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匈牙利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Ms. Zsuzsanna Várfalviné Tari 邮箱:zsuzsanna.tari@hipo.gov.h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芬兰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邮箱:int_affairs@prh。fi “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仪表盘(原“专利指数”)显示,数字与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需求呈现强劲增长。美国和德国仍是主要专利来源国,中国首次跻身前三。统一专利的采用率较高,欧洲专利权人及中小企业尤为积极。 2025年,EPO收到的专利申请量创下纪录,达201974件,较上年增长1.4%。来自欧洲(所有39个EPO成员国)的申请量增长0.4%(欧盟27国:增长0.7%),欧洲以外地区申请量则增长2.1%。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创纪录的专利申请量彰显了欧洲的创新能力及其作为全球技术市场的吸引力。2025年技术仪表盘追踪了各工业领域的发展进展与差距,助力欧洲政策制定者明确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并投入资金,以强化技术主权与竞争力。统一专利已在破除壁垒并加速欧洲创新市场一体化转型进程,但仍需持续聚焦,尤其是人工智能、半导体、医疗健康和量子技术等战略领域。” 技术趋势:计算机技术仍居领先地位 2025年,计算机技术仍保持领先地位,申请量达17844件(增长6.1%),这得益于神经网络与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9.5%),以及量子技术这一规模较小但增速迅猛的领域申请量增长37.9%。尽管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比最高,但欧洲创新主体在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两大细分领域均占据最大份额,申请量分别增长2.6%和22.1%。 包含移动通信网络相关发明的数字通信领域位居第二,受6G技术兴起推动,该领域在主流技术领域中实现最强整体增长(11.4%)。欧洲和韩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分别增长23.5%和22.1%。该领域由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人领跑,其中欧洲创新者的申请量增长了23.5%。 电气机械、设备及能源领域申请量达16997件(增长5.3%),主要得益于电池技术申请量增长14.6%,目前电池技术占该领域申请量的45.1%。亚洲申请人的申请量增长尤为显著:日本(增长23.8%)、中国(增长25.7%)、韩国(增长34.9%)。半导体技术也延续上升趋势(增长7.6%),欧洲申请人占比最高,美国紧随其后。 医疗技术专利申请量增至15905件(增长1.3%),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主导。可应用于医疗诊疗以及农业、工业、海洋领域的生物技术申请量为8203件(下降3.3%),在连续8年增长后小幅下滑。医药领域申请量7833件(下降6.3%),连续第二年下降,目前水平与2019年持平。这凸显了欧盟关于统一补充保护证书(SPC)的立法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欧洲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行业的法规提案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欧洲创新主体在十大技术领域中的八个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欧洲企业在交通运输、测量(含传感器)、其他专用机械(含3D打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等领域优势尤为突出。 国家趋势:中国、韩国实现最强增长 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仅增长0.4%,这主要得益于通常申请量较小的国家申请人的增长。中国申请量增长9.7%,首次将日本(增长1.1%)挤至第三位。美国虽仍是第二大申请来源地,但申请量下降1.6%,韩国则实现强劲增长(9.5%)。 欧洲内部,丹麦(增长5.2%)、奥地利(增长5.0%)、西班牙(增长2.9%),尤其是芬兰(增长44.0%)成为增长动力,而德国(下降2.2%)、法国(下降0.4%)、瑞士(下降0.5%)、荷兰(下降0.7%)、英国(下降3.3%)、意大利(下降1.8%)、瑞典(下降4.3%)等传统创新强国申请量均有所下滑。 主要申请人:前十企业中四家来自欧洲 排名前三的企业——韩国三星、中国华为、韩国LG,均延续2024年的主导地位并实现进一步增长。美国高通稳居第四,芬兰诺基亚上升七位至第五,申请量较2024年增加超1000件。前十榜单中另有三家欧洲企业:来自德国的西门子和巴斯夫、来自瑞典的爱立信。微软是前十中第二家美国企业,电池制造商宁德时代则是第二家中国企业。 每四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5年,欧洲提交至EPO的所有专利申请中,有26%的申请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较2024年上升1个百分点)。在申请量超2000件的主要申请国中,西班牙以42%居首,其次是芬兰(34%)、比利时(32%)、法国(32%)和丹麦(30%)。 小企业依托专利体系推动创新 2025年,欧洲来源的申请中有26%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另有7%来自高校及公共科研机构。这体现了专利体系对小型主体的吸引力,而近期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项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统一专利推出第三年认可度持续提升 统一专利体系于2023年6月启动,创新主体仅需向EPO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更简便、易获取的专利保护。2025年获批的欧洲专利中,有34357件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约占总授权量的28.7%(2024年为25.6%)。2025年,欧洲申请人整体采用率达40.0%,超出预期。欧洲高校、公共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微型主体的统一专利采用率为48.3%(2024年为38.4%),印证了统一专利对小型创新主体的吸引力。欧洲以外地区对该体系的关注度稳步提升,中国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上升(22.6%,2024年为17.8%)。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以色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更高,与欧洲水平持平甚至超越。(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27日在北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 丁薛祥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五五”时期,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形成更多务实成果。中国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发挥多边平台和专业机构作用,为全球创新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同中国深化合作,完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更好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加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认真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做好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期待双方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邓鸿森表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树立了典范。特别是中国的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和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彰显了中国的创新活力。WIPO愿与中方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WIPO框架下多边合作等方面开展更多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参加会谈。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
每隔4年,全球数十亿人就会再次关注由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世界杯比赛,这是有史以来观看人群分布最为广泛的体育赛事之一。根据国际足联的官方观众数据,2022年阿根廷对阵法国的世界杯决赛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14亿人观看了直播。这种广泛的影响力,使世界杯一直成为各品牌在更广阔的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战略目标。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项赛事代表着巨大的经济机遇。据估计,2022年世界杯创造了超过75亿美元的商业和广告收入。随着墨西哥准备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和蒙特雷举办2026年世界杯的比赛,在该国运营的企业将会寻求利用这个机遇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关注度并开展更多的营销活动。 然而,这项赛事的商业利益也伴随着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法律环境。国际足联和主办国的当地政府对赛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会实行严格的监管,而那些有兴趣参与世界杯相关营销活动但未通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未经授权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寻求利用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知名度的公司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他们常常认为使用与赛事相关的图像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许多品牌可能会试图采用与2026年世界杯密切相关的营销元素,然而,这些公司并非世界杯赛事的官方赞助商,也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这可能涉及使用世界杯奖杯、体育场、球员肖像(未经授权时)或官方比赛片段。它甚至能延伸到未经授权便使用各个国家队的品牌标识,例如其标志或官方球衣。 这个概念被称为“埋伏式营销”,即品牌为了实现营销目的,会与特定的大型活动建立起非官方的关联。尽管对于许多公司来讲,特别是那些寻求在赛事期间提高知名度的非赞助商公司来说,这类营销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值得冒险”的活动,但充分考虑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墨西哥政府(或其他3个主办国政府)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鉴于2026年世界杯品牌曝光度的提高及其在墨西哥的举办,权利持有者如国际足联或墨西哥足球联合会势必会积极监控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便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对相关公司造成声誉上的损害。 例如,为了迎接2022年世界杯,德国彪马公司特意申请注册了“PUMA WORLD CUP QATAR 2022”和“PUMA WORLD CUP 2022”商标,以期在赛事前推动其营销活动。然而,国际足联直接在苏黎世商业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撤销这些商标,并声称彪马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颇具误导性的印象,宣称自己是2022年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而事实并非如此。彪马方面则辩称,这些术语并未侵犯任何商标法,因为它们只是对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未提及国际足联本身。此案最终以这些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这个案例本身证明,即使是像彪马这样成熟的全球性公司,当其营销策略涉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时,也无法免受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这类营销短期内可能会对墨西哥公司有吸引力,但这种会引起诉讼的财务和法律上的风险,要付出的代价仍可能远超营销机会本身。 那么,各家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其品牌及自身呢? 世界杯前的商标注册活动 确保公司自身品牌在墨西哥得到妥善注册并具有可执行性,将是世界杯前的关键。在这方面,及时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保护和注册工作,对于确保其品牌在墨西哥受到保护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相关公司常见的一个疏忽是,未能考虑其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现有商标注册是否充分覆盖了该品牌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与世界杯相关的营销活动可能涉及范围扩大的业务,这可能超出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所覆盖的类别。当这些注册与实际的产品使用不符时,在这些曝光量巨大的关键时刻,品牌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针对未经授权使用的维权选项。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前必须进行的适当的法律调查。在开展这些注册工作之前,通过研究和法律分析来评估拟议商标的可行性,以找出与现有商标的任何潜在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考虑避免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未经授权关联的行为,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国际足联本身也为这些情况做好了准备。2月16日,有消息称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已向国际足联授予了300多件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保护了诸如2026世界杯、FIFA、比赛用官方用球等项目。墨西哥主管机构对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商标的罚款可超过2900万比索,这为那些试图在未获适当授权就与赛事产生某种关联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时机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答复周期较长(他们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出答复意见),延迟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在赛事期间及其营销活动启动时,其品牌未能获得注册保护。 随着2026年世界杯的临近,寻求最大化围绕赛事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公司,在平衡其营销项目与墨西哥法律合规性时必须格外小心。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合理的法律指导对于任何希望利用该赛事及其带来的所有潜在曝光度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展开合作,将使公司能够在世界杯前设计出其营销策略,使其既在商业上有效,又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代价高昂的争议风险,并在这个全球最受瞩目的体育赛事期间保护其品牌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指出,随着全球主要制药品牌日益转向中国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正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中国的制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30年其营收将超过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预计同期欧洲的收入将达到6.88亿美元,而英国的收入预计仅略高于9000万美元。 在品诚梅森与汉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活动上,品诚梅森的生命科学交易专家阿利斯泰尔.布斯(Alistair Booth)表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正转向中国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受全球专利悬崖到期驱动,2025年前二十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交易额增至69.2亿美元,增幅达40%。”他补充道。 “近期的一系列大型交易,例如武田制药与信达生物、阿斯利康与石药集团、葛兰素史克与恒瑞医药以及诺和诺德与联邦制药的合作,表明欧洲和英国制药企业已在积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争夺中国创新资源的竞争正日趋激烈。” 到2030年,价值2360亿美元的高收益药品专利将陆续到期,这为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且更便宜的仿制药创造了机会,预计到2032年将带来至少1739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品诚梅森知识产权交易专家凯亚.约克(Kiah York)表示:“中国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化市场,它现在已成为全球创新的重要来源。” “从2025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相关交易约占全球制药交易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早期资产的对外许可交易推动的。” “中国生物技术行业研发能力迅速提升,首创新药创新比例已超过30%,早期项目占所有对外许可交易的68%。” 所谓“技术授权”交易是指企业将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开发权授予他方的行为。2025年全年,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共签署了157项此类交易,总价值达1357亿美元,是2024年同类交易总价值的两倍多。(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欧盟近一半GDP,占总就业岗位1/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各工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创新状况的联合报告。通过分析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来识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个机构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几乎贡献了整个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并提供欧盟约1/3的就业岗位,且这些岗位的平均薪酬显著高于欧盟整体就业水平。 商标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最大 在一项针对2021年至2023年间36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对欧盟经济影响的研究中,EUIPO和EPO发现,在两年的研究期间,那些企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业,为欧盟GDP贡献了7.7万亿欧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密集型产业贡献了39.1%,在研究期间跟踪的总价值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次是专利密集型产业(18.4%)和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16.1%)。