混合策略:何时需要双管齐下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是最佳路径: 针对可公开披露且能凭借这种“强制排他性”获益的发明内容,提交申请专利; 针对难以进行逆向工程的部分(如工艺流程、技术诀窍、配方或改进方案),作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以短期的排他性权利结合长期的保密来实现竞争优势的最大化。 可口可乐的案例表明,有时选择保密而非公开披露更能让企业保持数代人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根据发明特性、行业特点和长期目标量身定制出的、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组合在一起的方案。 将可口可乐的商业机密策略应用于您的企业 本文将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有关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讨论:当客户开始销售其新产品或服务后,公众或竞争对手能够通过分析或反向工程获取到哪些信息?如果销售行为本质上会暴露产品的核心优势,那么专利保护可能就是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如果发明的部分价值在销售后无法被探知(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那么选择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类创新通常是最为合适的。当发明的某些环节既是公开可见的,同时又难以被破解时,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混合策略往往是最优选择。 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思考 可口可乐是全球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证明了知识产权本身是可以与产品价值等同的。从最初略显简陋的止痛药水到现如今的国际符号,其配方的保密性创造出了品牌认知度与消费者的忠诚度。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决策是正确的,这一选择使其在135多年的时间里始终保持着市场优势。 然而,不仅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巨头,每家企业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秘密。正确的保护方式可能决定着企业会成为行业领导者还是彻底消失。尽管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可口可乐配方的成分,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企业资产必须从制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开始。 您的秘密,可能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关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常见问答 为何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 人们无法得知确切答案。但是,若当年采用了专利保护策略,那么其中的配方必须公开披露,且专利会在约20年后失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口可乐保持了135余年的独家所有权。 竞争对手能否合法反向破解可口可乐的配方? 可以。商业秘密法并不禁止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然而,尽管历经了多次尝试,但仍然未有竞争者能够完美复刻其风味,而且可口可乐的品牌实力也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 当前保护可口可乐配方的是哪些法律? 该公司可依据州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维权,后者允许人们在联邦法院对盗用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年可口可乐为配方申请专利会怎样? 若其在19世纪末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期将在20世纪初届满,该公司的配方将会完全向竞争对手公开。 混合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否值得采用? 值得。许多企业会为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将生产工艺、配方或改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分层的策略既能强化执法效力,又能实现长期的保密效果。 其他企业能从可口可乐的策略中学到什么? 每家企业都拥有有价值的机密信息。如何选择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即专利、商业秘密或二者结合,取决于核心优势是否公开可见、易于逆向破解,或更适合通过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声明无处不在。这些营销信息旨在凸显品牌在环境、社会或经济层面的责任担当,从可持续产品的特性到符合道德规范的商业实践,无所不包。随着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深化,消费者对真实、透明的可持续性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横滨太平洋会展中心(PACIFICO Yokohama)举行的一场会议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许多消费者难以理解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性能方面的各类标签和说明。以“漂绿”(greenwashing)现象为例,一些企业对其环保努力作出不实或误导性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诱使普通消费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购买决策。 全球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行动 全球监管机构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打击“漂绿”行为。法律环境正加速变化,以确保环保声明真实可信且有据可依。 日本:日本的《不当赠品及误导性表示防止法》明令禁止“漂绿”行为。此外,日本正推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其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正在制定与国际框架接轨的规范。 欧盟:欧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积极,明确界定了可宣称的特定“环境特征”标准。针对新型“漂绿”行为,如对未来环境绩效的模糊表述及其他不实声明,欧盟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同时,欧盟还将特定“漂绿”行为列入商业行为“黑名单”,在所有情况下均予以禁止。 亚洲地区:该地区正掀起一股新法规浪潮。韩国成为东亚地区首个通过立法对虚假环保宣传企业处以罚款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已要求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尽管泰国等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立法,但这一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 其他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在打击“漂绿”行为方面也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而印度则借助《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等监管规则来整治误导性环保广告。 真实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价值 企业若真诚投入绿色转型,是否具备商业优势?据专家小组称,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证据表明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虽然获取资源和证实环保声明的高昂成本扔扔是一个阻碍,但由此带来的益处同样极具吸引力。 能够真实传达自身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企业,能够树立强大的品牌信任,并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产品的偏好持续升温,秉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更有可能在长期发展中脱颖而出。它们能够有效抵御依赖误导性声明的竞争对手,并与忠实客户群体建立紧密的联系。 科技与合作的助力作用 有趣的是,专家小组还探讨了新兴技术在支持真实可持续性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AI)和物联网(IoT)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并实时监测环境影响;区块链则为数据验证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打造透明、不可篡改的供应链。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进步也使企业更便捷地减少碳足迹。 除科技手段外,伙伴关系与合作对于提升公信力同样至关重要。跨行业合作有助于开展有价值的知识交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可信度。(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随着全球粮食安全挑战的加剧,数字农业技术的增长速度是平均水平的3倍
随着全球人口预计在2050年突破100亿,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生产足够食物的挑战空前严峻。欧洲专利局(EPO)专利和技术观察站最近发布的一份新的技术洞察报告和技术平台强调了数字技术在助力可持续满足这一需求方面的潜力。该报告是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局合作编写的,以覆盖40万件专利申请的27万组同族专利数据为基础,并更新了深度技术搜索器(Deep Tech Finder)中300余家活跃在该领域的初创公司和大学的行业档案。 人工智能、传感和自动化技术发明正在重塑全球农业,数字农业的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中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增长,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3倍。该报告反映了全球向数据驱动的精准农业的转变,旨在提高生产力和减少环境影响。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数字农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面临紧迫的全球挑战时重塑我们的粮食生产方式。通过将研究和技术与现实世界的需求相结合,并在健全的专利制度和开放的知识平台的支持下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既有弹性又具公平性的粮食系统。” 推动农业转型的技术 成像和传感技术等跨领域技术正在塑造数字农业格局,特别是在植物农业领域,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专利数量增长了7倍,申请量CAGR为13%。这一增长同样体现在提升喷洒与收割等任务精准度和自动化的创新技术上。自2018年起,无人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激增,为农业作业提供实时监测与预测分析支持。 企业正主导数字农业创新,2022年其专利申请占比高达88%。领军企业包括全球农机制造商:约翰迪尔(John Deere,美国)、凯斯纽荷兰(CNH Industrial,荷兰/英国)、克拉斯(Claas,德国)、久保田(Kubota,日本)以及阿玛松-沃克(Amazonen-Werke,德国)。 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数字农业发展 尽管欧洲在数字农业技术的专利活动方面保持领先地位,但报告显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增长正在加速。2020年,亚洲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上超过了北美,而拉丁美洲在2000年至2022年期间的申请CAGR为10.8%。 拉丁美洲在全球粮食系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该报告特别聚焦了拉丁美洲,该地区有望在未来的食品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2010年至2020年的历史产量和出口表现,预计到2050年,拉丁美洲可以供应全球2/5到3/5的水果和蔬菜。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和墨西哥的国家专利局为这份报告提供了支持,该报告强调了可持续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制度如何支持农业创新。 将欧洲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与深度技术搜索器连接起来 EPO正致力于更便捷地识别欧洲具备投资价值的初创企业和顶尖大学。免费的深度技术搜索器工具已经完成更新,包括194家欧洲初创公司和125所大学的简介,这些公司和大学在植物农业、人工生长条件、畜牧管理和相关支持技术方面都很活跃。 EPO数字农业新技术平台 EPO提供了几个技术平台,使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更容易探索其专利数据库Espacenet,该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免费访问的单一专利信息来源。其最新技术平台依托EPO及各国专利局审查员的专业知识,围绕报告涉及的四大核心领域绘制技术图谱,提供了47个可检索技术领域。通过开放这一资源,该机构旨在提高专利知识的可及性,并进一步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WIPO报告详述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了其第二期《WIPO Pulse》综合调查报告,标题为《WIPO Pulse 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认知调查》。基于2025年2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对全球74个国家及地区(覆盖全球约80%的18岁至65岁目标人口)3.55万名受访者的调研数据,深入分析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与态度。 报告考察了公众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五大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认知与看法,从而更全面地揭示了全球不同地区人群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经济与社会影响的理解程度。 认知演变与地区差异 根据调查,自2023年以来,公众对五大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均显著提升,其中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增长最为明显。 报告图2显示,版权认知度达到最高水平,为44%,较2023年的38%有所上升;商标认知度从30%上升至36%。 亚太地区青年和女性群体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均有所提高; 西欧及其他国家青年认知度有所提升,而东欧国家出现下降;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数据呈现分化:青年对专利和商标的熟悉度下降,但女性群体保持稳定; 在非洲国家,青年和女性的认知度出现下滑,尤其在外观设计和版权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认知的变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已逐渐涵盖多元化的消费体验。此外,非洲国家日益认识到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价值。 在亚太地区,整体观念发生了更广泛的转变,数据显示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呈现下降趋势。调查同时发现,该地区消费者认为数字通信创新尤为有益。 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东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认知度出现中度下滑。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观点分化:对专利产品高度认可,但对外观设计产品价值的认同度有所下降。 根据调查数据,西欧及其他国家对商标和版权持更积极态度,但对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怀疑态度日益增强。 对知识产权经济作用的信心 全球各地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积极经济作用保持高度信心,同时对其负面影响的认知有所减弱,尤其是在西欧和亚太国家。 尽管西欧及其他国家的信心水平出现明显下降,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优势的信心依然强劲。亚太地区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经济益处的信任度达到最高水平。 尽管整体信心持续存在,但根据报告,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与2023年相比,2025年日本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积极经济影响的信心有所提升。 人口统计洞察:女性与青年群体 调查显示,对女性与青年群体的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参中的机遇与挑战。尽管亚太地区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认知的整体提升,但数据表明该地区的青年和女性群体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水平也有所增长。 此外,与其他地区相比,东欧国家的女性在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方面的认知指数最高,尽管这一群体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度有所下降;然而,东欧国家青年对知识产权的熟悉度呈现下降趋势。 在非洲国家,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和青年群体对外观设计和版权的认知评分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非洲国家的女性和青年对专利产品展现出日益乐观的态度,而亚太地区女性对此的认知度则呈下降趋势。 对专利产品信心最低的群体仍集中在西欧及其他国家的女性和青年,以及东欧国家的女性与青年。 创新效益与挑战 报告还指出,“全球五大区域的消费者普遍认为,‘数字通信’领域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最为显著,其次是‘食品与营养’、‘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技术’。”在西欧国家及其他地区,消费者报告称,在所有被调查领域中,对创新效益的认知水平均有所下降,这一趋势主要是由美国消费者推动的。 尽管消费者普遍认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认识到这可能为中小企业带来障碍以及对垄断的担忧。自2023年以来,西欧及其他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相关障碍对本国经济造成影响的观点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因于美国消费者的态度转变。 与上一次调查相比,非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埃及、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消费者的认同度显著提升。 报告总结称,尽管消费者总体上仍相信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效益,但不同地区的认知存在差异,其中美国消费者和西欧国家的认同度出现显著下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专利和技术观察站发布2026年—2027年新工作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专利和技术观察站(Observatory on Patents and Technology,“观察站”)2026年—2027年新一期两年工作计划,列出了未来两年的重点议题与活动安排。该计划以第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果为基础,围绕三大核心主题展开:通过消除创新生态壁垒提升欧洲竞争力、以技术塑造更优未来以及为创新参与者赋能。 这份在公众意见征询后制定的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反映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诉求。它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愿景,该愿景植根于欧洲整体转型议程,并与欧盟的主要战略密切相关,包括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欧盟竞争力指南》和《欧盟初创企业与规模企业发展战略》。此外,EPO观察站仍致力于应对全球挑战,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每一项专利都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创新动向、地域分布、主体归属及潜在影响。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情报可以帮助欧洲更敏捷、更高效地行动。他强调,该观察站不仅将跟踪创新,还将帮助引导创新——这意味着让小企业了解创新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参与其中,使投资者能够在市场之前发现高潜力的企业。并为公共机构提供基于共识的全局性认知。 持续成功,推出新举措 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在连续性和新举措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一个工作周期的几个成功项目(包括创新融资、对初创企业的支持以及专利制度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等)将继续进行,同时新增项目已经被引入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在最近一轮公众意见征询中,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等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作为回应,该观察站将启动新项目,探讨AI如何重塑医疗健康未来、欧洲能否在全球智能自主无人机系统竞赛中保持竞争力等关键问题。这些项目旨在增进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领域最新变革性进展的理解。其他新举措将探讨诸如对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创新趋势、电池废弃物管控与关键资源循环利用等前沿议题。 强化包容性与数字化参与 2026年春季,该观察站将启动一项关于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职业发展的倡议,提供来自欧洲各地的关于学术界和工业界代表性和性别平等的见解。2027年,一项关于欧洲培养下一代发明人和创新者能力的新研究将系统梳理创新与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 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技术投资者评分体系(Technology Investor Score)和专利标准探索器(Patent Standard Explorer)将进一步升级,同时该观察站将推出一个新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工作台,以提升其资源可及性。EPO用于专利数据高级分析的数据库PATSTAT将在该机构新的技术情报平台(TIP)内重新定位,为研究人员和程序员提供更灵活的全球专利数据见解。这些工具旨在加强公众参与度,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加强欧洲各地的合作 伙伴关系仍然是该观察站工作的核心。EPO将持续深化与其成员国合作,在迄今为止36个国家专利局共同参与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这一合作模式将延续2026年—2027年的工作周期,并邀请各国专利机构参与研究并支持观察站成果产出。该观察站还将加强与欧洲机构的合作,包括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局(DG RTD)、欧洲创新委员会及中小企业执行署(EISMEA)、欧盟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内容将包括共同发表研究报告整合各方专业资源与网络优势,以提升成果影响力与研究质量。。 从启动到取得成效:2023年-2025年工作亮点回顾 自2023年启动至2025年底,EPO观察站将总计提供5份技术洞察报告和12项经济研究,迄今为止相关文件下载量已突破10万次。深度技术检索器已在网页端与移动端同步退出,目前拥有1万多家初创企业、850所大学和1.2万名投资者。该观察站发布了5个新技术平台和3次版本更新累计获得15万次访问,而9场公共活动共吸引了4万次参与。通过播客、社交媒体帖子和广泛的新闻报道,该观察站的外联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6200万人。该观察站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工具也在欧盟政策报告和行业分析中被广泛引用,突显了其在支持欧洲创新生态系统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
