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商标局: 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考点设置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 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9日8∶00至5月11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报名环节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7∶00。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方可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 完成报名程序即视为提交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学历/学位证或提交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B—120KB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6日8∶00至6月10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各考站考位数量有限,按照系统选择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未选择考站的报名人员,则由考试系统随机安排考站。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26日8∶00至7月5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4日、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5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 四、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 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张 博 徐海燕 陈 蕾 电 话:010-62083891 62084902 620887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李晨曦 电 话:010-62086068 6208312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附件:1.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启用国际专利分类(2026.01版)的通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以一年为建设周期,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对场景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并定期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数据资源保障,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总结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司。 1.“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 2.“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模板) 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地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对接。 (二)加强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备案创新主体的备案审核和定期复核,清理各类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加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登记管理,推动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为备案主体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对存在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行为、不诚信经营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区域内承担知识产权业务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平台作用,推动资源集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依托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需分道,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切实提升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支持同类产业领域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以及通过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设在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支持保护中心深化与辖区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 (五)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严把预审案件源头管理,通过严格备案主体资格审核、加强线索跟踪、智能化分析识别等措施,杜绝低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研究制定专利预审业务指引,加强专利预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预审质量监测,健全完善预审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发布预审质量评价报告和指导案例。加强专利审查和预审质量管理的联动,强化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质量监测和管理。分区域建立专利预审质量定期分析及反馈指导机制。建立预审质量与预审领域核定联动机制。 (六)优化审查确权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专利预审与审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预审报告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使用。支持保护中心对接收集重点创新主体审查需求,指导提交加快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请求。深化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保护中心开通复审无效案件快保护优先审查推荐通道,加大在保护中心开展远程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的力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试点、快速维权中心实用新型预审试点工作范围。 (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信息收集,分析重点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专利预审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机衔接,支持指导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区域联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针对“337调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海外抢注等重点领域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域内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相关资助项目,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权资助。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地方分中心资源及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与国外来华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八)强化知识产权业务职能拓展。推动在有条件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受理窗口。鼓励指导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因地制宜拓展业务门类,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开展鉴定、咨询、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推进重要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案件报送、主体备案、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检查、质检通报、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管理。建立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报送标准,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规代理机构、不诚信备案主体等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探索面向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开放检索、审查等专业系统和数据资源权限。 (十)加强跟踪问效和成效宣传。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成效指标体系,加强对经预审后授权专利的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维权援助等保护成效的统计分析。遴选发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服务地方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报告。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健全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程序。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开展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信息归集和统计分析。优化预审员上岗培训课程。加强预审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以带教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项目。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员开展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推动将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人员纳入技术调查官名录。畅通推荐预审员作为仲裁员的渠道。 (十二)优化完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导向,聚焦关键业务能力水平,凸显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定位。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试点建立专利预审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优化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参与地方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业绩指标。 三、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优化改进,加强对东西部地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差异化管理,对运行绩效好、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成效突出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在跨区域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支持能力提升、拓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渠道,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建设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管理要求,对绩效评价靠后的加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退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定、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1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梁子钦 李 天 电 话:010-62083419 6208705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联系人:孟 睿 张健佳 电 话:010-61073483 6107346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 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报名,参赛选手认真参与初赛、复赛和决赛,根据大赛组委会审定结果,现将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附件: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商标局: 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考点设置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 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9日8∶00至5月11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报名环节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7∶00。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方可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 完成报名程序即视为提交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学历/学位证或提交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B—120KB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6日8∶00至6月10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各考站考位数量有限,按照系统选择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未选择考站的报名人员,则由考试系统随机安排考站。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26日8∶00至7月5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4日、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5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 四、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 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张 博 徐海燕 陈 蕾 电 话:010-62083891 62084902 620887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李晨曦 电 话:010-62086068 6208312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附件:1.