该研究跟踪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 就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三大核心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租赁实体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列各产业之首,同时这些实体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均申请量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也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发酵饮料蒸馏商和信托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领先者则为动力手工具制造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家用电器制造商;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的注册则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家具与地毯批发商以及珠宝制造商的推动。 超过6500万人受雇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欧盟总劳动力的近1/3,这份EUIPO—EPO联合研究得出结论,这些产业的员工比其他产业的员工享有40.9%的平均工资溢价。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欧盟总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也在持续上升,2021年—2023年达到30.6%,高于2017年—2019年的30.1%。正如该研究的执行摘要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创意产业员工更高的薪酬,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均创造更高附加值的事实相一致。 在研究期内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吸引了近90%的风险投资资金 研究显示,知识产权还推动了欧盟的对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8.3%。尽管欧盟也从这类产业大量进口相关商品与服务,但由于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出口的价值较高,仍实现了108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除了助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为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在本地创造了720万个就业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了欧盟出口总价值的63%,这一比例甚至高于其对欧盟GDP的贡献,同时也支撑了欧盟超过一半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风险投资对于初创企业向上扩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发现,在研究期间,约88%的初创企业投资资金(约合707亿欧元)流向了从事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的企业。尽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存在风险,但联合报告的结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投资者积极将资金投向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以期获得相比非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更优厚的回报。 这项EUIPO与EPO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更新了两机构在2022年发布的上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欧盟经济表现的联合报告中的多项发现。除了支持更大比例的劳动力就业外,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对欧盟GDP的贡献也从47.8%略微上升至47.9%。该报告指出,制药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和电力生产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主要贡献者。 此外,这份两机构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报告,也与EU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联合发布的另一项研究——《假货贸易与劳动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参照。该项研究指出,现代奴隶制和劳工虐待并非假冒贸易的副产品,而是全球假货贸易得以持续的结构性支撑,并因允许非法贸易继续发展的薄弱法治而不断被强化。相比之下,该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支持的产业,能够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工作岗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价值不断提升的社会意义。 相比之下,两机构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通过其不断增长的价值,支持了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就业岗位,这得益于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匈牙利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Ms. Zsuzsanna Várfalviné Tari 邮箱:zsuzsanna.tari@hipo.gov.h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芬兰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邮箱:int_affairs@prh。fi “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仪表盘(原“专利指数”)显示,数字与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需求呈现强劲增长。美国和德国仍是主要专利来源国,中国首次跻身前三。统一专利的采用率较高,欧洲专利权人及中小企业尤为积极。 2025年,EPO收到的专利申请量创下纪录,达201974件,较上年增长1.4%。来自欧洲(所有39个EPO成员国)的申请量增长0.4%(欧盟27国:增长0.7%),欧洲以外地区申请量则增长2.1%。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创纪录的专利申请量彰显了欧洲的创新能力及其作为全球技术市场的吸引力。2025年技术仪表盘追踪了各工业领域的发展进展与差距,助力欧洲政策制定者明确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并投入资金,以强化技术主权与竞争力。统一专利已在破除壁垒并加速欧洲创新市场一体化转型进程,但仍需持续聚焦,尤其是人工智能、半导体、医疗健康和量子技术等战略领域。” 技术趋势:计算机技术仍居领先地位 2025年,计算机技术仍保持领先地位,申请量达17844件(增长6.1%),这得益于神经网络与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9.5%),以及量子技术这一规模较小但增速迅猛的领域申请量增长37.9%。尽管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比最高,但欧洲创新主体在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两大细分领域均占据最大份额,申请量分别增长2.6%和22.1%。 包含移动通信网络相关发明的数字通信领域位居第二,受6G技术兴起推动,该领域在主流技术领域中实现最强整体增长(11.4%)。欧洲和韩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分别增长23.5%和22.1%。该领域由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人领跑,其中欧洲创新者的申请量增长了23.5%。 电气机械、设备及能源领域申请量达16997件(增长5.3%),主要得益于电池技术申请量增长14.6%,目前电池技术占该领域申请量的45.1%。亚洲申请人的申请量增长尤为显著:日本(增长23.8%)、中国(增长25.7%)、韩国(增长34.9%)。半导体技术也延续上升趋势(增长7.6%),欧洲申请人占比最高,美国紧随其后。 医疗技术专利申请量增至15905件(增长1.3%),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主导。可应用于医疗诊疗以及农业、工业、海洋领域的生物技术申请量为8203件(下降3.3%),在连续8年增长后小幅下滑。医药领域申请量7833件(下降6.3%),连续第二年下降,目前水平与2019年持平。这凸显了欧盟关于统一补充保护证书(SPC)的立法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欧洲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行业的法规提案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欧洲创新主体在十大技术领域中的八个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欧洲企业在交通运输、测量(含传感器)、其他专用机械(含3D打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等领域优势尤为突出。 国家趋势:中国、韩国实现最强增长 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仅增长0.4%,这主要得益于通常申请量较小的国家申请人的增长。中国申请量增长9.7%,首次将日本(增长1.1%)挤至第三位。美国虽仍是第二大申请来源地,但申请量下降1.6%,韩国则实现强劲增长(9.5%)。 欧洲内部,丹麦(增长5.2%)、奥地利(增长5.0%)、西班牙(增长2.9%),尤其是芬兰(增长44.0%)成为增长动力,而德国(下降2.2%)、法国(下降0.4%)、瑞士(下降0.5%)、荷兰(下降0.7%)、英国(下降3.3%)、意大利(下降1.8%)、瑞典(下降4.3%)等传统创新强国申请量均有所下滑。 主要申请人:前十企业中四家来自欧洲 排名前三的企业——韩国三星、中国华为、韩国LG,均延续2024年的主导地位并实现进一步增长。美国高通稳居第四,芬兰诺基亚上升七位至第五,申请量较2024年增加超1000件。前十榜单中另有三家欧洲企业:来自德国的西门子和巴斯夫、来自瑞典的爱立信。微软是前十中第二家美国企业,电池制造商宁德时代则是第二家中国企业。 每四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5年,欧洲提交至EPO的所有专利申请中,有26%的申请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较2024年上升1个百分点)。在申请量超2000件的主要申请国中,西班牙以42%居首,其次是芬兰(34%)、比利时(32%)、法国(32%)和丹麦(30%)。 小企业依托专利体系推动创新 2025年,欧洲来源的申请中有26%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另有7%来自高校及公共科研机构。这体现了专利体系对小型主体的吸引力,而近期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项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统一专利推出第三年认可度持续提升 统一专利体系于2023年6月启动,创新主体仅需向EPO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更简便、易获取的专利保护。2025年获批的欧洲专利中,有34357件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约占总授权量的28.7%(2024年为25.6%)。2025年,欧洲申请人整体采用率达40.0%,超出预期。欧洲高校、公共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微型主体的统一专利采用率为48.3%(2024年为38.4%),印证了统一专利对小型创新主体的吸引力。欧洲以外地区对该体系的关注度稳步提升,中国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上升(22.6%,2024年为17.8%)。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以色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更高,与欧洲水平持平甚至超越。(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27日在北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 丁薛祥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五五”时期,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形成更多务实成果。中国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发挥多边平台和专业机构作用,为全球创新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同中国深化合作,完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更好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加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认真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做好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期待双方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邓鸿森表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树立了典范。特别是中国的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和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彰显了中国的创新活力。WIPO愿与中方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WIPO框架下多边合作等方面开展更多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参加会谈。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
每隔4年,全球数十亿人就会再次关注由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世界杯比赛,这是有史以来观看人群分布最为广泛的体育赛事之一。根据国际足联的官方观众数据,2022年阿根廷对阵法国的世界杯决赛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14亿人观看了直播。这种广泛的影响力,使世界杯一直成为各品牌在更广阔的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战略目标。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项赛事代表着巨大的经济机遇。据估计,2022年世界杯创造了超过75亿美元的商业和广告收入。随着墨西哥准备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和蒙特雷举办2026年世界杯的比赛,在该国运营的企业将会寻求利用这个机遇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关注度并开展更多的营销活动。 然而,这项赛事的商业利益也伴随着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法律环境。国际足联和主办国的当地政府对赛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会实行严格的监管,而那些有兴趣参与世界杯相关营销活动但未通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未经授权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寻求利用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知名度的公司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他们常常认为使用与赛事相关的图像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许多品牌可能会试图采用与2026年世界杯密切相关的营销元素,然而,这些公司并非世界杯赛事的官方赞助商,也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这可能涉及使用世界杯奖杯、体育场、球员肖像(未经授权时)或官方比赛片段。它甚至能延伸到未经授权便使用各个国家队的品牌标识,例如其标志或官方球衣。 这个概念被称为“埋伏式营销”,即品牌为了实现营销目的,会与特定的大型活动建立起非官方的关联。尽管对于许多公司来讲,特别是那些寻求在赛事期间提高知名度的非赞助商公司来说,这类营销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值得冒险”的活动,但充分考虑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墨西哥政府(或其他3个主办国政府)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鉴于2026年世界杯品牌曝光度的提高及其在墨西哥的举办,权利持有者如国际足联或墨西哥足球联合会势必会积极监控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便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对相关公司造成声誉上的损害。 例如,为了迎接2022年世界杯,德国彪马公司特意申请注册了“PUMA WORLD CUP QATAR 2022”和“PUMA WORLD CUP 2022”商标,以期在赛事前推动其营销活动。然而,国际足联直接在苏黎世商业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撤销这些商标,并声称彪马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颇具误导性的印象,宣称自己是2022年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而事实并非如此。彪马方面则辩称,这些术语并未侵犯任何商标法,因为它们只是对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未提及国际足联本身。此案最终以这些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这个案例本身证明,即使是像彪马这样成熟的全球性公司,当其营销策略涉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时,也无法免受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这类营销短期内可能会对墨西哥公司有吸引力,但这种会引起诉讼的财务和法律上的风险,要付出的代价仍可能远超营销机会本身。 那么,各家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其品牌及自身呢? 世界杯前的商标注册活动 确保公司自身品牌在墨西哥得到妥善注册并具有可执行性,将是世界杯前的关键。在这方面,及时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保护和注册工作,对于确保其品牌在墨西哥受到保护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相关公司常见的一个疏忽是,未能考虑其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现有商标注册是否充分覆盖了该品牌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与世界杯相关的营销活动可能涉及范围扩大的业务,这可能超出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所覆盖的类别。当这些注册与实际的产品使用不符时,在这些曝光量巨大的关键时刻,品牌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针对未经授权使用的维权选项。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前必须进行的适当的法律调查。在开展这些注册工作之前,通过研究和法律分析来评估拟议商标的可行性,以找出与现有商标的任何潜在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考虑避免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未经授权关联的行为,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国际足联本身也为这些情况做好了准备。2月16日,有消息称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已向国际足联授予了300多件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保护了诸如2026世界杯、FIFA、比赛用官方用球等项目。