11月6日,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在第八届虹桥论坛《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分论坛上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世界102个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刻画这些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特征与动态格局。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头部城市,主要集中在北美、东亚和部分欧洲地区。其中纽约、北京和东京位列前3位,首尔、深圳、上海、旧金山、伦敦、巴黎和斯德哥尔摩分别排在第4至第10位。显示出这些城市在该领域的强大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记者 康玉湛)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比较美国与英国所采取的方法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们有关知识产权法应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和人工智能产出的讨论。这一问题引起了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辩论和关注。英国议会两院之间就《数据(使用和访问)法》中有关如何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条款所开展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是一例明证。 本文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目前对于版权和人工智能所采取的立场,以及知识产权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不同方式,特别是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等形式。各个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因为这是维护人工智能信息的机密性,以及规避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某些缺点的有效方法。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与版权 在英国 现如今,权利持有人经常担忧人工智能模型会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此作为输入进行训练。例如,某个用来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就是在一副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提示中的描述性词语存在着关联的图像上完成训练的。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允许人们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对版权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不过前提条件是使用者对相关作品要拥有合法的访问权,例如通过订阅或许可等。上述“数据挖掘”指的是能分析大量信息的自动化技术,这种挖掘可能涉及从版权作品中提取信息。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持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进行训练的。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中,英国政府表示,其认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政府表示,它可能会选择修改现有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定,以允许人们出于商业目的而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但是这仅限于“权利持有人未选择不同意其作品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无论上述咨询的结果如何,政府都提议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进行修订,因为这将为该领域带来人们所需的清晰度和更高的确定性。 英国法院正在审理有关人工智能与版权的问题,某家公司对一家英国的企业提起了诉讼,声称对方侵犯了版权、商标权和数据库权利。高等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最初的3项指控之一是被告人工智能公司在训练和开发其人工智能工具期间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直接的版权侵权。不过,这部分的指控,连同原告另一项涉及直接版权侵权的附加指控,均已被撤回。因此,主审法院当前不太可能会处理好这些问题,而英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理直接版权侵权行为也是有待观察。然而,高等法院关于间接版权侵权的裁决将决定其他权利持有人是否能在英国成功起诉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直接的版权侵权涉及未经授权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而间接版权侵权则涉及诸如销售、分发、进口和营销等次要行为。 原告放弃其两项主要(均为直接版权侵权)指控的决定,凸显了原告在主张人工智能资产版权侵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原告放弃其直接侵权指控是因为支持其指控的证据涉及发生在英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因此,某些侵权行为必须要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的版权法才能适用。这对希望依据英国版权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构成了挑战,因为人工智能经常会在英国境外展开训练。尽管如此,该裁决仍将为未来的版权持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在美国 美国法律在处理利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美国,与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相对应的是合理使用抗辩。美国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在审议这一问题时,美国法院比英国法院更为积极。已有3个美国地区法院发布了意见书,分析了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抗辩。第一份作出的裁决分析了一个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认定合理使用抗辩不适用。在将分析结论局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法院似乎受到了此种使用的商业性质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缺乏转换性这两点的影响。另外两个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案件则裁定,合理使用抗辩适用于这些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 与较早的案例不同,这些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比具有转换性。这些分析观点在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关键方面存在着差异。同一家上诉法院原本将复审这两项裁决。若能了解上诉法院法官对地区法院分析结论的意见,这本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然而,这至少在其中的1起案件中不会发生了,因为当事人已通知地区法院其已达成和解,同时地区法院也已批准了这项和解协议。目前,是否会有其他诉讼当事人将通过商业解决方案来避免出现对内容所有者或模型开发者不利的上诉判决,仍有待观察。 在美国,法院还就一系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裁定,仅由人工智能程序创作的作品是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尽管法院承认,包含人类贡献的作品的某些方面可能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国会也在关注版权问题。针对版权和人工智能透明度的法案目前正在国会进行审议,例如《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禁止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设立一项联邦诉因,以处理滥用个人数据或版权材料的行为。《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则将建立一个行政传票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请求地区法院书记官向人工智能开发者发出传票,要求披露其认为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记录,以便更加明确地进行识别。 美国和英国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最佳地平衡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应密切关注版权领域中的新发展,因为预计在此问题上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 商业秘密 在英国 商业秘密可用来保护具有“机密性”的信息。它们是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用工具。英国的商业秘密受《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的管辖,该条例反映了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中的内容。法律要求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其机密性。英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多种信息,包括源代码、训练数据、模型权重和专有算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只要信息保持机密状态并持续地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各方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使用明确的保密条款是至关重要的。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对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数据予以保密并认可其价值的合同协议,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各个组织而言,实施强有力的内部保密措施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保密程序,其他人就有可能获取这些数据。 以这种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在于,商业秘密不需要像专利注册那样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是保护敏感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方式。此外,在人工智能这样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当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可能因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过时而变得陈旧时,商业秘密会变得更加有用。商业秘密可以轻松地保护专有技术,而这很难通过专利注册来提供保护,并且合同可以迅速更新以涵盖新技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专有技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算法、输出以及人工智能源代码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寻求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其人工智能资产的组织需要警惕在执行这些商业秘密权利时可能会出现的挑战。例如,企业需要满足“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这是一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因为在撰写本文时,英国尚无关于这一要求的司法指引。除了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雇佣合同中设置适当条款外,相关组织执行和监督这些条款(例如通过员工培训)也很重要。此外,要成功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该信息并未全部或部分处于公共领域,并且该商业秘密因其机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组织在决定将其人工智能资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前,应仔细考量这些要求。 在美国 同样地,在美国,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为“获得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途径。当信息因未被普遍知晓或不易被查明而具有经济价值时,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因为联邦和州层面的法规都赋予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以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商业秘密法要求信息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与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一个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非源于信息被创造出来的方式,而是基于对该信息的合法拥有。因此,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绕开关于其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寻求专利或版权保护的话,则可能会产生这方面的困扰。 辅以精心起草的合同,商业秘密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工具。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具有明显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似乎难以获得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而言。各个实体在为人工智能创建出的人工智能资产以及带来的进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牢记这些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 专利 在英国 另一种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方式是通过专利法。然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先前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根据英国的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因为现行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法院并未考虑到更广泛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出结果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这也使得该问题在法律领域中依然是不明确的。希望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这对于那些希望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在出现这起案件之后,围绕英国立法中“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应进行更新以涵盖计算机生成的发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结果通常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造的。为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因此,如果该裁决开始阻碍英国人工智能的发展,那么政府可能会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 在美国 与英国一样,美国法院也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只有当人类在发明的创造或使用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时,该发明才可能获得专利。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为保护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在美国,利用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优势在于,独立开发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这与商业秘密和版权不同。因此,对于能够证明人类发明者对工具的创造或使用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保护工具。 总体而言,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仍然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一种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当前的框架要求发明中要具有人为的因素,那些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结论 人工智能工具正在迅速发展,企业将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其人工智能工具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所有者将继续依赖版权提供的保护,特别是在他们能够证明在英国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各个组织在其合同中商定保密条款并确保采取内部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就可能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并维护其机密性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在英国和美国均对人类发明人作出了要求,因此,对于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技术,专利保护是一种效果较差的工具。然而,这种有关发明人的要求可能会通过立法进行修订或推翻。鉴于法律变化的步伐,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在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密切关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研究表明公共研究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对欧洲竞争力而言至关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研究显示,2001年至2020年的二十年间,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2001年至2020年期间,欧洲公共研究机构(PRO)共提交了近630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与PRO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量从该时段初期的年均约2000件增至2020年的3500余件。研究还指出,这一领域呈现高度集中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机构和国家在利用欧洲专利体系方面尤为活跃,而技术转移与合作模式则差异显著。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公共研究是欧洲的核心优势之一。这项研究凸显了我们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关键作用——它们的发明成果提升了欧洲的竞争力。但要充分释放其潜力,必须加强协作并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 PRO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主导机构。研究筛选出250家PRO,这些机构在2001年至2020年间均向EPO提交了至少20件学术相关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量仅来自排名前16的机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以20年间10200余件欧洲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其次是法国替代能源与原子能委员会(CEA)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PRO在专利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大学才是公共资助研究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推动者。 PRO在研究成果商业化中的参与度普遍高于大学 2024年,EPO观察站发现,许多大学发明仍由第三方(通常是企业或合作方)而非机构本身申请专利。2025年,针对PRO和科研医院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对比:大学近期才实现“直接专利”(由机构申请)与“间接专利”(由他人申请)的持平,而PRO目前每申请1件间接专利对应近7件直接专利。这一数据明确表明——PRO牢牢掌控着自身知识产权。在所有基于公共研究的机构中,这种日益增强的专利所有权标志着更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及捕捉价值与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欧洲科研医院医院的专利申请量20年间增长近50%(2001-2020年) 研究覆盖的20年间,欧洲科研医院参与了约174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诊断领域。法国、德国和英国占据主导地位,合计占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巴黎公立医院(AP-HP)成为欧洲最活跃的科研医院。 跨机构协作塑造国家创新生态,但欧洲仍显碎片化 研究还揭示出大学之间或与PRO、科研医院、企业或中小企业高度协作的现象,由此催生了大量联合申请的学术专利。例如,法国的大型PRO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作用尤为显著。但跨国合作案例极少,这表明欧盟单一市场在科研创新领域仍存在显著割裂。2023年6月推出的统一专利体系标志着解决该问题的实质性进展,该举措与其他促进产学合作、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欧洲计划形成互补。 对大学、PRO及医院孵化的投资成熟型初创企业与衍生公司的洞察力提升 该研究表明,约2800家与PRO相关的欧洲初创企业吸引了较高比例的投资,助力医疗科技、能源或硬件等资本密集型领域的技术发展。为配合该研究发布,EPO免费提供的“Deep Tech Finder”工具已扩展至涵盖拥有待审或已获批欧洲专利的PRO。该工具助力投资者对接欧洲最具潜力的初创企业,现收录逾10400家投资准备型初创企业的商业档案与专利组合。用户可便捷筛选不同成长阶段、行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初创企业,亦可通过企业名称、大学或投资方名称进行检索。 参与当日免费线上研讨会实时讨论 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将举办免费直播活动,探讨研究成果并介绍“Deep Tech Finder”的最新功能。敬请参与主题为“欧洲公共研究机构与创新”的线上活动,聆听来自欧洲研究与技术组织协会(EARTO)、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学会等机构的专家,就PRO研发成果商业化最新趋势展开专题辩论。 各国专利局的合作 本研究、Deep Tech Finder更新及线上活动是EPO观察站与各国专利局合作系列举措的一部分。本次项目中,来自24个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提供了宝贵的国家及地区洞见、数据支持与推广协助。EPO观察站将遵循近期发布的《2026-27两年期工作计划》,继续与各国专利局合作,深入探索技术转让与创新主体相关议题。(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举行
10月27日,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西西安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宋维奇亚出席会议并致辞。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总司长拉兹路,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东盟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等出席会议。 申长雨表示,自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全面、务实、富有特色的合作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审查业务等方面深入合作交流,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拓展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共同谱写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崭新篇章,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宋维奇亚代表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表示,近年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优化、合作领域全面拓展,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和开放合作贡献了重要力量。东盟愿与中方巩固合作成果、深化互信共赢,共同打造更高质量、更富活力的创新生态和经济文化环境。 会议听取了东盟代表报告的《2026-203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方代表报告的《中国-东盟2024-2025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有关成果文件,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25-2026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并围绕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展交流。根据新的工作计划,双方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审查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在陕期间,申长雨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及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等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合作文件。
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数字背后的规律
