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光伏发明在30年内增长超过17倍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技术洞察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光伏领域的创新取得了显著增长。 受全球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成本下降的推动,光伏领域在近几十年中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展望未来,材料、储能集成和智能电网方面的进步有望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使太阳能成为清洁、分散且具有弹性的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石。本报告利用最新专利数据以及EPO和欧洲创新委员会(EIC)的综合专业知识,重点介绍了技术趋势和新出现的挑战,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50年趋势:光伏创新在材料、设备和应用领域的演变 这份技术洞察报告分析了30项技术在50年间的发展趋势。研究结果考虑了约34万项发明的信息,其中包括7万件国际同族专利,涉及光伏材料、光伏设备、这些设备的管理以及应用领域四个方面。 光伏发明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幅增长,在过去30年中增长了17倍以上。虽然设备技术在1990年—2023年期间占据了关键地位,占所有发明的78%,但其他子领域的作用也在稳步增长。2020年—2023年,48%的发明与设备技术有关,其次是应用领域(25%)、光伏材料(17%)和设备管理(10%)。 中国成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中心,欧洲在关键创新领域表现强劲 在过去15年中,专利申请活动逐渐向中国转移,这与中国在光伏制造和部署方面的崛起相呼应。尽管国际同族专利自2012年以来有所下降,但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0年以来激增了近6倍。到2022年,中国的光伏新发明已经占到全球总量的80%。 虽然中国在光伏电池板生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欧洲在部署相关技术方面仍保持着强大的优势,例如农用光伏(将太阳能电池板与农业用地相结合)以及在屋顶、车棚和建筑物上的安装。 主要申请人 在1990年至2023年之间,排名前20位的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人主要来自日本(13家),其次是美国(3家)、韩国(2家)、德国和法国(各1家)。由于中国的主要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专注于国内申请,因此并未出现在此排名中。 在报告期内,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设备技术(15146件国际同族专利)、光伏材料(3178件国际同族专利)和应用领域(2517件国际同族专利)方面,与光伏设备管理相关的技术(1010件国际同族专利)则占次要地位。 欧洲初创企业和大学推动设备和材料领域的创新 欧洲初创企业主要在光伏设备领域进行创新,其次是材料领域,且近年来在应用相关发明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德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初创企业活动最为活跃。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莱茵河上游地区、苏黎世、日内瓦湖地区、法国东南部、德累斯顿和斯德哥尔摩。 欧洲大学在发明活动方面始终保持着高水平,尤其是在光伏设备和材料方面。英国的学术专利申请量居首位,其次是法国、瑞士和德国。 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巴黎和洛桑地区、莱茵河上游地区和马德里地区。 报告中的案例研究概述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葡萄牙工程师努诺.科雷亚(Nuno Correia)和卡拉.戈麦斯(Carla Gomes)是其中的发明人,他们领导的团队为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开发了一个跟踪太阳的系泊平台。他们的系统可以提高光伏面板的效率,为进一步投资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技术提供了动力。(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跨境生命科学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中的关键趋势与考量——中国与美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
过去十年间,生命科学领域的跨境合作格局经历了显著转型,尤其体现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与欧美同行的交易中。在监管环境改进、创新能力增强和资本市场演变的推动下,此类交易的数量与价值均成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公司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67%。本文重点阐述塑造这一动态市场的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和法律考量。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跨境交易主要采用直接许可安排,跨国制药公司会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引进资产,以获得全球范围或中国/亚洲以外地区的权益。此类交易通常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市场已演进至包含更复杂的结构——最显著的是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即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新实体,从中国创新企业获得资产授权。投资者向这些新公司注资以支持研发,目标是在达成关键里程碑后出售公司或合作开发资产。 尽管大型药企的许可交易仍占主导,尤其针对风险较低、处于后期阶段或行业领先的资产,但NewCos模式已获得显著关注。该模式特别适合早期阶段项目,可实现聚焦式开发和资本高效利用。NewCos交易还为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选择在公司概念验证成功后扩大公司规模或退出。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此类交易中一个关键的谈判要点是许可的地域范围。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而向合作伙伴授予全球范围或中国以外地区的权利。选择全球许可还是地域分割协议取决于许可方的战略目标,例如为潜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保留核心资产,或筹集资金支持管线开发。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日益成熟且管线多元化,它们对授予全球权利持更开放态度,此举可简化交易执行。 知识产权归属与分配是跨境交易的核心。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拥有涉及开曼群岛、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实体的复杂企业架构,且常缺乏管辖知识产权的完善公司间协议。必须明确并根据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整合到适当的实体中,以促进授权并规避税务、监管及破产风险。美国投资者和收购方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持有在美国实体中,此举可增强融资与退出机会。 税务与监管影响 预扣税款是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对外授权资产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预付款项可能面临高额扣缴税率,从而导致净收益减少。付款性质认定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各方应在结构设计初期尽早处理。此外,涉及利润共享或共同开发的交易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税务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非美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时。 治理与运营挑战 治理机制常是谈判中最棘手的环节,尤其当双方在各自区域保留研发或商业化权利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临床开发决策权、全球试验参与权及成本责任分配。激励机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发生,例如区域间监管要求差异,或一方行为可能影响全球安全性数据库时。完善的协议应在保护各方利益及资产整体价值的同时提供灵活性。 未来展望 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洲之间的生命科学跨境交易市场预计将保持强劲势头,交易结构将日益精细化且更聚焦全球开发。企业筹划此类交易时应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税务及运营问题。随着市场持续变化,主动优化交易结构及完善文件记录将成为实现交易成功的重要保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华为作为专利许可方 正在实施针对传音公司的HEVC标准必要专利
背景: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和非洲市场领导者传音(Transsion)公司最近与飞利浦就先进音频编码(AAC)和统一语音与音频编码(USAC)标准必要专利(SEPs)纠纷达成和解。传音从专利池管理公司Via LA获得了相关专利的许可,这是该设备制造商首次达成的专利池许可交易,也是继与高通和诺基亚达成协议后,其已知的第三份专利许可。Via LA和许可管理公司Access Advance均提供针对低成本、价格敏感市场的区域性费率,旨在使许可条款对传音等主要在该类市场销售的公司更具吸引力。但与Access Advance的交易尚未达成:传音正因高效视频编码(HEVC或H.265)专利分别被NEC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巴西)、JVC公司(在巴西)、专利信托公司Sun Patent Trust(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 最新情况:Access Advance公司的HEVC专利池中第四家许可方华为现正对传音公司主张HEVC的SEP。在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号ACT_28975/2025的案件中,华为正在主张其欧洲专利EP2725797(“偏移解码设备、偏移编码设备、图像滤波设备和数据结构”)。 直接影响:这一新的诉讼文件显著增加了传音的和解压力。 更广泛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传音是否已获得其他华为专利的许可。 通过接受HEVC Advance公司的许可,传音可以向创新者证明区域费率确实有助于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无诉讼的许可协议为时已晚(迄今为止,已知仅有诺基亚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向传音出售了专利许可),但若诉讼至少能迅速解决,也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小米在UPC击败非执业实体Nera 两起德国法院诉讼因有效性问题被搁置
背景:小米因其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面临专利诉讼。但它积极辩护,聘请顶尖律师,并屡获佳绩。例如,2024年,小米赢得了英国首个临时专利许可,该案的案情不同于此后所有类似事项。几年前,小米在对阵精通诉讼的飞利浦时,在战术上打出了高招。2025年6月,小米作为关键挑战者,成功使长角(Longhorn)实体公司Ox主张的专利无效。 最新消息:2025年7月10日,小米连续第三次打击了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Atlantic IP)的投资组合公司Nera。在德国国家法院取得一项正式和一项非正式中止Nera案件暂缓执行令后,小米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裁定未侵犯一项经过缩小范围的专利主张: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该专利原属LG所有。汉堡地方分院于当日在公开法庭宣布了这一裁决。 直接影响:Nera(据推测由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实际决策)现在可以选择寻求一种既能挽回面子又节省成本的退出方式,承认小米是一个难以对付且有韧性的目标。或者继续诉讼,寄希望于在后续(尤其是上诉)程序中扭转局面,但风险是可能一无所获且需偿还法律费用。 更广泛影响:非执业实体(NPE)通过在UPC和/或德国国家法院主张专利,常常取得良好结果。但有些诉讼行动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NPEs经常后悔选择第一个被告。如果第一个目标比预期更难对付,可能导致其专利组合大幅削弱(或更糟),这使得说服类似公司支付许可费更加困难。毕竟,第一印象是影响深远。(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日本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力求提升全球创新排名
2025年6月3日,日本政府批准了《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到2035年将日本的全球创新排名从第13位提升至第4位。 该计划是在由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上通过的,概述了先进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国际人才引进措施。该计划还制定了一个路线图,以更好地利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动漫、漫画和视频游戏)来增强日本的全球竞争力。 该战略侧重于三大核心支柱:其一,建立适合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其二,将日本定位为制定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其三,通过扶持日本内容产业重振地方经济。 目前,日本面临着来自传统创新领导者和快速崛起的地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与日俱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日本排名在第13位,落后于瑞士、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作为其更广泛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已将内容产业确定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到2033年将日本原创内容的海外市场扩大到20万亿日元(约合1397亿美元)。 为支持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2033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约200个地点作为“内容驱动型旅游枢纽”。这些与热门电影和动漫作品相关的景点将推广当地文化和美食,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该战略计划还包括通过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工具优化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措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其他计划主要聚焦在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支持初创企业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国际商标协会公布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
2025年5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新计划的设计经过该协会的深思熟虑,旨在加强协会作为可信赖和有影响力的品牌经济和社会价值倡导者的作用,并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驾驭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所需的工具。 该协会首席执行官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开幕式上公布了该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份经修订的使命宣言和三大综合性战略方向,将为该协会自2026年1月起未来4年的所有活动和计划提供指导。 阿塞多指出:“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这一战略计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变化,更是为了预测未来的挑战,同时为协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以推动知识产权和支持品牌,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市场中蓬勃发展。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们将INTA的成员定位为领导者,而不仅仅是适应技术转型、社会经济趋势和消费者期望不断变化的环境。” 更新后的使命宣言强调,该协会致力于展示知识产权如何为全球积极发展作出贡献:“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在《2022年—2025年战略计划》中已改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这一变化反映了一种全面的知识产权方法,以支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的角色和责任,同时该协会继续以品牌所有者为其核心组成部分。 《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是通过有INTA规划委员会、董事会和不同的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强有力的过程制定的。这种包容性的方法使该协会能够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品牌、金融和政策专家那里获得反馈,为品牌、知识产权和该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带来了新的视角。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来自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伊丽莎白.斯图尔特.布拉德利(Elisabeth Stewart Bradley)表示:“该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努力。通过与知识产权界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磋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路线图,预测了协会和会员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挑战。我们认识到,地缘政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期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这项计划将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成员提供装备,使他们不仅能够在这些变化中生存,而且能够在这些变化中茁壮成长。” 该计划以三大战略方向为基础,反映了该协会的三大首要优先事项: 1、发挥影响力,推进核心使命; 2、支持其成员;以及 3、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 战略方向一:“倡导知识产权价值,支持品牌和消费者”,将该协会定位为向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机构、消费者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球倡导者。其重点是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捍卫和实施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迎接技术转型和社会变革。 战略方向二:“推动会员和协会的进步”则侧重于指导和增强会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应对全球化、地缘政治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等复杂动态。它还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改变会员体验,打造“未来的INTA”,以提升协会的影响力、灵活性和准备状态。 战略方向三:“成为知识产权界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则要求该协会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成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典范。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归属和包容原则;推广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最佳实践;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的价值。 将于2026年1月就任INTA主席、来自美国Chemours公司的黛博拉.汉普顿(Deborah Hampton)补充道:“INTA是一个以会员为导向的组织,在我们展望本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的重点将是把这些远景目标转化为协会各委员会的可行目标,并为我们的会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阿塞多补充道:“我也很高兴能在新的战略计划下继续发展我们的协会。‘打造未来的INTA'的概念不仅是一种愿望,也是我们的承诺,即确保本组织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相关性、影响力和前瞻性的协会,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提供卓越的价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启动“版权知识中心”以帮助解决新出现的人工智能问题