墨西哥主管机构对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商标的罚款可超过2900万比索,这为那些试图在未获适当授权就与赛事产生某种关联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时机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答复周期较长(他们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出答复意见),延迟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在赛事期间及其营销活动启动时,其品牌未能获得注册保护。 随着2026年世界杯的临近,寻求最大化围绕赛事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公司,在平衡其营销项目与墨西哥法律合规性时必须格外小心。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合理的法律指导对于任何希望利用该赛事及其带来的所有潜在曝光度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展开合作,将使公司能够在世界杯前设计出其营销策略,使其既在商业上有效,又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代价高昂的争议风险,并在这个全球最受瞩目的体育赛事期间保护其品牌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指出,随着全球主要制药品牌日益转向中国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正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中国的制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30年其营收将超过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预计同期欧洲的收入将达到6.88亿美元,而英国的收入预计仅略高于9000万美元。 在品诚梅森与汉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活动上,品诚梅森的生命科学交易专家阿利斯泰尔.布斯(Alistair Booth)表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正转向中国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受全球专利悬崖到期驱动,2025年前二十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交易额增至69.2亿美元,增幅达40%。”他补充道。 “近期的一系列大型交易,例如武田制药与信达生物、阿斯利康与石药集团、葛兰素史克与恒瑞医药以及诺和诺德与联邦制药的合作,表明欧洲和英国制药企业已在积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争夺中国创新资源的竞争正日趋激烈。” 到2030年,价值2360亿美元的高收益药品专利将陆续到期,这为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且更便宜的仿制药创造了机会,预计到2032年将带来至少1739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品诚梅森知识产权交易专家凯亚.约克(Kiah York)表示:“中国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化市场,它现在已成为全球创新的重要来源。” “从2025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相关交易约占全球制药交易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早期资产的对外许可交易推动的。” “中国生物技术行业研发能力迅速提升,首创新药创新比例已超过30%,早期项目占所有对外许可交易的68%。” 所谓“技术授权”交易是指企业将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开发权授予他方的行为。2025年全年,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共签署了157项此类交易,总价值达1357亿美元,是2024年同类交易总价值的两倍多。(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欧盟近一半GDP,占总就业岗位1/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各工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创新状况的联合报告。通过分析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来识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个机构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几乎贡献了整个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并提供欧盟约1/3的就业岗位,且这些岗位的平均薪酬显著高于欧盟整体就业水平。 商标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最大 在一项针对2021年至2023年间36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对欧盟经济影响的研究中,EUIPO和EPO发现,在两年的研究期间,那些企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业,为欧盟GDP贡献了7.7万亿欧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密集型产业贡献了39.1%,在研究期间跟踪的总价值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次是专利密集型产业(18.4%)和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16.1%)。该研究跟踪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 就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三大核心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租赁实体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列各产业之首,同时这些实体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均申请量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也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发酵饮料蒸馏商和信托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领先者则为动力手工具制造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家用电器制造商;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的注册则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家具与地毯批发商以及珠宝制造商的推动。 超过6500万人受雇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欧盟总劳动力的近1/3,这份EUIPO—EPO联合研究得出结论,这些产业的员工比其他产业的员工享有40.9%的平均工资溢价。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欧盟总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也在持续上升,2021年—2023年达到30.6%,高于2017年—2019年的30.1%。正如该研究的执行摘要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创意产业员工更高的薪酬,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均创造更高附加值的事实相一致。 在研究期内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吸引了近90%的风险投资资金 研究显示,知识产权还推动了欧盟的对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8.3%。尽管欧盟也从这类产业大量进口相关商品与服务,但由于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出口的价值较高,仍实现了108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除了助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为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在本地创造了720万个就业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了欧盟出口总价值的63%,这一比例甚至高于其对欧盟GDP的贡献,同时也支撑了欧盟超过一半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风险投资对于初创企业向上扩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发现,在研究期间,约88%的初创企业投资资金(约合707亿欧元)流向了从事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的企业。尽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存在风险,但联合报告的结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投资者积极将资金投向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以期获得相比非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更优厚的回报。 这项EUIPO与EPO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更新了两机构在2022年发布的上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欧盟经济表现的联合报告中的多项发现。除了支持更大比例的劳动力就业外,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对欧盟GDP的贡献也从47.8%略微上升至47.9%。该报告指出,制药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和电力生产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主要贡献者。 此外,这份两机构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报告,也与EU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联合发布的另一项研究——《假货贸易与劳动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参照。该项研究指出,现代奴隶制和劳工虐待并非假冒贸易的副产品,而是全球假货贸易得以持续的结构性支撑,并因允许非法贸易继续发展的薄弱法治而不断被强化。相比之下,该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支持的产业,能够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工作岗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价值不断提升的社会意义。 相比之下,两机构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通过其不断增长的价值,支持了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就业岗位,这得益于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匈牙利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Ms. Zsuzsanna Várfalviné Tari 邮箱:zsuzsanna.tari@hipo.gov.h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芬兰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邮箱:int_affairs@prh。fi “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仪表盘(原“专利指数”)显示,数字与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需求呈现强劲增长。美国和德国仍是主要专利来源国,中国首次跻身前三。统一专利的采用率较高,欧洲专利权人及中小企业尤为积极。 2025年,EPO收到的专利申请量创下纪录,达201974件,较上年增长1.4%。来自欧洲(所有39个EPO成员国)的申请量增长0.4%(欧盟27国:增长0.7%),欧洲以外地区申请量则增长2.1%。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创纪录的专利申请量彰显了欧洲的创新能力及其作为全球技术市场的吸引力。2025年技术仪表盘追踪了各工业领域的发展进展与差距,助力欧洲政策制定者明确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并投入资金,以强化技术主权与竞争力。统一专利已在破除壁垒并加速欧洲创新市场一体化转型进程,但仍需持续聚焦,尤其是人工智能、半导体、医疗健康和量子技术等战略领域。” 技术趋势:计算机技术仍居领先地位 2025年,计算机技术仍保持领先地位,申请量达17844件(增长6.1%),这得益于神经网络与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9.5%),以及量子技术这一规模较小但增速迅猛的领域申请量增长37.9%。尽管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比最高,但欧洲创新主体在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两大细分领域均占据最大份额,申请量分别增长2.6%和22.1%。 包含移动通信网络相关发明的数字通信领域位居第二,受6G技术兴起推动,该领域在主流技术领域中实现最强整体增长(11.4%)。欧洲和韩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分别增长23.5%和22.1%。该领域由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人领跑,其中欧洲创新者的申请量增长了23.5%。 电气机械、设备及能源领域申请量达16997件(增长5.3%),主要得益于电池技术申请量增长14.6%,目前电池技术占该领域申请量的45.1%。亚洲申请人的申请量增长尤为显著:日本(增长23.8%)、中国(增长25.7%)、韩国(增长34.9%)。半导体技术也延续上升趋势(增长7.6%),欧洲申请人占比最高,美国紧随其后。 医疗技术专利申请量增至15905件(增长1.3%),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主导。可应用于医疗诊疗以及农业、工业、海洋领域的生物技术申请量为8203件(下降3.3%),在连续8年增长后小幅下滑。医药领域申请量7833件(下降6.3%),连续第二年下降,目前水平与2019年持平。这凸显了欧盟关于统一补充保护证书(SPC)的立法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欧洲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行业的法规提案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欧洲创新主体在十大技术领域中的八个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欧洲企业在交通运输、测量(含传感器)、其他专用机械(含3D打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等领域优势尤为突出。 国家趋势:中国、韩国实现最强增长 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仅增长0.4%,这主要得益于通常申请量较小的国家申请人的增长。中国申请量增长9.7%,首次将日本(增长1.1%)挤至第三位。美国虽仍是第二大申请来源地,但申请量下降1.6%,韩国则实现强劲增长(9.5%)。 欧洲内部,丹麦(增长5.2%)、奥地利(增长5.0%)、西班牙(增长2.9%),尤其是芬兰(增长44.0%)成为增长动力,而德国(下降2.2%)、法国(下降0.4%)、瑞士(下降0.5%)、荷兰(下降0.7%)、英国(下降3.3%)、意大利(下降1.8%)、瑞典(下降4.3%)等传统创新强国申请量均有所下滑。 主要申请人:前十企业中四家来自欧洲 排名前三的企业——韩国三星、中国华为、韩国LG,均延续2024年的主导地位并实现进一步增长。美国高通稳居第四,芬兰诺基亚上升七位至第五,申请量较2024年增加超1000件。前十榜单中另有三家欧洲企业:来自德国的西门子和巴斯夫、来自瑞典的爱立信。微软是前十中第二家美国企业,电池制造商宁德时代则是第二家中国企业。 每四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5年,欧洲提交至EPO的所有专利申请中,有26%的申请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较2024年上升1个百分点)。在申请量超2000件的主要申请国中,西班牙以42%居首,其次是芬兰(34%)、比利时(32%)、法国(32%)和丹麦(30%)。 小企业依托专利体系推动创新 2025年,欧洲来源的申请中有26%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另有7%来自高校及公共科研机构。这体现了专利体系对小型主体的吸引力,而近期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项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统一专利推出第三年认可度持续提升 统一专利体系于2023年6月启动,创新主体仅需向EPO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更简便、易获取的专利保护。2025年获批的欧洲专利中,有34357件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约占总授权量的28.7%(2024年为25.6%)。2025年,欧洲申请人整体采用率达40.0%,超出预期。欧洲高校、公共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微型主体的统一专利采用率为48.3%(2024年为38.4%),印证了统一专利对小型创新主体的吸引力。欧洲以外地区对该体系的关注度稳步提升,中国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上升(22.6%,2024年为17.8%)。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以色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更高,与欧洲水平持平甚至超越。(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27日在北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 丁薛祥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五五”时期,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形成更多务实成果。中国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发挥多边平台和专业机构作用,为全球创新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同中国深化合作,完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更好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加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认真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做好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期待双方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邓鸿森表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树立了典范。特别是中国的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和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彰显了中国的创新活力。WIPO愿与中方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WIPO框架下多边合作等方面开展更多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参加会谈。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