专利诉讼趋势为创新、执法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演变格局提供了关键洞察。对于寻求风险管理、资产保护及应对复杂法律环境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理解这些趋势至关重要。在美国,由于执法活动增加、诉讼地选择的变化以及所谓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参与度提高,专利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追踪这些专利诉讼模式不仅揭示了哪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受到最大影响,还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预判法律挑战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 行业视角下的诉讼趋势 在近期IPWatchdog关于《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的线上研讨会中,近500名行业专业人士参与了投票,以确定2025年及未来最紧迫的挑战。针对“未来几年,哪一趋势将对美国专利诉讼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43%的研讨会参与者强调了人工智能(AI)在诉讼策略中日益增长的应用,反映了其在案件准备、风险评估和法庭辩护中的变革性作用。36%的参与者认为第二大趋势是诉讼活动的全球化,凸显了当今互联市场中跨境执法的复杂性。 第二项投票聚焦实际应用,问题是:“贵团队目前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和诉讼数据来辅助决策?”其中,50%的受访者使用专利和诉讼数据来预测结果和评估风险,而38%的受访者则利用其来计算损害赔偿、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费率及专利价值,凸显了数据驱动决策在法律策略中的兴起。 当被问及“专利诉讼中让您夜不能寐的是什么?”时,47%的受访者提到了不可预测的法院判决和损害赔偿金,36%的受访者则指出不断攀升的成本与资源压力,凸显了高风险诉讼中持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负担。 这些洞察表明,该行业正日益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发展,却仍需应对美国专利诉讼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与成本压力。 诉讼浪潮与语境的重要性 乍看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呈现周期性波动,案件数量逐年呈现潮汐式涨落。在经历放缓期后,诉讼量再度攀升,预示着新一轮执法活动的启动。然而,单纯的总量数据仅能提供表层观察——它们无法揭示哪些技术是争议核心、原告方身份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策略差异。要理解这些模式,必须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本身、其代表的技术、受保护的产品服务以及实施维权的主体。 通过审视专利质量、专利细分分类标准,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映射关系,能洞悉特定技术更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不同权利主张者的维权方式,以及未来争议可能爆发的领域。全面的诉讼数据(包括法院信息、判决结果和参与方)进一步丰富了语境维度。这种多维视角超越了简单的案件计数,为理解塑造美国专利执法的力量及其诉讼趋势背后的战略动态提供了更清晰的图景。 哪些技术最常成为诉讼标的? 当以技术领域为透镜观察涉案专利时,信息技术、电信和生命科学三大领域始终呈现最密集的诉讼分布。然而,这些宽泛分类仅能揭示部分真相。 通过将LexisNexis分类机器学习算法应用于AST(联合安全信托)产品分类体系——该系统将专利精细划分为160个明确定义的产品类别——一幅更为精细的图景得以显现。这种颗粒度映射精准标出哪些产品类别面临最严峻的诉讼压力,以及哪些技术正同时引发权利主张方与挑战者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分类框架下,若干产品领域尤为活跃。安全技术持续领先,既反映了网络安全在数字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也凸显了保护敏感数据所涉及的高商业价值。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无线局域网(WLAN)和无线通信紧随其后,涵盖了对连接技术及其支撑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专利。导航系统同样表现突出,其驱动力来自交通、物流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视频与有线基础设施是另一个争议激烈的领域,映射了媒体分发网络的快速演进。最后,音频与视频处理技术频繁成为争议焦点,彰显了数字内容传输领域的竞争性与高速发展特性。 这些发现共同表明,诉讼并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而是集中于那些支撑连接性、数据管理和数字通信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对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 问题不仅在于多数案件发生的领域,更在于哪些领域增速正在加快。数据显示,部分技术领域的诉讼量呈现显著增长。虚拟现实硬件的复合年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过去十年间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音频与音乐处理相关的纠纷持续上升,反映了数字媒体和内容平台的竞争格局。同样,随着语音应用在各行业的扩张,语音识别技术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电视技术持续产生新案件,尤其是流媒体与广播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围绕蓝牙和云服务的诉讼突显了连接性与数据基础设施在现代商业模式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最后,社交媒体平台仍是专利执法的焦点,印证了塑造数字通信与用户参与的创新技术的价值与争议性。 这些领域正获得显著发展态势,既体现了创新速度,也折射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权益的争夺。 标准必要专利的焦点地位 将涉诉专利与技术标准关联分析能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最新发布的《LexisNexis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报告2025》全面呈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诉讼格局,详细解析了涉诉技术标准、原告方、法院及法律代理的趋势。该报告不仅涵盖已声明的专利和专利池成员专利,还通过AI识别出未声明的涉诉标准相关专利,以完整勾勒哪些与标准关联的专利引发了法律争议。 分析显示争议技术存在明显的层级结构。Wi-Fi标准位居最前沿,不仅主导诉讼格局,甚至超过2G至5G蜂窝标准相关诉讼的总和。除这两大支柱领域外,专利冲突正越来越多地涉及视频与音频编解码标准(如HEVC、VVC、OPUS、AAC),这些领域因无缝流媒体传输、高质量压缩和跨平台互操作性的需求推动了专利维权。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开始吸引诉讼方关注:无线充电技术(Qi 1)、蜂窝物联网应用(如NB-IoT、LTE-M或V2X)以及高级广播标准(ATSC)正逐步成为争议焦点,预示着下一轮诉讼浪潮的可能方向。这些进展共同表明,标准必要技术已构成现代专利争议的核心,既塑造着市场动态,也影响着更广泛的创新生态系统。 关键的是,不同标准的维权模式存在差异。在Wi-Fi和蜂窝领域,高达半数的原告方是PAE或非实施实体。相比之下,IETF等标准主要由运营公司主导实施。而视频标准(如HEVC、VP9、AV1)则再次呈现PAE的高活跃度特征。 诉讼驱动因素、关键诉讼地与专利质量的作用 观察长期趋势,运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持稳定,真正增长来自PAE——过去三至四年间其诉讼活动推动了专利纠纷总量的整体上升。这一转变凸显了PAE在塑造诉讼格局中的战略作用。 得克萨斯东区法院仍是首要诉讼地,仍保持两位数复合年增长率。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与地区法院存在结构性差异,但诉讼增速最快。得克萨斯西区法院紧随其后,而部分其他法院的诉讼影响力正在下降。 除技术和标准因素外,专利质量对诉讼动态影响显著。LexisNexis专利资产指数证据显示,被选为诉讼标的的专利质量系统性地高于平均水平。例如,被异议专利的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同类专利,表明诉讼方更关注具有明确市场和技术相关性的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量评分均在诉讼启动前完成计算,这证明了其预测价值:更强的专利不仅更可能被诉讼或异议,还更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凸显了专利内在强度在执法决策和争议走向中起着关键作用。 最终思考 美国专利诉讼远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或商业模式中。相反,其集中爆发于高价值领域——无论是Wi-Fi、蜂窝技术(4G/5G),还是媒体技术(HEVC/VVC、AV1、VP9、Opus、AAC),且常由PAE驱动,而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等司法管辖区则成为核心战场。数据价值超越了简单的专利数量或案件统计,揭示了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识别最高诉讼风险领域及最活跃争议主体的规律模式。诸如专利资产指数等质量指标,更能揭示哪些专利可能被强制执行及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核心结论显而易见:要理解美国专利诉讼生态,必须超越单纯的案件数量,深入探究技术、战略性执法与专利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可口可乐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所教给我们的事: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策略
可口可乐战略性地选择了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从此建立起了一个商业王朝。 可口可乐,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每天都能接触到数百万人的生活。尽管竞争者们不断尝试复制其口味,但是可口可乐始终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也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不过,人们为何如此喜爱可口可乐呢?全都是因为口味的原因吗?有人说,其秘密配方本身已成为与饮料本身同等重要的资产。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为其配方提供保护,而非寻求专利保护,这一决定使其在超过135年的时间里保持了独特性,并让可口可乐成为了善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为当今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要理解可口可乐的故事及其“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战略,我们需要回溯到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即19世纪80年代的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可口可乐配方135年的保密历程能给现代企业的保护创新工作带来哪些启示?这一切都始于一个关键的知识产权决策 约翰.彭伯顿(John Pemberton)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配方的发明 假设你想亲身体验一下19世纪80年代的的亚特兰大。你回到了过去,亲眼看到这座城市最初那粗糙的排污和供水系统,这个闷热城市里未铺砌的街道上污物横流。此时,亚特兰大已超越萨凡纳成为了佐治亚州最大的城市。它也是第一个颁布禁酒令的城市,这项法律受到了该市改革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工人阶级居民的不满。要想避开炎炎烈日,走进了雅各布斯药房。随着酒精饮品被禁,亚特兰大人开始寻找新的放松和降温方式,许多药房就成为了答案。雅各布斯药房不仅是配药的地方,也是备受人们欢迎的场所之一,因为其能提供清凉的“带有糖浆的起泡饮品”。这里就是首次供应那种即将征服全球市场的糖浆状碳酸饮料(即可口可乐)的地方。该饮品的配方尚处于研制初期阶段,由彭伯顿出于一个令人倍感惊讶的原因配制而成。 彭伯顿是一名南部邦联的老兵,他在战斗中受伤后对吗啡产生了依赖。与许多其他老兵一样,他没有其他的止痛选项,并渴望找到一种更温和的替代品。作为职业药剂师,彭伯顿寻求用一种更安全的方式来缓解疼痛,同时还不会带来成瘾的副作用。他最早的配方“彭伯顿的法式古柯葡萄酒”是将古柯叶提取物与可乐果和酒精相结合。然而,在禁酒令出现之后,彭伯顿去除了饮料中的酒精,并将其与碳酸水混合,从而创造出了可口可乐。 当时一杯可口可乐仅售五美分,并被广告宣传为“美味畅饮”。如今,一杯五美分的饮料听起来像是公司在白送产品,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定价能够让人们在负担得起的同时尽情享受到这种被视为美好和高级的东西。上述定价足够实惠,人们可以在每个周末去购买这种饮品。标志性的“可口可乐”名称和经典的手写体标识均是由彭伯顿的簿记员弗兰克.罗宾逊(Frank Robinson)创作出来的,并且直至今日仍被人们广泛认可。很少有人会想象到在雅各布斯药房供应的这种起泡饮料会成为今日的全球性标志,即一个象征着创新、清凉畅饮和美国文化的标识。 300美元的交易:阿萨.坎德勒(Asa Candler)是如何获得可口可乐配方的 你可能会认为只要发明出可口可乐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富有的企业家,甚至是名利双收。然而,彭伯顿的遭遇恰恰相反。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的持续恶化,除了内战时期造成的旧伤和对吗啡成瘾以外,他还罹患了胃癌。当时彭伯顿正面临着不断累积的医疗账单。他开始出售可口可乐的股份来支付医疗费用,这笔交易被一些人称为“甩卖”。虽然当时有多人持有着公司的少量股份,但商人坎德勒自1888年起就开始逐步进行收购,并在1891年最终获得了控股权。最初坎德勒仅以300美元(放到现在大约能值1.04万美元)的价格从彭伯顿手中购得了股份。1888年8月,57岁的彭伯顿在离世时可谓是一贫如洗,从未有机会见证自己亲手创造出的品牌的辉煌时刻。 与专注于饮料药用价值的彭伯顿不同,坎德勒为这个品牌规划了更宏大的蓝图。这位深信营销力量并追求对大众的吸引力的商人,不仅向人们寄送出了可兑换免费试饮的优惠券,同时还将品牌的定位从“滋补剂”转变为“提神饮料”。坎德勒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批推出免费试饮券的营销先驱,而且还大力投资了相应的分销体系,从而使可口可乐得以超出雅各布药房的局限而在更大的范围中进行流通。他将罗宾逊设计的独特手写体标识印制在各类载体上:日历;冷饮柜;时钟;扇子和广告牌,这些构建出了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到了1895年,可口可乐已销往全美各州,进一步奠定了其国民饮料的地位。坎德勒的营销策略为可口可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奠定了根基。 可口可乐迅速从一款亚特兰大的地区性产品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随着冷饮柜台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其的需求急剧增长,这使可口可乐成为了一种必备的休闲饮品。坎德勒将可口可乐打造成了家喻户晓的名字,使其成为“畅饮”与“信赖”的代名词,并为这家企业成长为全球巨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营销与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全球品牌:围绕可口可乐商业机密构建品牌体系 随着广告宣传的持续扩展,罗宾逊的手写体标识成为了企业的视觉符号,从报刊日历到广告牌与公交站椅,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此外,“美味畅饮”的标语与可口可乐的标识也共同构成了品牌核心。 可口可乐的品牌保护 这种全国性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可口可乐很早就开始保护其名称和标识,打击假冒产品和仿冒者。当时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可乐,它们使用的瓶子与可口可乐当时使用的直身瓶极为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正宗产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口可乐启动了商标保护战略,决定改用一种与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瓶身设计,使其具有即时的辨识度且难以仿制。1915年,可口可乐发起了一场瓶身设计竞赛,要求打造出一款“即使在黑暗中或通过触摸也能辨认出”的独特瓶型。印第安纳州的鲁特玻璃公司凭借厄尔.迪恩(Earl Dean)的设计方案获胜。迪恩以他在百科全书中看到过的可可豆荚为原型创作出了瓶身,尽管可口可乐不含可可成分,但是这个造型却成为了品牌标志。 可口可乐在20世纪初开启了海外扩张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1941年,公司总裁承诺:全球每位美军士兵都能以5美分的价格获得一瓶可乐。为了实现这一诺言,公司与美国战争部展开了合作,在战区军事基地附近建立了装瓶厂。战争部视此举为士气提振计划,能让士兵想起家乡并获得慰藉。这些士兵将可口可乐带往全球,不仅扩展了品牌认知度,更使其成为了美国的全球象征。战争结束时,海外已建成64家装瓶厂,为全球扩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彰显出公司融合知识产权与营销的全球品牌战略。 如今,可口可乐已畅销至全球200多个国家,每日销量达数十亿瓶。自启动扩张计划以来,它始终都是全球最具价值与辨识度的品牌之一。从卑微的起步到成长为世界级文化现象,可口可乐的成名之路上始终伴随着一个未解之谜,即竞争对手永远都无法复制的神秘配方。 可口可乐配方的法律与实务保护 被称为“商品7X”的神秘配方至今仍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机密。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碳酸水、糖、咖啡因、焦糖色、磷酸等)虽为公众所知,但造就独特风味的香精油配比始终未公开且从未被成功复制过。公司利用这种神秘感构建了产品的吸引力,让消费者感受到了饮品的独特性。 数十年来,关于配方的阴谋论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其仍含可卡因成分,有人相信可口可乐添加了成瘾性的“神秘物质”,还有人质疑配方已悄然改变或隐藏着某种争议成分。可口可乐从未就这些传言进行过解释。实际上,商业机密本身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营销武器,通过营造神秘感来强化品牌忠诚度。2011年,该公司将自1925年起存放于太阳信托银行保险库的配方,转移至亚特兰大可口可乐世界博物馆的保险库中,这正体现了其以商业秘密作为营销利器的战略。 数十年来,竞争对手们一直在试图复制可口可乐的风味却无一成功。既然如此,为何该公司会选择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来保护配方?与专利不同,只要保护得当,商业秘密永不过期。但是,保持神秘并非是唯一的理由。可口可乐配方被视为历史上最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之一,其营销价值几乎与饮品本身同等重要。 如今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品牌身份的信任已与对其口感的信赖融为一体。秘密配方营造出的信任感与独特性,让人们确信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品尝到正宗的可乐风味。已成为美国文化象征的可口可乐,其配方的故事也演变为一种国家秘密。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配方继续保密,其中的理由包括传统传承、神秘魅力、趣味性及营销价值。 保护商业秘密远不止是巧妙的营销策略,更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何为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久?机密泄露后应如何处理?与专利有何本质区别?这些疑问构成了可口可乐法律叙事的基础,要理解它们,我们需要探究保护秘方的法律机制。 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或二者结合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意义 当企业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无论是配方、工艺还是技术)时,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实现最优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或二者结合之间选择,将产生深远的法律与商业影响。可口可乐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保护配方的决策,正是这一战略抉择的经典范例。以下对比会揭示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核心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 优势: 保护期可无限延续,只要始终维持机密性; 无需注册、公开披露或政府备案; 覆盖范围灵活,适用于配方、方法、客户名单等任何通过保密可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风险: 一旦信息公开即永久丧失保护; 无法阻止合法的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 维权成本高昂,需举证存在着盗用行为。 员工与供应商通常是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风险源。 专利保护 优势: 授予专利权人以20年的法定垄断权,若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甚至可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中对所有的竞争者行使强制执法权; 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产,可用于许可、交叉许可或融资。 专利往往是有价值的资产,企业可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让自己在面临收购时更具吸引力。 风险: 需在专利授予前完整公开地披露发明内容(而且不是一定能获得授权的); 保护期限有限(实用专利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4年); 申请成本高昂且耗时,要求严格。 混合策略:何时需要双管齐下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是最佳路径: 针对可公开披露且能凭借这种“强制排他性”获益的发明内容,提交申请专利; 针对难以进行逆向工程的部分(如工艺流程、技术诀窍、配方或改进方案),作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以短期的排他性权利结合长期的保密来实现竞争优势的最大化。 可口可乐的案例表明,有时选择保密而非公开披露更能让企业保持数代人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根据发明特性、行业特点和长期目标量身定制出的、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组合在一起的方案。 将可口可乐的商业机密策略应用于您的企业 本文将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有关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讨论:当客户开始销售其新产品或服务后,公众或竞争对手能够通过分析或反向工程获取到哪些信息?如果销售行为本质上会暴露产品的核心优势,那么专利保护可能就是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如果发明的部分价值在销售后无法被探知(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那么选择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类创新通常是最为合适的。当发明的某些环节既是公开可见的,同时又难以被破解时,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混合策略往往是最优选择。 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思考 可口可乐是全球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证明了知识产权本身是可以与产品价值等同的。从最初略显简陋的止痛药水到现如今的国际符号,其配方的保密性创造出了品牌认知度与消费者的忠诚度。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决策是正确的,这一选择使其在135多年的时间里始终保持着市场优势。 然而,不仅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巨头,每家企业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秘密。正确的保护方式可能决定着企业会成为行业领导者还是彻底消失。尽管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可口可乐配方的成分,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企业资产必须从制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开始。 您的秘密,可能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关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常见问答 为何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 人们无法得知确切答案。但是,若当年采用了专利保护策略,那么其中的配方必须公开披露,且专利会在约20年后失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口可乐保持了135余年的独家所有权。 竞争对手能否合法反向破解可口可乐的配方? 可以。商业秘密法并不禁止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然而,尽管历经了多次尝试,但仍然未有竞争者能够完美复刻其风味,而且可口可乐的品牌实力也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 当前保护可口可乐配方的是哪些法律? 该公司可依据州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维权,后者允许人们在联邦法院对盗用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年可口可乐为配方申请专利会怎样? 若其在19世纪末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期将在20世纪初届满,该公司的配方将会完全向竞争对手公开。 混合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否值得采用? 值得。许多企业会为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将生产工艺、配方或改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分层的策略既能强化执法效力,又能实现长期的保密效果。 其他企业能从可口可乐的策略中学到什么? 每家企业都拥有有价值的机密信息。如何选择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即专利、商业秘密或二者结合,取决于核心优势是否公开可见、易于逆向破解,或更适合通过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声明无处不在。这些营销信息旨在凸显品牌在环境、社会或经济层面的责任担当,从可持续产品的特性到符合道德规范的商业实践,无所不包。随着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深化,消费者对真实、透明的可持续性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横滨太平洋会展中心(PACIFICO Yokohama)举行的一场会议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许多消费者难以理解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性能方面的各类标签和说明。以“漂绿”(greenwashing)现象为例,一些企业对其环保努力作出不实或误导性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诱使普通消费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购买决策。 全球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行动 全球监管机构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打击“漂绿”行为。法律环境正加速变化,以确保环保声明真实可信且有据可依。 日本:日本的《不当赠品及误导性表示防止法》明令禁止“漂绿”行为。此外,日本正推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其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正在制定与国际框架接轨的规范。 欧盟:欧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积极,明确界定了可宣称的特定“环境特征”标准。针对新型“漂绿”行为,如对未来环境绩效的模糊表述及其他不实声明,欧盟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同时,欧盟还将特定“漂绿”行为列入商业行为“黑名单”,在所有情况下均予以禁止。 亚洲地区:该地区正掀起一股新法规浪潮。韩国成为东亚地区首个通过立法对虚假环保宣传企业处以罚款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已要求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尽管泰国等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立法,但这一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 其他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在打击“漂绿”行为方面也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而印度则借助《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等监管规则来整治误导性环保广告。 真实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价值 企业若真诚投入绿色转型,是否具备商业优势?据专家小组称,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证据表明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虽然获取资源和证实环保声明的高昂成本扔扔是一个阻碍,但由此带来的益处同样极具吸引力。 能够真实传达自身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企业,能够树立强大的品牌信任,并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产品的偏好持续升温,秉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更有可能在长期发展中脱颖而出。它们能够有效抵御依赖误导性声明的竞争对手,并与忠实客户群体建立紧密的联系。 科技与合作的助力作用 有趣的是,专家小组还探讨了新兴技术在支持真实可持续性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AI)和物联网(IoT)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并实时监测环境影响;区块链则为数据验证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打造透明、不可篡改的供应链。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进步也使企业更便捷地减少碳足迹。 除科技手段外,伙伴关系与合作对于提升公信力同样至关重要。跨行业合作有助于开展有价值的知识交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可信度。(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随着全球粮食安全挑战的加剧,数字农业技术的增长速度是平均水平的3倍