在美国版权局(USCO)正式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第三部分研究报告的同一天,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长达436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 该欧盟报告由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团队编制,基于“案头研究以及对版权持有者、AI公司、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公共组织等关键利益相关群体的访谈”。 USCO于近日发布了最新报告的预印本,重点分析了AI背景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这一发布时间介于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和版权注册官双双被解雇引发争议的间隙。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于去年发布,分别聚焦数字复制品和作品可版权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报告范围更广,面向版权专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进行技术、法律和经济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功能及其发展的影响,并详细审查GenAI服务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2)在GenAI服务开发中使用内容,以及; (3)内容的生成。 该报告的一项成果是EUIPO宣布将于2025年底前设立“版权知识中心”。该中心将通过“将为版权持有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作品如何被用于GenAI的开发,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 新的版权知识中心将“帮助提高人们对降低GenAI产出侵犯版权风险的措施和良好做法的认识”,并“支持关于许可和调解机制的讨论,以促进与AI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 报告还提出两个需解决的关键领域: (1)版权持有者必须有权选择退出任何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问题而出现的许可计划; (2)AI开发者需确保其服务生成的内容可通过机器可读格式进行检测。 这些解决方案基于欧盟现行版权相关法律,主要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报告指出,CDSM为科学研究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提供了版权例外,但允许版权持有人保留其独家复制权,即“选择退出TDM例外”。 对于在线内容等公开信息,权利持有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包括机器可读方式”做出“退出”选择。一旦声明退出,AI开发者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内容,例如通过许可协议。这意味着“有效的TDM退出机制是内容许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报告强调,AI模型需要高质量内容才能发挥作用,在保护权利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正在制定不同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让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让人工智能开发者尊重他们的监管义务。”在输入方面,这意味着允许选择退出措施,而在输出方面,透明度是关键。 EUIPO局长若昂.内格朗(João Negrão)于5月12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光伏发明在30年内增长超过17倍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技术洞察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光伏领域的创新取得了显著增长。 受全球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成本下降的推动,光伏领域在近几十年中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展望未来,材料、储能集成和智能电网方面的进步有望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使太阳能成为清洁、分散且具有弹性的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石。本报告利用最新专利数据以及EPO和欧洲创新委员会(EIC)的综合专业知识,重点介绍了技术趋势和新出现的挑战,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50年趋势:光伏创新在材料、设备和应用领域的演变 这份技术洞察报告分析了30项技术在50年间的发展趋势。研究结果考虑了约34万项发明的信息,其中包括7万件国际同族专利,涉及光伏材料、光伏设备、这些设备的管理以及应用领域四个方面。 光伏发明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幅增长,在过去30年中增长了17倍以上。虽然设备技术在1990年—2023年期间占据了关键地位,占所有发明的78%,但其他子领域的作用也在稳步增长。2020年—2023年,48%的发明与设备技术有关,其次是应用领域(25%)、光伏材料(17%)和设备管理(10%)。 中国成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中心,欧洲在关键创新领域表现强劲 在过去15年中,专利申请活动逐渐向中国转移,这与中国在光伏制造和部署方面的崛起相呼应。尽管国际同族专利自2012年以来有所下降,但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0年以来激增了近6倍。到2022年,中国的光伏新发明已经占到全球总量的80%。 虽然中国在光伏电池板生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欧洲在部署相关技术方面仍保持着强大的优势,例如农用光伏(将太阳能电池板与农业用地相结合)以及在屋顶、车棚和建筑物上的安装。 主要申请人 在1990年至2023年之间,排名前20位的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人主要来自日本(13家),其次是美国(3家)、韩国(2家)、德国和法国(各1家)。由于中国的主要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专注于国内申请,因此并未出现在此排名中。 在报告期内,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设备技术(15146件国际同族专利)、光伏材料(3178件国际同族专利)和应用领域(2517件国际同族专利)方面,与光伏设备管理相关的技术(1010件国际同族专利)则占次要地位。 欧洲初创企业和大学推动设备和材料领域的创新 欧洲初创企业主要在光伏设备领域进行创新,其次是材料领域,且近年来在应用相关发明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德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初创企业活动最为活跃。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莱茵河上游地区、苏黎世、日内瓦湖地区、法国东南部、德累斯顿和斯德哥尔摩。 欧洲大学在发明活动方面始终保持着高水平,尤其是在光伏设备和材料方面。英国的学术专利申请量居首位,其次是法国、瑞士和德国。 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巴黎和洛桑地区、莱茵河上游地区和马德里地区。 报告中的案例研究概述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葡萄牙工程师努诺.科雷亚(Nuno Correia)和卡拉.戈麦斯(Carla Gomes)是其中的发明人,他们领导的团队为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开发了一个跟踪太阳的系泊平台。他们的系统可以提高光伏面板的效率,为进一步投资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技术提供了动力。(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跨境生命科学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中的关键趋势与考量——中国与美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
过去十年间,生命科学领域的跨境合作格局经历了显著转型,尤其体现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与欧美同行的交易中。在监管环境改进、创新能力增强和资本市场演变的推动下,此类交易的数量与价值均成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公司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67%。本文重点阐述塑造这一动态市场的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和法律考量。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跨境交易主要采用直接许可安排,跨国制药公司会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引进资产,以获得全球范围或中国/亚洲以外地区的权益。此类交易通常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市场已演进至包含更复杂的结构——最显著的是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即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新实体,从中国创新企业获得资产授权。投资者向这些新公司注资以支持研发,目标是在达成关键里程碑后出售公司或合作开发资产。 尽管大型药企的许可交易仍占主导,尤其针对风险较低、处于后期阶段或行业领先的资产,但NewCos模式已获得显著关注。该模式特别适合早期阶段项目,可实现聚焦式开发和资本高效利用。NewCos交易还为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选择在公司概念验证成功后扩大公司规模或退出。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此类交易中一个关键的谈判要点是许可的地域范围。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而向合作伙伴授予全球范围或中国以外地区的权利。选择全球许可还是地域分割协议取决于许可方的战略目标,例如为潜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保留核心资产,或筹集资金支持管线开发。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日益成熟且管线多元化,它们对授予全球权利持更开放态度,此举可简化交易执行。 知识产权归属与分配是跨境交易的核心。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拥有涉及开曼群岛、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实体的复杂企业架构,且常缺乏管辖知识产权的完善公司间协议。必须明确并根据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整合到适当的实体中,以促进授权并规避税务、监管及破产风险。美国投资者和收购方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持有在美国实体中,此举可增强融资与退出机会。 税务与监管影响 预扣税款是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对外授权资产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预付款项可能面临高额扣缴税率,从而导致净收益减少。付款性质认定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各方应在结构设计初期尽早处理。此外,涉及利润共享或共同开发的交易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税务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非美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时。 治理与运营挑战 治理机制常是谈判中最棘手的环节,尤其当双方在各自区域保留研发或商业化权利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临床开发决策权、全球试验参与权及成本责任分配。激励机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发生,例如区域间监管要求差异,或一方行为可能影响全球安全性数据库时。完善的协议应在保护各方利益及资产整体价值的同时提供灵活性。 未来展望 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洲之间的生命科学跨境交易市场预计将保持强劲势头,交易结构将日益精细化且更聚焦全球开发。企业筹划此类交易时应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税务及运营问题。随着市场持续变化,主动优化交易结构及完善文件记录将成为实现交易成功的重要保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华为作为专利许可方 正在实施针对传音公司的HEVC标准必要专利
背景: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和非洲市场领导者传音(Transsion)公司最近与飞利浦就先进音频编码(AAC)和统一语音与音频编码(USAC)标准必要专利(SEPs)纠纷达成和解。传音从专利池管理公司Via LA获得了相关专利的许可,这是该设备制造商首次达成的专利池许可交易,也是继与高通和诺基亚达成协议后,其已知的第三份专利许可。Via LA和许可管理公司Access Advance均提供针对低成本、价格敏感市场的区域性费率,旨在使许可条款对传音等主要在该类市场销售的公司更具吸引力。但与Access Advance的交易尚未达成:传音正因高效视频编码(HEVC或H.265)专利分别被NEC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巴西)、JVC公司(在巴西)、专利信托公司Sun Patent Trust(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 最新情况:Access Advance公司的HEVC专利池中第四家许可方华为现正对传音公司主张HEVC的SEP。在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号ACT_28975/2025的案件中,华为正在主张其欧洲专利EP2725797(“偏移解码设备、偏移编码设备、图像滤波设备和数据结构”)。 直接影响:这一新的诉讼文件显著增加了传音的和解压力。 更广泛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传音是否已获得其他华为专利的许可。 通过接受HEVC Advance公司的许可,传音可以向创新者证明区域费率确实有助于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无诉讼的许可协议为时已晚(迄今为止,已知仅有诺基亚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向传音出售了专利许可),但若诉讼至少能迅速解决,也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小米在UPC击败非执业实体Nera 两起德国法院诉讼因有效性问题被搁置
背景:小米因其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面临专利诉讼。但它积极辩护,聘请顶尖律师,并屡获佳绩。例如,2024年,小米赢得了英国首个临时专利许可,该案的案情不同于此后所有类似事项。几年前,小米在对阵精通诉讼的飞利浦时,在战术上打出了高招。2025年6月,小米作为关键挑战者,成功使长角(Longhorn)实体公司Ox主张的专利无效。 最新消息:2025年7月10日,小米连续第三次打击了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Atlantic IP)的投资组合公司Nera。在德国国家法院取得一项正式和一项非正式中止Nera案件暂缓执行令后,小米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裁定未侵犯一项经过缩小范围的专利主张: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该专利原属LG所有。汉堡地方分院于当日在公开法庭宣布了这一裁决。 直接影响:Nera(据推测由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实际决策)现在可以选择寻求一种既能挽回面子又节省成本的退出方式,承认小米是一个难以对付且有韧性的目标。或者继续诉讼,寄希望于在后续(尤其是上诉)程序中扭转局面,但风险是可能一无所获且需偿还法律费用。 更广泛影响:非执业实体(NPE)通过在UPC和/或德国国家法院主张专利,常常取得良好结果。但有些诉讼行动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NPEs经常后悔选择第一个被告。如果第一个目标比预期更难对付,可能导致其专利组合大幅削弱(或更糟),这使得说服类似公司支付许可费更加困难。毕竟,第一印象是影响深远。(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日本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力求提升全球创新排名