每隔4年,全球数十亿人就会再次关注由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世界杯比赛,这是有史以来观看人群分布最为广泛的体育赛事之一。根据国际足联的官方观众数据,2022年阿根廷对阵法国的世界杯决赛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14亿人观看了直播。这种广泛的影响力,使世界杯一直成为各品牌在更广阔的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战略目标。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项赛事代表着巨大的经济机遇。据估计,2022年世界杯创造了超过75亿美元的商业和广告收入。随着墨西哥准备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和蒙特雷举办2026年世界杯的比赛,在该国运营的企业将会寻求利用这个机遇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关注度并开展更多的营销活动。 然而,这项赛事的商业利益也伴随着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法律环境。国际足联和主办国的当地政府对赛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会实行严格的监管,而那些有兴趣参与世界杯相关营销活动但未通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未经授权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寻求利用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知名度的公司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他们常常认为使用与赛事相关的图像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许多品牌可能会试图采用与2026年世界杯密切相关的营销元素,然而,这些公司并非世界杯赛事的官方赞助商,也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这可能涉及使用世界杯奖杯、体育场、球员肖像(未经授权时)或官方比赛片段。它甚至能延伸到未经授权便使用各个国家队的品牌标识,例如其标志或官方球衣。 这个概念被称为“埋伏式营销”,即品牌为了实现营销目的,会与特定的大型活动建立起非官方的关联。尽管对于许多公司来讲,特别是那些寻求在赛事期间提高知名度的非赞助商公司来说,这类营销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值得冒险”的活动,但充分考虑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墨西哥政府(或其他3个主办国政府)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鉴于2026年世界杯品牌曝光度的提高及其在墨西哥的举办,权利持有者如国际足联或墨西哥足球联合会势必会积极监控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便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对相关公司造成声誉上的损害。 例如,为了迎接2022年世界杯,德国彪马公司特意申请注册了“PUMA WORLD CUP QATAR 2022”和“PUMA WORLD CUP 2022”商标,以期在赛事前推动其营销活动。然而,国际足联直接在苏黎世商业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撤销这些商标,并声称彪马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颇具误导性的印象,宣称自己是2022年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而事实并非如此。彪马方面则辩称,这些术语并未侵犯任何商标法,因为它们只是对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未提及国际足联本身。此案最终以这些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这个案例本身证明,即使是像彪马这样成熟的全球性公司,当其营销策略涉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时,也无法免受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这类营销短期内可能会对墨西哥公司有吸引力,但这种会引起诉讼的财务和法律上的风险,要付出的代价仍可能远超营销机会本身。 那么,各家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其品牌及自身呢? 世界杯前的商标注册活动 确保公司自身品牌在墨西哥得到妥善注册并具有可执行性,将是世界杯前的关键。在这方面,及时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保护和注册工作,对于确保其品牌在墨西哥受到保护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相关公司常见的一个疏忽是,未能考虑其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现有商标注册是否充分覆盖了该品牌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与世界杯相关的营销活动可能涉及范围扩大的业务,这可能超出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所覆盖的类别。当这些注册与实际的产品使用不符时,在这些曝光量巨大的关键时刻,品牌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针对未经授权使用的维权选项。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前必须进行的适当的法律调查。在开展这些注册工作之前,通过研究和法律分析来评估拟议商标的可行性,以找出与现有商标的任何潜在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考虑避免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未经授权关联的行为,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国际足联本身也为这些情况做好了准备。2月16日,有消息称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已向国际足联授予了300多件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保护了诸如2026世界杯、FIFA、比赛用官方用球等项目。墨西哥主管机构对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商标的罚款可超过2900万比索,这为那些试图在未获适当授权就与赛事产生某种关联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时机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答复周期较长(他们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出答复意见),延迟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在赛事期间及其营销活动启动时,其品牌未能获得注册保护。 随着2026年世界杯的临近,寻求最大化围绕赛事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公司,在平衡其营销项目与墨西哥法律合规性时必须格外小心。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合理的法律指导对于任何希望利用该赛事及其带来的所有潜在曝光度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展开合作,将使公司能够在世界杯前设计出其营销策略,使其既在商业上有效,又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代价高昂的争议风险,并在这个全球最受瞩目的体育赛事期间保护其品牌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指出,随着全球主要制药品牌日益转向中国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正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中国的制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30年其营收将超过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预计同期欧洲的收入将达到6.88亿美元,而英国的收入预计仅略高于9000万美元。 在品诚梅森与汉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活动上,品诚梅森的生命科学交易专家阿利斯泰尔.布斯(Alistair Booth)表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正转向中国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受全球专利悬崖到期驱动,2025年前二十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交易额增至69.2亿美元,增幅达40%。”他补充道。 “近期的一系列大型交易,例如武田制药与信达生物、阿斯利康与石药集团、葛兰素史克与恒瑞医药以及诺和诺德与联邦制药的合作,表明欧洲和英国制药企业已在积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争夺中国创新资源的竞争正日趋激烈。” 到2030年,价值2360亿美元的高收益药品专利将陆续到期,这为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且更便宜的仿制药创造了机会,预计到2032年将带来至少1739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品诚梅森知识产权交易专家凯亚.约克(Kiah York)表示:“中国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化市场,它现在已成为全球创新的重要来源。” “从2025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相关交易约占全球制药交易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早期资产的对外许可交易推动的。” “中国生物技术行业研发能力迅速提升,首创新药创新比例已超过30%,早期项目占所有对外许可交易的68%。” 所谓“技术授权”交易是指企业将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开发权授予他方的行为。2025年全年,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共签署了157项此类交易,总价值达1357亿美元,是2024年同类交易总价值的两倍多。(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欧盟近一半GDP,占总就业岗位1/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各工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创新状况的联合报告。通过分析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来识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个机构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几乎贡献了整个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并提供欧盟约1/3的就业岗位,且这些岗位的平均薪酬显著高于欧盟整体就业水平。 商标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最大 在一项针对2021年至2023年间36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对欧盟经济影响的研究中,EUIPO和EPO发现,在两年的研究期间,那些企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业,为欧盟GDP贡献了7.7万亿欧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密集型产业贡献了39.1%,在研究期间跟踪的总价值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次是专利密集型产业(18.4%)和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16.1%)。该研究跟踪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 就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三大核心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租赁实体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列各产业之首,同时这些实体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均申请量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也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发酵饮料蒸馏商和信托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领先者则为动力手工具制造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家用电器制造商;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的注册则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家具与地毯批发商以及珠宝制造商的推动。 超过6500万人受雇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欧盟总劳动力的近1/3,这份EUIPO—EPO联合研究得出结论,这些产业的员工比其他产业的员工享有40.9%的平均工资溢价。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欧盟总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也在持续上升,2021年—2023年达到30.6%,高于2017年—2019年的30.1%。正如该研究的执行摘要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创意产业员工更高的薪酬,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均创造更高附加值的事实相一致。 在研究期内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吸引了近90%的风险投资资金 研究显示,知识产权还推动了欧盟的对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8.3%。尽管欧盟也从这类产业大量进口相关商品与服务,但由于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出口的价值较高,仍实现了108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除了助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为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在本地创造了720万个就业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了欧盟出口总价值的63%,这一比例甚至高于其对欧盟GDP的贡献,同时也支撑了欧盟超过一半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风险投资对于初创企业向上扩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发现,在研究期间,约88%的初创企业投资资金(约合707亿欧元)流向了从事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的企业。尽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存在风险,但联合报告的结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投资者积极将资金投向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以期获得相比非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更优厚的回报。 这项EUIPO与EPO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更新了两机构在2022年发布的上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欧盟经济表现的联合报告中的多项发现。除了支持更大比例的劳动力就业外,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对欧盟GDP的贡献也从47.8%略微上升至47.9%。该报告指出,制药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和电力生产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主要贡献者。 此外,这份两机构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报告,也与EU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联合发布的另一项研究——《假货贸易与劳动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参照。该项研究指出,现代奴隶制和劳工虐待并非假冒贸易的副产品,而是全球假货贸易得以持续的结构性支撑,并因允许非法贸易继续发展的薄弱法治而不断被强化。相比之下,该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支持的产业,能够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工作岗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价值不断提升的社会意义。 相比之下,两机构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通过其不断增长的价值,支持了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就业岗位,这得益于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匈牙利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Ms. Zsuzsanna Várfalviné Tari 邮箱:zsuzsanna.tari@hipo.gov.h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芬兰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邮箱:int_affairs@prh。fi “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仪表盘(原“专利指数”)显示,数字与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需求呈现强劲增长。美国和德国仍是主要专利来源国,中国首次跻身前三。统一专利的采用率较高,欧洲专利权人及中小企业尤为积极。 2025年,EPO收到的专利申请量创下纪录,达201974件,较上年增长1.4%。来自欧洲(所有39个EPO成员国)的申请量增长0.4%(欧盟27国:增长0.7%),欧洲以外地区申请量则增长2.1%。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创纪录的专利申请量彰显了欧洲的创新能力及其作为全球技术市场的吸引力。2025年技术仪表盘追踪了各工业领域的发展进展与差距,助力欧洲政策制定者明确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并投入资金,以强化技术主权与竞争力。统一专利已在破除壁垒并加速欧洲创新市场一体化转型进程,但仍需持续聚焦,尤其是人工智能、半导体、医疗健康和量子技术等战略领域。” 技术趋势:计算机技术仍居领先地位 2025年,计算机技术仍保持领先地位,申请量达17844件(增长6.1%),这得益于神经网络与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9.5%),以及量子技术这一规模较小但增速迅猛的领域申请量增长37.9%。尽管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比最高,但欧洲创新主体在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两大细分领域均占据最大份额,申请量分别增长2.6%和22.1%。 包含移动通信网络相关发明的数字通信领域位居第二,受6G技术兴起推动,该领域在主流技术领域中实现最强整体增长(11.4%)。欧洲和韩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分别增长23.5%和22.1%。该领域由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人领跑,其中欧洲创新者的申请量增长了23.5%。 电气机械、设备及能源领域申请量达16997件(增长5.3%),主要得益于电池技术申请量增长14.6%,目前电池技术占该领域申请量的45.1%。亚洲申请人的申请量增长尤为显著:日本(增长23.8%)、中国(增长25.7%)、韩国(增长34.9%)。半导体技术也延续上升趋势(增长7.6%),欧洲申请人占比最高,美国紧随其后。 医疗技术专利申请量增至15905件(增长1.3%),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主导。可应用于医疗诊疗以及农业、工业、海洋领域的生物技术申请量为8203件(下降3.3%),在连续8年增长后小幅下滑。医药领域申请量7833件(下降6.3%),连续第二年下降,目前水平与2019年持平。这凸显了欧盟关于统一补充保护证书(SPC)的立法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欧洲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行业的法规提案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欧洲创新主体在十大技术领域中的八个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欧洲企业在交通运输、测量(含传感器)、其他专用机械(含3D打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等领域优势尤为突出。 