随着全球人口预计在2050年突破100亿,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生产足够食物的挑战空前严峻。欧洲专利局(EPO)专利和技术观察站最近发布的一份新的技术洞察报告和技术平台强调了数字技术在助力可持续满足这一需求方面的潜力。该报告是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局合作编写的,以覆盖40万件专利申请的27万组同族专利数据为基础,并更新了深度技术搜索器(Deep Tech Finder)中300余家活跃在该领域的初创公司和大学的行业档案。 人工智能、传感和自动化技术发明正在重塑全球农业,数字农业的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中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增长,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3倍。该报告反映了全球向数据驱动的精准农业的转变,旨在提高生产力和减少环境影响。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数字农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面临紧迫的全球挑战时重塑我们的粮食生产方式。通过将研究和技术与现实世界的需求相结合,并在健全的专利制度和开放的知识平台的支持下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既有弹性又具公平性的粮食系统。” 推动农业转型的技术 成像和传感技术等跨领域技术正在塑造数字农业格局,特别是在植物农业领域,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专利数量增长了7倍,申请量CAGR为13%。这一增长同样体现在提升喷洒与收割等任务精准度和自动化的创新技术上。自2018年起,无人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激增,为农业作业提供实时监测与预测分析支持。 企业正主导数字农业创新,2022年其专利申请占比高达88%。领军企业包括全球农机制造商:约翰迪尔(John Deere,美国)、凯斯纽荷兰(CNH Industrial,荷兰/英国)、克拉斯(Claas,德国)、久保田(Kubota,日本)以及阿玛松-沃克(Amazonen-Werke,德国)。 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数字农业发展 尽管欧洲在数字农业技术的专利活动方面保持领先地位,但报告显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增长正在加速。2020年,亚洲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上超过了北美,而拉丁美洲在2000年至2022年期间的申请CAGR为10.8%。 拉丁美洲在全球粮食系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该报告特别聚焦了拉丁美洲,该地区有望在未来的食品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2010年至2020年的历史产量和出口表现,预计到2050年,拉丁美洲可以供应全球2/5到3/5的水果和蔬菜。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和墨西哥的国家专利局为这份报告提供了支持,该报告强调了可持续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制度如何支持农业创新。 将欧洲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与深度技术搜索器连接起来 EPO正致力于更便捷地识别欧洲具备投资价值的初创企业和顶尖大学。免费的深度技术搜索器工具已经完成更新,包括194家欧洲初创公司和125所大学的简介,这些公司和大学在植物农业、人工生长条件、畜牧管理和相关支持技术方面都很活跃。 EPO数字农业新技术平台 EPO提供了几个技术平台,使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更容易探索其专利数据库Espacenet,该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免费访问的单一专利信息来源。其最新技术平台依托EPO及各国专利局审查员的专业知识,围绕报告涉及的四大核心领域绘制技术图谱,提供了47个可检索技术领域。通过开放这一资源,该机构旨在提高专利知识的可及性,并进一步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WIPO报告详述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了其第二期《WIPO Pulse》综合调查报告,标题为《WIPO Pulse 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认知调查》。基于2025年2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对全球74个国家及地区(覆盖全球约80%的18岁至65岁目标人口)3.55万名受访者的调研数据,深入分析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与态度。 报告考察了公众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五大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认知与看法,从而更全面地揭示了全球不同地区人群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经济与社会影响的理解程度。 认知演变与地区差异 根据调查,自2023年以来,公众对五大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均显著提升,其中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增长最为明显。 报告图2显示,版权认知度达到最高水平,为44%,较2023年的38%有所上升;商标认知度从30%上升至36%。 亚太地区青年和女性群体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均有所提高; 西欧及其他国家青年认知度有所提升,而东欧国家出现下降;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数据呈现分化:青年对专利和商标的熟悉度下降,但女性群体保持稳定; 在非洲国家,青年和女性的认知度出现下滑,尤其在外观设计和版权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认知的变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已逐渐涵盖多元化的消费体验。此外,非洲国家日益认识到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价值。 在亚太地区,整体观念发生了更广泛的转变,数据显示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呈现下降趋势。调查同时发现,该地区消费者认为数字通信创新尤为有益。 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东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认知度出现中度下滑。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观点分化:对专利产品高度认可,但对外观设计产品价值的认同度有所下降。 根据调查数据,西欧及其他国家对商标和版权持更积极态度,但对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怀疑态度日益增强。 对知识产权经济作用的信心 全球各地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积极经济作用保持高度信心,同时对其负面影响的认知有所减弱,尤其是在西欧和亚太国家。 尽管西欧及其他国家的信心水平出现明显下降,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优势的信心依然强劲。亚太地区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经济益处的信任度达到最高水平。 尽管整体信心持续存在,但根据报告,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与2023年相比,2025年日本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积极经济影响的信心有所提升。 人口统计洞察:女性与青年群体 调查显示,对女性与青年群体的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参中的机遇与挑战。尽管亚太地区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认知的整体提升,但数据表明该地区的青年和女性群体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水平也有所增长。 此外,与其他地区相比,东欧国家的女性在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方面的认知指数最高,尽管这一群体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度有所下降;然而,东欧国家青年对知识产权的熟悉度呈现下降趋势。 在非洲国家,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和青年群体对外观设计和版权的认知评分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非洲国家的女性和青年对专利产品展现出日益乐观的态度,而亚太地区女性对此的认知度则呈下降趋势。 对专利产品信心最低的群体仍集中在西欧及其他国家的女性和青年,以及东欧国家的女性与青年。 创新效益与挑战 报告还指出,“全球五大区域的消费者普遍认为,‘数字通信’领域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最为显著,其次是‘食品与营养’、‘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技术’。”在西欧国家及其他地区,消费者报告称,在所有被调查领域中,对创新效益的认知水平均有所下降,这一趋势主要是由美国消费者推动的。 尽管消费者普遍认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认识到这可能为中小企业带来障碍以及对垄断的担忧。自2023年以来,西欧及其他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相关障碍对本国经济造成影响的观点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因于美国消费者的态度转变。 与上一次调查相比,非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埃及、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消费者的认同度显著提升。 报告总结称,尽管消费者总体上仍相信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效益,但不同地区的认知存在差异,其中美国消费者和西欧国家的认同度出现显著下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专利和技术观察站发布2026年—2027年新工作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专利和技术观察站(Observatory on Patents and Technology,“观察站”)2026年—2027年新一期两年工作计划,列出了未来两年的重点议题与活动安排。该计划以第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果为基础,围绕三大核心主题展开:通过消除创新生态壁垒提升欧洲竞争力、以技术塑造更优未来以及为创新参与者赋能。 这份在公众意见征询后制定的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反映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诉求。它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愿景,该愿景植根于欧洲整体转型议程,并与欧盟的主要战略密切相关,包括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欧盟竞争力指南》和《欧盟初创企业与规模企业发展战略》。此外,EPO观察站仍致力于应对全球挑战,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每一项专利都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创新动向、地域分布、主体归属及潜在影响。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情报可以帮助欧洲更敏捷、更高效地行动。他强调,该观察站不仅将跟踪创新,还将帮助引导创新——这意味着让小企业了解创新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参与其中,使投资者能够在市场之前发现高潜力的企业。并为公共机构提供基于共识的全局性认知。 持续成功,推出新举措 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在连续性和新举措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一个工作周期的几个成功项目(包括创新融资、对初创企业的支持以及专利制度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等)将继续进行,同时新增项目已经被引入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在最近一轮公众意见征询中,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等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作为回应,该观察站将启动新项目,探讨AI如何重塑医疗健康未来、欧洲能否在全球智能自主无人机系统竞赛中保持竞争力等关键问题。这些项目旨在增进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领域最新变革性进展的理解。其他新举措将探讨诸如对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创新趋势、电池废弃物管控与关键资源循环利用等前沿议题。 强化包容性与数字化参与 2026年春季,该观察站将启动一项关于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职业发展的倡议,提供来自欧洲各地的关于学术界和工业界代表性和性别平等的见解。2027年,一项关于欧洲培养下一代发明人和创新者能力的新研究将系统梳理创新与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 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技术投资者评分体系(Technology Investor Score)和专利标准探索器(Patent Standard Explorer)将进一步升级,同时该观察站将推出一个新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工作台,以提升其资源可及性。EPO用于专利数据高级分析的数据库PATSTAT将在该机构新的技术情报平台(TIP)内重新定位,为研究人员和程序员提供更灵活的全球专利数据见解。这些工具旨在加强公众参与度,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加强欧洲各地的合作 伙伴关系仍然是该观察站工作的核心。EPO将持续深化与其成员国合作,在迄今为止36个国家专利局共同参与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这一合作模式将延续2026年—2027年的工作周期,并邀请各国专利机构参与研究并支持观察站成果产出。该观察站还将加强与欧洲机构的合作,包括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局(DG RTD)、欧洲创新委员会及中小企业执行署(EISMEA)、欧盟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内容将包括共同发表研究报告整合各方专业资源与网络优势,以提升成果影响力与研究质量。。 从启动到取得成效:2023年-2025年工作亮点回顾 自2023年启动至2025年底,EPO观察站将总计提供5份技术洞察报告和12项经济研究,迄今为止相关文件下载量已突破10万次。深度技术检索器已在网页端与移动端同步退出,目前拥有1万多家初创企业、850所大学和1.2万名投资者。该观察站发布了5个新技术平台和3次版本更新累计获得15万次访问,而9场公共活动共吸引了4万次参与。通过播客、社交媒体帖子和广泛的新闻报道,该观察站的外联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6200万人。该观察站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工具也在欧盟政策报告和行业分析中被广泛引用,突显了其在支持欧洲创新生态系统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
11月6日,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在第八届虹桥论坛《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分论坛上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世界102个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刻画这些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特征与动态格局。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头部城市,主要集中在北美、东亚和部分欧洲地区。其中纽约、北京和东京位列前3位,首尔、深圳、上海、旧金山、伦敦、巴黎和斯德哥尔摩分别排在第4至第10位。显示出这些城市在该领域的强大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记者 康玉湛)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比较美国与英国所采取的方法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们有关知识产权法应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和人工智能产出的讨论。这一问题引起了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辩论和关注。英国议会两院之间就《数据(使用和访问)法》中有关如何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条款所开展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是一例明证。 本文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目前对于版权和人工智能所采取的立场,以及知识产权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不同方式,特别是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等形式。各个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因为这是维护人工智能信息的机密性,以及规避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某些缺点的有效方法。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与版权 在英国 现如今,权利持有人经常担忧人工智能模型会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此作为输入进行训练。例如,某个用来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就是在一副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提示中的描述性词语存在着关联的图像上完成训练的。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允许人们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对版权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不过前提条件是使用者对相关作品要拥有合法的访问权,例如通过订阅或许可等。上述“数据挖掘”指的是能分析大量信息的自动化技术,这种挖掘可能涉及从版权作品中提取信息。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持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进行训练的。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中,英国政府表示,其认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政府表示,它可能会选择修改现有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定,以允许人们出于商业目的而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但是这仅限于“权利持有人未选择不同意其作品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无论上述咨询的结果如何,政府都提议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进行修订,因为这将为该领域带来人们所需的清晰度和更高的确定性。 英国法院正在审理有关人工智能与版权的问题,某家公司对一家英国的企业提起了诉讼,声称对方侵犯了版权、商标权和数据库权利。高等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最初的3项指控之一是被告人工智能公司在训练和开发其人工智能工具期间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直接的版权侵权。不过,这部分的指控,连同原告另一项涉及直接版权侵权的附加指控,均已被撤回。因此,主审法院当前不太可能会处理好这些问题,而英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理直接版权侵权行为也是有待观察。然而,高等法院关于间接版权侵权的裁决将决定其他权利持有人是否能在英国成功起诉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直接的版权侵权涉及未经授权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而间接版权侵权则涉及诸如销售、分发、进口和营销等次要行为。 原告放弃其两项主要(均为直接版权侵权)指控的决定,凸显了原告在主张人工智能资产版权侵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原告放弃其直接侵权指控是因为支持其指控的证据涉及发生在英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因此,某些侵权行为必须要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的版权法才能适用。这对希望依据英国版权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构成了挑战,因为人工智能经常会在英国境外展开训练。尽管如此,该裁决仍将为未来的版权持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在美国 美国法律在处理利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美国,与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相对应的是合理使用抗辩。美国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在审议这一问题时,美国法院比英国法院更为积极。已有3个美国地区法院发布了意见书,分析了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抗辩。第一份作出的裁决分析了一个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认定合理使用抗辩不适用。在将分析结论局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法院似乎受到了此种使用的商业性质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缺乏转换性这两点的影响。另外两个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案件则裁定,合理使用抗辩适用于这些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 与较早的案例不同,这些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比具有转换性。这些分析观点在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关键方面存在着差异。同一家上诉法院原本将复审这两项裁决。若能了解上诉法院法官对地区法院分析结论的意见,这本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然而,这至少在其中的1起案件中不会发生了,因为当事人已通知地区法院其已达成和解,同时地区法院也已批准了这项和解协议。目前,是否会有其他诉讼当事人将通过商业解决方案来避免出现对内容所有者或模型开发者不利的上诉判决,仍有待观察。 在美国,法院还就一系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裁定,仅由人工智能程序创作的作品是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尽管法院承认,包含人类贡献的作品的某些方面可能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国会也在关注版权问题。针对版权和人工智能透明度的法案目前正在国会进行审议,例如《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禁止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设立一项联邦诉因,以处理滥用个人数据或版权材料的行为。《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则将建立一个行政传票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请求地区法院书记官向人工智能开发者发出传票,要求披露其认为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记录,以便更加明确地进行识别。 美国和英国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最佳地平衡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应密切关注版权领域中的新发展,因为预计在此问题上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 商业秘密 在英国 商业秘密可用来保护具有“机密性”的信息。它们是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用工具。英国的商业秘密受《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的管辖,该条例反映了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中的内容。法律要求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其机密性。英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多种信息,包括源代码、训练数据、模型权重和专有算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只要信息保持机密状态并持续地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各方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使用明确的保密条款是至关重要的。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对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数据予以保密并认可其价值的合同协议,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各个组织而言,实施强有力的内部保密措施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保密程序,其他人就有可能获取这些数据。 以这种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在于,商业秘密不需要像专利注册那样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是保护敏感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方式。此外,在人工智能这样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当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可能因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过时而变得陈旧时,商业秘密会变得更加有用。商业秘密可以轻松地保护专有技术,而这很难通过专利注册来提供保护,并且合同可以迅速更新以涵盖新技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专有技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算法、输出以及人工智能源代码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寻求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其人工智能资产的组织需要警惕在执行这些商业秘密权利时可能会出现的挑战。例如,企业需要满足“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这是一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因为在撰写本文时,英国尚无关于这一要求的司法指引。除了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雇佣合同中设置适当条款外,相关组织执行和监督这些条款(例如通过员工培训)也很重要。此外,要成功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该信息并未全部或部分处于公共领域,并且该商业秘密因其机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组织在决定将其人工智能资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前,应仔细考量这些要求。 在美国 同样地,在美国,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为“获得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途径。当信息因未被普遍知晓或不易被查明而具有经济价值时,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因为联邦和州层面的法规都赋予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以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商业秘密法要求信息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与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一个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非源于信息被创造出来的方式,而是基于对该信息的合法拥有。