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启用国际专利分类(2026.01版)的通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以一年为建设周期,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对场景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并定期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数据资源保障,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总结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司。 1.“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 2.“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模板) 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地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对接。 (二)加强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备案创新主体的备案审核和定期复核,清理各类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加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登记管理,推动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为备案主体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对存在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行为、不诚信经营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区域内承担知识产权业务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平台作用,推动资源集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依托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需分道,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切实提升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支持同类产业领域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以及通过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设在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支持保护中心深化与辖区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 (五)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严把预审案件源头管理,通过严格备案主体资格审核、加强线索跟踪、智能化分析识别等措施,杜绝低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研究制定专利预审业务指引,加强专利预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预审质量监测,健全完善预审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发布预审质量评价报告和指导案例。加强专利审查和预审质量管理的联动,强化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质量监测和管理。分区域建立专利预审质量定期分析及反馈指导机制。建立预审质量与预审领域核定联动机制。 (六)优化审查确权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专利预审与审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预审报告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使用。支持保护中心对接收集重点创新主体审查需求,指导提交加快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请求。深化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保护中心开通复审无效案件快保护优先审查推荐通道,加大在保护中心开展远程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的力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试点、快速维权中心实用新型预审试点工作范围。 (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信息收集,分析重点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专利预审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机衔接,支持指导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区域联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针对“337调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海外抢注等重点领域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域内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相关资助项目,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权资助。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地方分中心资源及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与国外来华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八)强化知识产权业务职能拓展。推动在有条件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受理窗口。鼓励指导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因地制宜拓展业务门类,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开展鉴定、咨询、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推进重要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案件报送、主体备案、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检查、质检通报、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管理。建立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报送标准,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规代理机构、不诚信备案主体等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探索面向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开放检索、审查等专业系统和数据资源权限。 (十)加强跟踪问效和成效宣传。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成效指标体系,加强对经预审后授权专利的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维权援助等保护成效的统计分析。遴选发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服务地方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报告。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健全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程序。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开展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信息归集和统计分析。优化预审员上岗培训课程。加强预审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以带教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项目。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员开展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推动将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人员纳入技术调查官名录。畅通推荐预审员作为仲裁员的渠道。 (十二)优化完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导向,聚焦关键业务能力水平,凸显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定位。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试点建立专利预审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优化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参与地方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业绩指标。 三、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优化改进,加强对东西部地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差异化管理,对运行绩效好、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成效突出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在跨区域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支持能力提升、拓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渠道,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建设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管理要求,对绩效评价靠后的加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退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定、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1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梁子钦 李 天 电 话:010-62083419 6208705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联系人:孟 睿 张健佳 电 话:010-61073483 6107346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 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报名,参赛选手认真参与初赛、复赛和决赛,根据大赛组委会审定结果,现将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附件: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商标局: 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考点设置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 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9日8∶00至5月11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报名环节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7∶00。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方可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 完成报名程序即视为提交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学历/学位证或提交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B—120KB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6日8∶00至6月10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各考站考位数量有限,按照系统选择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未选择考站的报名人员,则由考试系统随机安排考站。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26日8∶00至7月5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4日、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5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 四、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 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张 博 徐海燕 陈 蕾 电 话:010-62083891 62084902 620887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李晨曦 电 话:010-62086068 6208312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附件:1.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启用国际专利分类(2026.01版)的通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以一年为建设周期,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对场景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并定期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数据资源保障,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总结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司。 1.“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 2.“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模板) 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地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对接。 (二)加强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备案创新主体的备案审核和定期复核,清理各类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加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登记管理,推动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为备案主体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对存在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行为、不诚信经营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区域内承担知识产权业务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平台作用,推动资源集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依托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需分道,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切实提升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支持同类产业领域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以及通过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设在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支持保护中心深化与辖区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 (五)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严把预审案件源头管理,通过严格备案主体资格审核、加强线索跟踪、智能化分析识别等措施,杜绝低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研究制定专利预审业务指引,加强专利预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预审质量监测,健全完善预审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发布预审质量评价报告和指导案例。加强专利审查和预审质量管理的联动,强化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质量监测和管理。分区域建立专利预审质量定期分析及反馈指导机制。建立预审质量与预审领域核定联动机制。 (六)优化审查确权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专利预审与审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预审报告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使用。支持保护中心对接收集重点创新主体审查需求,指导提交加快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请求。深化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保护中心开通复审无效案件快保护优先审查推荐通道,加大在保护中心开展远程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的力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试点、快速维权中心实用新型预审试点工作范围。 (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信息收集,分析重点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专利预审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机衔接,支持指导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区域联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针对“337调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海外抢注等重点领域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域内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相关资助项目,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权资助。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地方分中心资源及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与国外来华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八)强化知识产权业务职能拓展。推动在有条件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受理窗口。鼓励指导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因地制宜拓展业务门类,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开展鉴定、咨询、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推进重要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案件报送、主体备案、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检查、质检通报、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管理。建立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报送标准,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规代理机构、不诚信备案主体等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探索面向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开放检索、审查等专业系统和数据资源权限。 (十)加强跟踪问效和成效宣传。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成效指标体系,加强对经预审后授权专利的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维权援助等保护成效的统计分析。遴选发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服务地方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报告。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健全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程序。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开展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信息归集和统计分析。优化预审员上岗培训课程。加强预审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以带教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项目。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员开展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推动将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人员纳入技术调查官名录。畅通推荐预审员作为仲裁员的渠道。 (十二)优化完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导向,聚焦关键业务能力水平,凸显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定位。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试点建立专利预审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优化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参与地方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业绩指标。 三、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优化改进,加强对东西部地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差异化管理,对运行绩效好、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成效突出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在跨区域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支持能力提升、拓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渠道,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建设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管理要求,对绩效评价靠后的加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退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定、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1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梁子钦 李 天 电 话:010-62083419 6208705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联系人:孟 睿 张健佳 电 话:010-61073483 6107346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 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报名,参赛选手认真参与初赛、复赛和决赛,根据大赛组委会审定结果,现将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附件: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商标局: 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考点设置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 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9日8∶00至5月11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报名环节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7∶00。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方可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 完成报名程序即视为提交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学历/学位证或提交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B—120KB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6日8∶00至6月10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各考站考位数量有限,按照系统选择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未选择考站的报名人员,则由考试系统随机安排考站。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26日8∶00至7月5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4日、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5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 四、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 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张 博 徐海燕 陈 蕾 电 话:010-62083891 62084902 620887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李晨曦 电 话:010-62086068 6208312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附件:1.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启用国际专利分类(2026.01版)的通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以一年为建设周期,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对场景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并定期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数据资源保障,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总结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司。 1.“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 2.“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模板) 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地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对接。 (二)加强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备案创新主体的备案审核和定期复核,清理各类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加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登记管理,推动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为备案主体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对存在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行为、不诚信经营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区域内承担知识产权业务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平台作用,推动资源集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依托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需分道,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切实提升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支持同类产业领域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以及通过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设在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支持保护中心深化与辖区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 (五)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严把预审案件源头管理,通过严格备案主体资格审核、加强线索跟踪、智能化分析识别等措施,杜绝低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研究制定专利预审业务指引,加强专利预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预审质量监测,健全完善预审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发布预审质量评价报告和指导案例。加强专利审查和预审质量管理的联动,强化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质量监测和管理。分区域建立专利预审质量定期分析及反馈指导机制。建立预审质量与预审领域核定联动机制。 (六)优化审查确权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专利预审与审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预审报告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使用。支持保护中心对接收集重点创新主体审查需求,指导提交加快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请求。深化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保护中心开通复审无效案件快保护优先审查推荐通道,加大在保护中心开展远程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的力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试点、快速维权中心实用新型预审试点工作范围。 (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信息收集,分析重点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专利预审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机衔接,支持指导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区域联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针对“337调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海外抢注等重点领域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域内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相关资助项目,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权资助。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地方分中心资源及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与国外来华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八)强化知识产权业务职能拓展。推动在有条件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受理窗口。鼓励指导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因地制宜拓展业务门类,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开展鉴定、咨询、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推进重要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案件报送、主体备案、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检查、质检通报、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管理。建立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报送标准,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规代理机构、不诚信备案主体等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探索面向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开放检索、审查等专业系统和数据资源权限。 (十)加强跟踪问效和成效宣传。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成效指标体系,加强对经预审后授权专利的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维权援助等保护成效的统计分析。遴选发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服务地方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报告。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健全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程序。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开展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信息归集和统计分析。优化预审员上岗培训课程。加强预审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以带教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项目。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员开展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推动将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人员纳入技术调查官名录。畅通推荐预审员作为仲裁员的渠道。 (十二)优化完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导向,聚焦关键业务能力水平,凸显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定位。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试点建立专利预审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优化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参与地方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业绩指标。 三、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优化改进,加强对东西部地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差异化管理,对运行绩效好、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成效突出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在跨区域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支持能力提升、拓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渠道,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建设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管理要求,对绩效评价靠后的加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退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定、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1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梁子钦 李 天 电 话:010-62083419 6208705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联系人:孟 睿 张健佳 电 话:010-61073483 6107346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 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报名,参赛选手认真参与初赛、复赛和决赛,根据大赛组委会审定结果,现将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附件: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知发保字〔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审业部、复审无效部,商标局: 现将《2026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公告(第675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六七五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或2026年7月31日之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文凭或者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受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三年。 (二)考点设置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在33个内地城市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置考点,内地考点为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上海市、南京市、苏州市、杭州市、合肥市、福州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南宁市、海口市、重庆市、成都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和乌鲁木齐市。 报名人员在报名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一个考点参加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报名人员可以选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福州市考点参加考试。 (三)报名程序 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s://www.cnipa.gov.cn)“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进入“专利代理师考试系统”进行报名。报名程序分为报名、资格审核、缴费确认三个步骤。原“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用户需使用原系统账号密码登录新版考试系统,首次登录需完善个人信息完成统一身份认证。 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报名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报名事宜。 1. 报名。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4月9日8∶00至4月29日17∶00通过考试系统报名,逾期不予补报。申请免予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考试的报名人员也应当在上述时间内提出申请。按照考试系统的指引如实、准确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 2. 资格审核。报名成功后,内地考点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负责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审核,报名信息存在错误时及时修改补正。资格审核时间为2026年4月9日8∶00至5月11日17∶00,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报名信息修改补正的,视为审核不合格。 3. 缴费确认。资格审核合格的报名人员应当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向报名环节所选考点城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缴纳考试报名费。在线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 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实行现场缴费,缴费地点:湾仔活道27号职业训练局大楼一楼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7∶00。 报名人员只有按时足额缴纳考试报名费方可确认完成报名程序。逾期或者未足额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未完成报名。报名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缴费确认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考点。 完成报名程序即视为提交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的预申请。 (四)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填写或者上传以下材料: 1.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表暨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表。 2.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居民身份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扫描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的扫描件。 台湾地区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扫描件,同时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件。不能上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上传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簿。 3. 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当上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 报名期间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应在报名阶段提交当年即将毕业的在校证明及专业证明(加盖院校公章),并于2026年7月31日之前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或者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认证证书电子件。到期未按时提交学历/学位证或提交的证书未通过审核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学历或者学位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中文译文无需公证。 4. 本人近三个月彩色蓝底正面免冠证件照片的电子件。具体要求如下: (1)照片尺寸48mm×33mm,人像头部宽度21mm—24mm,头部长度28mm—33mm; (2)电子件要求:JPG格式,文件大小介于30KB—120KB之间,分辨率300dpi,宽:390像素,高:567像素。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资格审核、准考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为保证图像识别准确性,照片底色应与标准蓝底证件照要求一致,并不得使用拉伸严重的照片。 5. 《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扫描件。报名人员应于考试系统下载《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承诺书》电子件,本人签字后上传扫描件。 (五)选择考站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6日8∶00至6月10日17∶00,登录考试系统选择考站。各考站考位数量有限,按照系统选择的先后,排满即为不可选状态。未选择考站的报名人员,则由考试系统随机安排考站。 (六)准考证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6年6月26日8∶00至7月5日13∶00期间,登录考试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包含报名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考试时间、科目、地点等内容。 二、考试 (一)考试日期和地点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定于7月4日、5日在所有考点城市同时进行。 (二)考试科目和时间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大纲》为准。大纲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发布。考试分为三门科目,各科目名称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专利法律知识:7月4日9∶00—11∶30; 相关法律知识:7月4日14∶00—16∶00; 专利代理实务:7月5日9∶00—13∶00。 (三)考试题型和考试方式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为闭卷考试,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两门科目的题型为选择题,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题型为论述答题和实际撰写。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指应试人员在计算机终端获取专利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试题,在计算机终端作答全部科目并提交答题结果的方式。 考试试题采用简体汉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可以使用繁体汉字作答,答题时应当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专业术语。 (四)考试成绩公布、复查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结束后公布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根据考试系统提示在指定期限内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在考试成绩公布后的指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分数的申请。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查阅其试卷原始数据。成绩复查结果由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通过考试系统通知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 三、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 (一)合格分数线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另行公告。 (二)专利代理师资格申请 自考试成绩公布、复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人员的专利代理师资格预申请,将自动转为正式申请并生效。所述人员报名材料经过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代理师资格,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制作。 在内地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发放。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考点参加考试考生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由职业训练局高峰进修学院考试中心发放。 四、其他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培训举办单位不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名义组织、举办培训班或者进行相关宣传。 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公众咨询电话、各考点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的联系方式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专题专栏公布。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3月30日
关于开展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国知发办字〔20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外事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厅、委),知识产权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科协,各地方和行业贸促会: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决定,于2026年4月20日至26日,组织开展主题为“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全面宣传展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积极塑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舆论氛围,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有利文化条件。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更好凝心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开展体系化研究、学理化阐释、大众化普及、精准化传播,深入解读新时代做好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原则、目标任务、思路举措和工作重点等。宣传各地区、各部门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工作理念,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转化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的做法经验,充分展示党的创新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落地落实的生动场景。 (二)宣传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提振发展信心。全面宣传展示“十四五”时期党领导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发生的深刻变革,充分反映各地方、各领域知识产权工作新进展新成效,做好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增强信心和力量。进一步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引导各地区、各部门高标准谋划推进“十五五”知识产权各项工作,重点宣传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典型案例、进展成效,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发展共识,增强发展信心。 (三)宣传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践,激发创新动能。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与新兴领域创新发展的关系,讲清讲透知识产权在新兴领域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产业创新、激发文化创意、助力品牌创建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各地区、各部门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推动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实践探索和创新举措,引导各地区、各部门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培育壮大新动能。 (四)宣传知识产权与国计民生的密切关系,切实为民造福。深入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讲好通过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生动故事。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深入企业园区、深入学校社区、深入田间地头,教育普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和服务事项,推动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创新成果更多惠及人民。 三、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的沟通联系,围绕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和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宣传周在全国的影响力、覆盖面、参与度。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宣传阵地建设,做好宣传内容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按规律办事,提高宣传实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落实为基层减负要求和过紧日子要求,勤俭节约开展宣传,力戒形式主义。要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附件: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央宣传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3月30日 附件 202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 主任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宣传部、市场监管总局 成员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中国科协、中国贸促会 组委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宣传周期间各项具体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通知
国知办发服字〔202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分析利用,我局编制《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面介绍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专利和商标等信息的分析方法、流程规范,以及分析工具等,为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高效规范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提供指引。 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对《指南》的推介使用,组织开展针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宣传培训,帮助创新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掌握信息分析方法,加强信息分析成果应用;深入挖掘信息分析利用的实践成效,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更好支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3月2日
关于就《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 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申报2026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通知
国知办函办字〔2026〕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 现将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究项目申报和立项评审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研究有关管理规定和申报指南进行。 二、研究项目申报类型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两类,相关要求参见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材料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下载。为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请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就拟申报课题做好已有研究成果检索,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申报材料应通过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未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直接报送的材料原则上不予受理。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汇总、审核和推荐报送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中央和国家机关可由负责科研管理工作的司局推荐报送所属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请推荐单位在拟推荐的《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按推荐顺序填写《汇总表》,软科学研究项目推荐不超过3项,专利专项研究项目中专利制度理论与实践类和新质生产力相关领域专利分析类分别不超过3项。请将《申请书》纸件统一寄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地址,将《申请书》《论证表》《汇总表》电子件统一发送至我局相应项目联系邮箱。《申请书》《论证表》文件名中请注明课题名称,《汇总表》文件名中请注明推荐单位名称,电子邮件标题中请注明“课题申报”和推荐单位名称。 五、推荐单位报送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6年3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项目联系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联系人:张 博 徐海燕 陈 蕾 电 话:010-62083891 62084902 62088755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政研处 邮 箱:ruanketi@cnipa.gov.cn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 联系人:王 涛 李晨曦 电 话:010-62086068 62083128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研究处 邮 箱:xswyh@cnipa.gov.cn 附件:1.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2.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论证表 4.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汇总表 5.2026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申请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论证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研究项目汇总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实施,总结推广各地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有效做法和典型经验,经各地方各部门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等环节,遴选出20项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和20项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现予以公布。 上述案例体现了各地区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落地过程中的有益实践,创新性强、成效突出、具备复制推广价值。请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宣传推广案例,组织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附件:1.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 2.2025年第三批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政府部门组织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优秀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启用国际专利分类(2026.01版)的通知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 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 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 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和激励创新的价值功能,有效破解“内卷式”竞争,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光伏产业链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风险应对,营造全行业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创新的良好氛围,激发知识产权对现代光伏产业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服务制造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加强政策引领,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坚持创新激励与质量提升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光伏企业创新能动性和知识产权创造积极性,加快高质量知识产权布局。