国家趋势:中国、韩国实现最强增长 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仅增长0.4%,这主要得益于通常申请量较小的国家申请人的增长。中国申请量增长9.7%,首次将日本(增长1.1%)挤至第三位。美国虽仍是第二大申请来源地,但申请量下降1.6%,韩国则实现强劲增长(9.5%)。 欧洲内部,丹麦(增长5.2%)、奥地利(增长5.0%)、西班牙(增长2.9%),尤其是芬兰(增长44.0%)成为增长动力,而德国(下降2.2%)、法国(下降0.4%)、瑞士(下降0.5%)、荷兰(下降0.7%)、英国(下降3.3%)、意大利(下降1.8%)、瑞典(下降4.3%)等传统创新强国申请量均有所下滑。 主要申请人:前十企业中四家来自欧洲 排名前三的企业——韩国三星、中国华为、韩国LG,均延续2024年的主导地位并实现进一步增长。美国高通稳居第四,芬兰诺基亚上升七位至第五,申请量较2024年增加超1000件。前十榜单中另有三家欧洲企业:来自德国的西门子和巴斯夫、来自瑞典的爱立信。微软是前十中第二家美国企业,电池制造商宁德时代则是第二家中国企业。 每四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5年,欧洲提交至EPO的所有专利申请中,有26%的申请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较2024年上升1个百分点)。在申请量超2000件的主要申请国中,西班牙以42%居首,其次是芬兰(34%)、比利时(32%)、法国(32%)和丹麦(30%)。 小企业依托专利体系推动创新 2025年,欧洲来源的申请中有26%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另有7%来自高校及公共科研机构。这体现了专利体系对小型主体的吸引力,而近期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项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统一专利推出第三年认可度持续提升 统一专利体系于2023年6月启动,创新主体仅需向EPO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更简便、易获取的专利保护。2025年获批的欧洲专利中,有34357件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约占总授权量的28.7%(2024年为25.6%)。2025年,欧洲申请人整体采用率达40.0%,超出预期。欧洲高校、公共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微型主体的统一专利采用率为48.3%(2024年为38.4%),印证了统一专利对小型创新主体的吸引力。欧洲以外地区对该体系的关注度稳步提升,中国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上升(22.6%,2024年为17.8%)。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以色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更高,与欧洲水平持平甚至超越。(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27日在北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 丁薛祥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五五”时期,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形成更多务实成果。中国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发挥多边平台和专业机构作用,为全球创新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同中国深化合作,完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更好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加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认真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做好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期待双方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邓鸿森表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树立了典范。特别是中国的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和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彰显了中国的创新活力。WIPO愿与中方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WIPO框架下多边合作等方面开展更多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参加会谈。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
每隔4年,全球数十亿人就会再次关注由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世界杯比赛,这是有史以来观看人群分布最为广泛的体育赛事之一。根据国际足联的官方观众数据,2022年阿根廷对阵法国的世界杯决赛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14亿人观看了直播。这种广泛的影响力,使世界杯一直成为各品牌在更广阔的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战略目标。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项赛事代表着巨大的经济机遇。据估计,2022年世界杯创造了超过75亿美元的商业和广告收入。随着墨西哥准备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和蒙特雷举办2026年世界杯的比赛,在该国运营的企业将会寻求利用这个机遇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关注度并开展更多的营销活动。 然而,这项赛事的商业利益也伴随着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法律环境。国际足联和主办国的当地政府对赛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会实行严格的监管,而那些有兴趣参与世界杯相关营销活动但未通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未经授权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寻求利用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知名度的公司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他们常常认为使用与赛事相关的图像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许多品牌可能会试图采用与2026年世界杯密切相关的营销元素,然而,这些公司并非世界杯赛事的官方赞助商,也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这可能涉及使用世界杯奖杯、体育场、球员肖像(未经授权时)或官方比赛片段。它甚至能延伸到未经授权便使用各个国家队的品牌标识,例如其标志或官方球衣。 这个概念被称为“埋伏式营销”,即品牌为了实现营销目的,会与特定的大型活动建立起非官方的关联。尽管对于许多公司来讲,特别是那些寻求在赛事期间提高知名度的非赞助商公司来说,这类营销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值得冒险”的活动,但充分考虑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墨西哥政府(或其他3个主办国政府)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鉴于2026年世界杯品牌曝光度的提高及其在墨西哥的举办,权利持有者如国际足联或墨西哥足球联合会势必会积极监控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便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对相关公司造成声誉上的损害。 例如,为了迎接2022年世界杯,德国彪马公司特意申请注册了“PUMA WORLD CUP QATAR 2022”和“PUMA WORLD CUP 2022”商标,以期在赛事前推动其营销活动。然而,国际足联直接在苏黎世商业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撤销这些商标,并声称彪马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颇具误导性的印象,宣称自己是2022年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而事实并非如此。彪马方面则辩称,这些术语并未侵犯任何商标法,因为它们只是对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未提及国际足联本身。此案最终以这些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这个案例本身证明,即使是像彪马这样成熟的全球性公司,当其营销策略涉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时,也无法免受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这类营销短期内可能会对墨西哥公司有吸引力,但这种会引起诉讼的财务和法律上的风险,要付出的代价仍可能远超营销机会本身。 那么,各家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其品牌及自身呢? 世界杯前的商标注册活动 确保公司自身品牌在墨西哥得到妥善注册并具有可执行性,将是世界杯前的关键。在这方面,及时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保护和注册工作,对于确保其品牌在墨西哥受到保护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相关公司常见的一个疏忽是,未能考虑其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现有商标注册是否充分覆盖了该品牌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与世界杯相关的营销活动可能涉及范围扩大的业务,这可能超出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所覆盖的类别。当这些注册与实际的产品使用不符时,在这些曝光量巨大的关键时刻,品牌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针对未经授权使用的维权选项。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前必须进行的适当的法律调查。在开展这些注册工作之前,通过研究和法律分析来评估拟议商标的可行性,以找出与现有商标的任何潜在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考虑避免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未经授权关联的行为,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国际足联本身也为这些情况做好了准备。2月16日,有消息称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已向国际足联授予了300多件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保护了诸如2026世界杯、FIFA、比赛用官方用球等项目。墨西哥主管机构对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商标的罚款可超过2900万比索,这为那些试图在未获适当授权就与赛事产生某种关联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时机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答复周期较长(他们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出答复意见),延迟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在赛事期间及其营销活动启动时,其品牌未能获得注册保护。 随着2026年世界杯的临近,寻求最大化围绕赛事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公司,在平衡其营销项目与墨西哥法律合规性时必须格外小心。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合理的法律指导对于任何希望利用该赛事及其带来的所有潜在曝光度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展开合作,将使公司能够在世界杯前设计出其营销策略,使其既在商业上有效,又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代价高昂的争议风险,并在这个全球最受瞩目的体育赛事期间保护其品牌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指出,随着全球主要制药品牌日益转向中国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正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中国的制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30年其营收将超过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预计同期欧洲的收入将达到6.88亿美元,而英国的收入预计仅略高于9000万美元。 在品诚梅森与汉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活动上,品诚梅森的生命科学交易专家阿利斯泰尔.布斯(Alistair Booth)表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正转向中国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受全球专利悬崖到期驱动,2025年前二十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交易额增至69.2亿美元,增幅达40%。”他补充道。 “近期的一系列大型交易,例如武田制药与信达生物、阿斯利康与石药集团、葛兰素史克与恒瑞医药以及诺和诺德与联邦制药的合作,表明欧洲和英国制药企业已在积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争夺中国创新资源的竞争正日趋激烈。” 到2030年,价值2360亿美元的高收益药品专利将陆续到期,这为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且更便宜的仿制药创造了机会,预计到2032年将带来至少1739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品诚梅森知识产权交易专家凯亚.约克(Kiah York)表示:“中国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化市场,它现在已成为全球创新的重要来源。” “从2025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相关交易约占全球制药交易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早期资产的对外许可交易推动的。” “中国生物技术行业研发能力迅速提升,首创新药创新比例已超过30%,早期项目占所有对外许可交易的68%。” 所谓“技术授权”交易是指企业将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开发权授予他方的行为。2025年全年,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共签署了157项此类交易,总价值达1357亿美元,是2024年同类交易总价值的两倍多。(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欧盟近一半GDP,占总就业岗位1/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各工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创新状况的联合报告。通过分析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来识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个机构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几乎贡献了整个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并提供欧盟约1/3的就业岗位,且这些岗位的平均薪酬显著高于欧盟整体就业水平。 商标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最大 在一项针对2021年至2023年间36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对欧盟经济影响的研究中,EUIPO和EPO发现,在两年的研究期间,那些企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业,为欧盟GDP贡献了7.7万亿欧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密集型产业贡献了39.1%,在研究期间跟踪的总价值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次是专利密集型产业(18.4%)和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16.1%)。该研究跟踪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 就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三大核心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租赁实体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列各产业之首,同时这些实体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均申请量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也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发酵饮料蒸馏商和信托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领先者则为动力手工具制造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家用电器制造商;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的注册则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家具与地毯批发商以及珠宝制造商的推动。 超过6500万人受雇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欧盟总劳动力的近1/3,这份EUIPO—EPO联合研究得出结论,这些产业的员工比其他产业的员工享有40.9%的平均工资溢价。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欧盟总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也在持续上升,2021年—2023年达到30.6%,高于2017年—2019年的30.1%。正如该研究的执行摘要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创意产业员工更高的薪酬,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均创造更高附加值的事实相一致。 在研究期内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吸引了近90%的风险投资资金 研究显示,知识产权还推动了欧盟的对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8.3%。尽管欧盟也从这类产业大量进口相关商品与服务,但由于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出口的价值较高,仍实现了108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除了助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为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在本地创造了720万个就业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了欧盟出口总价值的63%,这一比例甚至高于其对欧盟GDP的贡献,同时也支撑了欧盟超过一半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风险投资对于初创企业向上扩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发现,在研究期间,约88%的初创企业投资资金(约合707亿欧元)流向了从事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的企业。尽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存在风险,但联合报告的结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投资者积极将资金投向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以期获得相比非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更优厚的回报。 这项EUIPO与EPO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更新了两机构在2022年发布的上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欧盟经济表现的联合报告中的多项发现。除了支持更大比例的劳动力就业外,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对欧盟GDP的贡献也从47.8%略微上升至47.9%。该报告指出,制药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和电力生产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主要贡献者。 此外,这份两机构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报告,也与EU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联合发布的另一项研究——《假货贸易与劳动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参照。该项研究指出,现代奴隶制和劳工虐待并非假冒贸易的副产品,而是全球假货贸易得以持续的结构性支撑,并因允许非法贸易继续发展的薄弱法治而不断被强化。相比之下,该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支持的产业,能够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工作岗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价值不断提升的社会意义。 相比之下,两机构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通过其不断增长的价值,支持了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就业岗位,这得益于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