2025年6月3日,日本政府批准了《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到2035年将日本的全球创新排名从第13位提升至第4位。 该计划是在由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上通过的,概述了先进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国际人才引进措施。该计划还制定了一个路线图,以更好地利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动漫、漫画和视频游戏)来增强日本的全球竞争力。 该战略侧重于三大核心支柱:其一,建立适合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其二,将日本定位为制定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其三,通过扶持日本内容产业重振地方经济。 目前,日本面临着来自传统创新领导者和快速崛起的地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与日俱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日本排名在第13位,落后于瑞士、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作为其更广泛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已将内容产业确定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到2033年将日本原创内容的海外市场扩大到20万亿日元(约合1397亿美元)。 为支持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2033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约200个地点作为“内容驱动型旅游枢纽”。这些与热门电影和动漫作品相关的景点将推广当地文化和美食,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该战略计划还包括通过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工具优化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措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其他计划主要聚焦在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支持初创企业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国际商标协会公布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
2025年5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新计划的设计经过该协会的深思熟虑,旨在加强协会作为可信赖和有影响力的品牌经济和社会价值倡导者的作用,并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驾驭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所需的工具。 该协会首席执行官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开幕式上公布了该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份经修订的使命宣言和三大综合性战略方向,将为该协会自2026年1月起未来4年的所有活动和计划提供指导。 阿塞多指出:“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这一战略计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变化,更是为了预测未来的挑战,同时为协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以推动知识产权和支持品牌,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市场中蓬勃发展。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们将INTA的成员定位为领导者,而不仅仅是适应技术转型、社会经济趋势和消费者期望不断变化的环境。” 更新后的使命宣言强调,该协会致力于展示知识产权如何为全球积极发展作出贡献:“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在《2022年—2025年战略计划》中已改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这一变化反映了一种全面的知识产权方法,以支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的角色和责任,同时该协会继续以品牌所有者为其核心组成部分。 《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是通过有INTA规划委员会、董事会和不同的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强有力的过程制定的。这种包容性的方法使该协会能够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品牌、金融和政策专家那里获得反馈,为品牌、知识产权和该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带来了新的视角。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来自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伊丽莎白.斯图尔特.布拉德利(Elisabeth Stewart Bradley)表示:“该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努力。通过与知识产权界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磋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路线图,预测了协会和会员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挑战。我们认识到,地缘政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期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这项计划将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成员提供装备,使他们不仅能够在这些变化中生存,而且能够在这些变化中茁壮成长。” 该计划以三大战略方向为基础,反映了该协会的三大首要优先事项: 1、发挥影响力,推进核心使命; 2、支持其成员;以及 3、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 战略方向一:“倡导知识产权价值,支持品牌和消费者”,将该协会定位为向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机构、消费者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球倡导者。其重点是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捍卫和实施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迎接技术转型和社会变革。 战略方向二:“推动会员和协会的进步”则侧重于指导和增强会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应对全球化、地缘政治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等复杂动态。它还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改变会员体验,打造“未来的INTA”,以提升协会的影响力、灵活性和准备状态。 战略方向三:“成为知识产权界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则要求该协会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成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典范。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归属和包容原则;推广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最佳实践;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的价值。 将于2026年1月就任INTA主席、来自美国Chemours公司的黛博拉.汉普顿(Deborah Hampton)补充道:“INTA是一个以会员为导向的组织,在我们展望本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的重点将是把这些远景目标转化为协会各委员会的可行目标,并为我们的会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阿塞多补充道:“我也很高兴能在新的战略计划下继续发展我们的协会。‘打造未来的INTA'的概念不仅是一种愿望,也是我们的承诺,即确保本组织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相关性、影响力和前瞻性的协会,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提供卓越的价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启动“版权知识中心”以帮助解决新出现的人工智能问题
在美国版权局(USCO)正式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第三部分研究报告的同一天,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长达436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 该欧盟报告由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团队编制,基于“案头研究以及对版权持有者、AI公司、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公共组织等关键利益相关群体的访谈”。 USCO于近日发布了最新报告的预印本,重点分析了AI背景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这一发布时间介于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和版权注册官双双被解雇引发争议的间隙。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于去年发布,分别聚焦数字复制品和作品可版权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报告范围更广,面向版权专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进行技术、法律和经济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功能及其发展的影响,并详细审查GenAI服务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2)在GenAI服务开发中使用内容,以及; (3)内容的生成。 该报告的一项成果是EUIPO宣布将于2025年底前设立“版权知识中心”。该中心将通过“将为版权持有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作品如何被用于GenAI的开发,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 新的版权知识中心将“帮助提高人们对降低GenAI产出侵犯版权风险的措施和良好做法的认识”,并“支持关于许可和调解机制的讨论,以促进与AI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 报告还提出两个需解决的关键领域: (1)版权持有者必须有权选择退出任何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问题而出现的许可计划; (2)AI开发者需确保其服务生成的内容可通过机器可读格式进行检测。 这些解决方案基于欧盟现行版权相关法律,主要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报告指出,CDSM为科学研究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提供了版权例外,但允许版权持有人保留其独家复制权,即“选择退出TDM例外”。 对于在线内容等公开信息,权利持有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包括机器可读方式”做出“退出”选择。一旦声明退出,AI开发者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内容,例如通过许可协议。这意味着“有效的TDM退出机制是内容许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报告强调,AI模型需要高质量内容才能发挥作用,在保护权利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正在制定不同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让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让人工智能开发者尊重他们的监管义务。”在输入方面,这意味着允许选择退出措施,而在输出方面,透明度是关键。 EUIPO局长若昂.内格朗(João Negrão)于5月12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光伏发明在30年内增长超过17倍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技术洞察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光伏领域的创新取得了显著增长。 受全球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成本下降的推动,光伏领域在近几十年中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展望未来,材料、储能集成和智能电网方面的进步有望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使太阳能成为清洁、分散且具有弹性的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石。本报告利用最新专利数据以及EPO和欧洲创新委员会(EIC)的综合专业知识,重点介绍了技术趋势和新出现的挑战,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50年趋势:光伏创新在材料、设备和应用领域的演变 这份技术洞察报告分析了30项技术在50年间的发展趋势。研究结果考虑了约34万项发明的信息,其中包括7万件国际同族专利,涉及光伏材料、光伏设备、这些设备的管理以及应用领域四个方面。 光伏发明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幅增长,在过去30年中增长了17倍以上。虽然设备技术在1990年—2023年期间占据了关键地位,占所有发明的78%,但其他子领域的作用也在稳步增长。2020年—2023年,48%的发明与设备技术有关,其次是应用领域(25%)、光伏材料(17%)和设备管理(10%)。 中国成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中心,欧洲在关键创新领域表现强劲 在过去15年中,专利申请活动逐渐向中国转移,这与中国在光伏制造和部署方面的崛起相呼应。尽管国际同族专利自2012年以来有所下降,但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0年以来激增了近6倍。到2022年,中国的光伏新发明已经占到全球总量的80%。 虽然中国在光伏电池板生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欧洲在部署相关技术方面仍保持着强大的优势,例如农用光伏(将太阳能电池板与农业用地相结合)以及在屋顶、车棚和建筑物上的安装。 主要申请人 在1990年至2023年之间,排名前20位的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人主要来自日本(13家),其次是美国(3家)、韩国(2家)、德国和法国(各1家)。由于中国的主要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专注于国内申请,因此并未出现在此排名中。 在报告期内,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设备技术(15146件国际同族专利)、光伏材料(3178件国际同族专利)和应用领域(2517件国际同族专利)方面,与光伏设备管理相关的技术(1010件国际同族专利)则占次要地位。 欧洲初创企业和大学推动设备和材料领域的创新 欧洲初创企业主要在光伏设备领域进行创新,其次是材料领域,且近年来在应用相关发明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德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初创企业活动最为活跃。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莱茵河上游地区、苏黎世、日内瓦湖地区、法国东南部、德累斯顿和斯德哥尔摩。 欧洲大学在发明活动方面始终保持着高水平,尤其是在光伏设备和材料方面。英国的学术专利申请量居首位,其次是法国、瑞士和德国。 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巴黎和洛桑地区、莱茵河上游地区和马德里地区。 报告中的案例研究概述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葡萄牙工程师努诺.科雷亚(Nuno Correia)和卡拉.戈麦斯(Carla Gomes)是其中的发明人,他们领导的团队为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开发了一个跟踪太阳的系泊平台。他们的系统可以提高光伏面板的效率,为进一步投资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技术提供了动力。(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跨境生命科学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中的关键趋势与考量——中国与美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
过去十年间,生命科学领域的跨境合作格局经历了显著转型,尤其体现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与欧美同行的交易中。在监管环境改进、创新能力增强和资本市场演变的推动下,此类交易的数量与价值均成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公司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67%。本文重点阐述塑造这一动态市场的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和法律考量。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跨境交易主要采用直接许可安排,跨国制药公司会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引进资产,以获得全球范围或中国/亚洲以外地区的权益。此类交易通常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市场已演进至包含更复杂的结构——最显著的是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即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新实体,从中国创新企业获得资产授权。投资者向这些新公司注资以支持研发,目标是在达成关键里程碑后出售公司或合作开发资产。 尽管大型药企的许可交易仍占主导,尤其针对风险较低、处于后期阶段或行业领先的资产,但NewCos模式已获得显著关注。该模式特别适合早期阶段项目,可实现聚焦式开发和资本高效利用。NewCos交易还为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选择在公司概念验证成功后扩大公司规模或退出。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此类交易中一个关键的谈判要点是许可的地域范围。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而向合作伙伴授予全球范围或中国以外地区的权利。选择全球许可还是地域分割协议取决于许可方的战略目标,例如为潜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保留核心资产,或筹集资金支持管线开发。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日益成熟且管线多元化,它们对授予全球权利持更开放态度,此举可简化交易执行。 知识产权归属与分配是跨境交易的核心。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拥有涉及开曼群岛、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实体的复杂企业架构,且常缺乏管辖知识产权的完善公司间协议。必须明确并根据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整合到适当的实体中,以促进授权并规避税务、监管及破产风险。美国投资者和收购方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持有在美国实体中,此举可增强融资与退出机会。 税务与监管影响 预扣税款是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对外授权资产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预付款项可能面临高额扣缴税率,从而导致净收益减少。付款性质认定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各方应在结构设计初期尽早处理。此外,涉及利润共享或共同开发的交易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税务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非美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时。 治理与运营挑战 治理机制常是谈判中最棘手的环节,尤其当双方在各自区域保留研发或商业化权利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临床开发决策权、全球试验参与权及成本责任分配。激励机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发生,例如区域间监管要求差异,或一方行为可能影响全球安全性数据库时。完善的协议应在保护各方利益及资产整体价值的同时提供灵活性。 未来展望 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洲之间的生命科学跨境交易市场预计将保持强劲势头,交易结构将日益精细化且更聚焦全球开发。企业筹划此类交易时应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税务及运营问题。随着市场持续变化,主动优化交易结构及完善文件记录将成为实现交易成功的重要保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华为作为专利许可方 正在实施针对传音公司的HEVC标准必要专利