坚持严格保护与高效运用相结合,健全衔接顺畅的保护格局,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化专利运营机制。 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我国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储备更加丰富,培育布局一批具有竞争优势的高价值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水平持续提升,知识产权风险应对能力稳步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高质量专利布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加快TOPCon电池、背接触电池、异质结电池等技术进步,加强高价值专利布局。引导企业面向钙钛矿、叠层电池等前沿技术,靠前储备基础专利。加强企业专利布局指导,引导企业在逆变器、关键原辅料、设备、系统部件等领域加大创新力度,在光储融合、智能管理系统和集成运维等上下游环节开展专利挖掘和培育。强化光伏产业有关专项中的知识产权布局要求,突出质量导向,形成与攻关目标相匹配的专利成果。 (二)提高专利预审和审查效率。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光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专利预审服务。进一步畅通专利优先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按需审查制度实施,利用延迟审查、集中审查等审查模式,助力光伏企业提升专利申请布局的质量和效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多样化国际市场,因地制宜制定布局策略,充分利用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通道开展海外专利布局。 (三)加强知识产权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从光伏上游原材料制备到光伏组件生产的全链条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监测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诉讼、核心技术专利对外转让及舆情的监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通报机制。建设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面向企业提供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环境、实务指引等信息,定期发布光伏知识产权发展及风险预警报告。 (四)强化纠纷行政裁决高效处理。指导光伏产业聚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专利纠纷解决专门机制,依法依规高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推动建立光伏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知识产权鉴定体系建设,加大对光伏领域行政裁决办案技术支撑力度。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关联确权行政程序的高效协调,加快相关案件审理,提高维权效率。 (五)加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将行政裁决案件信息抄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海关管理等部门,有效规制光伏领域知识产权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严格落实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根据对企业核心专利的综合性评议以及行政裁决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裁定,加强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动态管理。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光伏产品进出口。 (六)强化招投标中的侵权规制。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坚决杜绝制售、使用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情形。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或司法生效判决结果作为央国企采购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 (七)引导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充分发挥“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靠前化解光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组织开展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积极参与光伏企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鼓励有条件的仲裁组织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仲裁专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发布光伏行业尊重知识产权的自律倡议。 (八)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转化运用。依托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加快推进光伏领域专利供需对接和产业化应用。充分发挥光伏领域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作用,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市场化、利益平衡、开放性、无歧视原则组建专利池,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 (九)加强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健全光伏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强化光伏企业国际参展、产品出口、境外投资等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充分发挥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光伏产业分中心作用,引导光伏企业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提高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用好高价值专利储备,协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支持企业设立光伏产业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助力降低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成本。 (十)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引导光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光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题培训。支持研究机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面向光伏企业定期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育一批支撑光伏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风险应对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面向光伏企业核心技术攻关的公共服务支撑。促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国家(地区)高水平光伏行业协会的交流合作,为全球光伏产业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十一)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指导光伏企业提高品牌管理能力,提升商标品牌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推动光伏企业积极塑造中国品牌良好形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知名商标品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引导光伏企业做好海外商标使用监测,降低海外商标和域名被抢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工作保障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光伏产业知识产权发展协调会商制度,加强统筹指导,形成常态化沟通机制。积极探索央地联动和区域协作模式。加大对光伏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对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管理运用能力水平突出的光伏企业,在项目申报、信用管理等工作中给予支持。汇聚海外优质服务资源,组织行业协会建立涵盖知识产权、产业、法律、公共服务等领域专家的特色智库。加强光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收集推广优秀案例,营造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2月29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请相关省级知识产权局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各建设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完善,以一年为建设周期,突出建设重点,明确进度安排;加强对场景建设的过程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并定期报送建设进展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数据资源保障,定期组织交流,及时总结成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请于2026年1月15日前将完善后的“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报送我局公共服务司。 1.“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名单 2.“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应用场景建设方案(模板) 2025年12月1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组织开展专利和商标代理机构全面自查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整改的对象 本辖区内全部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开办专利或者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范围应包括全部分支机构、专利代理师及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二、组织代理机构自查的内容 (一)不符合执业许可和备案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专职律师的人数以及资质不符合许可条件,不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等情形);不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等情形。商标代理机构应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全部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本机构及全部已备案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核验等情形。 代理机构还应排查是否存在许可或者备案信息与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或住所)不一致,机构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以及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等情形。 (二)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排查本机构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股东或者专职律师,以及专利代理师是否存在“挂证”行为。 (三)未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未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默许、指派专利代理师在未经其本人撰写或者审核的专利申请等法律文件上签名等行为。 (四)出租出借代理资质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出租、出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他人提供专利申请“代报”服务,或者以“加盟”方式虚假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无技术交底书编造专利申请,出于不正当目的买卖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等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 (六)代理恶意商标申请等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代理恶意抢注、囤积商标,代理重大不良影响商标注册申请,以及代理恶意“撤三”等行为。 (七)弄虚作假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法律文件、公章、签名,伪造地理标志史料,通过购买或者冒用信息伪造专利申请人、发明人、设计人等,以及在代理业务中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八)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排查本机构是否存在冒用政府机关名义和官方标志等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以及本机构专利代理师或者员工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平台违规发布业务招揽信息等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自查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要组织市县知识产权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全部代理机构传达自查整改要求,组织各代理机构对照自查内容,开展全面自查和限期整改。 (二)加强督导处置。各省局要对代理机构自查整改进行督促指导,并加强对相关问题的分类处置。对于经整改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对于经整改仍不符合许可或者备案条件的,要督促其及时履行相关注销手续;对于在自查整改中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改正的,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视情形采取行政约谈、责令整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措施;对于在自查整改期间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自查整改结束后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必要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各省局要高度重视清理专利代理师“挂证”行为,对拒不改正“挂证”行为的人员,要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按程序将自查整改情况纳入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检查事项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及时规范开展抽查检查,并减少和避免对代理机构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于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机构,或者仍存在“挂证”行为的人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撤销或者吊销其专利代理资质。 (三)强化教育引导。各省局要结合自查整改工作,通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合规教育,推动将自查整改要求内化为代理机构的日常规范,切实增强代理机构诚信合规意识和内控管理能力,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代理行为,促进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知发保字〔202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任务要求,推动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有力支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坚持与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相结合,与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保护体系建设相结合,与知识产权审查业务相结合;坚持业务范围多门类拓展、全链条拓展和全领域拓展;坚持与自贸区建设、扩大对外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对接,与知识产权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对接。持续健全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提升管理质效,加强协调联动,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高质量建成一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以下简称快速维权中心),工作机制更加协调完善,预审确权更加优质精准,维权援助更加及时规范,协同保护更加顺畅高效,社会服务更加全面有序,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深度融入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力服务地方重点产业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精准服务保障。保护中心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精准服务保障。紧扣区域发展战略,聚焦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对专利布局和维权援助的指导服务,超出保护中心服务区域或产业领域的,支持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专利预审。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与地方优势产业、重大项目对接。 (二)加强备案主体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备案创新主体的备案审核和定期复核,清理各类无实际经营活动的不符合要求的主体。加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对代理机构的预审登记管理,推动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代理机构为备案主体提供高水平服务。加强对存在大量或情节严重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行为、不诚信经营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 (三)强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加强与区域内承担知识产权业务有关部门单位的协作,充分发挥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平台作用,推动资源集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依托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集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请求,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按需分道,加大维权援助力度,切实提升纠纷处理的质量与效率。支持同类产业领域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开展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 (四)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发挥专业优势,依法依规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以及通过为司法审判、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出具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等方式,加强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推动设在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强“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支持保护中心深化与辖区内仲裁机构的交流合作,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仲裁工作。 (五)加强专利预审质量管理。严把预审案件源头管理,通过严格备案主体资格审核、加强线索跟踪、智能化分析识别等措施,杜绝低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研究制定专利预审业务指引,加强专利预审标准规范化建设。加强预审质量监测,健全完善预审质量监测指标,定期发布预审质量评价报告和指导案例。加强专利审查和预审质量管理的联动,强化预审合格后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质量监测和管理。分区域建立专利预审质量定期分析及反馈指导机制。建立预审质量与预审领域核定联动机制。 (六)优化审查确权工作衔接机制。强化专利预审与审查工作的有机衔接,加强预审报告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参考使用。支持保护中心对接收集重点创新主体审查需求,指导提交加快审查、延迟审查、集中审查请求。深化专利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工作,在具备条件的保护中心开通复审无效案件快保护优先审查推荐通道,加大在保护中心开展远程审理、确权案件与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的力度。扩大专利权评价报告预审试点、快速维权中心实用新型预审试点工作范围。 (七)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开展专利预审备案主体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信息收集,分析重点服务需求。积极推进专利预审和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有机衔接,支持指导备案主体海外知识产权快速布局。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区域联动,加强海外知识产权信息发布。针对“337调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海外抢注等重点领域建立监测机制,及时向区域内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和专业高效的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鼓励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海外维权相关资助项目,对中小企业提供维权资助。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统筹协调各地方分中心资源及需求,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监测,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健全与国外来华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沟通机制,听取知识产权保护意见建议,回应企业诉求。 (八)强化知识产权业务职能拓展。推动在有条件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设立商标、地理标志、特殊标志登记受理窗口。鼓励指导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因地制宜拓展业务门类,围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版权、商业秘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开展鉴定、咨询、纠纷调解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九)推进重要信息资源共享运用。优化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功能,实现案件报送、主体备案、数据实时监控、质量检查、质检通报、数据统计等信息化管理。建立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与反馈机制,规范数据收集和报送标准,推动非正常专利申请、违规代理机构、不诚信备案主体等信息互通和联动处置。探索面向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开放检索、审查等专业系统和数据资源权限。 (十)加强跟踪问效和成效宣传。研究制定以社会效益为导向的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成效指标体系,加强对经预审后授权专利的维持年限、实施转化情况,以及多元化解纠纷、维权援助等保护成效的统计分析。遴选发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服务地方发展的优秀成果和典型案例。编制发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报告。加强快速协同保护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信息发布审核,加强舆情监测管理,健全舆情分析研判和应对处置程序。 (十一)加强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开展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信息归集和统计分析。优化预审员上岗培训课程。加强预审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以带教指导、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课题项目。支持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员开展实践锻炼和跟班学习。推动将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专业人员纳入技术调查官名录。畅通推荐预审员作为仲裁员的渠道。 (十二)优化完善工作导向和激励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导向,聚焦关键业务能力水平,凸显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定位。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机制,试点建立专利预审员等级评定制度。推动优化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人才参与地方知识产权师职称评审业绩指标。 三、组织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对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统筹管理,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加强跟踪问效和优化改进,加强对东西部地区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差异化管理,对运行绩效好、落实高质量发展任务成效突出的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在跨区域预审等各项试点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支持能力提升、拓展快速协同保护工作渠道,为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供有力支撑;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建设城市,优先支持建设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严格管理要求,对绩效评价靠后的加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退出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制定、队伍建设、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推进跨部门协同,加强对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切实推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28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及近五年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各有关单位: 附件:1. 2.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关于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决定开展2025年度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地方上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属地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进行。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取得现职称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未结束或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的。 二、申报条件 (一)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中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中级职称〕后(下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2年;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5年;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知识产权师职称后,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满10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副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高级)专业考试。 系统掌握知识产权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以及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为专利申请人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推动本单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营规范,促进本单位创新成果流转,防范本单位知识产权风险。 ③系统掌握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本领域最新的市场竞争态势及品牌布局态势,准确把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能够为商标申请客户提供良好的代理服务,有效完成本单位商标的申请、维持、争诉等事宜。 ③系统掌握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熟练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较高,为企事业单位较大项目、重要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系统掌握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负责人或主要人员、主要贡献者取得较大或较好科研成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申报副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3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1项: (1)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5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二)正高级知识产权师 1.基本标准 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道德、敬业精神,恪守诚信,作风和学风端正。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2.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报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评审: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或在2020年以前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副高级职称以及经济等相关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知识产权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专业能力要求 申报正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专业能力: 具有系统、深厚的知识产权专业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通晓国内外知识产权行业现状、发展趋势与前沿研究,精通本专业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政策;能够指导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等参与知识产权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地开展专业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及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从事专业领域特点,其专业能力评价标准为: (1)专利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专利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专利审查、专利运用与转化及专利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本领域技术发展态势及对专利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专利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专利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2)商标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实践经验,有极强的商标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商标审查及商标诉讼的发展态势,深入掌握国内外商业界对商标审查政策的诉求。 ②能够结合相关商标政策发展方向独立解决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实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③精通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商标审查、代理或管理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3)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类 ①具有极为丰富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实践经验,有极强的知识产权信息理论研究能力,通晓本领域最新的技术发展态势、专利布局态势与市场竞争态势。 ②作为主要负责人主持过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市场营销风险分析,能力水平高,为企事业单位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并取得极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③精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中的工具与方法,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高的为完成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作所需的协作能力。 4.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工作业绩突出,解决工作实际难题,对单位作出重大贡献;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取得重大的研究或推广成果。 申报正高级职称,须提供反映或代表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最高水平的以下业绩成果总数5项以上且至少包含第(1)—(3)项中的2项: (1)作为核心研究人员,主持或参与国家或省(部)级基金项目、研究性课题并顺利结题; (2)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并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字数应不少于4000字; (3)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仅限独著、两人合著或三人合著,其中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应在10万字以上; (4)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且经上级部门单位采纳或批示的调研报告、项目报告、决策咨询、建议方案等,例如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优秀调查研究报告,专利导航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以及协助开展海外布局、进行风险防控、解决海外纠纷等方面的业绩成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优秀案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保险典型案例,商标品牌建设优秀案例,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建设典型经验做法等; (5)作为核心人员,参与研究、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参与研究并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或行业标准,参与研究并形成的新领域新业态的审查标准; (6)参与国家或省(部)级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技能比赛并获奖。 以上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任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年限、工作业绩成果条件等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 三、申报程序 职称评审材料通过全国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评审系统网站(http://ipzc.cnips.org.cn:8091)在线填报,同时提交纸质版材料。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需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完成注册,注册时选择本人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1),并上传有关附件材料。 各申报单位须首先提交《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扫描发送到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审核通过后,将在评审系统设立申报单位账号,并向申报单位发放账号密码。各申报单位须于2025年12月19日前提交上述文件。 (二)申报单位初评 申报单位要按照“谁推荐、谁审核”的原则严把资格审核关,对本单位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要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并对其学历学位、工作业绩成果、获奖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确认。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登录评审系统在线填写推荐意见,完成初评推荐工作。 京外地区或本单位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应按程序由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权的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三)资格复审 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通过评审系统下载打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 (四)评审答辩 国家知识产权局高评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申报人员需进行答辩。 (五)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http:// www.cnipa.gov.cn)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程序调查核实。 (六)结果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按要求领取证书,办理材料清退等手续。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 1.申报单位《委托评审函》(附件3)和《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原件。 2.关于在本单位开展公示情况的说明,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3.评审系统下载打印的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签字盖章件,报送原件3份。 4.申报人员各类证明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明、专业经历证明、职称考试合格证明、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明、获奖证书等,可用复印件,需本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报送1份。 5.申报人员《业务自传》,2500字以内,应突出体现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工作的主要贡献和创新点,材料应重点突出、条理清晰,需由本人签字。所在单位要对《业务自传》进行审核,在自传末尾注明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报送原件1份。 6.反映或代表申报人员本人任现职以来最高专业技术水平、研究成果的论文、专著、成果作品、译稿、译著等1份(若报送复印件,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和相关内容;论文及专著应注明独著还是合著,合著应注明第几作者和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申报所需其他论文、专著、课题成果等(论文要复印相应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首页;专著要复印专著封面、版权页、目录;课题要复印结题证书、课题报告首页和人员信息页)。 7.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1份,需由本人签字。 以上材料均用A4纸、仿宋三号字体打印。 请各申报单位将评审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好,每人分装一个口袋并附材料目录,通过EMS邮寄并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五、有关事项 (一)在线申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在线审核通过后报送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至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的涉密事项进行脱密处理,所提交的电子材料须清晰可见。因材料不清导致评审不通过的,由申报人员自行负责。 (三)申报人员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取消本次申报评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联系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联系人:梁子钦 李 天 电 话:010-62083419 62087056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联系人:孟 睿 张健佳 电 话:010-61073483 6107346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5层 电子邮箱:yjh@cnipa.gov.cn 附件: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2.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职称申报单位账号申请表 3.委托评审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 2025年12月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公布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国知办函服字〔2025〕9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能,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品牌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专利局专利文献部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 经各省级知识产权局积极组织报名,参赛选手认真参与初赛、复赛和决赛,根据大赛组委会审定结果,现将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技能人才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附件: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检索分析技能大赛获奖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 一种算法,三种标准:人工智能在英国、欧洲专利局和美国的专利适格性2026-04-14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延长“中匈联络员机制”试点项目2026-04-02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芬兰专利与注册局启动“中芬联络员机制”试点项2026-04-02
- 2025年欧洲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20万件2026-03-31
- 国务院副总理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2026-03-31
-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举行双边会谈2026-03-26
- 通往2026年世界杯之路:知识产权风险与法律考量2026-03-26
- 印度专家谈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结构性挑战与跨境执法的范式转变2026-03-26
- 中国填补全球制药研发管线的空白 欧洲面临“被甩在后面”的风险2026-03-26
- 韩国与中国签署加强知识产权关系协议202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