虽然人工智能或许是全球性的,但专利适格性仍然顽固地具有某种地域性。英国最高法院近期的一项裁决似乎已促使英国对计算机实施发明的实践向欧洲专利局(EPO)历来采用的方法靠拢。该项裁决降低了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的认定门槛,从而减少了这类发明申请被直接以表面理由自动驳回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做法仍与美国不同,这代表了一种洲际分界线,在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寻求全球专利保护时必须加以考虑。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不应在跨境的孤岛中进行。 在情感感知人工智能有限公司(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诉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局长(Comptroller-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驳回了一件寻求保护人工神经网络的专利申请,该网络经过训练,能将媒体文件的物理属性与人类感知的情感反应相匹配,以改进人工智能驱动的推荐引擎。UKIPO认为,“执行心智活动、玩游戏或做生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根本不被视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发明。该案经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及上诉法院的审理后,最高法院于2月11日作出判决,EPO的标准为英国的专利适格性创建了一项新标准。 在出现该判决之前的多年里,英国申请人一直面临着类似的困境。只要一项发明哪怕沾点软件的边,就可能在新颖性、创造性得到认真审视之前,被归入“计算机程序本身”的类别而被排除在可专利性之外。在情感感知一案中,法院拒绝接受这样的观点,即仅仅因为人工神经网络是在标准计算机上以软件方式实施的,就应将其作为计算机程序予以排除。换句话说,法院更愿意超越标签去审视其内在机制,这对申请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进展,而对那些希望通过模糊感觉就能判断适格性的人来说,则会稍感不便。 这一转变缩小了英国与EPO之间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差异。在EPO,计算机实施发明可专利性的标准分析取决于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能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而言,EPO的实践通常取决于权利要求是否可信地与技术目的和技术效果相关联,例如改进的图像处理、降低的延迟、改善的信号质量或对技术过程的控制。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就等于“技术性的”。它意味着EPO关注的是技术问题、技术手段和技术结果(大致就是按此顺序)。 上述内容实际传达的信息是,在英国,“它是软件吗”这个问题现在更像是一个引出后续问题的提示,而不是一个活板门式的陷阱:“好吧,但技术贡献是什么?”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的要求仍然完全有效,并且在适格性不再构成障碍的情况下,它们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审查的重任。清除想要直接排除客体的异议只是第一圈。虽然英国或许正让更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权利要求进入赛场,但它仍然期望它们跑完全程。 在大西洋彼岸,情况则截然不同。在美国,适格性仍然受到Alice Corp. Pty. Ltd.诉CLS Bank Int'l一案判例的影响。法院会问,权利要求是否指向一个抽象概念?如果是,它是否包含足以将该权利要求转变为专利适格客体的发明构思?仅仅说人工智能模型在硬件上运行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的实践通常要求对计算机功能本身进行具体改进,这意味着系统运行方式的改进,而不仅仅是其计算内容的改进。如果说英国现在问的是“这是否应被排除”,那么美国问的仍然是“这是否是抽象的”,这是同一个问题,只是口音不同。 这种分歧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申请人并非在单一的司法管辖区内进行人工智能创新。他们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专利。在英国行得通的权利要求策略在美国可能仍会面临阻力,而侧重于美国的“技术改进”叙述方式可能无法清晰地对接到EPO的技术效果框架。起草一套主权利要求然后将其翻译成地方语言的时代正在消逝。现代人工智能专利策略看起来更像系统架构设计,而非文档的本地化。 对于实务工作者而言,这既是战略考量,也是结构性问题: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更详尽地阐述技术方案,以保障全球布局的灵活性。一份高质量的人工智能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可支持的前提下,描述出以下内容: 技术问题与背景(而非仅描述应用场景); 模型架构与训练流程(包括数据准备与约束条件); 模型在系统中的部署方式(涉及算力、内存、带宽、时延等技术参数); 数据结构与流转过程(阐明数据在技术层面的移动路径及其必要性); 性能特征(衡量指标、技术权衡及运行边界); 与上述要素关联的具体技术效果。 披露不充分的申请文件,会使代理律师在专利审查中受限于单一论述逻辑和某国的法律术语体系。而充分详实的披露则保留了多种解释空间,可有效避免在专利审查程序中临时“补入”发明内容,这种事后补充的方式往往因缺乏原始支撑而缺乏说服力。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贯穿始终的撰写原则:首先,申请人应将数学模型与物理机器进行区分性描述,随后再通过足够的技术细节将二者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使审查员能清晰理解其技术上的关联性。当前各国法院及专利审查机构对纯功能性限定的人工智能权利要求愈发审慎。这类权利要求往往只强调技术效果而缺乏对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通过将算法与特定计算资源、定义清晰的数据流转路径以及可量化的性能指标进行锚定,能够显著增强技术方案在各司法辖区的技术属性。具体的技术细节绝非撰写层面上的奢侈品,而是应对专利适格性挑战的战略性基础要素。 实务工作者还需谨记,在某司法辖区形成的答辩策略可能成为在其他辖区的有利武器。若美国审查员要求强调“计算机功能改进”的技术方案,这种论述框架同样可以强化欧洲专利审查的论证逻辑;反之,若欧洲审查实践要求突出技术目的或硬件交互的限定特征,这些限定要素亦有助于降低在美国遭遇“抽象概念”风险的可能性。全球专利布局的协同已非最优实践,而是基本的职业准则。 纵观全局,鉴于各司法管辖区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的固有差异,当前人工智能专利实践呈现出了明显的分野态势。人工智能技术正在对全球专利制度形成压力测试,各国法律体系的应对策略亦存在着显著差异:英国逐步转向更具务实性的审查路径,承认神经网络及软件系统本质上存在于物理实体中,应当进行严谨的技术分析;欧洲持续运用其体系化的“技术效果”审查框架;美国则仍在通过司法判例界定专利适格性的外延边界。法律制度的全球协调仍是一个长远的愿景。 对实务工作而言,人工智能创新主体应当基于制度差异而非制度趋同来规划布局策略。英国相对开放的审查立场,使其成为某些计算机实施发明(尤其是技术贡献论证充分的方案)更具优势的申请地;而对美申请仍需重点强调对计算技术本身的改进。专利文件的撰写,本质上是对各司法辖区审查规则的预判性应对,而非仅在技术方案成熟阶段的简单描述。 尽管人工智能运行于无国界的网络空间,专利法依然恪守严格的地域性原则。英国对其法律接口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欧洲持续运行其构建多年的体系化审查框架,美国仍在不断修补《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1条的漏洞。成功的全球布局,不在于选择单一最优策略,而在于通过精巧的专利撰写,使同一技术方案能够适应不同司法辖区的法律要求。(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为进一步推动中匈两国知识产权领域合作,为双方企业提供持续、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经磋商一致,决定将“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延长五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 中匈两局将继续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匈和匈牙利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匈牙利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匈牙利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Ms. Zsuzsanna Várfalviné Tari 邮箱:zsuzsanna.tari@hipo.gov.hu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芬经贸交往,协助解决两国企业用户在对方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及关切,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经磋商一致,决定联合开展“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 中芬两局将各自指定一名知识产权联络员,分别就中国企业在芬和芬兰企业在华开展业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两国企业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持。 试点项目运行期间,中国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员:李瑞丰 邮箱:ip_support@cnipa。gov。cn 芬兰企业如有相关咨询问题,可联系芬兰专利与注册局知识产权联络员,联系方式如下: 联络邮箱:int_affairs@prh。fi “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为期1年,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
欧洲专利局(EPO)技术仪表盘(原“专利指数”)显示,数字与能源技术领域的专利需求呈现强劲增长。美国和德国仍是主要专利来源国,中国首次跻身前三。统一专利的采用率较高,欧洲专利权人及中小企业尤为积极。 2025年,EPO收到的专利申请量创下纪录,达201974件,较上年增长1.4%。来自欧洲(所有39个EPO成员国)的申请量增长0.4%(欧盟27国:增长0.7%),欧洲以外地区申请量则增长2.1%。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创纪录的专利申请量彰显了欧洲的创新能力及其作为全球技术市场的吸引力。2025年技术仪表盘追踪了各工业领域的发展进展与差距,助力欧洲政策制定者明确重点领域,精准施策并投入资金,以强化技术主权与竞争力。统一专利已在破除壁垒并加速欧洲创新市场一体化转型进程,但仍需持续聚焦,尤其是人工智能、半导体、医疗健康和量子技术等战略领域。” 技术趋势:计算机技术仍居领先地位 2025年,计算机技术仍保持领先地位,申请量达17844件(增长6.1%),这得益于神经网络与图像识别等人工智能技术专利申请量的增长(9.5%),以及量子技术这一规模较小但增速迅猛的领域申请量增长37.9%。尽管美国在计算机技术专利申请总量中占比最高,但欧洲创新主体在人工智能和量子技术两大细分领域均占据最大份额,申请量分别增长2.6%和22.1%。 包含移动通信网络相关发明的数字通信领域位居第二,受6G技术兴起推动,该领域在主流技术领域中实现最强整体增长(11.4%)。欧洲和韩国申请人的申请量分别增长23.5%和22.1%。该领域由美国、中国和欧洲申请人领跑,其中欧洲创新者的申请量增长了23.5%。 电气机械、设备及能源领域申请量达16997件(增长5.3%),主要得益于电池技术申请量增长14.6%,目前电池技术占该领域申请量的45.1%。亚洲申请人的申请量增长尤为显著:日本(增长23.8%)、中国(增长25.7%)、韩国(增长34.9%)。半导体技术也延续上升趋势(增长7.6%),欧洲申请人占比最高,美国紧随其后。 医疗技术专利申请量增至15905件(增长1.3%),主要由欧洲和美国的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主导。可应用于医疗诊疗以及农业、工业、海洋领域的生物技术申请量为8203件(下降3.3%),在连续8年增长后小幅下滑。医药领域申请量7833件(下降6.3%),连续第二年下降,目前水平与2019年持平。这凸显了欧盟关于统一补充保护证书(SPC)的立法提案,以及旨在加强欧洲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行业的法规提案的重要性。 总体而言,欧洲创新主体在十大技术领域中的八个领域占据领先地位。欧洲企业在交通运输、测量(含传感器)、其他专用机械(含3D打印设备及各类生产工具)等领域优势尤为突出。 国家趋势:中国、韩国实现最强增长 39个EPO成员国的专利申请量仅增长0.4%,这主要得益于通常申请量较小的国家申请人的增长。中国申请量增长9.7%,首次将日本(增长1.1%)挤至第三位。美国虽仍是第二大申请来源地,但申请量下降1.6%,韩国则实现强劲增长(9.5%)。 欧洲内部,丹麦(增长5.2%)、奥地利(增长5.0%)、西班牙(增长2.9%),尤其是芬兰(增长44.0%)成为增长动力,而德国(下降2.2%)、法国(下降0.4%)、瑞士(下降0.5%)、荷兰(下降0.7%)、英国(下降3.3%)、意大利(下降1.8%)、瑞典(下降4.3%)等传统创新强国申请量均有所下滑。 主要申请人:前十企业中四家来自欧洲 排名前三的企业——韩国三星、中国华为、韩国LG,均延续2024年的主导地位并实现进一步增长。美国高通稳居第四,芬兰诺基亚上升七位至第五,申请量较2024年增加超1000件。前十榜单中另有三家欧洲企业:来自德国的西门子和巴斯夫、来自瑞典的爱立信。微软是前十中第二家美国企业,电池制造商宁德时代则是第二家中国企业。 每四份专利申请中就有一份包含女性发明人 2025年,欧洲提交至EPO的所有专利申请中,有26%的申请至少有一名女性发明人(较2024年上升1个百分点)。在申请量超2000件的主要申请国中,西班牙以42%居首,其次是芬兰(34%)、比利时(32%)、法国(32%)和丹麦(30%)。 小企业依托专利体系推动创新 2025年,欧洲来源的申请中有26%来自个人发明人或中小企业(员工少于250人的企业),另有7%来自高校及公共科研机构。这体现了专利体系对小型主体的吸引力,而近期针对微型企业、个人、非营利组织、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专项费用减免政策进一步强化了这一优势。 统一专利推出第三年认可度持续提升 统一专利体系于2023年6月启动,创新主体仅需向EPO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18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更简便、易获取的专利保护。2025年获批的欧洲专利中,有34357件申请了统一专利保护,约占总授权量的28.7%(2024年为25.6%)。2025年,欧洲申请人整体采用率达40.0%,超出预期。欧洲高校、公共科研机构、中小企业及微型主体的统一专利采用率为48.3%(2024年为38.4%),印证了统一专利对小型创新主体的吸引力。欧洲以外地区对该体系的关注度稳步提升,中国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上升(22.6%,2024年为17.8%)。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以色列、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专利权人的采用率显著更高,与欧洲水平持平甚至超越。(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27日在北京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邓鸿森。 丁薛祥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十五五”时期,中国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国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一步加强友好合作,形成更多务实成果。中国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充分发挥多边平台和专业机构作用,为全球创新者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邓鸿森高度评价中国知识产权工作,表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期待同中国深化合作,完善全球知识产权生态系统,更好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与来访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举行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发展情况、加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申长雨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主席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认真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五五”规划,做好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未来,将一如既往地积极参与WIPO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期待双方合作取得更多务实成果。 邓鸿森表示,中国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全球知识产权发展树立了典范。特别是中国的PCT国际专利、海牙体系外观设计和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彰显了中国的创新活力。WIPO愿与中方在知识产权促进发展、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WIPO框架下多边合作等方面开展更多富有成效的合作。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志成、WIPO副总干事王彬颖等参加会谈。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