背景: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和非洲市场领导者传音(Transsion)公司最近与飞利浦就先进音频编码(AAC)和统一语音与音频编码(USAC)标准必要专利(SEPs)纠纷达成和解。传音从专利池管理公司Via LA获得了相关专利的许可,这是该设备制造商首次达成的专利池许可交易,也是继与高通和诺基亚达成协议后,其已知的第三份专利许可。Via LA和许可管理公司Access Advance均提供针对低成本、价格敏感市场的区域性费率,旨在使许可条款对传音等主要在该类市场销售的公司更具吸引力。但与Access Advance的交易尚未达成:传音正因高效视频编码(HEVC或H.265)专利分别被NEC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巴西)、JVC公司(在巴西)、专利信托公司Sun Patent Trust(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 最新情况:Access Advance公司的HEVC专利池中第四家许可方华为现正对传音公司主张HEVC的SEP。在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号ACT_28975/2025的案件中,华为正在主张其欧洲专利EP2725797(“偏移解码设备、偏移编码设备、图像滤波设备和数据结构”)。 直接影响:这一新的诉讼文件显著增加了传音的和解压力。 更广泛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传音是否已获得其他华为专利的许可。 通过接受HEVC Advance公司的许可,传音可以向创新者证明区域费率确实有助于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无诉讼的许可协议为时已晚(迄今为止,已知仅有诺基亚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向传音出售了专利许可),但若诉讼至少能迅速解决,也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小米在UPC击败非执业实体Nera 两起德国法院诉讼因有效性问题被搁置
背景:小米因其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面临专利诉讼。但它积极辩护,聘请顶尖律师,并屡获佳绩。例如,2024年,小米赢得了英国首个临时专利许可,该案的案情不同于此后所有类似事项。几年前,小米在对阵精通诉讼的飞利浦时,在战术上打出了高招。2025年6月,小米作为关键挑战者,成功使长角(Longhorn)实体公司Ox主张的专利无效。 最新消息:2025年7月10日,小米连续第三次打击了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Atlantic IP)的投资组合公司Nera。在德国国家法院取得一项正式和一项非正式中止Nera案件暂缓执行令后,小米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裁定未侵犯一项经过缩小范围的专利主张: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该专利原属LG所有。汉堡地方分院于当日在公开法庭宣布了这一裁决。 直接影响:Nera(据推测由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实际决策)现在可以选择寻求一种既能挽回面子又节省成本的退出方式,承认小米是一个难以对付且有韧性的目标。或者继续诉讼,寄希望于在后续(尤其是上诉)程序中扭转局面,但风险是可能一无所获且需偿还法律费用。 更广泛影响:非执业实体(NPE)通过在UPC和/或德国国家法院主张专利,常常取得良好结果。但有些诉讼行动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NPEs经常后悔选择第一个被告。如果第一个目标比预期更难对付,可能导致其专利组合大幅削弱(或更糟),这使得说服类似公司支付许可费更加困难。毕竟,第一印象是影响深远。(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日本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力求提升全球创新排名
2025年6月3日,日本政府批准了《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到2035年将日本的全球创新排名从第13位提升至第4位。 该计划是在由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上通过的,概述了先进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国际人才引进措施。该计划还制定了一个路线图,以更好地利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动漫、漫画和视频游戏)来增强日本的全球竞争力。 该战略侧重于三大核心支柱:其一,建立适合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其二,将日本定位为制定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其三,通过扶持日本内容产业重振地方经济。 目前,日本面临着来自传统创新领导者和快速崛起的地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与日俱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日本排名在第13位,落后于瑞士、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作为其更广泛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已将内容产业确定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到2033年将日本原创内容的海外市场扩大到20万亿日元(约合1397亿美元)。 为支持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2033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约200个地点作为“内容驱动型旅游枢纽”。这些与热门电影和动漫作品相关的景点将推广当地文化和美食,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该战略计划还包括通过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工具优化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措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其他计划主要聚焦在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支持初创企业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国际商标协会公布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
2025年5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新计划的设计经过该协会的深思熟虑,旨在加强协会作为可信赖和有影响力的品牌经济和社会价值倡导者的作用,并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驾驭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所需的工具。 该协会首席执行官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开幕式上公布了该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份经修订的使命宣言和三大综合性战略方向,将为该协会自2026年1月起未来4年的所有活动和计划提供指导。 阿塞多指出:“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这一战略计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变化,更是为了预测未来的挑战,同时为协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以推动知识产权和支持品牌,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市场中蓬勃发展。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们将INTA的成员定位为领导者,而不仅仅是适应技术转型、社会经济趋势和消费者期望不断变化的环境。” 更新后的使命宣言强调,该协会致力于展示知识产权如何为全球积极发展作出贡献:“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在《2022年—2025年战略计划》中已改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这一变化反映了一种全面的知识产权方法,以支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的角色和责任,同时该协会继续以品牌所有者为其核心组成部分。 《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是通过有INTA规划委员会、董事会和不同的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强有力的过程制定的。这种包容性的方法使该协会能够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品牌、金融和政策专家那里获得反馈,为品牌、知识产权和该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带来了新的视角。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来自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伊丽莎白.斯图尔特.布拉德利(Elisabeth Stewart Bradley)表示:“该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努力。通过与知识产权界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磋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路线图,预测了协会和会员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挑战。我们认识到,地缘政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期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这项计划将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成员提供装备,使他们不仅能够在这些变化中生存,而且能够在这些变化中茁壮成长。” 该计划以三大战略方向为基础,反映了该协会的三大首要优先事项: 1、发挥影响力,推进核心使命; 2、支持其成员;以及 3、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 战略方向一:“倡导知识产权价值,支持品牌和消费者”,将该协会定位为向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机构、消费者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球倡导者。其重点是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捍卫和实施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迎接技术转型和社会变革。 战略方向二:“推动会员和协会的进步”则侧重于指导和增强会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应对全球化、地缘政治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等复杂动态。它还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改变会员体验,打造“未来的INTA”,以提升协会的影响力、灵活性和准备状态。 战略方向三:“成为知识产权界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则要求该协会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成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典范。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归属和包容原则;推广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最佳实践;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的价值。 将于2026年1月就任INTA主席、来自美国Chemours公司的黛博拉.汉普顿(Deborah Hampton)补充道:“INTA是一个以会员为导向的组织,在我们展望本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的重点将是把这些远景目标转化为协会各委员会的可行目标,并为我们的会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阿塞多补充道:“我也很高兴能在新的战略计划下继续发展我们的协会。‘打造未来的INTA'的概念不仅是一种愿望,也是我们的承诺,即确保本组织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相关性、影响力和前瞻性的协会,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提供卓越的价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启动“版权知识中心”以帮助解决新出现的人工智能问题
在美国版权局(USCO)正式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第三部分研究报告的同一天,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长达436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 该欧盟报告由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团队编制,基于“案头研究以及对版权持有者、AI公司、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公共组织等关键利益相关群体的访谈”。 USCO于近日发布了最新报告的预印本,重点分析了AI背景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这一发布时间介于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和版权注册官双双被解雇引发争议的间隙。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于去年发布,分别聚焦数字复制品和作品可版权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报告范围更广,面向版权专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进行技术、法律和经济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功能及其发展的影响,并详细审查GenAI服务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2)在GenAI服务开发中使用内容,以及; (3)内容的生成。 该报告的一项成果是EUIPO宣布将于2025年底前设立“版权知识中心”。该中心将通过“将为版权持有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作品如何被用于GenAI的开发,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 新的版权知识中心将“帮助提高人们对降低GenAI产出侵犯版权风险的措施和良好做法的认识”,并“支持关于许可和调解机制的讨论,以促进与AI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 报告还提出两个需解决的关键领域: (1)版权持有者必须有权选择退出任何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问题而出现的许可计划; (2)AI开发者需确保其服务生成的内容可通过机器可读格式进行检测。 这些解决方案基于欧盟现行版权相关法律,主要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报告指出,CDSM为科学研究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提供了版权例外,但允许版权持有人保留其独家复制权,即“选择退出TDM例外”。 对于在线内容等公开信息,权利持有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包括机器可读方式”做出“退出”选择。一旦声明退出,AI开发者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内容,例如通过许可协议。这意味着“有效的TDM退出机制是内容许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报告强调,AI模型需要高质量内容才能发挥作用,在保护权利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正在制定不同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让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让人工智能开发者尊重他们的监管义务。”在输入方面,这意味着允许选择退出措施,而在输出方面,透明度是关键。 EUIPO局长若昂.内格朗(João Negrão)于5月12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光伏发明在30年内增长超过17倍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技术洞察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光伏领域的创新取得了显著增长。 受全球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成本下降的推动,光伏领域在近几十年中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展望未来,材料、储能集成和智能电网方面的进步有望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使太阳能成为清洁、分散且具有弹性的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石。