因此,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绕开关于其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寻求专利或版权保护的话,则可能会产生这方面的困扰。 辅以精心起草的合同,商业秘密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工具。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具有明显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似乎难以获得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而言。各个实体在为人工智能创建出的人工智能资产以及带来的进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牢记这些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 专利 在英国 另一种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方式是通过专利法。然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先前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根据英国的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因为现行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法院并未考虑到更广泛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出结果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这也使得该问题在法律领域中依然是不明确的。希望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这对于那些希望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在出现这起案件之后,围绕英国立法中“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应进行更新以涵盖计算机生成的发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结果通常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造的。为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因此,如果该裁决开始阻碍英国人工智能的发展,那么政府可能会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 在美国 与英国一样,美国法院也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只有当人类在发明的创造或使用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时,该发明才可能获得专利。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为保护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在美国,利用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优势在于,独立开发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这与商业秘密和版权不同。因此,对于能够证明人类发明者对工具的创造或使用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保护工具。 总体而言,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仍然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一种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当前的框架要求发明中要具有人为的因素,那些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结论 人工智能工具正在迅速发展,企业将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其人工智能工具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所有者将继续依赖版权提供的保护,特别是在他们能够证明在英国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各个组织在其合同中商定保密条款并确保采取内部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就可能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并维护其机密性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在英国和美国均对人类发明人作出了要求,因此,对于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技术,专利保护是一种效果较差的工具。然而,这种有关发明人的要求可能会通过立法进行修订或推翻。鉴于法律变化的步伐,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在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密切关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研究表明公共研究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对欧洲竞争力而言至关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研究显示,2001年至2020年的二十年间,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2001年至2020年期间,欧洲公共研究机构(PRO)共提交了近630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与PRO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量从该时段初期的年均约2000件增至2020年的3500余件。研究还指出,这一领域呈现高度集中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机构和国家在利用欧洲专利体系方面尤为活跃,而技术转移与合作模式则差异显著。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公共研究是欧洲的核心优势之一。这项研究凸显了我们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关键作用——它们的发明成果提升了欧洲的竞争力。但要充分释放其潜力,必须加强协作并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 PRO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主导机构。研究筛选出250家PRO,这些机构在2001年至2020年间均向EPO提交了至少20件学术相关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量仅来自排名前16的机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以20年间10200余件欧洲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其次是法国替代能源与原子能委员会(CEA)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PRO在专利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大学才是公共资助研究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推动者。 PRO在研究成果商业化中的参与度普遍高于大学 2024年,EPO观察站发现,许多大学发明仍由第三方(通常是企业或合作方)而非机构本身申请专利。2025年,针对PRO和科研医院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对比:大学近期才实现“直接专利”(由机构申请)与“间接专利”(由他人申请)的持平,而PRO目前每申请1件间接专利对应近7件直接专利。这一数据明确表明——PRO牢牢掌控着自身知识产权。在所有基于公共研究的机构中,这种日益增强的专利所有权标志着更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及捕捉价值与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欧洲科研医院医院的专利申请量20年间增长近50%(2001-2020年) 研究覆盖的20年间,欧洲科研医院参与了约174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诊断领域。法国、德国和英国占据主导地位,合计占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巴黎公立医院(AP-HP)成为欧洲最活跃的科研医院。 跨机构协作塑造国家创新生态,但欧洲仍显碎片化 研究还揭示出大学之间或与PRO、科研医院、企业或中小企业高度协作的现象,由此催生了大量联合申请的学术专利。例如,法国的大型PRO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作用尤为显著。但跨国合作案例极少,这表明欧盟单一市场在科研创新领域仍存在显著割裂。2023年6月推出的统一专利体系标志着解决该问题的实质性进展,该举措与其他促进产学合作、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欧洲计划形成互补。 对大学、PRO及医院孵化的投资成熟型初创企业与衍生公司的洞察力提升 该研究表明,约2800家与PRO相关的欧洲初创企业吸引了较高比例的投资,助力医疗科技、能源或硬件等资本密集型领域的技术发展。为配合该研究发布,EPO免费提供的“Deep Tech Finder”工具已扩展至涵盖拥有待审或已获批欧洲专利的PRO。该工具助力投资者对接欧洲最具潜力的初创企业,现收录逾10400家投资准备型初创企业的商业档案与专利组合。用户可便捷筛选不同成长阶段、行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初创企业,亦可通过企业名称、大学或投资方名称进行检索。 参与当日免费线上研讨会实时讨论 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将举办免费直播活动,探讨研究成果并介绍“Deep Tech Finder”的最新功能。敬请参与主题为“欧洲公共研究机构与创新”的线上活动,聆听来自欧洲研究与技术组织协会(EARTO)、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学会等机构的专家,就PRO研发成果商业化最新趋势展开专题辩论。 各国专利局的合作 本研究、Deep Tech Finder更新及线上活动是EPO观察站与各国专利局合作系列举措的一部分。本次项目中,来自24个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提供了宝贵的国家及地区洞见、数据支持与推广协助。EPO观察站将遵循近期发布的《2026-27两年期工作计划》,继续与各国专利局合作,深入探索技术转让与创新主体相关议题。(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举行
10月27日,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西西安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宋维奇亚出席会议并致辞。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总司长拉兹路,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东盟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等出席会议。 申长雨表示,自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全面、务实、富有特色的合作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审查业务等方面深入合作交流,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拓展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共同谱写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崭新篇章,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宋维奇亚代表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表示,近年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优化、合作领域全面拓展,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和开放合作贡献了重要力量。东盟愿与中方巩固合作成果、深化互信共赢,共同打造更高质量、更富活力的创新生态和经济文化环境。 会议听取了东盟代表报告的《2026-203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方代表报告的《中国-东盟2024-2025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有关成果文件,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25-2026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并围绕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展交流。根据新的工作计划,双方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审查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在陕期间,申长雨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及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等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合作文件。
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数字背后的规律
专利诉讼趋势为创新、执法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演变格局提供了关键洞察。对于寻求风险管理、资产保护及应对复杂法律环境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理解这些趋势至关重要。在美国,由于执法活动增加、诉讼地选择的变化以及所谓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参与度提高,专利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追踪这些专利诉讼模式不仅揭示了哪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受到最大影响,还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预判法律挑战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 行业视角下的诉讼趋势 在近期IPWatchdog关于《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的线上研讨会中,近500名行业专业人士参与了投票,以确定2025年及未来最紧迫的挑战。针对“未来几年,哪一趋势将对美国专利诉讼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43%的研讨会参与者强调了人工智能(AI)在诉讼策略中日益增长的应用,反映了其在案件准备、风险评估和法庭辩护中的变革性作用。36%的参与者认为第二大趋势是诉讼活动的全球化,凸显了当今互联市场中跨境执法的复杂性。 第二项投票聚焦实际应用,问题是:“贵团队目前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和诉讼数据来辅助决策?”其中,50%的受访者使用专利和诉讼数据来预测结果和评估风险,而38%的受访者则利用其来计算损害赔偿、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费率及专利价值,凸显了数据驱动决策在法律策略中的兴起。 当被问及“专利诉讼中让您夜不能寐的是什么?”时,47%的受访者提到了不可预测的法院判决和损害赔偿金,36%的受访者则指出不断攀升的成本与资源压力,凸显了高风险诉讼中持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负担。 这些洞察表明,该行业正日益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发展,却仍需应对美国专利诉讼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与成本压力。 诉讼浪潮与语境的重要性 乍看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呈现周期性波动,案件数量逐年呈现潮汐式涨落。在经历放缓期后,诉讼量再度攀升,预示着新一轮执法活动的启动。然而,单纯的总量数据仅能提供表层观察——它们无法揭示哪些技术是争议核心、原告方身份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策略差异。要理解这些模式,必须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本身、其代表的技术、受保护的产品服务以及实施维权的主体。 通过审视专利质量、专利细分分类标准,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映射关系,能洞悉特定技术更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不同权利主张者的维权方式,以及未来争议可能爆发的领域。全面的诉讼数据(包括法院信息、判决结果和参与方)进一步丰富了语境维度。这种多维视角超越了简单的案件计数,为理解塑造美国专利执法的力量及其诉讼趋势背后的战略动态提供了更清晰的图景。 哪些技术最常成为诉讼标的? 当以技术领域为透镜观察涉案专利时,信息技术、电信和生命科学三大领域始终呈现最密集的诉讼分布。然而,这些宽泛分类仅能揭示部分真相。 通过将LexisNexis分类机器学习算法应用于AST(联合安全信托)产品分类体系——该系统将专利精细划分为160个明确定义的产品类别——一幅更为精细的图景得以显现。这种颗粒度映射精准标出哪些产品类别面临最严峻的诉讼压力,以及哪些技术正同时引发权利主张方与挑战者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分类框架下,若干产品领域尤为活跃。安全技术持续领先,既反映了网络安全在数字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也凸显了保护敏感数据所涉及的高商业价值。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无线局域网(WLAN)和无线通信紧随其后,涵盖了对连接技术及其支撑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专利。导航系统同样表现突出,其驱动力来自交通、物流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视频与有线基础设施是另一个争议激烈的领域,映射了媒体分发网络的快速演进。最后,音频与视频处理技术频繁成为争议焦点,彰显了数字内容传输领域的竞争性与高速发展特性。 这些发现共同表明,诉讼并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而是集中于那些支撑连接性、数据管理和数字通信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对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 问题不仅在于多数案件发生的领域,更在于哪些领域增速正在加快。数据显示,部分技术领域的诉讼量呈现显著增长。虚拟现实硬件的复合年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过去十年间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音频与音乐处理相关的纠纷持续上升,反映了数字媒体和内容平台的竞争格局。同样,随着语音应用在各行业的扩张,语音识别技术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电视技术持续产生新案件,尤其是流媒体与广播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围绕蓝牙和云服务的诉讼突显了连接性与数据基础设施在现代商业模式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最后,社交媒体平台仍是专利执法的焦点,印证了塑造数字通信与用户参与的创新技术的价值与争议性。 这些领域正获得显著发展态势,既体现了创新速度,也折射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权益的争夺。 标准必要专利的焦点地位 将涉诉专利与技术标准关联分析能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最新发布的《LexisNexis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报告2025》全面呈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诉讼格局,详细解析了涉诉技术标准、原告方、法院及法律代理的趋势。该报告不仅涵盖已声明的专利和专利池成员专利,还通过AI识别出未声明的涉诉标准相关专利,以完整勾勒哪些与标准关联的专利引发了法律争议。 分析显示争议技术存在明显的层级结构。Wi-Fi标准位居最前沿,不仅主导诉讼格局,甚至超过2G至5G蜂窝标准相关诉讼的总和。除这两大支柱领域外,专利冲突正越来越多地涉及视频与音频编解码标准(如HEVC、VVC、OPUS、AAC),这些领域因无缝流媒体传输、高质量压缩和跨平台互操作性的需求推动了专利维权。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开始吸引诉讼方关注:无线充电技术(Qi 1)、蜂窝物联网应用(如NB-IoT、LTE-M或V2X)以及高级广播标准(ATSC)正逐步成为争议焦点,预示着下一轮诉讼浪潮的可能方向。这些进展共同表明,标准必要技术已构成现代专利争议的核心,既塑造着市场动态,也影响着更广泛的创新生态系统。 关键的是,不同标准的维权模式存在差异。在Wi-Fi和蜂窝领域,高达半数的原告方是PAE或非实施实体。相比之下,IETF等标准主要由运营公司主导实施。而视频标准(如HEVC、VP9、AV1)则再次呈现PAE的高活跃度特征。 诉讼驱动因素、关键诉讼地与专利质量的作用 观察长期趋势,运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持稳定,真正增长来自PAE——过去三至四年间其诉讼活动推动了专利纠纷总量的整体上升。这一转变凸显了PAE在塑造诉讼格局中的战略作用。 得克萨斯东区法院仍是首要诉讼地,仍保持两位数复合年增长率。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与地区法院存在结构性差异,但诉讼增速最快。得克萨斯西区法院紧随其后,而部分其他法院的诉讼影响力正在下降。 除技术和标准因素外,专利质量对诉讼动态影响显著。LexisNexis专利资产指数证据显示,被选为诉讼标的的专利质量系统性地高于平均水平。例如,被异议专利的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同类专利,表明诉讼方更关注具有明确市场和技术相关性的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量评分均在诉讼启动前完成计算,这证明了其预测价值:更强的专利不仅更可能被诉讼或异议,还更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凸显了专利内在强度在执法决策和争议走向中起着关键作用。 最终思考 美国专利诉讼远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或商业模式中。相反,其集中爆发于高价值领域——无论是Wi-Fi、蜂窝技术(4G/5G),还是媒体技术(HEVC/VVC、AV1、VP9、Opus、AAC),且常由PAE驱动,而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等司法管辖区则成为核心战场。数据价值超越了简单的专利数量或案件统计,揭示了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识别最高诉讼风险领域及最活跃争议主体的规律模式。诸如专利资产指数等质量指标,更能揭示哪些专利可能被强制执行及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核心结论显而易见:要理解美国专利诉讼生态,必须超越单纯的案件数量,深入探究技术、战略性执法与专利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可口可乐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所教给我们的事: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策略
可口可乐战略性地选择了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从此建立起了一个商业王朝。 可口可乐,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每天都能接触到数百万人的生活。尽管竞争者们不断尝试复制其口味,但是可口可乐始终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也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不过,人们为何如此喜爱可口可乐呢?全都是因为口味的原因吗?有人说,其秘密配方本身已成为与饮料本身同等重要的资产。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为其配方提供保护,而非寻求专利保护,这一决定使其在超过135年的时间里保持了独特性,并让可口可乐成为了善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为当今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要理解可口可乐的故事及其“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战略,我们需要回溯到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即19世纪80年代的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可口可乐配方135年的保密历程能给现代企业的保护创新工作带来哪些启示?这一切都始于一个关键的知识产权决策 约翰.彭伯顿(John Pemberton)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配方的发明 假设你想亲身体验一下19世纪80年代的的亚特兰大。你回到了过去,亲眼看到这座城市最初那粗糙的排污和供水系统,这个闷热城市里未铺砌的街道上污物横流。此时,亚特兰大已超越萨凡纳成为了佐治亚州最大的城市。它也是第一个颁布禁酒令的城市,这项法律受到了该市改革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工人阶级居民的不满。要想避开炎炎烈日,走进了雅各布斯药房。随着酒精饮品被禁,亚特兰大人开始寻找新的放松和降温方式,许多药房就成为了答案。雅各布斯药房不仅是配药的地方,也是备受人们欢迎的场所之一,因为其能提供清凉的“带有糖浆的起泡饮品”。这里就是首次供应那种即将征服全球市场的糖浆状碳酸饮料(即可口可乐)的地方。该饮品的配方尚处于研制初期阶段,由彭伯顿出于一个令人倍感惊讶的原因配制而成。 彭伯顿是一名南部邦联的老兵,他在战斗中受伤后对吗啡产生了依赖。与许多其他老兵一样,他没有其他的止痛选项,并渴望找到一种更温和的替代品。作为职业药剂师,彭伯顿寻求用一种更安全的方式来缓解疼痛,同时还不会带来成瘾的副作用。他最早的配方“彭伯顿的法式古柯葡萄酒”是将古柯叶提取物与可乐果和酒精相结合。然而,在禁酒令出现之后,彭伯顿去除了饮料中的酒精,并将其与碳酸水混合,从而创造出了可口可乐。 当时一杯可口可乐仅售五美分,并被广告宣传为“美味畅饮”。如今,一杯五美分的饮料听起来像是公司在白送产品,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定价能够让人们在负担得起的同时尽情享受到这种被视为美好和高级的东西。上述定价足够实惠,人们可以在每个周末去购买这种饮品。标志性的“可口可乐”名称和经典的手写体标识均是由彭伯顿的簿记员弗兰克.罗宾逊(Frank Robinson)创作出来的,并且直至今日仍被人们广泛认可。很少有人会想象到在雅各布斯药房供应的这种起泡饮料会成为今日的全球性标志,即一个象征着创新、清凉畅饮和美国文化的标识。 300美元的交易:阿萨.坎德勒(Asa Candler)是如何获得可口可乐配方的 你可能会认为只要发明出可口可乐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富有的企业家,甚至是名利双收。然而,彭伯顿的遭遇恰恰相反。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的持续恶化,除了内战时期造成的旧伤和对吗啡成瘾以外,他还罹患了胃癌。当时彭伯顿正面临着不断累积的医疗账单。他开始出售可口可乐的股份来支付医疗费用,这笔交易被一些人称为“甩卖”。虽然当时有多人持有着公司的少量股份,但商人坎德勒自1888年起就开始逐步进行收购,并在1891年最终获得了控股权。最初坎德勒仅以300美元(放到现在大约能值1.04万美元)的价格从彭伯顿手中购得了股份。1888年8月,57岁的彭伯顿在离世时可谓是一贫如洗,从未有机会见证自己亲手创造出的品牌的辉煌时刻。 与专注于饮料药用价值的彭伯顿不同,坎德勒为这个品牌规划了更宏大的蓝图。这位深信营销力量并追求对大众的吸引力的商人,不仅向人们寄送出了可兑换免费试饮的优惠券,同时还将品牌的定位从“滋补剂”转变为“提神饮料”。坎德勒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批推出免费试饮券的营销先驱,而且还大力投资了相应的分销体系,从而使可口可乐得以超出雅各布药房的局限而在更大的范围中进行流通。他将罗宾逊设计的独特手写体标识印制在各类载体上:日历;冷饮柜;时钟;扇子和广告牌,这些构建出了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到了1895年,可口可乐已销往全美各州,进一步奠定了其国民饮料的地位。坎德勒的营销策略为可口可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奠定了根基。 