每隔4年,全球数十亿人就会再次关注由国际足联组织举办的世界杯比赛,这是有史以来观看人群分布最为广泛的体育赛事之一。根据国际足联的官方观众数据,2022年阿根廷对阵法国的世界杯决赛在全球范围内有超过14亿人观看了直播。这种广泛的影响力,使世界杯一直成为各品牌在更广阔的全球范围内推广其产品和服务的战略目标。 从商业的角度来看,这项赛事代表着巨大的经济机遇。据估计,2022年世界杯创造了超过75亿美元的商业和广告收入。随着墨西哥准备在墨西哥城、瓜达拉哈拉和蒙特雷举办2026年世界杯的比赛,在该国运营的企业将会寻求利用这个机遇来进一步增加客户的关注度并开展更多的营销活动。 然而,这项赛事的商业利益也伴随着一个受到严格监管的法律环境。国际足联和主办国的当地政府对赛事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会实行严格的监管,而那些有兴趣参与世界杯相关营销活动但未通过充分法律审查的公司,可能会面临重大的法律和声誉风险。 未经授权与世界杯产生关联可带来的法律风险 寻求利用世界杯等大型赛事知名度的公司最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他们常常认为使用与赛事相关的图像不会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特别是,许多品牌可能会试图采用与2026年世界杯密切相关的营销元素,然而,这些公司并非世界杯赛事的官方赞助商,也未获得适当的授权。这可能涉及使用世界杯奖杯、体育场、球员肖像(未经授权时)或官方比赛片段。它甚至能延伸到未经授权便使用各个国家队的品牌标识,例如其标志或官方球衣。 这个概念被称为“埋伏式营销”,即品牌为了实现营销目的,会与特定的大型活动建立起非官方的关联。尽管对于许多公司来讲,特别是那些寻求在赛事期间提高知名度的非赞助商公司来说,这类营销可能会被视为一种“值得冒险”的活动,但充分考虑到其背后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法律风险不仅限于墨西哥政府(或其他3个主办国政府)可能施加的行政罚款。鉴于2026年世界杯品牌曝光度的提高及其在墨西哥的举办,权利持有者如国际足联或墨西哥足球联合会势必会积极监控任何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经授权便使用注册商标可能会导致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并对相关公司造成声誉上的损害。 例如,为了迎接2022年世界杯,德国彪马公司特意申请注册了“PUMA WORLD CUP QATAR 2022”和“PUMA WORLD CUP 2022”商标,以期在赛事前推动其营销活动。然而,国际足联直接在苏黎世商业法院提起了诉讼,寻求撤销这些商标,并声称彪马给消费者造成了一种颇具误导性的印象,宣称自己是2022年世界杯的官方赞助商,而事实并非如此。彪马方面则辩称,这些术语并未侵犯任何商标法,因为它们只是对正在发生的事件的描述,并未提及国际足联本身。此案最终以这些商标被撤销而告终。 这个案例本身证明,即使是像彪马这样成熟的全球性公司,当其营销策略涉及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时,也无法免受这些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尽管这类营销短期内可能会对墨西哥公司有吸引力,但这种会引起诉讼的财务和法律上的风险,要付出的代价仍可能远超营销机会本身。 那么,各家公司应该如何正确保护其品牌及自身呢? 世界杯前的商标注册活动 确保公司自身品牌在墨西哥得到妥善注册并具有可执行性,将是世界杯前的关键。在这方面,及时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进行商标保护和注册工作,对于确保其品牌在墨西哥受到保护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 相关公司常见的一个疏忽是,未能考虑其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现有商标注册是否充分覆盖了该品牌实际使用的产品和服务。与世界杯相关的营销活动可能涉及范围扩大的业务,这可能超出目前在墨西哥工业产权局所覆盖的类别。当这些注册与实际的产品使用不符时,在这些曝光量巨大的关键时刻,品牌可能得不到保护,从而限制了针对未经授权使用的维权选项。 另一个重要考量是在提交新的商标申请前必须进行的适当的法律调查。在开展这些注册工作之前,通过研究和法律分析来评估拟议商标的可行性,以找出与现有商标的任何潜在冲突,这一点非常重要。必须考虑避免出现可能会被视为与2026年世界杯产生未经授权关联的行为,以规避前述法律风险。 国际足联本身也为这些情况做好了准备。2月16日,有消息称墨西哥工业产权局已向国际足联授予了300多件与世界杯相关的商标,保护了诸如2026世界杯、FIFA、比赛用官方用球等项目。墨西哥主管机构对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这些商标的罚款可超过2900万比索,这为那些试图在未获适当授权就与赛事产生某种关联的公司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时机也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墨西哥工业产权局的答复周期较长(他们最多有4个月的时间提出答复意见),延迟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可能会发现在赛事期间及其营销活动启动时,其品牌未能获得注册保护。 随着2026年世界杯的临近,寻求最大化围绕赛事的潜在商业机会的公司,在平衡其营销项目与墨西哥法律合规性时必须格外小心。知识产权的复杂性使得合理的法律指导对于任何希望利用该赛事及其带来的所有潜在曝光度的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展开合作,将使公司能够在世界杯前设计出其营销策略,使其既在商业上有效,又符合法律规定,从而降低代价高昂的争议风险,并在这个全球最受瞩目的体育赛事期间保护其品牌免受未经授权的使用。(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
引言 在当前这个时代里,数字创新的步伐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快。云计算、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商务以及全球整合的供应链,都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之间几乎即时地规模化推广发明和创作作品提供了途径。各类产品的周期正在缩短,最终成果现在可以被世界任何地方的用户所使用,市场正迅速跨越地理边界进行扩散。通过数字化快速传播模式迅速扩散的创新成果正在全球范围内被人们研究着。相比之下,现行的版权、商标和专利法仍然是基于其起源国的属地法。获得保护的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造成了一种结构性分歧,这种分歧定义了当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争端。 通过在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中确立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的最低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在全球层面保护知识产权奠定了基础。虽然这为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但TRIPS协定并未为知识产权的执行建立起一个共同的论坛或统一的救济措施。因此,知识产权的保障工作依赖于各国法院和行政机构的执行机制。其结果是,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由独立的主权国家提供,而这些国家通过它们共同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身份相互连接。因此,对于从业者而言,主要问题并非由不一致的知识产权执法所带来的法律不确定性,而是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中结构性变化的日益加速。 全球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结构性基础 由数十年来形成的分层条约义务构成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²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纳入了国民待遇和优先权原则。尽管在国际体系中仍保留着属地授予和执法机制,但《专利合作条约》简化了在多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流程。 上述TRIPS协定通过要求成员国具备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并包含可用于阻止假冒和盗版产品的边境措施,极大地加强了执行知识产权的义务。然而,执法工作仍会由各成员国单独进行,且在禁令救济、损害赔偿计算、证据要求、证据开示程序、时间表等问题上设定了不同的标准。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这意味着其全球知识产权战略必须考虑到公司所享有的实际权利,以及执法的速度和各国的司法体系。这对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而言并非次要问题,它实际上是结构性的碎片化。 司法管辖领域中的复杂性 在数字世界中,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一个司法管辖区,损害结果却产生在另一个辖区,且涉及全球范围内的多方当事人。因此,法院必须同时确定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及其自身审判权的界限。这使得跨境知识产权争议越来越受到司法管辖策略的驱动。 由于缺乏全球性的知识产权法庭,平行诉讼可谓是频繁发生,尤其是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中。在无线星球国际有限公司(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起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确认,英国法院有权为跨国专利组合设定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费率,这展现了一国国内法院的权限如何能影响该国境外的行为。 禁诉令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复杂性,它允许法院阻止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的平行诉讼。禁诉令的日益增多引发了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关的全球性法律问题。因此,跨境知识产权诉讼的依据,既来自实体权利,也同样来自程序上的优势。尽管仲裁有所帮助,特别是在根据《纽约公约》处理的许可争议中,但仲裁裁决的效力范围决定了仲裁员既不能使专利具有相对所有人无效的效力,也不能约束非签约方。然而,专利有效性涉及的公法问题意味着,国内法院在协助当事人应对不同司法管辖区时,始终扮演着关键角色。 大加速:技术扩散与执法窗口期的压缩 近期的技术进步显著改变了知识产权执法的时间维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表明,由于数字技术的特性,其全球传播速度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快。通过人工智能平台、软件生态系统以及利用网络效应的技术,数字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在开发完成后的数月甚至更短时间内就能实现。 由于这种极快的传播速度,可用于执法活动的时间窗口大大缩短。等到一项专利获得授权,或者法院作出最终裁决时,竞争对手可能已经改变了整个竞争格局。传统的通过被动诉讼(耗时数年才能完成)来处理专利纠纷的方式,已不再适应当今的商业现实。 因此,企业在开发产品和规划上市策略时,就必须同步考虑到未来的执法问题。初步禁令请求、加速专利审查程序以及执行符合TRIPS协定的海关法律法规,将对公司变得至关重要。越来越多的公司正在通过监测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来获取竞争对手的动向。对执法的规划,会在公司实际遭遇侵权之前就开始。执法速度已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关键变量。 区域权力中心与战略性执法模式 欧洲:集中化与程序整合 统一专利法院的建立和发展,是欧洲专利执法方式最重要的制度变革之一。统一专利法院为在其已同意受约束的成员国内保护欧洲专利和单一专利提供了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从而允许权利持有人通过单一诉讼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中寻求救济。 在设立统一专利法院的同时,对《布鲁塞尔条例修订版》的适用所形成的判例法,也为欧盟内部的跨境管辖权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尽管外国专利的强制执行仍受限于各国的地理边界,但程序上的整合已使欧洲从全球争议解决的角度来看具有更强的关联性。 《数字服务法案》是欧洲迈向统一监管体系的又一例证,它简化了针对数字中介的“通知/行动”要求。司法集中化与平台问责制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一种全面的区域性执法模式。 中国:制度强化与规范性影响 近年来,中国对其有关“保护创新成果不被抄袭”的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中国现已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法院,并规定了更多证明因创意被抄袭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途径。这些变化还包括通过提供更多信息给执法机关等方式,在商业运作的各个环节中加强执法。 中国现在已成为全球专利申请最多的国家之一,并频繁参与涉及专利和全球知识利用的国家间诉讼。在中国,保护创意作品的方式已被重新定位,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增长、造福国民的积极因素。 美国:基于贸易的优势与宽泛的救济措施 美国拥有强有力的执法工具,其中包括《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款(该条款允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启动调查程序,对构成侵权的进口商品签发排除令)。这些程序为获得排除令提供了快速通道,从而对从事侵权产品进口业务的企业形成了巨大的压力。 在WesternGeco LLC起诉ION Geophysical Corp.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还探讨了美国专利法下域外损害赔偿(即利润损失赔偿)的范围。该案例展示了该国司法系统如何通过适用救济理论来影响外国法律的执行效果。美国这种融合了司法裁决、贸易管制和经济安全考量的体系,被称为混合执法模式。 数字化与执法模式的扩展 数字市场的兴起彻底改变了假冒市场。除了数字市场本身,新的商业模式也应运而生,包括利用分散的卖家、基于平台的分销以及小件包裹运输,这使得传统的海关执法方法在这个新市场中更难奏效。诸如《数字服务法案》等监管立法表明,人们日益期望中介机构承担更大程度的结构化合规责任。 与此同时,海关执法正迅速从一种被动清除假冒产品的手段,转变为一种经济干扰策略。除了下架程序,权利人现在也会利用资产冻结策略和收入追回模式,来破坏侵权企业的经济生存能力。因此,执法框架正从被动应对模式向主动威慑模式转变。 人工智能与发明人、作者身份的重新定义 人工智能及其软件在专利法和版权法中的定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在泰勒(Thaler)起诉凯瑟琳.维达尔(Vidal)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根据《专利法》,只有自然人可以被列为发明人。法院确认,人类参与仍然是可获得专利的条件。 随着专利局越来越专注于记录人类在人工智能生成发明中的参与程度,鉴于当今基于算法辅助的现状,建立起清晰的权利链和指定发明人身份将变得日益关键。版权体系同样要求要有人类作者身份的存在。然而,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关于计算机生成作品作者身份的成文法规定存在着显著差异。围绕用于训练人工智能的数据以及机器产生的输出成果,各个国家的监管要求出现了分歧,这极有可能导致全球标准进一步碎片化。 网络安全与无形资产的保护 企业界的无形资产如今已成为各个公司价值的主要来源。尽管这些资产曾因一些有形的间谍活动被盗,但现在更常通过高科技网络入侵和内部人员攻击而泄露。如今,许多商业秘密是通过数字传输而非有形间谍活动被盗的。 为了保护其无形资产,各家公司现在必须将网络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整体的知识产权战略之中。持续监控、行为分析和跨境调查协作的综合运用,与现有的法律救济措施协同作用,以保护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执法与信息安全之间不再有界限。 从被动诉讼到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治理工作 技术发展加速、新兴的数字商务、人工智能的融合以及地缘政治竞争的加剧,这些因素的累积效应推动了全球知识产权战略的转型。知识产权组合的管理正日益被视为一种动态的战略资产,并与公司的整体治理框架息息相关。公司还可充分利用基于人工智能的监控系统,使其能够实时监控新公布的专利、识别互联网上的侵权活动并评估新兴的竞争威胁。除此之外,有些公司也正在协调跨职能部门(包括法务、工程、合规和网络安全)的团队,以全面管控有关知识产权的风险。 结论 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最终受限于领土主权。然而,大量的创新活动正日益以不断加快的速度跨越国界。诸如《TRIPS协定》等多边条约的建立,推动了全球法律的协调步伐。不过,这些条约的执行工作仍然是分散的,并且因区域而异。每个地区(欧洲集中的专利体系、中国强化的贸易相关保护措施以及美国混合的司法执法模式)都对相同的潜在结构性挑战提供了不同的应对方案。除了这些持续存在的挑战,数字化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普及以及网络相关威胁的加剧,这一切都给司法管辖格局增添了新的、更加复杂的因素。 未来全球市场中知识产权执法的突破,不会来自领土法的消除,而是来自创建能够从法律、技术和战略角度在多个司法管辖区有效运作的、适应性强的综合体系。创新生态系统日益增长的相互关联性,给知识产权治理带来了巨大压力,要求这种治理在持续演进的过程中具备同样高度的精确性和敏捷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王丹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专家指出,随着全球主要制药品牌日益转向中国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正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中国的制药产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预计到2030年其营收将超过2万亿美元。相比之下,预计同期欧洲的收入将达到6.88亿美元,而英国的收入预计仅略高于9000万美元。 在品诚梅森与汉坤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一场活动上,品诚梅森的生命科学交易专家阿利斯泰尔.布斯(Alistair Booth)表示:“全球大型制药公司正转向中国以填补研发管线缺口,欧洲企业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 “受全球专利悬崖到期驱动,2025年前二十强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的交易额增至69.2亿美元,增幅达40%。”他补充道。 “近期的一系列大型交易,例如武田制药与信达生物、阿斯利康与石药集团、葛兰素史克与恒瑞医药以及诺和诺德与联邦制药的合作,表明欧洲和英国制药企业已在积极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但争夺中国创新资源的竞争正日趋激烈。” 到2030年,价值2360亿美元的高收益药品专利将陆续到期,这为其他公司生产类似且更便宜的仿制药创造了机会,预计到2032年将带来至少1739亿美元的年销售额。 品诚梅森知识产权交易专家凯亚.约克(Kiah York)表示:“中国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商业化市场,它现在已成为全球创新的重要来源。” “从2025年的数据来看,中国相关交易约占全球制药交易总额的5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早期资产的对外许可交易推动的。” “中国生物技术行业研发能力迅速提升,首创新药创新比例已超过30%,早期项目占所有对外许可交易的68%。” 所谓“技术授权”交易是指企业将产品的生产、营销或开发权授予他方的行为。2025年全年,中国生物制药企业共签署了157项此类交易,总价值达1357亿美元,是2024年同类交易总价值的两倍多。(编译自www.pinsentmasons.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