本报告利用最新专利数据以及EPO和欧洲创新委员会(EIC)的综合专业知识,重点介绍了技术趋势和新出现的挑战,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50年趋势:光伏创新在材料、设备和应用领域的演变 这份技术洞察报告分析了30项技术在50年间的发展趋势。研究结果考虑了约34万项发明的信息,其中包括7万件国际同族专利,涉及光伏材料、光伏设备、这些设备的管理以及应用领域四个方面。 光伏发明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幅增长,在过去30年中增长了17倍以上。虽然设备技术在1990年—2023年期间占据了关键地位,占所有发明的78%,但其他子领域的作用也在稳步增长。2020年—2023年,48%的发明与设备技术有关,其次是应用领域(25%)、光伏材料(17%)和设备管理(10%)。 中国成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中心,欧洲在关键创新领域表现强劲 在过去15年中,专利申请活动逐渐向中国转移,这与中国在光伏制造和部署方面的崛起相呼应。尽管国际同族专利自2012年以来有所下降,但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0年以来激增了近6倍。到2022年,中国的光伏新发明已经占到全球总量的80%。 虽然中国在光伏电池板生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欧洲在部署相关技术方面仍保持着强大的优势,例如农用光伏(将太阳能电池板与农业用地相结合)以及在屋顶、车棚和建筑物上的安装。 主要申请人 在1990年至2023年之间,排名前20位的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人主要来自日本(13家),其次是美国(3家)、韩国(2家)、德国和法国(各1家)。由于中国的主要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专注于国内申请,因此并未出现在此排名中。 在报告期内,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设备技术(15146件国际同族专利)、光伏材料(3178件国际同族专利)和应用领域(2517件国际同族专利)方面,与光伏设备管理相关的技术(1010件国际同族专利)则占次要地位。 欧洲初创企业和大学推动设备和材料领域的创新 欧洲初创企业主要在光伏设备领域进行创新,其次是材料领域,且近年来在应用相关发明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德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初创企业活动最为活跃。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莱茵河上游地区、苏黎世、日内瓦湖地区、法国东南部、德累斯顿和斯德哥尔摩。 欧洲大学在发明活动方面始终保持着高水平,尤其是在光伏设备和材料方面。英国的学术专利申请量居首位,其次是法国、瑞士和德国。 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巴黎和洛桑地区、莱茵河上游地区和马德里地区。 报告中的案例研究概述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葡萄牙工程师努诺.科雷亚(Nuno Correia)和卡拉.戈麦斯(Carla Gomes)是其中的发明人,他们领导的团队为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开发了一个跟踪太阳的系泊平台。他们的系统可以提高光伏面板的效率,为进一步投资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技术提供了动力。(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跨境生命科学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中的关键趋势与考量——中国与美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
过去十年间,生命科学领域的跨境合作格局经历了显著转型,尤其体现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与欧美同行的交易中。在监管环境改进、创新能力增强和资本市场演变的推动下,此类交易的数量与价值均成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公司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67%。本文重点阐述塑造这一动态市场的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和法律考量。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跨境交易主要采用直接许可安排,跨国制药公司会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引进资产,以获得全球范围或中国/亚洲以外地区的权益。此类交易通常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市场已演进至包含更复杂的结构——最显著的是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即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新实体,从中国创新企业获得资产授权。投资者向这些新公司注资以支持研发,目标是在达成关键里程碑后出售公司或合作开发资产。 尽管大型药企的许可交易仍占主导,尤其针对风险较低、处于后期阶段或行业领先的资产,但NewCos模式已获得显著关注。该模式特别适合早期阶段项目,可实现聚焦式开发和资本高效利用。NewCos交易还为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选择在公司概念验证成功后扩大公司规模或退出。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此类交易中一个关键的谈判要点是许可的地域范围。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而向合作伙伴授予全球范围或中国以外地区的权利。选择全球许可还是地域分割协议取决于许可方的战略目标,例如为潜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保留核心资产,或筹集资金支持管线开发。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日益成熟且管线多元化,它们对授予全球权利持更开放态度,此举可简化交易执行。 知识产权归属与分配是跨境交易的核心。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拥有涉及开曼群岛、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实体的复杂企业架构,且常缺乏管辖知识产权的完善公司间协议。必须明确并根据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整合到适当的实体中,以促进授权并规避税务、监管及破产风险。美国投资者和收购方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持有在美国实体中,此举可增强融资与退出机会。 税务与监管影响 预扣税款是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对外授权资产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预付款项可能面临高额扣缴税率,从而导致净收益减少。付款性质认定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各方应在结构设计初期尽早处理。此外,涉及利润共享或共同开发的交易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税务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非美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时。 治理与运营挑战 治理机制常是谈判中最棘手的环节,尤其当双方在各自区域保留研发或商业化权利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临床开发决策权、全球试验参与权及成本责任分配。激励机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发生,例如区域间监管要求差异,或一方行为可能影响全球安全性数据库时。完善的协议应在保护各方利益及资产整体价值的同时提供灵活性。 未来展望 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洲之间的生命科学跨境交易市场预计将保持强劲势头,交易结构将日益精细化且更聚焦全球开发。企业筹划此类交易时应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税务及运营问题。随着市场持续变化,主动优化交易结构及完善文件记录将成为实现交易成功的重要保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华为作为专利许可方 正在实施针对传音公司的HEVC标准必要专利
背景: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和非洲市场领导者传音(Transsion)公司最近与飞利浦就先进音频编码(AAC)和统一语音与音频编码(USAC)标准必要专利(SEPs)纠纷达成和解。传音从专利池管理公司Via LA获得了相关专利的许可,这是该设备制造商首次达成的专利池许可交易,也是继与高通和诺基亚达成协议后,其已知的第三份专利许可。Via LA和许可管理公司Access Advance均提供针对低成本、价格敏感市场的区域性费率,旨在使许可条款对传音等主要在该类市场销售的公司更具吸引力。但与Access Advance的交易尚未达成:传音正因高效视频编码(HEVC或H.265)专利分别被NEC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巴西)、JVC公司(在巴西)、专利信托公司Sun Patent Trust(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 最新情况:Access Advance公司的HEVC专利池中第四家许可方华为现正对传音公司主张HEVC的SEP。在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号ACT_28975/2025的案件中,华为正在主张其欧洲专利EP2725797(“偏移解码设备、偏移编码设备、图像滤波设备和数据结构”)。 直接影响:这一新的诉讼文件显著增加了传音的和解压力。 更广泛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传音是否已获得其他华为专利的许可。 通过接受HEVC Advance公司的许可,传音可以向创新者证明区域费率确实有助于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无诉讼的许可协议为时已晚(迄今为止,已知仅有诺基亚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向传音出售了专利许可),但若诉讼至少能迅速解决,也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小米在UPC击败非执业实体Nera 两起德国法院诉讼因有效性问题被搁置
背景:小米因其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面临专利诉讼。但它积极辩护,聘请顶尖律师,并屡获佳绩。例如,2024年,小米赢得了英国首个临时专利许可,该案的案情不同于此后所有类似事项。几年前,小米在对阵精通诉讼的飞利浦时,在战术上打出了高招。2025年6月,小米作为关键挑战者,成功使长角(Longhorn)实体公司Ox主张的专利无效。 最新消息:2025年7月10日,小米连续第三次打击了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Atlantic IP)的投资组合公司Nera。在德国国家法院取得一项正式和一项非正式中止Nera案件暂缓执行令后,小米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裁定未侵犯一项经过缩小范围的专利主张: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该专利原属LG所有。汉堡地方分院于当日在公开法庭宣布了这一裁决。 直接影响:Nera(据推测由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实际决策)现在可以选择寻求一种既能挽回面子又节省成本的退出方式,承认小米是一个难以对付且有韧性的目标。或者继续诉讼,寄希望于在后续(尤其是上诉)程序中扭转局面,但风险是可能一无所获且需偿还法律费用。 更广泛影响:非执业实体(NPE)通过在UPC和/或德国国家法院主张专利,常常取得良好结果。但有些诉讼行动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NPEs经常后悔选择第一个被告。如果第一个目标比预期更难对付,可能导致其专利组合大幅削弱(或更糟),这使得说服类似公司支付许可费更加困难。毕竟,第一印象是影响深远。(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日本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力求提升全球创新排名
2025年6月3日,日本政府批准了《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到2035年将日本的全球创新排名从第13位提升至第4位。 该计划是在由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上通过的,概述了先进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国际人才引进措施。该计划还制定了一个路线图,以更好地利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动漫、漫画和视频游戏)来增强日本的全球竞争力。 该战略侧重于三大核心支柱:其一,建立适合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其二,将日本定位为制定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其三,通过扶持日本内容产业重振地方经济。 目前,日本面临着来自传统创新领导者和快速崛起的地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与日俱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日本排名在第13位,落后于瑞士、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作为其更广泛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已将内容产业确定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到2033年将日本原创内容的海外市场扩大到20万亿日元(约合1397亿美元)。 为支持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2033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约200个地点作为“内容驱动型旅游枢纽”。这些与热门电影和动漫作品相关的景点将推广当地文化和美食,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该战略计划还包括通过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工具优化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措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其他计划主要聚焦在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支持初创企业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国际商标协会公布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
2025年5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新计划的设计经过该协会的深思熟虑,旨在加强协会作为可信赖和有影响力的品牌经济和社会价值倡导者的作用,并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驾驭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所需的工具。 该协会首席执行官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开幕式上公布了该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份经修订的使命宣言和三大综合性战略方向,将为该协会自2026年1月起未来4年的所有活动和计划提供指导。 阿塞多指出:“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这一战略计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变化,更是为了预测未来的挑战,同时为协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以推动知识产权和支持品牌,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市场中蓬勃发展。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们将INTA的成员定位为领导者,而不仅仅是适应技术转型、社会经济趋势和消费者期望不断变化的环境。” 更新后的使命宣言强调,该协会致力于展示知识产权如何为全球积极发展作出贡献:“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在《2022年—2025年战略计划》中已改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这一变化反映了一种全面的知识产权方法,以支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的角色和责任,同时该协会继续以品牌所有者为其核心组成部分。 《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是通过有INTA规划委员会、董事会和不同的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强有力的过程制定的。这种包容性的方法使该协会能够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品牌、金融和政策专家那里获得反馈,为品牌、知识产权和该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带来了新的视角。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来自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伊丽莎白.斯图尔特.布拉德利(Elisabeth Stewart Bradley)表示:“该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努力。通过与知识产权界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磋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路线图,预测了协会和会员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挑战。我们认识到,地缘政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期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这项计划将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成员提供装备,使他们不仅能够在这些变化中生存,而且能够在这些变化中茁壮成长。” 该计划以三大战略方向为基础,反映了该协会的三大首要优先事项: 1、发挥影响力,推进核心使命; 2、支持其成员;以及 3、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 战略方向一:“倡导知识产权价值,支持品牌和消费者”,将该协会定位为向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机构、消费者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球倡导者。其重点是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捍卫和实施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迎接技术转型和社会变革。 战略方向二:“推动会员和协会的进步”则侧重于指导和增强会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应对全球化、地缘政治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等复杂动态。它还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改变会员体验,打造“未来的INTA”,以提升协会的影响力、灵活性和准备状态。 战略方向三:“成为知识产权界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则要求该协会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成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典范。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归属和包容原则;推广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最佳实践;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的价值。 将于2026年1月就任INTA主席、来自美国Chemours公司的黛博拉.汉普顿(Deborah Hampton)补充道:“INTA是一个以会员为导向的组织,在我们展望本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的重点将是把这些远景目标转化为协会各委员会的可行目标,并为我们的会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阿塞多补充道:“我也很高兴能在新的战略计划下继续发展我们的协会。‘打造未来的INTA'的概念不仅是一种愿望,也是我们的承诺,即确保本组织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相关性、影响力和前瞻性的协会,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提供卓越的价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启动“版权知识中心”以帮助解决新出现的人工智能问题