可口可乐迅速从一款亚特兰大的地区性产品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随着冷饮柜台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其的需求急剧增长,这使可口可乐成为了一种必备的休闲饮品。坎德勒将可口可乐打造成了家喻户晓的名字,使其成为“畅饮”与“信赖”的代名词,并为这家企业成长为全球巨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营销与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全球品牌:围绕可口可乐商业机密构建品牌体系 随着广告宣传的持续扩展,罗宾逊的手写体标识成为了企业的视觉符号,从报刊日历到广告牌与公交站椅,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此外,“美味畅饮”的标语与可口可乐的标识也共同构成了品牌核心。 可口可乐的品牌保护 这种全国性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可口可乐很早就开始保护其名称和标识,打击假冒产品和仿冒者。当时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可乐,它们使用的瓶子与可口可乐当时使用的直身瓶极为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正宗产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口可乐启动了商标保护战略,决定改用一种与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瓶身设计,使其具有即时的辨识度且难以仿制。1915年,可口可乐发起了一场瓶身设计竞赛,要求打造出一款“即使在黑暗中或通过触摸也能辨认出”的独特瓶型。印第安纳州的鲁特玻璃公司凭借厄尔.迪恩(Earl Dean)的设计方案获胜。迪恩以他在百科全书中看到过的可可豆荚为原型创作出了瓶身,尽管可口可乐不含可可成分,但是这个造型却成为了品牌标志。 可口可乐在20世纪初开启了海外扩张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1941年,公司总裁承诺:全球每位美军士兵都能以5美分的价格获得一瓶可乐。为了实现这一诺言,公司与美国战争部展开了合作,在战区军事基地附近建立了装瓶厂。战争部视此举为士气提振计划,能让士兵想起家乡并获得慰藉。这些士兵将可口可乐带往全球,不仅扩展了品牌认知度,更使其成为了美国的全球象征。战争结束时,海外已建成64家装瓶厂,为全球扩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彰显出公司融合知识产权与营销的全球品牌战略。 如今,可口可乐已畅销至全球200多个国家,每日销量达数十亿瓶。自启动扩张计划以来,它始终都是全球最具价值与辨识度的品牌之一。从卑微的起步到成长为世界级文化现象,可口可乐的成名之路上始终伴随着一个未解之谜,即竞争对手永远都无法复制的神秘配方。 可口可乐配方的法律与实务保护 被称为“商品7X”的神秘配方至今仍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机密。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碳酸水、糖、咖啡因、焦糖色、磷酸等)虽为公众所知,但造就独特风味的香精油配比始终未公开且从未被成功复制过。公司利用这种神秘感构建了产品的吸引力,让消费者感受到了饮品的独特性。 数十年来,关于配方的阴谋论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其仍含可卡因成分,有人相信可口可乐添加了成瘾性的“神秘物质”,还有人质疑配方已悄然改变或隐藏着某种争议成分。可口可乐从未就这些传言进行过解释。实际上,商业机密本身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营销武器,通过营造神秘感来强化品牌忠诚度。2011年,该公司将自1925年起存放于太阳信托银行保险库的配方,转移至亚特兰大可口可乐世界博物馆的保险库中,这正体现了其以商业秘密作为营销利器的战略。 数十年来,竞争对手们一直在试图复制可口可乐的风味却无一成功。既然如此,为何该公司会选择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来保护配方?与专利不同,只要保护得当,商业秘密永不过期。但是,保持神秘并非是唯一的理由。可口可乐配方被视为历史上最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之一,其营销价值几乎与饮品本身同等重要。 如今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品牌身份的信任已与对其口感的信赖融为一体。秘密配方营造出的信任感与独特性,让人们确信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品尝到正宗的可乐风味。已成为美国文化象征的可口可乐,其配方的故事也演变为一种国家秘密。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配方继续保密,其中的理由包括传统传承、神秘魅力、趣味性及营销价值。 保护商业秘密远不止是巧妙的营销策略,更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何为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久?机密泄露后应如何处理?与专利有何本质区别?这些疑问构成了可口可乐法律叙事的基础,要理解它们,我们需要探究保护秘方的法律机制。 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或二者结合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意义 当企业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无论是配方、工艺还是技术)时,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实现最优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或二者结合之间选择,将产生深远的法律与商业影响。可口可乐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保护配方的决策,正是这一战略抉择的经典范例。以下对比会揭示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核心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 优势: 保护期可无限延续,只要始终维持机密性; 无需注册、公开披露或政府备案; 覆盖范围灵活,适用于配方、方法、客户名单等任何通过保密可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风险: 一旦信息公开即永久丧失保护; 无法阻止合法的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 维权成本高昂,需举证存在着盗用行为。 员工与供应商通常是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风险源。 专利保护 优势: 授予专利权人以20年的法定垄断权,若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甚至可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中对所有的竞争者行使强制执法权; 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产,可用于许可、交叉许可或融资。 专利往往是有价值的资产,企业可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让自己在面临收购时更具吸引力。 风险: 需在专利授予前完整公开地披露发明内容(而且不是一定能获得授权的); 保护期限有限(实用专利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4年); 申请成本高昂且耗时,要求严格。 混合策略:何时需要双管齐下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是最佳路径: 针对可公开披露且能凭借这种“强制排他性”获益的发明内容,提交申请专利; 针对难以进行逆向工程的部分(如工艺流程、技术诀窍、配方或改进方案),作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以短期的排他性权利结合长期的保密来实现竞争优势的最大化。 可口可乐的案例表明,有时选择保密而非公开披露更能让企业保持数代人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根据发明特性、行业特点和长期目标量身定制出的、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组合在一起的方案。 将可口可乐的商业机密策略应用于您的企业 本文将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有关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讨论:当客户开始销售其新产品或服务后,公众或竞争对手能够通过分析或反向工程获取到哪些信息?如果销售行为本质上会暴露产品的核心优势,那么专利保护可能就是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如果发明的部分价值在销售后无法被探知(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那么选择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类创新通常是最为合适的。当发明的某些环节既是公开可见的,同时又难以被破解时,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混合策略往往是最优选择。 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思考 可口可乐是全球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证明了知识产权本身是可以与产品价值等同的。从最初略显简陋的止痛药水到现如今的国际符号,其配方的保密性创造出了品牌认知度与消费者的忠诚度。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决策是正确的,这一选择使其在135多年的时间里始终保持着市场优势。 然而,不仅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巨头,每家企业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秘密。正确的保护方式可能决定着企业会成为行业领导者还是彻底消失。尽管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可口可乐配方的成分,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企业资产必须从制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开始。 您的秘密,可能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关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常见问答 为何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 人们无法得知确切答案。但是,若当年采用了专利保护策略,那么其中的配方必须公开披露,且专利会在约20年后失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口可乐保持了135余年的独家所有权。 竞争对手能否合法反向破解可口可乐的配方? 可以。商业秘密法并不禁止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然而,尽管历经了多次尝试,但仍然未有竞争者能够完美复刻其风味,而且可口可乐的品牌实力也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 当前保护可口可乐配方的是哪些法律? 该公司可依据州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维权,后者允许人们在联邦法院对盗用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年可口可乐为配方申请专利会怎样? 若其在19世纪末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期将在20世纪初届满,该公司的配方将会完全向竞争对手公开。 混合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否值得采用? 值得。许多企业会为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将生产工艺、配方或改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分层的策略既能强化执法效力,又能实现长期的保密效果。 其他企业能从可口可乐的策略中学到什么? 每家企业都拥有有价值的机密信息。如何选择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即专利、商业秘密或二者结合,取决于核心优势是否公开可见、易于逆向破解,或更适合通过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声明无处不在。这些营销信息旨在凸显品牌在环境、社会或经济层面的责任担当,从可持续产品的特性到符合道德规范的商业实践,无所不包。随着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深化,消费者对真实、透明的可持续性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横滨太平洋会展中心(PACIFICO Yokohama)举行的一场会议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许多消费者难以理解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性能方面的各类标签和说明。以“漂绿”(greenwashing)现象为例,一些企业对其环保努力作出不实或误导性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诱使普通消费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购买决策。 全球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行动 全球监管机构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打击“漂绿”行为。法律环境正加速变化,以确保环保声明真实可信且有据可依。 日本:日本的《不当赠品及误导性表示防止法》明令禁止“漂绿”行为。此外,日本正推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其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正在制定与国际框架接轨的规范。 欧盟:欧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积极,明确界定了可宣称的特定“环境特征”标准。针对新型“漂绿”行为,如对未来环境绩效的模糊表述及其他不实声明,欧盟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同时,欧盟还将特定“漂绿”行为列入商业行为“黑名单”,在所有情况下均予以禁止。 亚洲地区:该地区正掀起一股新法规浪潮。韩国成为东亚地区首个通过立法对虚假环保宣传企业处以罚款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已要求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尽管泰国等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立法,但这一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 其他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在打击“漂绿”行为方面也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而印度则借助《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等监管规则来整治误导性环保广告。 真实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价值 企业若真诚投入绿色转型,是否具备商业优势?据专家小组称,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证据表明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虽然获取资源和证实环保声明的高昂成本扔扔是一个阻碍,但由此带来的益处同样极具吸引力。 能够真实传达自身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企业,能够树立强大的品牌信任,并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产品的偏好持续升温,秉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更有可能在长期发展中脱颖而出。它们能够有效抵御依赖误导性声明的竞争对手,并与忠实客户群体建立紧密的联系。 科技与合作的助力作用 有趣的是,专家小组还探讨了新兴技术在支持真实可持续性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AI)和物联网(IoT)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并实时监测环境影响;区块链则为数据验证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打造透明、不可篡改的供应链。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进步也使企业更便捷地减少碳足迹。 除科技手段外,伙伴关系与合作对于提升公信力同样至关重要。跨行业合作有助于开展有价值的知识交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可信度。(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随着全球粮食安全挑战的加剧,数字农业技术的增长速度是平均水平的3倍
随着全球人口预计在2050年突破100亿,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生产足够食物的挑战空前严峻。欧洲专利局(EPO)专利和技术观察站最近发布的一份新的技术洞察报告和技术平台强调了数字技术在助力可持续满足这一需求方面的潜力。该报告是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局合作编写的,以覆盖40万件专利申请的27万组同族专利数据为基础,并更新了深度技术搜索器(Deep Tech Finder)中300余家活跃在该领域的初创公司和大学的行业档案。 人工智能、传感和自动化技术发明正在重塑全球农业,数字农业的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中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增长,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3倍。该报告反映了全球向数据驱动的精准农业的转变,旨在提高生产力和减少环境影响。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数字农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面临紧迫的全球挑战时重塑我们的粮食生产方式。通过将研究和技术与现实世界的需求相结合,并在健全的专利制度和开放的知识平台的支持下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既有弹性又具公平性的粮食系统。” 推动农业转型的技术 成像和传感技术等跨领域技术正在塑造数字农业格局,特别是在植物农业领域,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专利数量增长了7倍,申请量CAGR为13%。这一增长同样体现在提升喷洒与收割等任务精准度和自动化的创新技术上。自2018年起,无人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激增,为农业作业提供实时监测与预测分析支持。 企业正主导数字农业创新,2022年其专利申请占比高达88%。领军企业包括全球农机制造商:约翰迪尔(John Deere,美国)、凯斯纽荷兰(CNH Industrial,荷兰/英国)、克拉斯(Claas,德国)、久保田(Kubota,日本)以及阿玛松-沃克(Amazonen-Werke,德国)。 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数字农业发展 尽管欧洲在数字农业技术的专利活动方面保持领先地位,但报告显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增长正在加速。2020年,亚洲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上超过了北美,而拉丁美洲在2000年至2022年期间的申请CAGR为10.8%。 拉丁美洲在全球粮食系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该报告特别聚焦了拉丁美洲,该地区有望在未来的食品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2010年至2020年的历史产量和出口表现,预计到2050年,拉丁美洲可以供应全球2/5到3/5的水果和蔬菜。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和墨西哥的国家专利局为这份报告提供了支持,该报告强调了可持续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制度如何支持农业创新。 将欧洲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与深度技术搜索器连接起来 EPO正致力于更便捷地识别欧洲具备投资价值的初创企业和顶尖大学。免费的深度技术搜索器工具已经完成更新,包括194家欧洲初创公司和125所大学的简介,这些公司和大学在植物农业、人工生长条件、畜牧管理和相关支持技术方面都很活跃。 EPO数字农业新技术平台 EPO提供了几个技术平台,使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更容易探索其专利数据库Espacenet,该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免费访问的单一专利信息来源。其最新技术平台依托EPO及各国专利局审查员的专业知识,围绕报告涉及的四大核心领域绘制技术图谱,提供了47个可检索技术领域。通过开放这一资源,该机构旨在提高专利知识的可及性,并进一步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WIPO报告详述消费者对知识产权认知的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近日发布了其第二期《WIPO Pulse》综合调查报告,标题为《WIPO Pulse 2025年全球知识产权认知调查》。基于2025年2月20日至4月25日期间对全球74个国家及地区(覆盖全球约80%的18岁至65岁目标人口)3.55万名受访者的调研数据,深入分析公众对知识产权的整体认知与态度。 报告考察了公众对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版权和地理标志五大基本知识产权类型的认知与看法,从而更全面地揭示了全球不同地区人群对知识产权制度及其经济与社会影响的理解程度。 认知演变与地区差异 根据调查,自2023年以来,公众对五大知识产权的认知度均显著提升,其中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增长最为明显。 报告图2显示,版权认知度达到最高水平,为44%,较2023年的38%有所上升;商标认知度从30%上升至36%。 亚太地区青年和女性群体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均有所提高; 西欧及其他国家青年认知度有所提升,而东欧国家出现下降;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的数据呈现分化:青年对专利和商标的熟悉度下降,但女性群体保持稳定; 在非洲国家,青年和女性的认知度出现下滑,尤其在外观设计和版权方面。 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认知的变迁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已逐渐涵盖多元化的消费体验。此外,非洲国家日益认识到专利和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价值。 在亚太地区,整体观念发生了更广泛的转变,数据显示该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认知呈现下降趋势。调查同时发现,该地区消费者认为数字通信创新尤为有益。 此外,该报告还指出,东欧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消费者认知度出现中度下滑。相比之下,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观点分化:对专利产品高度认可,但对外观设计产品价值的认同度有所下降。 根据调查数据,西欧及其他国家对商标和版权持更积极态度,但对外观设计保护产品的怀疑态度日益增强。 对知识产权经济作用的信心 全球各地区普遍对知识产权的积极经济作用保持高度信心,同时对其负面影响的认知有所减弱,尤其是在西欧和亚太国家。 尽管西欧及其他国家的信心水平出现明显下降,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优势的信心依然强劲。亚太地区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经济益处的信任度达到最高水平。 尽管整体信心持续存在,但根据报告,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等国家的认同度相对较低。值得注意的是,与2023年相比,2025年日本消费者对知识产权积极经济影响的信心有所提升。 人口统计洞察:女性与青年群体 调查显示,对女性与青年群体的分析揭示了知识产权参中的机遇与挑战。尽管亚太地区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认知的整体提升,但数据表明该地区的青年和女性群体关于知识产权的知识水平也有所增长。 此外,与其他地区相比,东欧国家的女性在专利、版权和地理标志方面的认知指数最高,尽管这一群体对商标和版权的认知度有所下降;然而,东欧国家青年对知识产权的熟悉度呈现下降趋势。 在非洲国家,调查结果显示女性和青年群体对外观设计和版权的认知评分有所下降。与此同时,非洲国家的女性和青年对专利产品展现出日益乐观的态度,而亚太地区女性对此的认知度则呈下降趋势。 对专利产品信心最低的群体仍集中在西欧及其他国家的女性和青年,以及东欧国家的女性与青年。 创新效益与挑战 报告还指出,“全球五大区域的消费者普遍认为,‘数字通信’领域的创新带来的效益最为显著,其次是‘食品与营养’、‘家用电器’和‘计算机技术’。”在西欧国家及其他地区,消费者报告称,在所有被调查领域中,对创新效益的认知水平均有所下降,这一趋势主要是由美国消费者推动的。 尽管消费者普遍认同知识产权对经济具有积极作用,但也认识到这可能为中小企业带来障碍以及对垄断的担忧。自2023年以来,西欧及其他国家认为知识产权相关障碍对本国经济造成影响的观点有所减少,这主要归因于美国消费者的态度转变。 与上一次调查相比,非洲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担忧有所增加,这是由于埃及、莫桑比克和安哥拉消费者的认同度显著提升。 报告总结称,尽管消费者总体上仍相信知识产权具有经济效益,但不同地区的认知存在差异,其中美国消费者和西欧国家的认同度出现显著下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专利和技术观察站发布2026年—2027年新工作计划