近日,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李在明举行会谈期间,韩国与中国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伙伴关系协议。 据韩国知识产权部介绍,这份新的谅解备忘录对两国2021年首次建立的双边合作框架进行了扩展与升级,显著拓宽了两国之间的合作范围。 该协议涵盖了一系列领域,包括打击假冒商品、在专利审查和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以及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商业化与金融化。 韩国知识产权部表示,此次合作旨在通过促进更快的获取和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改善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公司的商业环境,从而提高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在签署协议之前,知识产权部部长金容善(Kim Yong-sun)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进行了双边会谈,就知识产权政策交换了意见,评估了合作现状,并展望了未来的战略方向。 双方还同意加强联合应对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即针对正在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以获得不当商业利益的做法。 金容善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这份备忘录以及加强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合作,将更有力地保护在中国经营的韩国品牌。我们将继续深化国际知识产权合作,支持韩国企业出口和全球化发展。”(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报告: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欧盟近一半GDP,占总就业岗位1/3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欧洲专利局(EP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关于欧盟各工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与创新状况的联合报告。通过分析欧盟内部的知识产权注册情况来识别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两个机构得出了结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几乎贡献了整个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的一半,并提供欧盟约1/3的就业岗位,且这些岗位的平均薪酬显著高于欧盟整体就业水平。 商标密集型产业对欧盟GDP贡献最大 在一项针对2021年至2023年间361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及其对欧盟经济影响的研究中,EUIPO和EPO发现,在两年的研究期间,那些企业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产业,为欧盟GDP贡献了7.7万亿欧元。在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中,商标密集型产业贡献了39.1%,在研究期间跟踪的总价值中所占份额最大,其次是专利密集型产业(18.4%)和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16.1%)。该研究跟踪了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 就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这三大核心权利而言,知识产权租赁实体人均知识产权拥有量位列各产业之首,同时这些实体在植物新品种权的人均申请量上也处于领先地位。商标密集型产业的知识产权注册也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发酵饮料蒸馏商和信托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推动;专利密集型产业的领先者则为动力手工具制造商、通信设备制造商和家用电器制造商;外观设计密集型产业的注册则受到运输设备制造商、家具与地毯批发商以及珠宝制造商的推动。 超过6500万人受雇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占欧盟总劳动力的近1/3,这份EUIPO—EPO联合研究得出结论,这些产业的员工比其他产业的员工享有40.9%的平均工资溢价。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在欧盟总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也在持续上升,2021年—2023年达到30.6%,高于2017年—2019年的30.1%。正如该研究的执行摘要所指出的那样,这些创意产业员工更高的薪酬,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均创造更高附加值的事实相一致。 在研究期内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吸引了近90%的风险投资资金 研究显示,知识产权还推动了欧盟的对外国际贸易,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8.3%。尽管欧盟也从这类产业大量进口相关商品与服务,但由于欧盟知识产权相关出口的价值较高,仍实现了1080亿欧元的贸易顺差。除了助力欧盟内部市场的运行(为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企业在本地创造了720万个就业岗位),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贡献了欧盟出口总价值的63%,这一比例甚至高于其对欧盟GDP的贡献,同时也支撑了欧盟超过一半与出口相关的就业岗位。 风险投资对于初创企业向上扩展业务的能力至关重要,欧盟的知识产权机构发现,在研究期间,约88%的初创企业投资资金(约合707亿欧元)流向了从事知识产权密集型业务的企业。尽管对这些企业的投资存在风险,但联合报告的结论支持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投资者积极将资金投向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以期获得相比非知识产权密集型初创企业更优厚的回报。 这项EUIPO与EPO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研究,更新了两机构在2022年发布的上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和欧盟经济表现的联合报告中的多项发现。除了支持更大比例的劳动力就业外,知识产权驱动型产业对欧盟GDP的贡献也从47.8%略微上升至47.9%。该报告指出,制药企业、电子元器件制造商和电力生产商是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的主要贡献者。 此外,这份两机构关于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报告,也与EUIPO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近期联合发布的另一项研究——《假货贸易与劳动剥削》——形成了鲜明的参照。该项研究指出,现代奴隶制和劳工虐待并非假冒贸易的副产品,而是全球假货贸易得以持续的结构性支撑,并因允许非法贸易继续发展的薄弱法治而不断被强化。相比之下,该报告表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所支持的产业,能够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工作岗位,反映出知识产权价值不断提升的社会意义。 相比之下,两机构的报告显示,知识产权通过其不断增长的价值,支持了提供更高生活质量的就业岗位,这得益于法律对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审视2025年统一专利法院的发展与趋势
统一专利法院(UPC)在过去一年中作出了诸多重要裁决,涵盖初审地方分院(LDs)、中央分院(CD)及上诉法院(CoA)的判决。随着更多上诉裁决的公布,管辖权问题以及专利有效性与侵权的实体法适用已成为焦点。涉及执行程序的裁决也为未来实践提供了有益指引。 整体审判结果 运营两年半后,相关统计数据开始展现更深层意义。根据我们对UPC公布数据的分析,自2023年6月1日UPC正式运作以来,在至少作出初审裁决的案件中: 侵权诉讼中,略超50%的案件最终认定专利有效(维持授权状态或经修改后有效)且被侵权;约25%的案件认定未侵权;另有25%的案件认定专利无效。 在仅涉及撤销的诉讼中,36%的涉案专利已被撤销,其余专利在诉讼过程中被认定为授予时有效或经修改后有效。 近65%的临时禁令申请在一审中获得批准。此数据不包含证据保全/检查申请,该类申请几乎均获准许。 综合所有上诉裁决(其中多数涉及程序性问题或初步/保护性措施),初审判决被推翻比例略超25%。上诉法院审理的6起实体案件中,有两起原审判决被撤销(比例33%) 超过50%的侵权主张和35%的撤销主张在一审判决前达成和解。 UPC的管辖权延伸 2025年2月欧盟法院在BSH诉伊莱克斯案(Electrolux)中的裁决确认:欧盟法院可基于被告住所地受理外国专利侵权诉讼,即使被告提出无效抗辩亦然。 若针对基于欧盟其他成员国注册的外国专利提出的主张中存在有效性抗辩,侵权法院不得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但若法院认为存在正当理由——特别是当其认定该专利在具有有效性管辖权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合理且不可忽视时——可中止诉讼程序。对于在非欧盟国家注册的外国专利,法院有权就当事人之间的无效性问题作出裁决。 UPC将BSH诉伊莱克斯案解释为支持其颁布跨境禁令的权限,包括针对未加入UPC的国家。目前此类国家包括英国和西班牙。这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寻求广泛的泛欧救济的机会——通过针对在UPC辖区内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前提是其拥有广泛有效的专利组合),即使该被告位于非UPC国家。 近期在惠人(Hurom)诉日本电气(NEC)案中,曼海姆地方分院就承认了基于外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权,其依据并非被告住所地,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此先例随后亦被巴黎地方分院采纳,该法院审理了Keeex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 实质可专利性 2025年11月25日同日发布的两项上诉法院裁决,厘清了UPC对创造性步骤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的处理方式。未来数月这些裁决很可能被广泛援引。 安进(Amgen)诉赛诺菲(Sanofi)案与梅里尔(Meril)诉爱德华兹(Edwards)案中,上诉法院会确立了评估创造性步骤的原则。这些原则与欧洲专利局(以及部分欧洲国家法院)采用的著名“问题——解决方案方法”存在相似性但亦有差异。UPC上诉法院的方法是:从专利中识别客观技术问题,并考察技术领域专家在寻求解决该问题时,若从“现实起点”(即对解决该问题有兴趣的技术领域专家所关注的起点)出发,是否能够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上诉院明确指出,分析必须严格立足在优先权日的技术人员视角,重点在于其是否——而非仅仅能否——在合理预期成功的前提下得出所主张的解决方案。 关于充分披露的要求,上诉法院会认为,其检验标准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努力且不承担过重负担的情况下,依据专利披露内容复现所要求保护的客体。对于多数权利要求而言,披露一种实现方式即已足够。当所谓披露不足涉及功能性特征时,无需要求涵盖的所有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依据专利披露内容获得权利要求范围内的合适实施例,其他实施例的不可获得性则无关紧要。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并不要求“所有可设想的”实施例均具备可实施性。 上诉法院无需全面探讨其原则性表述是否意味着:即使对于涵盖大量潜在实施例的宽泛权利要求,只要少数实施例被实现,权利要求即被视为已实现——即,在部分实施例被实现的情况下,权利要求的范围本质上无关紧要。 执行 UPC的命令主要通过对不遵守行为处以罚款的方式执行。上诉法院在柯达(Kodak)诉富士胶片(Fujifilm)案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罚款,必须由统一专利法院签发罚款令。仅存在规定罚款数额的命令是不够的。但法院可在后续命令中单独签发罚款令,将其与先前命令或裁决中已包含的罚款条款关联。 这确立了明确的两阶段流程:首先取得罚款令;其次若发生违约,则依据该先前罚款令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费用上调 最后奉上季节性“礼物”:自2026年1月1日起,UPC的诉讼费用将上调——多数案件涨幅达33%,部分案件涨幅更高。 此项调整早有预告。UPC本应实现自筹资金,但若当事方在书面程序结束前达成和解,法院将退还高达60%的诉讼费——这或许值得法院在新的一年重新审视!(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欧洲专利局:量子技术在过去10年中激增5倍,但市场采用仍然缓慢
该领域约80%的公司并未将量子技术作为主营业务 •欧洲以其活跃的初创企业生态在量子领域表现突出,但在融资和规模化发展方面却相对滞后 •全球核心量子企业最为密集的集群之一位于欧洲,其中英国、荷兰和法国处于领先地位 量子技术有望重塑人类的计算、通信方式以及对周围世界的测量方式,其应用领域涵盖国防到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据欧洲专利局(EPO)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最新发布的一项研究显示,全球量子市场到2035年预计将达到约930亿欧元。根据EPO官方网站消息,量子技术领域正处于快速扩张期,企业数量持续增长,投资力度持续加大,创新成果显著增长,但正面临着技术产业化与商业化的现实挑战。 该报告是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两年期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对量子生态系统进行了全面分析,内容涵盖专利活动、投资、技能、供应链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该报告的发布恰逢联合国“国际量子科学与技术年”(IYQ)。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量子技术潜力巨大,但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正如这项研究和欧洲央行前行长马里奥.德拉吉(MarioDraghi)关于欧盟竞争力的报告《欧洲竞争力的未来》所强调的,与美国等领先国家相比,欧盟在量子技术投资方面仍有增长空间。如今,推动基础研究商业化亟需私营领域资金投入,政府应将此列为优先政策方向。” 根据这项研究,国际同族专利(即针对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提交的一系列专利申请)数量在量子领域仅在过去10年间就增长了5倍。报告确定了三大主要子领域: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包括模拟)和量子传感。截至2022年,量子通信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最多。然而,在这一时期,量子计算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增长最为迅猛,自2005年以来已增长近60倍,有望成为量子生态系统中规模最大的领域。 2005年至2024年期间,全球创新者共产生了约9740项与量子相关的国际同族专利。美国居于首位,其次是欧洲、日本、中国和韩国。在欧洲,量子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三的国家是德国、英国和法国。该地区还涌现出如法国企业C12和PASQAL等充满活力的初创企业,报告将它们作为案例研究进行了介绍,不过许多企业在资金筹集和扩大规模方面仍面临着挑战。 当前,量子生态系统涵盖4500多家企业,其中专注于量子技术的核心企业不到1000家(占比略低于20%)。这些核心企业通常为初创企业,高度依赖早期投资和公共资金。非核心企业(占比80%)贡献了大部分与量子相关的专利和就业岗位,且在商业化方面具备最佳条件。 欧洲拥有全球最密集的量子核心企业集群之一,在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家,核心企业占比接近4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其量子核心企业占比(20%)较低,科技巨头则占据主导地位。 2005年至2024年期间,量子国际同族专利申请量排名前五位的申请人分别是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LG、东芝、英特尔和微软。欧洲企业如IQM Quantum Computers和罗伯特.博世公司,在计算和传感领域的申请量也分别名列前茅。在量子相关被引用国际同族专利数量排名前五位的大学中,有4所来自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位居前列。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是唯一跻身申请量前20名的欧洲公共机构。 根据这项研究,公共研究机构、初创企业和大型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量子创新中日益重要。该领域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关键零部件全球供应链日益集中和依赖度上升等问题。量子企业还需确保提供高度复杂的技术技能,同时注重培养支持商业化所需的软技能。(编译自www.agip-news.com)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洲专利局现已接受彩色和灰色专利附图
自2025年10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EPO)正式允许申请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以电子方式提交和处理彩色及灰色附图。本文在此将概述其中较为关键的变更及其法律影响。 这一措施的实施是在EPO持续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所取得的进展,并已通过《EPO官方期刊》发布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 根据这份通知,人们现可通过获得认可的电子提交平台以电子方式提交彩色或灰色的专利附图。传统的黑白附图仍然可被接受,混合提交(同时包含彩色和黑白附图)也同样被允许。然而,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仍只能以黑白格式提交。 欧洲专利申请要求 申请人还应注意以下程序性事项: 申请的译文必须按照与原提交件完全相同的格式(彩色、灰色或黑白)复制附图。 当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申请进入欧洲阶段时,只有在相应版本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PATENTSCOPE接口上可查且在国际公开中被引用的前提下,EPO才会使用彩色或灰色附图。 在2025年10月1日或之后提交的、包含彩色或灰色附图的欧洲专利申请,将以相同格式在线公开和提供。同样,基于此类申请授予的欧洲专利也将以彩色或灰色公开。 这一变更提升了专利附图的视觉保真度和技术准确性,尤其是在生命科学、化学和工程等领域,同时维护了欧洲和国际专利体系的法律确定性和程序一致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审校:王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主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向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提供调解服务
背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具备调解全球标准必要专利(SEP)/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争议的能力。虽然统一专利法院(UPC)将于2026年通过其专利调解与仲裁中心(PMAC)提供调解服务,但该机制是否适用于UPC管辖范围之外的案件仍不明确。即便在《统一专利法院条例》(BSH)框架下,法院仍受《统一专利法院协定》(UPCA)约束。 最新进展 WIPO发起新倡议,推动主要SEP持有人向销售制造物联网设备的小微企业承诺,将通过调解解决SEP许可谈判中的僵局。签署该承诺后,SEP持有人承诺在针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行动(如有)之前,将主动提出与该中小企业进行保密调解,以解决双方在SEP许可条款上的僵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和华为等企业成为首批签署方(2025年11月20日WIPO调解承诺书)。 直接影响 若调解提议获得接受,SEP持有人在调解期间将不会对物联网中小企业提起诉讼。此项承诺的前提是:物联网中小企业(或其代理实体)在接受调解提议前未对SEP持有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同等法律行动,且双方同意在调解期间互不启动此类行动。 此为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办的SEP会议的首项成果。多家签署方已发表声明,诺基亚表示希望该承诺能为担忧物联网中小企业卷入SEP诉讼的各方提供“保障”。高通则指出该承诺是“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公司“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更广泛的影响 与现已废止的欧洲SEP法规相似,英国政府提出的FRAND费率制定倡议(2025年7月15日ip fray文章)正促使倡导者强调中小企业的作用。但通过该机制,主要SEP持有人正试图向政策制定者表明:无需额外干预。 WIPO的承诺声明指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SEP持有人的调解提议须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程序应遵循WIPO调解规则提交。 2、SEP专利权人须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天接受调解提议的期限,逾期提议失效。专利权人可附加条件要求调解须在提议接受后6个月内完成。 3、SEP专利权人与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将依据公认的商业惯例,向调解员提供与FRAND条款下拟议许可协议的谈判和达成相关的必要信息。若保密义务限制在调解过程中直接向调解员及/或另一方披露信息,持有保密信息的一方应同意与调解员协作尝试提供必要信息,但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被要求违反保密义务。 4、专利权人应根据WIPO的《调解费用和成本表》支付调解员费用及行政费用的三分之二,但该金额应符合公认商业惯例,以合理且相称的数额为上限。 主要SEP持有者的评论 诺基亚知识产权与标准事务主管阿德里安.豪斯(Adrian Howes)表示,他“自豪地宣布诺基亚支持该承诺”。他补充道:“我们期待中小企业能从物联网连接标准(如5G)的发展中获益匪浅。尽管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中小企业会遭遇SEP诉讼,但考虑到物联网的巨大潜力,我理解某些领域的担忧。因此我强烈呼吁其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加入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Sisvel的行列,共同支持WIPO的物联网中小企业承诺。调解是帮助各方解决争议的有效工具。过去几年间,诺基亚通过调解解决许可纠纷的实践成效显著。” 与此同时,高通总法律顾问安.查普林(Ann Chaplin)表示: “专利制度对全球创新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无论对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皆然。我们支持建立这样的体系:无论企业规模大小,都能获得创新激励并实现投资回报。WIPO物联网中小企业调解承诺是一项符合常识的承诺,体现了我们对公平的坚持,并支持创新的持续发展。” 华为欧洲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迪伦(Dylan LI)作出如下回应: 华为致力于帮助中小企业获取SEP许可,使其能够专注于物联网领域的创新与发展。我们始终以开放负责的态度,致力于构建公平平衡的生态系统,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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