在美国版权局(USCO)正式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第三部分研究报告的同一天,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长达436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 该欧盟报告由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团队编制,基于“案头研究以及对版权持有者、AI公司、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公共组织等关键利益相关群体的访谈”。 USCO于近日发布了最新报告的预印本,重点分析了AI背景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这一发布时间介于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和版权注册官双双被解雇引发争议的间隙。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于去年发布,分别聚焦数字复制品和作品可版权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报告范围更广,面向版权专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进行技术、法律和经济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功能及其发展的影响,并详细审查GenAI服务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2)在GenAI服务开发中使用内容,以及; (3)内容的生成。 该报告的一项成果是EUIPO宣布将于2025年底前设立“版权知识中心”。该中心将通过“将为版权持有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作品如何被用于GenAI的开发,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 新的版权知识中心将“帮助提高人们对降低GenAI产出侵犯版权风险的措施和良好做法的认识”,并“支持关于许可和调解机制的讨论,以促进与AI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 报告还提出两个需解决的关键领域: (1)版权持有者必须有权选择退出任何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问题而出现的许可计划; (2)AI开发者需确保其服务生成的内容可通过机器可读格式进行检测。 这些解决方案基于欧盟现行版权相关法律,主要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报告指出,CDSM为科学研究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提供了版权例外,但允许版权持有人保留其独家复制权,即“选择退出TDM例外”。 对于在线内容等公开信息,权利持有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包括机器可读方式”做出“退出”选择。一旦声明退出,AI开发者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内容,例如通过许可协议。这意味着“有效的TDM退出机制是内容许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报告强调,AI模型需要高质量内容才能发挥作用,在保护权利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正在制定不同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让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让人工智能开发者尊重他们的监管义务。”在输入方面,这意味着允许选择退出措施,而在输出方面,透明度是关键。 EUIPO局长若昂.内格朗(João Negrão)于5月12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洲专利局:光伏发明在30年内增长超过17倍
欧洲专利局(EPO)专利与技术观察站的最新技术洞察报告显示,在过去的30年中,光伏领域的创新取得了显著增长。 受全球可持续发展、能源安全、技术进步以及生产成本下降的推动,光伏领域在近几十年中实现了长足的发展。展望未来,材料、储能集成和智能电网方面的进步有望进一步促进该领域的发展,使太阳能成为清洁、分散且具有弹性的全球能源基础设施的基石。本报告利用最新专利数据以及EPO和欧洲创新委员会(EIC)的综合专业知识,重点介绍了技术趋势和新出现的挑战,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者提供了宝贵的见解。 50年趋势:光伏创新在材料、设备和应用领域的演变 这份技术洞察报告分析了30项技术在50年间的发展趋势。研究结果考虑了约34万项发明的信息,其中包括7万件国际同族专利,涉及光伏材料、光伏设备、这些设备的管理以及应用领域四个方面。 光伏发明的数量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幅增长,在过去30年中增长了17倍以上。虽然设备技术在1990年—2023年期间占据了关键地位,占所有发明的78%,但其他子领域的作用也在稳步增长。2020年—2023年,48%的发明与设备技术有关,其次是应用领域(25%)、光伏材料(17%)和设备管理(10%)。 中国成为全球光伏专利申请中心,欧洲在关键创新领域表现强劲 在过去15年中,专利申请活动逐渐向中国转移,这与中国在光伏制造和部署方面的崛起相呼应。尽管国际同族专利自2012年以来有所下降,但中国的专利申请自2010年以来激增了近6倍。到2022年,中国的光伏新发明已经占到全球总量的80%。 虽然中国在光伏电池板生产方面处于领先地位,但欧洲在部署相关技术方面仍保持着强大的优势,例如农用光伏(将太阳能电池板与农业用地相结合)以及在屋顶、车棚和建筑物上的安装。 主要申请人 在1990年至2023年之间,排名前20位的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人主要来自日本(13家),其次是美国(3家)、韩国(2家)、德国和法国(各1家)。由于中国的主要机构,如中国科学院和国家电网公司,主要专注于国内申请,因此并未出现在此排名中。 在报告期内,排名前20位的申请人主要集中在设备技术(15146件国际同族专利)、光伏材料(3178件国际同族专利)和应用领域(2517件国际同族专利)方面,与光伏设备管理相关的技术(1010件国际同族专利)则占次要地位。 欧洲初创企业和大学推动设备和材料领域的创新 欧洲初创企业主要在光伏设备领域进行创新,其次是材料领域,且近年来在应用相关发明方面的关注度不断增加。德国、法国、瑞士和瑞典的初创企业活动最为活跃。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莱茵河上游地区、苏黎世、日内瓦湖地区、法国东南部、德累斯顿和斯德哥尔摩。 欧洲大学在发明活动方面始终保持着高水平,尤其是在光伏设备和材料方面。英国的学术专利申请量居首位,其次是法国、瑞士和德国。 主要的区域热点包括英格兰南部、比利时和荷兰南部、巴黎和洛桑地区、莱茵河上游地区和马德里地区。 报告中的案例研究概述了这一领域的创新发展。葡萄牙工程师努诺.科雷亚(Nuno Correia)和卡拉.戈麦斯(Carla Gomes)是其中的发明人,他们领导的团队为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开发了一个跟踪太阳的系泊平台。他们的系统可以提高光伏面板的效率,为进一步投资浮动式太阳能发电场技术提供了动力。(编译自www.epo.or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跨境生命科学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中的关键趋势与考量——中国与美欧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许可及新公司交易
过去十年间,生命科学领域的跨境合作格局经历了显著转型,尤其体现在中国生物科技公司与欧美同行的交易中。在监管环境改进、创新能力增强和资本市场演变的推动下,此类交易的数量与价值均成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公司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年增长率高达67%。本文重点阐述塑造这一动态市场的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和法律考量。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跨境交易主要采用直接许可安排,跨国制药公司会从中国生物技术公司引进资产,以获得全球范围或中国/亚洲以外地区的权益。此类交易通常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然而,市场已演进至包含更复杂的结构——最显著的是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即在美国或欧洲注册的新实体,从中国创新企业获得资产授权。投资者向这些新公司注资以支持研发,目标是在达成关键里程碑后出售公司或合作开发资产。 尽管大型药企的许可交易仍占主导,尤其针对风险较低、处于后期阶段或行业领先的资产,但NewCos模式已获得显著关注。该模式特别适合早期阶段项目,可实现聚焦式开发和资本高效利用。NewCos交易还为投资者和战略合作伙伴提供了灵活性,使其可选择在公司概念验证成功后扩大公司规模或退出。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此类交易中一个关键的谈判要点是许可的地域范围。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而向合作伙伴授予全球范围或中国以外地区的权利。选择全球许可还是地域分割协议取决于许可方的战略目标,例如为潜在的首次公开募股(IPO)保留核心资产,或筹集资金支持管线开发。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生物科技公司日益成熟且管线多元化,它们对授予全球权利持更开放态度,此举可简化交易执行。 知识产权归属与分配是跨境交易的核心。中国生物科技公司通常拥有涉及开曼群岛、香港地区和中国大陆实体的复杂企业架构,且常缺乏管辖知识产权的完善公司间协议。必须明确并根据需要将知识产权所有权整合到适当的实体中,以促进授权并规避税务、监管及破产风险。美国投资者和收购方倾向于将知识产权持有在美国实体中,此举可增强融资与退出机会。 税务与监管影响 预扣税款是中国生命科学公司对外授权资产时面临的核心问题。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预付款项可能面临高额扣缴税率,从而导致净收益减少。付款性质认定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将产生重大税务影响,各方应在结构设计初期尽早处理。此外,涉及利润共享或共同开发的交易可能引发合伙企业税务问题,尤其当交易涉及非美国实体与美国实体时。 治理与运营挑战 治理机制常是谈判中最棘手的环节,尤其当双方在各自区域保留研发或商业化权利时。关键考虑因素包括临床开发决策权、全球试验参与权及成本责任分配。激励机制不一致的情况可能发生,例如区域间监管要求差异,或一方行为可能影响全球安全性数据库时。完善的协议应在保护各方利益及资产整体价值的同时提供灵活性。 未来展望 中国与美国/中国与欧洲之间的生命科学跨境交易市场预计将保持强劲势头,交易结构将日益精细化且更聚焦全球开发。企业筹划此类交易时应尽早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律团队,以应对复杂的法律、税务及运营问题。随着市场持续变化,主动优化交易结构及完善文件记录将成为实现交易成功的重要保障。(编译自www.jdsupra.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华为作为专利许可方 正在实施针对传音公司的HEVC标准必要专利
背景:中国智能手机制造商和非洲市场领导者传音(Transsion)公司最近与飞利浦就先进音频编码(AAC)和统一语音与音频编码(USAC)标准必要专利(SEPs)纠纷达成和解。传音从专利池管理公司Via LA获得了相关专利的许可,这是该设备制造商首次达成的专利池许可交易,也是继与高通和诺基亚达成协议后,其已知的第三份专利许可。Via LA和许可管理公司Access Advance均提供针对低成本、价格敏感市场的区域性费率,旨在使许可条款对传音等主要在该类市场销售的公司更具吸引力。但与Access Advance的交易尚未达成:传音正因高效视频编码(HEVC或H.265)专利分别被NEC公司(在统一专利法院和巴西)、JVC公司(在巴西)、专利信托公司Sun Patent Trust(在统一专利法院)起诉。 最新情况:Access Advance公司的HEVC专利池中第四家许可方华为现正对传音公司主张HEVC的SEP。在统一专利法院案件号ACT_28975/2025的案件中,华为正在主张其欧洲专利EP2725797(“偏移解码设备、偏移编码设备、图像滤波设备和数据结构”)。 直接影响:这一新的诉讼文件显著增加了传音的和解压力。 更广泛的影响:目前尚不清楚传音是否已获得其他华为专利的许可。 通过接受HEVC Advance公司的许可,传音可以向创新者证明区域费率确实有助于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达成无诉讼的许可协议为时已晚(迄今为止,已知仅有诺基亚在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向传音出售了专利许可),但若诉讼至少能迅速解决,也将具有重要意义。(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小米在UPC击败非执业实体Nera 两起德国法院诉讼因有效性问题被搁置
背景:小米因其巨大的市场份额,经常在欧洲,尤其是在德国,面临专利诉讼。但它积极辩护,聘请顶尖律师,并屡获佳绩。例如,2024年,小米赢得了英国首个临时专利许可,该案的案情不同于此后所有类似事项。几年前,小米在对阵精通诉讼的飞利浦时,在战术上打出了高招。2025年6月,小米作为关键挑战者,成功使长角(Longhorn)实体公司Ox主张的专利无效。 最新消息:2025年7月10日,小米连续第三次打击了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Atlantic IP)的投资组合公司Nera。在德国国家法院取得一项正式和一项非正式中止Nera案件暂缓执行令后,小米在统一专利法院(UPC)被裁定未侵犯一项经过缩小范围的专利主张:EP2642632(无线电力接收器及其制造方法),该专利原属LG所有。汉堡地方分院于当日在公开法庭宣布了这一裁决。 直接影响:Nera(据推测由大西洋知识产权公司实际决策)现在可以选择寻求一种既能挽回面子又节省成本的退出方式,承认小米是一个难以对付且有韧性的目标。或者继续诉讼,寄希望于在后续(尤其是上诉)程序中扭转局面,但风险是可能一无所获且需偿还法律费用。 更广泛影响:非执业实体(NPE)通过在UPC和/或德国国家法院主张专利,常常取得良好结果。但有些诉讼行动却未能取得预期效果。NPEs经常后悔选择第一个被告。如果第一个目标比预期更难对付,可能导致其专利组合大幅削弱(或更糟),这使得说服类似公司支付许可费更加困难。毕竟,第一印象是影响深远。(编译自ipfray.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日本公布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力求提升全球创新排名
2025年6月3日,日本政府批准了《202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该计划目标是到2035年将日本的全球创新排名从第13位提升至第4位。 该计划是在由日本首相石破茂(Shigeru Ishiba)主持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会议上通过的,概述了先进数字技术的使用和国际人才引进措施。该计划还制定了一个路线图,以更好地利用日本的知识产权资产(包括动漫、漫画和视频游戏)来增强日本的全球竞争力。 该战略侧重于三大核心支柱:其一,建立适合人工智能和数字时代的法律框架;其二,将日本定位为制定人工智能和量子计算等新兴技术国际标准的主导者;其三,通过扶持日本内容产业重振地方经济。 目前,日本面临着来自传统创新领导者和快速崛起的地区竞争对手的双重压力与日俱增。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布的2024年《全球创新指数》中,日本排名在第13位,落后于瑞士、美国、新加坡、韩国和中国。 作为其更广泛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已将内容产业确定为经济增长的核心驱动力。据《日本时报》报道,日本政府的目标是到2033年将日本原创内容的海外市场扩大到20万亿日元(约合1397亿美元)。 为支持实现这一目标,日本政府计划在2033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指定约200个地点作为“内容驱动型旅游枢纽”。这些与热门电影和动漫作品相关的景点将推广当地文化和美食,同时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该战略计划还包括通过人工智能和其他数字工具优化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措施。除此之外,日本政府的其他计划主要聚焦在吸引海外专业人才、支持初创企业和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等方面。(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国际商标协会通过了关于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针对人工智能与品牌保护之间日益紧密的交叉关系,国际商标协会(INTA)宣布通过一套初步的基本原则,以帮助指导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 该决议是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期间召开的2025年5月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 由于最近的技术发展增强了人工智能工具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可用性,减少了使用此类工具的财务和技术障碍,该协会认识到了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的重要性,该框架应考虑到对用户和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通过的原则强调了兼顾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包括: 承认人类的贡献:适用的法律法规应承认投入和产出的来源,区分人类和机器的贡献。这既能够确保对人类创造力的公平回报,又能够避免不必要的披露要求。 知识产权决策中的人工监督:有关知识产权的可注册性、可保护性、有效性或撤销的最终决定应由人工监督。人工智能可用于减少司法或行政系统中的错误,但最终决定必须由人类作出。 透明度与消费者信任:在使用人工智能创造商品、服务和内容时,透明度至关重要。消费者应能获得有关人工智能使用情况和责任方身份的信息,尤其是在存在重大法律影响或潜在危害的情况下。 保护专有信息:尽管透明度十分重要,但必须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专有信息的需要保持平衡。 INTA人工智能咨询小组通过广泛的研究和合作制定了这些原则。这一举措反映了该协会致力于为围绕人工智能制定监管框架提供周到且及时的意见。 INTA首席政策官希瑟.施泰因迈尔(Heather Steinmeyer)表示:“通过采纳这些基本原则,INTA有能力引领有关人工智能监管的讨论,并帮助确保知识产权在这个新技术时代得到保护。我们希望不断完善我们的政策立场,从而为推动更好地帮助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全球对话作出贡献。”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国际商标协会公布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