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其专利和技术观察站(Observatory on Patents and Technology,“观察站”)2026年—2027年新一期两年工作计划,列出了未来两年的重点议题与活动安排。该计划以第一个工作周期的成果为基础,围绕三大核心主题展开:通过消除创新生态壁垒提升欧洲竞争力、以技术塑造更优未来以及为创新参与者赋能。 这份在公众意见征询后制定的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反映了整个创新生态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多元诉求。它提出了一个前瞻性的愿景,该愿景植根于欧洲整体转型议程,并与欧盟的主要战略密切相关,包括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的报告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欧盟竞争力指南》和《欧盟初创企业与规模企业发展战略》。此外,EPO观察站仍致力于应对全球挑战,推进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每一项专利都是一个信号,揭示了创新动向、地域分布、主体归属及潜在影响。如果使用得当,这些情报可以帮助欧洲更敏捷、更高效地行动。他强调,该观察站不仅将跟踪创新,还将帮助引导创新——这意味着让小企业了解创新发生的地方以及如何参与其中,使投资者能够在市场之前发现高潜力的企业。并为公共机构提供基于共识的全局性认知。 持续成功,推出新举措 2026年—2027年工作计划在连续性和新举措之间取得了平衡。第一个工作周期的几个成功项目(包括创新融资、对初创企业的支持以及专利制度在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等)将继续进行,同时新增项目已经被引入以反映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在最近一轮公众意见征询中,双重技术和人工智能等议题的重要性得到了强调。作为回应,该观察站将启动新项目,探讨AI如何重塑医疗健康未来、欧洲能否在全球智能自主无人机系统竞赛中保持竞争力等关键问题。这些项目旨在增进利益相关者对这些领域最新变革性进展的理解。其他新举措将探讨诸如对抗神经退行性疾病的创新趋势、电池废弃物管控与关键资源循环利用等前沿议题。 强化包容性与数字化参与 2026年春季,该观察站将启动一项关于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领域的职业发展的倡议,提供来自欧洲各地的关于学术界和工业界代表性和性别平等的见解。2027年,一项关于欧洲培养下一代发明人和创新者能力的新研究将系统梳理创新与创业教育在课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 数字化工具的应用将进一步深化。深度技术检索器(Deep Tech Finder)、技术投资者评分体系(Technology Investor Score)和专利标准探索器(Patent Standard Explorer)将进一步升级,同时该观察站将推出一个新的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工作台,以提升其资源可及性。EPO用于专利数据高级分析的数据库PATSTAT将在该机构新的技术情报平台(TIP)内重新定位,为研究人员和程序员提供更灵活的全球专利数据见解。这些工具旨在加强公众参与度,帮助利益相关者作出明智的决策。 加强欧洲各地的合作 伙伴关系仍然是该观察站工作的核心。EPO将持续深化与其成员国合作,在迄今为止36个国家专利局共同参与的良好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相关工作。这一合作模式将延续2026年—2027年的工作周期,并邀请各国专利机构参与研究并支持观察站成果产出。该观察站还将加强与欧洲机构的合作,包括欧盟委员会研究与创新总局(DG RTD)、欧洲创新委员会及中小企业执行署(EISMEA)、欧盟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权威机构。合作内容将包括共同发表研究报告整合各方专业资源与网络优势,以提升成果影响力与研究质量。。 从启动到取得成效:2023年-2025年工作亮点回顾 自2023年启动至2025年底,EPO观察站将总计提供5份技术洞察报告和12项经济研究,迄今为止相关文件下载量已突破10万次。深度技术检索器已在网页端与移动端同步退出,目前拥有1万多家初创企业、850所大学和1.2万名投资者。该观察站发布了5个新技术平台和3次版本更新累计获得15万次访问,而9场公共活动共吸引了4万次参与。通过播客、社交媒体帖子和广泛的新闻报道,该观察站的外联范围进一步扩大,达到6200万人。该观察站的相关研究成果和工具也在欧盟政策报告和行业分析中被广泛引用,突显了其在支持欧洲创新生态系统方面日益重要的作用。(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以加快专利审查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在《联邦公报》发布通知,启动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Streamlined Claim Set Pilot Program)。该计划旨在通过评估限定数量的权利要求对专利审查周期及审查质量的影响,从而加快专利审查流程。 USPTO表示,“通过将审查资源集中投向已提交但尚未审查、且采用简化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有望进一步减少积压案件并缩短案件审查周期”。入选该计划的申请将"获得优先审查资格(即享有特殊审查地位),直至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首次审查意见发出后,该申请在后续审查中将不再享有特殊待遇。 试点计划要求 该试点计划适用于特定待审的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申请,但申请人需满足严格的资格要求。 要获得资格,申请人必须在联邦公报通知发布日期之前及时提交一份针对原始非再颁、非延续发明专利申请(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1条a款提交)的特殊审查请愿书(petition to make special)。此外,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371条提交的国家阶段申请不具备参与试点计划的资格。 最重要的权利要求限制为:申请文件须包含不超过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权利要求总数,且不得包含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此外,除独立权利要求外的其他权利要求均须符合特定从属格式要求。USPTO规定,权利要求必须符合《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d款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形式,即必须援引在先权利要求,完整包含被援引权利要求的全部限定特征,并进一步限定在先权利要求的客体。 为满足试点计划的从属格式要求,"对在先权利要求的引用必须出现在前序部分,且权利要求须与独立权利要求属于相同的法定发明类别"。申请人可以通过在试点计划下提交初步修正案(在或之前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来满足这些权利要求要求。 特殊审查请愿书必须在第一次审查意见(包括书面限制要求)发出之前,根据《美国联邦法规》第37编第1.17(h)条与请愿费一并提交。如果申请在请愿书受理时已分配至特定技术中心的审查员,USPTO通常会驳回请愿书。 此外,同时,若"申请人或共同发明人未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出现在超过3件其他非临时专利申请中(且该申请已依据试点计划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则申请人可以提交参与试点计划的请求。 其他要求 请愿书必须使用表格PTO/SB/472(标题为《根据简化权利要求试点计划提交的认证及特殊审查请愿书》)提交; 请愿书必须通过USPTO的专利中心(Patent Center)电子提交; 申请必须通过USPTO专利电子提交系统(目前被称为“专利中心”)提交;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必须符合在申请提交时USPTO对DOCX格式提交的要求; 若申请中包含不公开请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特殊审查请愿书的同时或之前撤回该不公开请求。 试点计划期限及终止: 试点计划接受请愿书的时间期限为2025年10月27日起的12个月内,或每个技术中心(Technology Center)至少受理约200份试点计划申请(以先发生者为准)。 根据计划通知,若技术中心参与度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某技术中心试点计划申请量显著超过200份),可能触发提前终止。若试点计划终止,USPTO将发布公开通知。 为确保透明度,USPTO将在官网公布每个技术中心提交的请愿书总数及试点计划接受的申请数量。(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
11月6日,全球服务贸易联盟在第八届虹桥论坛《保护知识产权 打击侵权假冒国际合作论坛》分论坛上发布《世界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指数报告2025》(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世界102个主要城市数字经济创新和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力求更加全面准确地刻画这些城市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特征与动态格局。 报告显示,数字经济创新与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高的头部城市,主要集中在北美、东亚和部分欧洲地区。其中纽约、北京和东京位列前3位,首尔、深圳、上海、旧金山、伦敦、巴黎和斯德哥尔摩分别排在第4至第10位。显示出这些城市在该领域的强大竞争力与全球影响力。(记者 康玉湛)
用知识产权来保护人工智能:比较美国与英国所采取的方法
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引发了人们有关知识产权法应如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和人工智能产出的讨论。这一问题引起了利益相关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广泛辩论和关注。英国议会两院之间就《数据(使用和访问)法》中有关如何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的条款所开展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是一例明证。 本文讨论了英国和美国目前对于版权和人工智能所采取的立场,以及知识产权法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不同方式,特别是通过商业秘密和专利等形式。各个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因为这是维护人工智能信息的机密性,以及规避为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专利保护所带来的某些缺点的有效方法。 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与版权 在英国 现如今,权利持有人经常担忧人工智能模型会使用包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以此作为输入进行训练。例如,某个用来创建图像的人工智能模型,可能就是在一副与输入到人工智能模型提示中的描述性词语存在着关联的图像上完成训练的。在英国,《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允许人们出于非商业的目的来对版权作品进行文本和数据挖掘,不过前提条件是使用者对相关作品要拥有合法的访问权,例如通过订阅或许可等。上述“数据挖掘”指的是能分析大量信息的自动化技术,这种挖掘可能涉及从版权作品中提取信息。 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权利持有人认为人工智能模型是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来进行训练的。在于2024年12月发布的一份咨询文件中,英国政府表示,其认为需要在人工智能的背景下对版权法进行修改。政府表示,它可能会选择修改现有的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规定,以允许人们出于商业目的而开展文本与数据挖掘工作,但是这仅限于“权利持有人未选择不同意其作品以这种方式进行使用”的情况。无论上述咨询的结果如何,政府都提议通过立法而非行为准则来进行修订,因为这将为该领域带来人们所需的清晰度和更高的确定性。 英国法院正在审理有关人工智能与版权的问题,某家公司对一家英国的企业提起了诉讼,声称对方侵犯了版权、商标权和数据库权利。高等法院尚未就此作出判决。最初的3项指控之一是被告人工智能公司在训练和开发其人工智能工具期间复制了原告的作品,构成了直接的版权侵权。不过,这部分的指控,连同原告另一项涉及直接版权侵权的附加指控,均已被撤回。因此,主审法院当前不太可能会处理好这些问题,而英国的法律将如何处理直接版权侵权行为也是有待观察。然而,高等法院关于间接版权侵权的裁决将决定其他权利持有人是否能在英国成功起诉人工智能开发者侵权。直接的版权侵权涉及未经授权的复制或向公众传播,而间接版权侵权则涉及诸如销售、分发、进口和营销等次要行为。 原告放弃其两项主要(均为直接版权侵权)指控的决定,凸显了原告在主张人工智能资产版权侵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原告放弃其直接侵权指控是因为支持其指控的证据涉及发生在英国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的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没有域外效力,因此,某些侵权行为必须要发生在英国境内,英国的版权法才能适用。这对希望依据英国版权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权利持有人构成了挑战,因为人工智能经常会在英国境外展开训练。尽管如此,该裁决仍将为未来的版权持有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一定的清晰度。 在美国 美国法律在处理利用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在美国,与文本与数据挖掘制度相对应的是合理使用抗辩。美国法院会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在版权作品上训练人工智能工具是否构成了“合理使用”。在审议这一问题时,美国法院比英国法院更为积极。已有3个美国地区法院发布了意见书,分析了在训练人工智能模型背景下的合理使用抗辩。第一份作出的裁决分析了一个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并认定合理使用抗辩不适用。在将分析结论局限于非生成式人工智能时,法院似乎受到了此种使用的商业性质以及人工智能模型输出缺乏转换性这两点的影响。另外两个分析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的案件则裁定,合理使用抗辩适用于这些人工智能模型的训练。 与较早的案例不同,这些案件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与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相比具有转换性。这些分析观点在涉及合理使用抗辩的关键方面存在着差异。同一家上诉法院原本将复审这两项裁决。若能了解上诉法院法官对地区法院分析结论的意见,这本该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然而,这至少在其中的1起案件中不会发生了,因为当事人已通知地区法院其已达成和解,同时地区法院也已批准了这项和解协议。目前,是否会有其他诉讼当事人将通过商业解决方案来避免出现对内容所有者或模型开发者不利的上诉判决,仍有待观察。 在美国,法院还就一系列与版权和人工智能有关的其他问题作出了裁决。例如,在另一个案件中,法院裁定,仅由人工智能程序创作的作品是没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的,尽管法院承认,包含人类贡献的作品的某些方面可能具有可版权性。 美国国会也在关注版权问题。针对版权和人工智能透明度的法案目前正在国会进行审议,例如《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和《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人工智能问责与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禁止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个人数据或版权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并将设立一项联邦诉因,以处理滥用个人数据或版权材料的行为。《人工智能国家透明、责任和问责法案》则将建立一个行政传票程序,使版权所有者能够请求地区法院书记官向人工智能开发者发出传票,要求披露其认为在人工智能训练中使用的版权作品的副本或记录,以便更加明确地进行识别。 美国和英国都在努力探索如何最佳地平衡人工智能创新与版权持有人的权益。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部署者应密切关注版权领域中的新发展,因为预计在此问题上将会出现许多新的变化。 商业秘密 在英国 商业秘密可用来保护具有“机密性”的信息。它们是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用工具。英国的商业秘密受《2018年商业秘密(执行等)条例》的管辖,该条例反映了欧盟《商业秘密指令》中的内容。法律要求控制信息的个人或实体在相关情况下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其机密性。英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较为宽泛,可以涵盖多种信息,包括源代码、训练数据、模型权重和专有算法。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时间限制,理论上只要信息保持机密状态并持续地具有商业价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续下去。 为了保护商业秘密,有关各方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使用明确的保密条款是至关重要的。明确约定双方均同意对算法、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数据予以保密并认可其价值的合同协议,将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于各个组织而言,实施强有力的内部保密措施也很重要。如果没有这样的保密程序,其他人就有可能获取这些数据。 以这种方式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关键好处在于,商业秘密不需要像专利注册那样公开信息。因此,商业秘密是保护敏感人工智能技术的有效方式。此外,在人工智能这样快速发展的行业中,当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可能因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过时而变得陈旧时,商业秘密会变得更加有用。商业秘密可以轻松地保护专有技术,而这很难通过专利注册来提供保护,并且合同可以迅速更新以涵盖新技术。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专有技术在人工智能系统的设计、数据收集、训练、算法、输出以及人工智能源代码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寻求依靠商业秘密保护其人工智能资产的组织需要警惕在执行这些商业秘密权利时可能会出现的挑战。例如,企业需要满足“已采取合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这是一个存在不确定性的领域,因为在撰写本文时,英国尚无关于这一要求的司法指引。除了确保签署保密协议并在雇佣合同中设置适当条款外,相关组织执行和监督这些条款(例如通过员工培训)也很重要。此外,要成功主张商业秘密权利,商业秘密持有人需要证明该信息并未全部或部分处于公共领域,并且该商业秘密因其机密性而具有商业价值。组织在决定将其人工智能资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之前,应仔细考量这些要求。 在美国 同样地,在美国,与专利相比,商业秘密为“获得保护”提供了一条更加便捷的途径。当信息因未被普遍知晓或不易被查明而具有经济价值时,即可获得商业秘密保护。这是因为联邦和州层面的法规都赋予了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以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能力。商业秘密法要求信息所有者采取合理措施来对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在美国,商业秘密与版权或专利保护的一个区别在于: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并非源于信息被创造出来的方式,而是基于对该信息的合法拥有。因此,使用商业秘密可以绕开关于其所有权的问题,而如果寻求专利或版权保护的话,则可能会产生这方面的困扰。 辅以精心起草的合同,商业秘密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技术的有力工具。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具有明显的好处,特别是对于那些似乎难以获得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资产而言。各个实体在为人工智能创建出的人工智能资产以及带来的进步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时,应牢记这些商业秘密和合同条款。 专利 在英国 另一种保护人工智能资产的方式是通过专利法。然而,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在这一领域中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先前一起最高法院的案例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根据英国的专利法,人工智能系统不能被指定为发明人,因为现行法律要求发明人必须是人类。法院并未考虑到更广泛的问题,即人工智能生成的产出结果本身是否可授予专利,这也使得该问题在法律领域中依然是不明确的。希望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的公司可能难以满足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的要求,这对于那些希望为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申请专利的企业来说是一个问题。在出现这起案件之后,围绕英国立法中“发明人”的定义是否应进行更新以涵盖计算机生成的发明引起了人们的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生成的输出结果通常是由机器而非人类创造的。为技术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创新,因此,如果该裁决开始阻碍英国人工智能的发展,那么政府可能会在这一领域进行立法。 在美国 与英国一样,美国法院也裁定不能将人工智能列为发明人。只有当人类在发明的创造或使用过程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时,该发明才可能获得专利。在这方面,商业秘密为保护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人工智能技术提供了一种更有效的方法。 在美国,利用专利保护人工智能的一个优势在于,独立开发不能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这与商业秘密和版权不同。因此,对于能够证明人类发明者对工具的创造或使用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工智能技术,专利保护仍然是企业可以考虑的一种保护工具。 总体而言,为人工智能技术申请专利仍然是保护人工智能的一种法律工具。然而,英国和美国当前的框架要求发明中要具有人为的因素,那些开发人工智能技术的企业在寻求专利保护时应注意到这一点。 结论 人工智能工具正在迅速发展,企业将需要考虑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其人工智能工具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内容所有者将继续依赖版权提供的保护,特别是在他们能够证明在英国发生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只要各个组织在其合同中商定保密条款并确保采取内部措施对信息进行保密,商业秘密就可能是在英国和美国保护人工智能资产并维护其机密性的有效机制。另一方面,专利保护在英国和美国均对人类发明人作出了要求,因此,对于由人工智能发明者生成的技术,专利保护是一种效果较差的工具。然而,这种有关发明人的要求可能会通过立法进行修订或推翻。鉴于法律变化的步伐,人工智能开发者和部署者在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资产时,应密切关注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发展。(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研究表明公共研究机构专利申请数量对欧洲竞争力而言至关重要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研究显示,2001年至2020年的二十年间,公共研究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几乎翻了一番。 2001年至2020年期间,欧洲公共研究机构(PRO)共提交了近630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与PRO相关的欧洲专利申请量从该时段初期的年均约2000件增至2020年的3500余件。研究还指出,这一领域呈现高度集中但多元化的格局:部分机构和国家在利用欧洲专利体系方面尤为活跃,而技术转移与合作模式则差异显著。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公共研究是欧洲的核心优势之一。这项研究凸显了我们的公共研究机构和医院的关键作用——它们的发明成果提升了欧洲的竞争力。但要充分释放其潜力,必须加强协作并加速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技术。” PRO的专利申请高度集中于少数几家主导机构。研究筛选出250家PRO,这些机构在2001年至2020年间均向EPO提交了至少20件学术相关专利申请,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申请量仅来自排名前16的机构。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以20年间10200余件欧洲专利申请量位居榜首,其次是法国替代能源与原子能委员会(CEA)和德国弗劳恩霍夫协会。研究表明,在某些国家,PRO在专利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而在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瑞士和英国),大学才是公共资助研究相关专利申请的主要推动者。 PRO在研究成果商业化中的参与度普遍高于大学 2024年,EPO观察站发现,许多大学发明仍由第三方(通常是企业或合作方)而非机构本身申请专利。2025年,针对PRO和科研医院的研究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对比:大学近期才实现“直接专利”(由机构申请)与“间接专利”(由他人申请)的持平,而PRO目前每申请1件间接专利对应近7件直接专利。这一数据明确表明——PRO牢牢掌控着自身知识产权。在所有基于公共研究的机构中,这种日益增强的专利所有权标志着更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以及捕捉价值与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的能力不断增强。 欧洲科研医院医院的专利申请量20年间增长近50%(2001-2020年) 研究覆盖的20年间,欧洲科研医院参与了约17400件欧洲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制药、生物技术、医疗技术和诊断领域。法国、德国和英国占据主导地位,合计占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巴黎公立医院(AP-HP)成为欧洲最活跃的科研医院。 跨机构协作塑造国家创新生态,但欧洲仍显碎片化 研究还揭示出大学之间或与PRO、科研医院、企业或中小企业高度协作的现象,由此催生了大量联合申请的学术专利。例如,法国的大型PRO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作用尤为显著。但跨国合作案例极少,这表明欧盟单一市场在科研创新领域仍存在显著割裂。2023年6月推出的统一专利体系标志着解决该问题的实质性进展,该举措与其他促进产学合作、为科技初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欧洲计划形成互补。 对大学、PRO及医院孵化的投资成熟型初创企业与衍生公司的洞察力提升 该研究表明,约2800家与PRO相关的欧洲初创企业吸引了较高比例的投资,助力医疗科技、能源或硬件等资本密集型领域的技术发展。为配合该研究发布,EPO免费提供的“Deep Tech Finder”工具已扩展至涵盖拥有待审或已获批欧洲专利的PRO。该工具助力投资者对接欧洲最具潜力的初创企业,现收录逾10400家投资准备型初创企业的商业档案与专利组合。用户可便捷筛选不同成长阶段、行业领域或技术方向的初创企业,亦可通过企业名称、大学或投资方名称进行检索。 参与当日免费线上研讨会实时讨论 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将举办免费直播活动,探讨研究成果并介绍“Deep Tech Finder”的最新功能。敬请参与主题为“欧洲公共研究机构与创新”的线上活动,聆听来自欧洲研究与技术组织协会(EARTO)、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学会等机构的专家,就PRO研发成果商业化最新趋势展开专题辩论。 各国专利局的合作 本研究、Deep Tech Finder更新及线上活动是EPO观察站与各国专利局合作系列举措的一部分。本次项目中,来自24个国家专利局的专家——包括奥地利、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德国、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英国——提供了宝贵的国家及地区洞见、数据支持与推广协助。EPO观察站将遵循近期发布的《2026-27两年期工作计划》,继续与各国专利局合作,深入探索技术转让与创新主体相关议题。(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举行
10月27日,第十六届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在陕西西安举行。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主持会议,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轮值主席宋维奇亚出席会议并致辞。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知识产权总司总司长拉兹路,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人,东盟秘书处有关负责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等出席会议。 申长雨表示,自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共同宣布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国与东盟在知识产权领域走出一条全面、务实、富有特色的合作发展之路,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审查业务等方面深入合作交流,取得丰硕成果。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愿与各方一道,持续深化拓展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共同谱写区域知识产权合作发展的崭新篇章,推动建设更加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宋维奇亚代表东盟知识产权合作工作组表示,近年来,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不断优化、合作领域全面拓展,为促进区域创新发展和开放合作贡献了重要力量。东盟愿与中方巩固合作成果、深化互信共赢,共同打造更高质量、更富活力的创新生态和经济文化环境。 会议听取了东盟代表报告的《2026-2030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中方代表报告的《中国-东盟2024-2025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及传统医药专利审查有关成果文件,审议通过了《中国-东盟2025-2026年度知识产权合作工作计划》,并围绕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开展交流。根据新的工作计划,双方将在知识产权能力建设、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审查质量提升、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内容。 在陕期间,申长雨同印度尼西亚司法部部长苏普拉特曼.安迪.阿格塔斯,柬埔寨商务部国务秘书、副部长欧克帕奇及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国务秘书帕克萨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光辉等分别举行了双边会谈,并签署了有关知识产权合作文件。