2025年5月18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公布了其《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新计划的设计经过该协会的深思熟虑,旨在加强协会作为可信赖和有影响力的品牌经济和社会价值倡导者的作用,并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提供驾驭当今快速变化的商业和法律环境所需的工具。 该协会首席执行官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在于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举行的INTA 2025年年会开幕式上公布了该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一份经修订的使命宣言和三大综合性战略方向,将为该协会自2026年1月起未来4年的所有活动和计划提供指导。 阿塞多指出:“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中,知识产权的作用从未像现在这样重要。这一战略计划不仅是为了应对变化,更是为了预测未来的挑战,同时为协会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框架,以推动知识产权和支持品牌,使其能够在日益复杂的全球市场中蓬勃发展。通过支持知识产权的经济和社会价值,我们将INTA的成员定位为领导者,而不仅仅是适应技术转型、社会经济趋势和消费者期望不断变化的环境。” 更新后的使命宣言强调,该协会致力于展示知识产权如何为全球积极发展作出贡献:“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和尊重,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社会转型。” 值得注意的是,“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在《2022年—2025年战略计划》中已改为“品牌所有者和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这一变化反映了一种全面的知识产权方法,以支持从业人员不断扩大的角色和责任,同时该协会继续以品牌所有者为其核心组成部分。 《2026年—2029年战略计划》是通过有INTA规划委员会、董事会和不同的知识产权和非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强有力的过程制定的。这种包容性的方法使该协会能够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以外的品牌、金融和政策专家那里获得反馈,为品牌、知识产权和该协会在社会中的作用带来了新的视角。 国际知识产权协会主席、来自美国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伊丽莎白.斯图尔特.布拉德利(Elisabeth Stewart Bradley)表示:“该战略计划的制定是一次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努力。通过与知识产权界内外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磋商,我们制定了一份路线图,预测了协会和会员在未来几年将面临的挑战。我们认识到,地缘政治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以及消费者不断变化的期望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产权专业人士的工作方式,这项计划将使我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为我们的成员提供装备,使他们不仅能够在这些变化中生存,而且能够在这些变化中茁壮成长。” 该计划以三大战略方向为基础,反映了该协会的三大首要优先事项: 1、发挥影响力,推进核心使命; 2、支持其成员;以及 3、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 战略方向一:“倡导知识产权价值,支持品牌和消费者”,将该协会定位为向政府、政策制定者、执行机构、消费者和各种规模的企业宣传知识产权价值的全球倡导者。其重点是倡导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捍卫和实施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影响,以及迎接技术转型和社会变革。 战略方向二:“推动会员和协会的进步”则侧重于指导和增强会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成功应对全球化、地缘政治和不断发展的技术等复杂动态。它还旨在通过创新服务改变会员体验,打造“未来的INTA”,以提升协会的影响力、灵活性和准备状态。 战略方向三:“成为知识产权界负责任的企业公民”则要求该协会利用其影响力和资源对知识产权界产生积极影响,从而成为负责任的企业行为的典范。主要重点领域包括:坚持归属和包容原则;推广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最佳实践;向公众宣传知识产权的价值。 将于2026年1月就任INTA主席、来自美国Chemours公司的黛博拉.汉普顿(Deborah Hampton)补充道:“INTA是一个以会员为导向的组织,在我们展望本战略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我们的重点将是把这些远景目标转化为协会各委员会的可行目标,并为我们的会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阿塞多补充道:“我也很高兴能在新的战略计划下继续发展我们的协会。‘打造未来的INTA'的概念不仅是一种愿望,也是我们的承诺,即确保本组织继续成为一个具有相关性、影响力和前瞻性的协会,为全球知识产权界提供卓越的价值。” 关于INTA 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人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名个人(商标所有人、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该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并在安曼、内罗毕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更多信息可访问INTA官方网站。(编译自www.inta.org) 翻译:王丹 校对:吴娴
欧盟知识产权局将启动“版权知识中心”以帮助解决新出现的人工智能问题
在美国版权局(USCO)正式发布其关于人工智能(AI)对版权法影响的第三部分研究报告的同一天,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长达436页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 该欧盟报告由都灵大学法学院和都灵理工大学Nexa互联网与社会中心的研究团队编制,基于“案头研究以及对版权持有者、AI公司、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公共组织等关键利益相关群体的访谈”。 USCO于近日发布了最新报告的预印本,重点分析了AI背景下的合理使用问题。这一发布时间介于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和版权注册官双双被解雇引发争议的间隙。该报告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已于去年发布,分别聚焦数字复制品和作品可版权性。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报告范围更广,面向版权专家,内容分为三部分: (1)进行技术、法律和经济分析,以进一步了解生成式人工智能(GenAI)的功能及其发展的影响,并详细审查GenAI服务开发中的版权相关问题; (2)在GenAI服务开发中使用内容,以及; (3)内容的生成。 该报告的一项成果是EUIPO宣布将于2025年底前设立“版权知识中心”。该中心将通过“将为版权持有者提供清晰、实用的信息,让他们了解自己的作品如何被用于GenAI的开发,以及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 新的版权知识中心将“帮助提高人们对降低GenAI产出侵犯版权风险的措施和良好做法的认识”,并“支持关于许可和调解机制的讨论,以促进与AI开发者签订许可协议”。 报告还提出两个需解决的关键领域: (1)版权持有者必须有权选择退出任何为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使用受版权保护内容的问题而出现的许可计划; (2)AI开发者需确保其服务生成的内容可通过机器可读格式进行检测。 这些解决方案基于欧盟现行版权相关法律,主要是《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CDSM)和《欧盟人工智能法案》(AI Act)。报告指出,CDSM为科学研究的文本与数据挖掘(TDM)提供了版权例外,但允许版权持有人保留其独家复制权,即“选择退出TDM例外”。 对于在线内容等公开信息,权利持有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包括机器可读方式”做出“退出”选择。一旦声明退出,AI开发者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授权才能使用其内容,例如通过许可协议。这意味着“有效的TDM退出机制是内容许可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报告强调,AI模型需要高质量内容才能发挥作用,在保护权利方面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相反,正在制定不同的方法和解决方案,让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权利,让人工智能开发者尊重他们的监管义务。”在输入方面,这意味着允许选择退出措施,而在输出方面,透明度是关键。 EUIPO局长若昂.内格朗(João Negrão)于5月12日向欧洲议会提交了这份报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将启动新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启动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帮助申请人更快地获得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商标注册 IPOS将于2025年5月20日推出专利和商标加速计划,以使申请人的专利和商标更快地被受理。 新加坡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和商标加速计划将取代于2024年12月31日结束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加速(SG IP FAST)试点计划,其特点之一是简化了资格标准,以使企业和创新者从中受益。 新的简化计划是根据业界的反馈意见制定的,业界认为SG IP FAST计划很有用,但还可以再进行改进。 专利加速计划 新的专利加速计划将使申请人能更快地收到该机构的首次审查意见。关于加速的速度,申请人有两种选择: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4):在申请成功后的4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SG Patents Fast 8):在申请成功后的8个月内获得首次审查意见。 后续的审查意见将在申请成功后4个月内发出。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专利申请不是在新加坡提交的分案申请; (2)加速申请必须包含不超过20项的权利要求; (3)加速申请必须使用专利表格11(检索和审查报告申请表)或专利表格12(审查报告申请表),并支付加速费用; (4)成功的专利快速申请有资格通过专利表13A(对书面意见的答复)加速后续的主管机构审查行动; (5)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每月最多可申请5次,此上限不适用于加快后续主管机构行动的请求。 针对申请人难以计划加快哪些申请的总体月度上限的反馈,IPOS将取消总量的上限,但保留每个实体(个人或公司)的每月申请量的上限并将引入收费机制,以更好地弥补IPOS在优先处理这些申请时产生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专利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检索和审查选项: (1)4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18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12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8个月专利加速计划: 加速检索和审查(专利表格11)的费用为900美元,加快审查(专利表格12)的费用为600美元; 加速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注:加速费是专利表格11和专利表格12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商标加速计划 商标加速计划简化了企业的快速商标申请程序,企业可在申请之日起3周至6周内收到首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收到申请已公示进入异议期的通知书,如适用)。为使该计划更便于使用,申请人将不需要:(1)相关的专利申请或(2)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 资格标准和申请程序 (1)当申请为: (a)国家商标申请(即通过表格TM4——商标注册申请直接向IPOS提交的申请);并且 (b)不是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必须在提交表格TM4时提出加速申请,并支付加速费。 对于具有多个类别的商标申请,加速请求将自动适用于申请中的所有类别。 IPOS将收取一定的费用,以更好地覆盖IPOS优先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收费标准如下: 商标加速计划相关费用 商标申请选项: (1)完全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00美元; 加快对审查异议答复(专利表格13A)的费用为150美元。 (2)部分采用或未采用IPOS分类数据库中预先核准的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类别,加速费为每个分类250美元。 (注:加速费是表格TM4申请费以外的费用)。 加速费可能会有所调整和变动。如果任何修改IPOS将会在计划实施前通知公众。 减免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的政府计划 与知识产权申请费一样,知识产权加速费也符合减税条件。根据“企业创新计划”(EIS),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企业可就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注册费用申请更多的税费减免。另外,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将符合条件的支出转换为现金补贴,以抵消其创新成本。有关减税和企业创新计划的更多信息,可参阅IRAS网站《企业费用税务处理规范(M—R类)》【Tax Treatment of Business Expenses (M-R)】及《企业创新计划实施细则》【Enterprise Innovation Scheme (EIS)】。 此外,企业发展补助金(EDG)有助于新加坡公司成长和转型。EDG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成本提供补助资金,包括第三方咨询费、软件和设备、内部人力成本以及知识产权注册和加速费等其他主要成本。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可访问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SG)官网查询EDG专题页面。 如对相关加速计划有任何疑问,可通过ipos_enquiry@ipos.gov.sg与IPOS进行联系。(编译自www.ipos.gov.sg)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在土耳其商标分类系统下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如何在元宇宙中转变
虽然元宇宙有望重现现实世界购物的方方面面,但从伊斯坦布尔大巴扎等真实场所的可触可感的热闹氛围过渡到元宇宙的数字景观还是很复杂的。在分散的空间里购物并不能缩小传统在线零售和现实世界零售之间的差距。 要成为元宇宙的消费者,必须拥有合适的装备(例如,虚拟现实眼镜或感官设备)才能感到身临其境。消费者还需要正确的知识来操作数字环境,与虚拟化身和物体进行互动,并了解区块链技术所管理的数字货币。 目前,即使是参与元宇宙市场的第一步,也需要具备超越传统和在线购物的技术流畅性和复杂性。人们不禁会问,在这种数字环境中,商标保护背景下的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如何转变。 相关消费者和土耳其指南 相关消费者的概念是商标法的基石。该术语是指其购买行为、认知和关注程度直接影响商标评估关键因素(例如混淆的可能性、显著性和品牌认知度)的消费者。虽然解释和术语可能略有不同,但这一观点已被许多不同的司法管辖区采用。土耳其第6769号知识产权法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将“(一般)公众”的概念解释为普通消费者。 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于2021年修订的《商标审查指南》探讨了不同的消费者群体,并参考了土耳其最高法院和欧洲法院制定的先例。该指南将普通消费者(被描述为“有合理的信息、合理的观察力、合理的谨慎、合理的经验和谨慎的态度”)和“在购买时投入更多时间和金钱的”更细心的消费者进行了区分。这一范围还包括专业人士和专业公众成员,例如医生和药剂师。 该指南指出,消费者的关注程度取决于商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消费者为购买它们而分配的资源。与技术和计算机软件系统打交道的相关消费者通常被认为具有更高的关注程度。在该指南中,“计算机系统和软件开发与设计”被归类为“消费者被认为具有高关注程度的商品和服务”。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维持的一项裁决中,电脑游戏用户被认为是“谨慎和有选择性的”。 另一方面,举例来说,购买饮料和服装的消费者被认为关注程度可能较低。在土耳其最高法院的另一项裁决中,服装相关消费者被描述为“不是专家或细心的人的普通购买者”。 土耳其虚拟商品分类系统 根据土耳其本国分类系统,所有虚拟商品都与计算机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归为同一子类别。例如,实体饮料被归类为第32类,而它们的虚拟等价物被归类为第9类。因此,从理论上讲,如果有人从实体店购买能量饮料,他们可能会被视为第32类的普通消费者,因此不会特别“精挑细选”。但是,如果同一个人在电脑游戏中购买虚拟能量饮料以提高其虚拟化身的性能,则该饮料属于计算机软件和程序的第9类,这可能会表明该消费者是一个更“有选择性和谨慎”的消费者。同样的对比可能适用于第25类的实体服装与第9类的可下载虚拟服装。 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法院和TPTO将如何评估数字和现实世界消费者的复杂程度的问题——购买虚拟能量饮料的人是否应该被视为第9类中的“计算机软件消费者”,如果是这样,他们是否应该被认为比购买实体能量饮料的人更谨慎。如果情况确实如此,也许可以说人们在为虚拟化身选择虚拟服装时比购买实体服装时更加谨慎。 展望未来 除了第9类、第35类、第36类、第41类和42类之外,还有许多类别中商品和服务在应用于元宇宙时并没有多大意义。例如,第39类中的“垃圾的储存和运输、废物的收集和运输”——是否会有虚拟的垃圾和废物?虚拟垃圾堆是否需要虚拟清理人员?如果是这样,评估相关类别和消费者的参数可能会呈现出一个全新的维度。 从大巴扎到元宇宙的旅程不仅仅意味着风景的变化。土耳其不仅要改变购物场所,还要重新定义消费者。随着元宇宙的不断发展,相关消费者的概念将会发生转变,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传统范式提出挑战。(编译自www.worldtrademarkreview.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公布商标法和专利法更新
2023年,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2023年知识产权法(监管机构绩效)修正案》(参见官方网站“近期的立法改革”)。此后,澳大利亚总督制定了《2024年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监管机构绩效)实施细则》。根据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这些条例对《商标和专利实施细则》进行了细微的调整,以帮助实施《监管机构绩效法》所做的修改。 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完善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简化该制度的使用,并解决一些小问题和不一致之处。用户可以在官方网站的“近期的立法改革”页面上了解这些变化的背景。 对《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将发生如下变化: •将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调整为6个月。如果商标在其10年有效期结束前未进行续展,商标所有人将有一个宽限期,在此期间可以支付额外费用续展商标。目前,一些注册超过10年的商标可获得更长的10个月宽限期。自5月17日起,所有商标续展的宽限期均为6个月。 •允许恢复一些在非使用程序中从注册簿中删除的商标。这适用于异议人被允许延长提交证据或要求听证的时间并完成此行动的情况。 •实现商标信息交流方式的现代化。IP Australia不再需要维护《商标官方公报》。取而代之的是,信息需要在更方便用户的地方发布,包括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Australian Trademark Search)和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网站。有关此更改的更多信息详见官方网站。 •澄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恢复已被终止的申请前服务TM Headstart请求。 •更新《商标实施细则》附表1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现在,这将反映最新版本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分类》)标题,《尼斯分类》是一项国际标准,为将商品和服务归入编码的类别提供了指导。 对《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专利实施细则》也将进行修订,以删除自2022年2月以来无效的过时、过渡性规定。这反映了《2023年监管机构绩效法》对《专利法》所做的类似修改。 对《商标官方公报》的修改 自2024年5月17日起,《商标官方公报》将不再是传达官方机构商标行动的官方途径。相反,大部分相关信息将发布在澳大利亚商标检索网站上。还有一些信息将公布在IP Australia的官方网站上,包括批准的申请方式和办公室关闭日。 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纪律法庭的裁决将在跨塔斯曼海知识产权律师网站上公布。 目前,《商标官方公报》仍将继续出版。以往公报的历史副本将仍可访问。关于停止出版《商标官方公报》的进一步信息将在适当时候发布。(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如何在巴西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档。这种文档具有技术性,因为其必须要描述出工业上的创造性。其次,该文档还要具备合法性,因为其需要界定出一种可阻止未获得授权的第三方擅自复制发明的权利。 首先,本文需要澄清的是,在各国的领土中,专利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发明和实用新型。需要强调的是,在将那些具有装饰性质(外观设计)的创作成果应用于工业化产品时,人们可以通过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来为其提供保护。 应该注意的是,提交的专利申请应该包括:描述性的报告、权利要求书、附图以及摘要。在涉及产品(例如物品、器皿、工具、装置、设备等)的专利申请以及实用新型申请中,添加附图是强制性的要求。 为了获得专利,申请人的任务是必须要满足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的要求。 新颖性指的是一些在现有技术中尚未被人们所理解的东西。此外,现有技术的定义是“在提交相关的专利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众所知晓的全部事物”。 在这里,人们需要以一种谨慎的态度来了解“被公众所知晓”这句话。显然,这个程度比所谓的“公开”更加广泛。换言之,任何对此感兴趣的人士都能够自由地获取上述信息。 某些信息若要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其必须满足下列几项要求:确定性(有其已被证实的生成日期);充分性(具有与要求获得专利保护的客体可进行比较的描述);以及公开性(已经被公众所知晓)。 创造性则与接受审查的专利性质有关。对于发明专利来讲,这要求创作成果必须能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别之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这要求其能够具备创造性行为的特征。换句话来讲,为了体现出创造性活动的特点,申请人的创造成果不能只是现有技术所带来的显而易见的结果,例如仅仅是对先前已存在的事物进行逻辑推理就能轻易产生的改编、修订或者改进。 就实用新型来讲,有关创造性的要求相对较低,即“只要该实用新型不会被看成是现有实用新型的常见变体即可”。不过,实用新型仍必须要在使用或者制造的过程中带来功能上的改进。 最后,专利必须具备工业适用性。换言之,该专利所涉及主题必须能够用于产品的批量生产,或者以工艺或者方法的形式来用于制造行业。 同样重要的是,专利有义务提供充分的描述,即包含详细的信息,以便特定技术领域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复制其客体,以及明确和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 总之,要获得专利,申请人必须做到下列几点: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基于附图的详细描述,以便使特定领域中的技术人员能够仅根据报告中描述的信息进行复制,并在必要时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信息对其进行补充;清晰且准确地详细说明要保护的具体技术特性。(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了解韩国《专利法》的修正内容
本文将重点关注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的、对韩国《专利法》所作出的两项重要修正。 收紧加速审查规则 有何变化? 在韩国,通过开展现有技术检索来加快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审查的通道正在逐渐关闭。此前,人们可以通过提供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指定的专门机构所出具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报告来申请加快审查程序。这些专门机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知识产权局。 对外国申请人造成的影响 尽管修正案带来了一些改变,但外国申请人仍然可以借助专利审查高速路(PPH)项目来加快审查,从而确保国际申请人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此举意味着,对于KIPO来讲,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索报告依然是有效的。 专利期限调整(PTA) 当前方案 在韩国,如果一件专利是在申请人首次提交申请的四年之后或者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的三年之后(以二者中的较晚者为准)完成授权的,那么该专利将有资格获得PTA。利用PTA,申请人可以更改专利的到期时间以弥补此前因审查工作所造成的延迟。不过,因申请人造成的延迟,例如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耽误的答复时间等,也许会降低其可获得PTA几率。 新的修订内容还增加了两种因申请人所造成延迟而影响到PTA的情况。 在发出授权通知后的继续审查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知识产权局发出新的授权通知书之日之间的时间。因此,PTA可以最多减少6个月。 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 这种延迟指的是从收到最终驳回通知书之日一直到申请人提交上诉通知之日之间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PTA可以最多减少5个月。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讲,用最快速度处理继续申请和上诉工作,以尽可能保留最长时限的PTA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换言之,申请人应该加快自己的工作(例如尽快启动继续审查并就最终驳回通知书提出上诉),从而根据新的法律规定来最大限度地延长其PTA。 总而言之,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专利申请策略,特别是那些正在考虑要进入韩国市场的申请人。(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美国专利商标局就手段+功能分析向审查员发出提示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3月19日向所有专利审查员发布了一份备忘录,重申了其审查“手段+功能”和“步骤+功能”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现行做法和资源。该备忘录的主要重点是提醒审查员必须建立清晰的记录,解释他们对此类权利要求的理解,并指明了可用于协助审查员的各种资源和培训工具。 《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规定: 组合权利要求中的要素可以表述为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或步骤,而无需叙述结构、材料或支持行为,且该权利要求应解释为涵盖说明书中描述的相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 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第2181条第(I)款引用了三步分析法来确定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手段+功能”: 1、权利要求限制必须使用术语“手段(mean)”、“步骤(step)”或等同术语(例如,此类术语的通用占位符); 2、第1项中的术语是用功能性语言修饰的,通常与过渡性语言有关,如“对于”“或”“这样”;以及 3、第1项中的术语没有被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所修饰,以实现所要求的功能。 备忘录敦促审查员遵循上述三步程序,并关注他们所设定的推定以及如何和何时克服这些推定。备忘录指出:“(一项)限定如果叙述了功能,但没有叙述用于执行该功能的足够的结构、材料或行为(为简单起见,此处和下文均称为“结构”),则应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备忘录解释称:“遵循推定方法并参考现有资源的部分必要性在于,没有绝对的或经批准的术语清单,这些术语可替代‘手段’,充当通用占位符。审查员必须根据说明书和技术领域普遍接受的含义仔细考虑术语”。 MPEP第2181条列举了被认定不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和属于通用占位符的术语。一些常见的通用占位词包括“机制”“模块”“装置”“单元”“组件”“元件”“部件”“机器”和“系统”。该备忘录要求审查员使用表格段落来支持USPTO建立明确诉讼记录的目标,在USPTO的诉讼中创建一个权利要求的解释部分,审查员可以在其中提出任何推定和澄清意见。备忘录中说,这将有助于向公众、申请人和法院在诉讼期间通报审查员运用的权利要求结构,以及审查员如何根据其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检索和应用现有技术。 备忘录第C部分涉及一旦权利要求限制通过援引第112条第(f)款进行解释时,如何评估支撑性披露的充分性。备忘录强调,在使用三步检验法后发现权利要求不确定的情况应该很少见,在结果不明确的情况下,审查员必须在记录中明确说明他们的解释。它进一步强调了对计算机实现的权利要求限制的特殊考虑,以及评估第112条第(b)款下的不确定“手段+功能”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第112条第(a)款的授权标准。 关于该备忘录的一份新闻稿称,“USPTO更清晰地沟通为申请人和公众提供了关于专利审查员在诉讼过程中使用权利要求解释的通知,如果申请人打算使用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则可以在诉讼早期澄清这一问题。”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在一份声明中说,该备忘录是该局继续努力营造更强大、更可靠的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专利申请人、投资者和公众可以依赖并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来建设更强大的经济。她还表示,该备忘录以USPTO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01条和第103条指南为基础,确保USPTO在全局范围内使用一致的法律解释。(编译自ipwatchdog.com) 翻译:吴娴 校对:王丹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获批之际,创作者要求对权利人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
2024年3月13日,欧洲议会批准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这项重要的立法为欧盟对人工智能平台的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虽然这份长达459页的法案解决了一些与生成式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问题,但欧洲创作者团体仍呼吁欧盟议会机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更有意义的机制,以防止他们的作品被纳入人工智能平台训练模型。此外,还有人还提出了关于报告要求的域外影响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外国司法管辖区版权法发展的问题。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条款旨在保护欧盟公民免受与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相关的最严重安全和安保风险的影响。该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若干用途,包括无针对性地抓取图像以创建面部识别数据库、工作场所和学校环境中的情绪识别以及社交评分系统。对于欧盟执法部门来说,《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预测性监督,也禁止实时生物识别(RBI)应用,但失踪人员调查和恐怖袭击预防除外。新批准的人工智能监管框架还为重要基础设施、银行和选举系统等领域的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创造了透明度和监督义务。 欧盟创意和文化组织希望帮助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 尽管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认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现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几乎没有为该法案的报告要求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新规则。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报告其训练模型中使用的数据,这些数据必须记录在案,但“不得损害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商业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的需要”。高风险的人工智能应用程序同样被要求起草监督文件,“同时不损害其自身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轻描淡写”导致欧盟创作者群体呼吁欧洲议会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担忧方面走得更远。在欧洲议会批准《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欧盟创意和文化部门利益的17个组织组成的广泛联盟发表了一份联合声明,该声明对《人工智能法案》的批准表示了欢迎,但同时也要求采取进一步行动。 虽然对通用和高风险人工智能应用规定的义务“使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方面迈出了第一步”,但这些创作者组织要求欧洲议会在围绕《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报告要求起草知识产权执法框架时纳入他们的观点。联合声明的签署方包括国际作家和作曲家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和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联合会(FIAPF)。 鉴于《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运营商自己使其训练数据集文件符合欧盟版权法规,欧盟创作者群体的担忧似乎是合理的。该法案承认,在通用应用程序中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可能涉及对可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并且此类使用需要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欧盟版权法规与美国合理使用原则之间可能出现紧张关系 权利人还对《人工智能法案》对总部设在具有不同版权制度的司法管辖区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报告要求的域外适用范围提出了进一步的问题。该法案第106条规定,通用人工智能企业必须确保其报告义务符合欧盟2019年《版权指令》第4条的规定,该指令为用于科学研究的文本和数据挖掘创造了欧盟版权法的例外情况。这些企业必须遵守欧盟《版权指令》的这些规定,“无论支持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的版权相关行为发生在哪个司法管辖区。” 《人工智能法案》还规定,对非欧盟企业发生的行为广泛适用《版权指令》是必要的,以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在欧盟运营的人工智能企业无法通过适用其本国较低的版权标准而受益。评论员指出,这样的法律框架至少与美国关于合理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来训练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产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听证会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们讨论了对合理使用抗辩的截然不同的解释。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国各地区法院正在审理几起重大版权侵权诉讼,尤其是在纽约南区和加利福尼亚州北区的法院。预计在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级法院关于合理使用抗辩的裁决可能会由巡回上诉法院来处理,巡回上诉法院将会在未来几年公布上诉裁决,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则。不过,这种不考虑管辖权的人工智能企业的新报告义务可能会在美国和其他地方引发进一步的侵权诉讼。今年1月,法国国民议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对欧盟的《版权指令》进行修订,以制定一项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问题的国际人工智能条约,这或将进一步确立欧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发展初期监管人工智能和版权事务方面的领先地位。(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com) 翻译:王丹 校对:刘鹏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或编译文章原文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网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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