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数字背后的规律
专利诉讼趋势为创新、执法及知识产权战略的演变格局提供了关键洞察。对于寻求风险管理、资产保护及应对复杂法律环境的企业、投资者和法律专业人士而言,理解这些趋势至关重要。在美国,由于执法活动增加、诉讼地选择的变化以及所谓的专利主张实体(PAEs)的参与度提高,专利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追踪这些专利诉讼模式不仅揭示了哪些技术和商业模式受到最大影响,还能帮助利益相关者预判法律挑战并做出明智的战略决策。 行业视角下的诉讼趋势 在近期IPWatchdog关于《2025年美国专利诉讼趋势》的线上研讨会中,近500名行业专业人士参与了投票,以确定2025年及未来最紧迫的挑战。针对“未来几年,哪一趋势将对美国专利诉讼产生最大影响?”的问题,43%的研讨会参与者强调了人工智能(AI)在诉讼策略中日益增长的应用,反映了其在案件准备、风险评估和法庭辩护中的变革性作用。36%的参与者认为第二大趋势是诉讼活动的全球化,凸显了当今互联市场中跨境执法的复杂性。 第二项投票聚焦实际应用,问题是:“贵团队目前如何利用专利数据和诉讼数据来辅助决策?”其中,50%的受访者使用专利和诉讼数据来预测结果和评估风险,而38%的受访者则利用其来计算损害赔偿、FRAND(公平、合理和非歧视)费率及专利价值,凸显了数据驱动决策在法律策略中的兴起。 当被问及“专利诉讼中让您夜不能寐的是什么?”时,47%的受访者提到了不可预测的法院判决和损害赔偿金,36%的受访者则指出不断攀升的成本与资源压力,凸显了高风险诉讼中持续存在的不确定性与负担。 这些洞察表明,该行业正日益借助技术赋能与数据驱动发展,却仍需应对美国专利诉讼固有的不可预测性与成本压力。 诉讼浪潮与语境的重要性 乍看之下,美国专利诉讼呈现周期性波动,案件数量逐年呈现潮汐式涨落。在经历放缓期后,诉讼量再度攀升,预示着新一轮执法活动的启动。然而,单纯的总量数据仅能提供表层观察——它们无法揭示哪些技术是争议核心、原告方身份特征,以及不同行业和商业模式的策略差异。要理解这些模式,必须深入分析涉案专利本身、其代表的技术、受保护的产品服务以及实施维权的主体。 通过审视专利质量、专利细分分类标准,以及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映射关系,能洞悉特定技术更易引发诉讼的原因、不同权利主张者的维权方式,以及未来争议可能爆发的领域。全面的诉讼数据(包括法院信息、判决结果和参与方)进一步丰富了语境维度。这种多维视角超越了简单的案件计数,为理解塑造美国专利执法的力量及其诉讼趋势背后的战略动态提供了更清晰的图景。 哪些技术最常成为诉讼标的? 当以技术领域为透镜观察涉案专利时,信息技术、电信和生命科学三大领域始终呈现最密集的诉讼分布。然而,这些宽泛分类仅能揭示部分真相。 通过将LexisNexis分类机器学习算法应用于AST(联合安全信托)产品分类体系——该系统将专利精细划分为160个明确定义的产品类别——一幅更为精细的图景得以显现。这种颗粒度映射精准标出哪些产品类别面临最严峻的诉讼压力,以及哪些技术正同时引发权利主张方与挑战者的高度关注。 在这一分类框架下,若干产品领域尤为活跃。安全技术持续领先,既反映了网络安全在数字经济中的日益重要性,也凸显了保护敏感数据所涉及的高商业价值。基于位置的服务(LBS)、无线局域网(WLAN)和无线通信紧随其后,涵盖了对连接技术及其支撑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专利。导航系统同样表现突出,其驱动力来自交通、物流和消费服务领域的蓬勃发展。视频与有线基础设施是另一个争议激烈的领域,映射了媒体分发网络的快速演进。最后,音频与视频处理技术频繁成为争议焦点,彰显了数字内容传输领域的竞争性与高速发展特性。 这些发现共同表明,诉讼并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而是集中于那些支撑连接性、数据管理和数字通信的领域——这些领域既具有商业价值,又对创新具有战略意义。 诉讼增长最快的领域 问题不仅在于多数案件发生的领域,更在于哪些领域增速正在加快。数据显示,部分技术领域的诉讼量呈现显著增长。虚拟现实硬件的复合年增长率达39%,这意味着过去十年间专利诉讼案件数量增长了10倍。音频与音乐处理相关的纠纷持续上升,反映了数字媒体和内容平台的竞争格局。同样,随着语音应用在各行业的扩张,语音识别技术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法律关注。电视技术持续产生新案件,尤其是流媒体与广播市场的演进过程中。围绕蓝牙和云服务的诉讼突显了连接性与数据基础设施在现代商业模式中日益增长的重要性。最后,社交媒体平台仍是专利执法的焦点,印证了塑造数字通信与用户参与的创新技术的价值与争议性。 这些领域正获得显著发展态势,既体现了创新速度,也折射出对高价值知识产权权益的争夺。 标准必要专利的焦点地位 将涉诉专利与技术标准关联分析能提供更清晰的视角。最新发布的《LexisNexis美国标准必要专利诉讼报告2025》全面呈现了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诉讼格局,详细解析了涉诉技术标准、原告方、法院及法律代理的趋势。该报告不仅涵盖已声明的专利和专利池成员专利,还通过AI识别出未声明的涉诉标准相关专利,以完整勾勒哪些与标准关联的专利引发了法律争议。 分析显示争议技术存在明显的层级结构。Wi-Fi标准位居最前沿,不仅主导诉讼格局,甚至超过2G至5G蜂窝标准相关诉讼的总和。除这两大支柱领域外,专利冲突正越来越多地涉及视频与音频编解码标准(如HEVC、VVC、OPUS、AAC),这些领域因无缝流媒体传输、高质量压缩和跨平台互操作性的需求推动了专利维权。与此同时,新兴领域开始吸引诉讼方关注:无线充电技术(Qi 1)、蜂窝物联网应用(如NB-IoT、LTE-M或V2X)以及高级广播标准(ATSC)正逐步成为争议焦点,预示着下一轮诉讼浪潮的可能方向。这些进展共同表明,标准必要技术已构成现代专利争议的核心,既塑造着市场动态,也影响着更广泛的创新生态系统。 关键的是,不同标准的维权模式存在差异。在Wi-Fi和蜂窝领域,高达半数的原告方是PAE或非实施实体。相比之下,IETF等标准主要由运营公司主导实施。而视频标准(如HEVC、VP9、AV1)则再次呈现PAE的高活跃度特征。 诉讼驱动因素、关键诉讼地与专利质量的作用 观察长期趋势,运营公司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保持稳定,真正增长来自PAE——过去三至四年间其诉讼活动推动了专利纠纷总量的整体上升。这一转变凸显了PAE在塑造诉讼格局中的战略作用。 得克萨斯东区法院仍是首要诉讼地,仍保持两位数复合年增长率。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虽与地区法院存在结构性差异,但诉讼增速最快。得克萨斯西区法院紧随其后,而部分其他法院的诉讼影响力正在下降。 除技术和标准因素外,专利质量对诉讼动态影响显著。LexisNexis专利资产指数证据显示,被选为诉讼标的的专利质量系统性地高于平均水平。例如,被异议专利的质量评分显著高于同类专利,表明诉讼方更关注具有明确市场和技术相关性的专利。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质量评分均在诉讼启动前完成计算,这证明了其预测价值:更强的专利不仅更可能被诉讼或异议,还更可能影响案件结果。这凸显了专利内在强度在执法决策和争议走向中起着关键作用。 最终思考 美国专利诉讼远非均匀分布于技术领域、标准体系或商业模式中。相反,其集中爆发于高价值领域——无论是Wi-Fi、蜂窝技术(4G/5G),还是媒体技术(HEVC/VVC、AV1、VP9、Opus、AAC),且常由PAE驱动,而德克萨斯州东区法院等司法管辖区则成为核心战场。数据价值超越了简单的专利数量或案件统计,揭示了帮助知识产权从业者识别最高诉讼风险领域及最活跃争议主体的规律模式。诸如专利资产指数等质量指标,更能揭示哪些专利可能被强制执行及其对结果的潜在影响。核心结论显而易见:要理解美国专利诉讼生态,必须超越单纯的案件数量,深入探究技术、战略性执法与专利内在价值之间的相互作用。(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可口可乐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的选择所教给我们的事:如何选择知识产权策略
可口可乐战略性地选择了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从此建立起了一个商业王朝。 可口可乐,世界上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每天都能接触到数百万人的生活。尽管竞争者们不断尝试复制其口味,但是可口可乐始终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也使其成为了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不过,人们为何如此喜爱可口可乐呢?全都是因为口味的原因吗?有人说,其秘密配方本身已成为与饮料本身同等重要的资产。选择以商业秘密的形式为其配方提供保护,而非寻求专利保护,这一决定使其在超过135年的时间里保持了独特性,并让可口可乐成为了善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先驱,为当今不同规模大小的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要理解可口可乐的故事及其“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战略,我们需要回溯到一个让人意想不到的地方,即19世纪80年代的佐治亚州亚特兰大。 可口可乐配方135年的保密历程能给现代企业的保护创新工作带来哪些启示?这一切都始于一个关键的知识产权决策 约翰.彭伯顿(John Pemberton)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配方的发明 假设你想亲身体验一下19世纪80年代的的亚特兰大。你回到了过去,亲眼看到这座城市最初那粗糙的排污和供水系统,这个闷热城市里未铺砌的街道上污物横流。此时,亚特兰大已超越萨凡纳成为了佐治亚州最大的城市。它也是第一个颁布禁酒令的城市,这项法律受到了该市改革者的欢迎,但同时也遭到了许多工人阶级居民的不满。要想避开炎炎烈日,走进了雅各布斯药房。随着酒精饮品被禁,亚特兰大人开始寻找新的放松和降温方式,许多药房就成为了答案。雅各布斯药房不仅是配药的地方,也是备受人们欢迎的场所之一,因为其能提供清凉的“带有糖浆的起泡饮品”。这里就是首次供应那种即将征服全球市场的糖浆状碳酸饮料(即可口可乐)的地方。该饮品的配方尚处于研制初期阶段,由彭伯顿出于一个令人倍感惊讶的原因配制而成。 彭伯顿是一名南部邦联的老兵,他在战斗中受伤后对吗啡产生了依赖。与许多其他老兵一样,他没有其他的止痛选项,并渴望找到一种更温和的替代品。作为职业药剂师,彭伯顿寻求用一种更安全的方式来缓解疼痛,同时还不会带来成瘾的副作用。他最早的配方“彭伯顿的法式古柯葡萄酒”是将古柯叶提取物与可乐果和酒精相结合。然而,在禁酒令出现之后,彭伯顿去除了饮料中的酒精,并将其与碳酸水混合,从而创造出了可口可乐。 当时一杯可口可乐仅售五美分,并被广告宣传为“美味畅饮”。如今,一杯五美分的饮料听起来像是公司在白送产品,但是在19世纪80年代,这种定价能够让人们在负担得起的同时尽情享受到这种被视为美好和高级的东西。上述定价足够实惠,人们可以在每个周末去购买这种饮品。标志性的“可口可乐”名称和经典的手写体标识均是由彭伯顿的簿记员弗兰克.罗宾逊(Frank Robinson)创作出来的,并且直至今日仍被人们广泛认可。很少有人会想象到在雅各布斯药房供应的这种起泡饮料会成为今日的全球性标志,即一个象征着创新、清凉畅饮和美国文化的标识。 300美元的交易:阿萨.坎德勒(Asa Candler)是如何获得可口可乐配方的 你可能会认为只要发明出可口可乐就可以让自己成为富有的企业家,甚至是名利双收。然而,彭伯顿的遭遇恰恰相反。由于自身健康状况的持续恶化,除了内战时期造成的旧伤和对吗啡成瘾以外,他还罹患了胃癌。当时彭伯顿正面临着不断累积的医疗账单。他开始出售可口可乐的股份来支付医疗费用,这笔交易被一些人称为“甩卖”。虽然当时有多人持有着公司的少量股份,但商人坎德勒自1888年起就开始逐步进行收购,并在1891年最终获得了控股权。最初坎德勒仅以300美元(放到现在大约能值1.04万美元)的价格从彭伯顿手中购得了股份。1888年8月,57岁的彭伯顿在离世时可谓是一贫如洗,从未有机会见证自己亲手创造出的品牌的辉煌时刻。 与专注于饮料药用价值的彭伯顿不同,坎德勒为这个品牌规划了更宏大的蓝图。这位深信营销力量并追求对大众的吸引力的商人,不仅向人们寄送出了可兑换免费试饮的优惠券,同时还将品牌的定位从“滋补剂”转变为“提神饮料”。坎德勒不仅是美国历史上首批推出免费试饮券的营销先驱,而且还大力投资了相应的分销体系,从而使可口可乐得以超出雅各布药房的局限而在更大的范围中进行流通。他将罗宾逊设计的独特手写体标识印制在各类载体上:日历;冷饮柜;时钟;扇子和广告牌,这些构建出了统一的品牌视觉形象。到了1895年,可口可乐已销往全美各州,进一步奠定了其国民饮料的地位。坎德勒的营销策略为可口可乐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奠定了根基。 可口可乐迅速从一款亚特兰大的地区性产品成长为全国知名品牌。随着冷饮柜台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其的需求急剧增长,这使可口可乐成为了一种必备的休闲饮品。坎德勒将可口可乐打造成了家喻户晓的名字,使其成为“畅饮”与“信赖”的代名词,并为这家企业成长为全球巨头奠定了坚实基础。 通过营销与知识产权战略崛起的全球品牌:围绕可口可乐商业机密构建品牌体系 随着广告宣传的持续扩展,罗宾逊的手写体标识成为了企业的视觉符号,从报刊日历到广告牌与公交站椅,简直就是无处不在。此外,“美味畅饮”的标语与可口可乐的标识也共同构成了品牌核心。 可口可乐的品牌保护 这种全国性的成功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可口可乐很早就开始保护其名称和标识,打击假冒产品和仿冒者。当时在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仿冒的可乐,它们使用的瓶子与可口可乐当时使用的直身瓶极为相似,误导消费者以为自己购买的就是正宗产品。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可口可乐启动了商标保护战略,决定改用一种与竞争对手截然不同的瓶身设计,使其具有即时的辨识度且难以仿制。1915年,可口可乐发起了一场瓶身设计竞赛,要求打造出一款“即使在黑暗中或通过触摸也能辨认出”的独特瓶型。印第安纳州的鲁特玻璃公司凭借厄尔.迪恩(Earl Dean)的设计方案获胜。迪恩以他在百科全书中看到过的可可豆荚为原型创作出了瓶身,尽管可口可乐不含可可成分,但是这个造型却成为了品牌标志。 可口可乐在20世纪初开启了海外扩张进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迎来了重大的发展机遇。1941年,公司总裁承诺:全球每位美军士兵都能以5美分的价格获得一瓶可乐。为了实现这一诺言,公司与美国战争部展开了合作,在战区军事基地附近建立了装瓶厂。战争部视此举为士气提振计划,能让士兵想起家乡并获得慰藉。这些士兵将可口可乐带往全球,不仅扩展了品牌认知度,更使其成为了美国的全球象征。战争结束时,海外已建成64家装瓶厂,为全球扩张奠定了基础,同时还彰显出公司融合知识产权与营销的全球品牌战略。 如今,可口可乐已畅销至全球200多个国家,每日销量达数十亿瓶。自启动扩张计划以来,它始终都是全球最具价值与辨识度的品牌之一。从卑微的起步到成长为世界级文化现象,可口可乐的成名之路上始终伴随着一个未解之谜,即竞争对手永远都无法复制的神秘配方。 可口可乐配方的法律与实务保护 被称为“商品7X”的神秘配方至今仍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机密。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碳酸水、糖、咖啡因、焦糖色、磷酸等)虽为公众所知,但造就独特风味的香精油配比始终未公开且从未被成功复制过。公司利用这种神秘感构建了产品的吸引力,让消费者感受到了饮品的独特性。 数十年来,关于配方的阴谋论层出不穷:有人认为其仍含可卡因成分,有人相信可口可乐添加了成瘾性的“神秘物质”,还有人质疑配方已悄然改变或隐藏着某种争议成分。可口可乐从未就这些传言进行过解释。实际上,商业机密本身已成为了不可或缺的营销武器,通过营造神秘感来强化品牌忠诚度。2011年,该公司将自1925年起存放于太阳信托银行保险库的配方,转移至亚特兰大可口可乐世界博物馆的保险库中,这正体现了其以商业秘密作为营销利器的战略。 数十年来,竞争对手们一直在试图复制可口可乐的风味却无一成功。既然如此,为何该公司会选择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形式来保护配方?与专利不同,只要保护得当,商业秘密永不过期。但是,保持神秘并非是唯一的理由。可口可乐配方被视为历史上最具价值的商业秘密之一,其营销价值几乎与饮品本身同等重要。 如今消费者对可口可乐品牌身份的信任已与对其口感的信赖融为一体。秘密配方营造出的信任感与独特性,让人们确信无论身处世界何处,都能品尝到正宗的可乐风味。已成为美国文化象征的可口可乐,其配方的故事也演变为一种国家秘密。调查显示,多数美国人支持配方继续保密,其中的理由包括传统传承、神秘魅力、趣味性及营销价值。 保护商业秘密远不止是巧妙的营销策略,更涉及重要的法律问题:何为法定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多久?机密泄露后应如何处理?与专利有何本质区别?这些疑问构成了可口可乐法律叙事的基础,要理解它们,我们需要探究保护秘方的法律机制。 选择商业秘密、专利或二者结合作为核心知识产权战略的法律意义 当企业开发出有价值的创新成果(无论是配方、工艺还是技术)时,必须决定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实现最优的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专利保护或二者结合之间选择,将产生深远的法律与商业影响。可口可乐以商业秘密而非专利保护配方的决策,正是这一战略抉择的经典范例。以下对比会揭示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核心差异: 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的优劣势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 优势: 保护期可无限延续,只要始终维持机密性; 无需注册、公开披露或政府备案; 覆盖范围灵活,适用于配方、方法、客户名单等任何通过保密可获得竞争优势的信息。 风险: 一旦信息公开即永久丧失保护; 无法阻止合法的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 维权成本高昂,需举证存在着盗用行为。 员工与供应商通常是维持商业秘密保护的最大风险源。 专利保护 优势: 授予专利权人以20年的法定垄断权,若获得国际专利保护甚至可在美国及其他国家中对所有的竞争者行使强制执法权; 提供强有力的执法权利,包括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业资产,可用于许可、交叉许可或融资。 专利往往是有价值的资产,企业可将其计入资产负债表,从而让自己在面临收购时更具吸引力。 风险: 需在专利授予前完整公开地披露发明内容(而且不是一定能获得授权的); 保护期限有限(实用专利保护期是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是14年); 申请成本高昂且耗时,要求严格。 混合策略:何时需要双管齐下 对于多数企业而言,专利与商业秘密结合是最佳路径: 针对可公开披露且能凭借这种“强制排他性”获益的发明内容,提交申请专利; 针对难以进行逆向工程的部分(如工艺流程、技术诀窍、配方或改进方案),作为商业秘密提供保护; 以短期的排他性权利结合长期的保密来实现竞争优势的最大化。 可口可乐的案例表明,有时选择保密而非公开披露更能让企业保持数代人的竞争优势。但是,对于多数企业而言,最佳的策略应该是根据发明特性、行业特点和长期目标量身定制出的、将专利与商业秘密组合在一起的方案。 将可口可乐的商业机密策略应用于您的企业 本文将以这样一个问题开启有关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讨论:当客户开始销售其新产品或服务后,公众或竞争对手能够通过分析或反向工程获取到哪些信息?如果销售行为本质上会暴露产品的核心优势,那么专利保护可能就是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如果发明的部分价值在销售后无法被探知(例如产品的生产工艺),那么选择通过商业秘密的形式来保护这类创新通常是最为合适的。当发明的某些环节既是公开可见的,同时又难以被破解时,采用专利与商业秘密双重保护的混合策略往往是最优选择。 关于商业秘密与专利知识产权策略的最终思考 可口可乐是全球最经典的案例之一,它证明了知识产权本身是可以与产品价值等同的。从最初略显简陋的止痛药水到现如今的国际符号,其配方的保密性创造出了品牌认知度与消费者的忠诚度。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的决策是正确的,这一选择使其在135多年的时间里始终保持着市场优势。 然而,不仅是可口可乐这样的巨头,每家企业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秘密。正确的保护方式可能决定着企业会成为行业领导者还是彻底消失。尽管我们或许永远无法得知可口可乐配方的成分,但可以确定的是:保护企业资产必须从制定出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开始。 您的秘密,可能就是企业最宝贵的资产。 关于可口可乐、商业秘密与专利的常见问答 为何可口可乐选择商业秘密而非专利? 人们无法得知确切答案。但是,若当年采用了专利保护策略,那么其中的配方必须公开披露,且专利会在约20年后失效。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口可乐保持了135余年的独家所有权。 竞争对手能否合法反向破解可口可乐的配方? 可以。商业秘密法并不禁止逆向工程或独立发现。然而,尽管历经了多次尝试,但仍然未有竞争者能够完美复刻其风味,而且可口可乐的品牌实力也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 当前保护可口可乐配方的是哪些法律? 该公司可依据州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维权,后者允许人们在联邦法院对盗用行为提起诉讼。 如果当年可口可乐为配方申请专利会怎样? 若其在19世纪末提出了专利申请,保护期将在20世纪初届满,该公司的配方将会完全向竞争对手公开。 混合型的知识产权策略是否值得采用? 值得。许多企业会为发明申请专利,同时将生产工艺、配方或改进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这种分层的策略既能强化执法效力,又能实现长期的保密效果。 其他企业能从可口可乐的策略中学到什么? 每家企业都拥有有价值的机密信息。如何选择最佳的知识产权策略,即专利、商业秘密或二者结合,取决于核心优势是否公开可见、易于逆向破解,或更适合通过保密措施来进行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推动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今市场中,可持续发展声明无处不在。这些营销信息旨在凸显品牌在环境、社会或经济层面的责任担当,从可持续产品的特性到符合道德规范的商业实践,无所不包。随着消费者认知的不断深化,消费者对真实、透明的可持续性需求也与日俱增。 在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于横滨太平洋会展中心(PACIFICO Yokohama)举行的一场会议中,与会专家探讨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何许多消费者难以理解产品和服务在环保性能方面的各类标签和说明。以“漂绿”(greenwashing)现象为例,一些企业对其环保努力作出不实或误导性声明,这种行为可能诱使普通消费者做出原本不会做出的购买决策。 全球对虚假宣传的打击行动 全球监管机构已关注到这一问题,并纷纷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则,以打击“漂绿”行为。法律环境正加速变化,以确保环保声明真实可信且有据可依。 日本:日本的《不当赠品及误导性表示防止法》明令禁止“漂绿”行为。此外,日本正推动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其日本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SSBJ)正在制定与国际框架接轨的规范。 欧盟:欧盟在此方面表现尤为积极,明确界定了可宣称的特定“环境特征”标准。针对新型“漂绿”行为,如对未来环境绩效的模糊表述及其他不实声明,欧盟也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同时,欧盟还将特定“漂绿”行为列入商业行为“黑名单”,在所有情况下均予以禁止。 亚洲地区:该地区正掀起一股新法规浪潮。韩国成为东亚地区首个通过立法对虚假环保宣传企业处以罚款的国家。中国香港地区和新加坡等金融中心已要求在其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必须披露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信息。尽管泰国等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具体立法,但这一监管趋势已十分明朗。 其他主要国家:澳大利亚在打击“漂绿”行为方面也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而印度则借助《2019年消费者保护法》等监管规则来整治误导性环保广告。 真实的可持续发展商业价值 企业若真诚投入绿色转型,是否具备商业优势?据专家小组称,尽管面临重重挑战,但证据表明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虽然获取资源和证实环保声明的高昂成本扔扔是一个阻碍,但由此带来的益处同样极具吸引力。 能够真实传达自身可持续发展努力的企业,能够树立强大的品牌信任,并获得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对可持续产品的偏好持续升温,秉持诚信经营的企业更有可能在长期发展中脱颖而出。它们能够有效抵御依赖误导性声明的竞争对手,并与忠实客户群体建立紧密的联系。 科技与合作的助力作用 有趣的是,专家小组还探讨了新兴技术在支持真实可持续性和提升透明度方面可发挥的关键作用。 人工智能(AI)和物联网(IoT)能够优化资源利用,并实时监测环境影响;区块链则为数据验证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有助于打造透明、不可篡改的供应链。 可再生能源解决方案的进步也使企业更便捷地减少碳足迹。 除科技手段外,伙伴关系与合作对于提升公信力同样至关重要。跨行业合作有助于开展有价值的知识交流,并增强可持续发展倡议的可信度。(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随着全球粮食安全挑战的加剧,数字农业技术的增长速度是平均水平的3倍
随着全球人口预计在2050年突破100亿,在减少资源消耗的同时生产足够食物的挑战空前严峻。欧洲专利局(EPO)专利和技术观察站最近发布的一份新的技术洞察报告和技术平台强调了数字技术在助力可持续满足这一需求方面的潜力。该报告是与欧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专利局合作编写的,以覆盖40万件专利申请的27万组同族专利数据为基础,并更新了深度技术搜索器(Deep Tech Finder)中300余家活跃在该领域的初创公司和大学的行业档案。 人工智能、传感和自动化技术发明正在重塑全球农业,数字农业的专利申请在过去10年中以9.4%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增长,是所有技术领域平均水平的3倍。该报告反映了全球向数据驱动的精准农业的转变,旨在提高生产力和减少环境影响。 欧洲专利局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数字农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在面临紧迫的全球挑战时重塑我们的粮食生产方式。通过将研究和技术与现实世界的需求相结合,并在健全的专利制度和开放的知识平台的支持下加强全球合作,我们可以建立既有弹性又具公平性的粮食系统。” 推动农业转型的技术 成像和传感技术等跨领域技术正在塑造数字农业格局,特别是在植物农业领域,2012年至2022年期间,专利数量增长了7倍,申请量CAGR为13%。这一增长同样体现在提升喷洒与收割等任务精准度和自动化的创新技术上。自2018年起,无人机与人工智能应用激增,为农业作业提供实时监测与预测分析支持。 企业正主导数字农业创新,2022年其专利申请占比高达88%。领军企业包括全球农机制造商:约翰迪尔(John Deere,美国)、凯斯纽荷兰(CNH Industrial,荷兰/英国)、克拉斯(Claas,德国)、久保田(Kubota,日本)以及阿玛松-沃克(Amazonen-Werke,德国)。 欧洲和世界各地的数字农业发展 尽管欧洲在数字农业技术的专利活动方面保持领先地位,但报告显示,亚洲和拉丁美洲的增长正在加速。2020年,亚洲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上超过了北美,而拉丁美洲在2000年至2022年期间的申请CAGR为10.8%。 拉丁美洲在全球粮食系统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该报告特别聚焦了拉丁美洲,该地区有望在未来的食品供应链中发挥关键作用。根据2010年至2020年的历史产量和出口表现,预计到2050年,拉丁美洲可以供应全球2/5到3/5的水果和蔬菜。巴西、智利、哥伦比亚、秘鲁和墨西哥的国家专利局为这份报告提供了支持,该报告强调了可持续农业技术的进步以及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制度如何支持农业创新。 将欧洲初创公司和投资者与深度技术搜索器连接起来 EPO正致力于更便捷地识别欧洲具备投资价值的初创企业和顶尖大学。免费的深度技术搜索器工具已经完成更新,包括194家欧洲初创公司和125所大学的简介,这些公司和大学在植物农业、人工生长条件、畜牧管理和相关支持技术方面都很活跃。 EPO数字农业新技术平台 EPO提供了几个技术平台,使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更容易探索其专利数据库Espacenet,该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免费访问的单一专利信息来源。其最新技术平台依托EPO及各国专利局审查员的专业知识,围绕报告涉及的四大核心领域绘制技术图谱,提供了47个可检索技术领域。通过开放这一资源,该机构旨在提高专利知识的可及性,并进一步推动这些领域的创新。(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02-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2026-02-13
- 深化协同联动 凝聚保护合力——省市场监管局与省检察院共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6-02-27
- “凝聚协同合力 护航创新发展”——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年第一课”精彩开讲2026-02-27
-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召开2026年一季度工作推进会2026-02-25
- 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召开2026年工作务虚会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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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淬炼知产尖兵 护航赣鄱创新 ——江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第三批预审培训人员圆满结业2026-02-10
- 赣沪交流,共话知识产权协同保护2026-02-10
- 聚智汇力,优化赋能——共促知产服务新跃升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